转基因技术及其生物安全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管理

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转基因技术逐渐成为生物领域的重要工具,为农业、医药等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发展。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备受争议,对其管理也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转基因技术的背景和意义、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转基因技术的管理措施等方面探讨转基因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管理问题。
一、转基因技术的背景和意义转基因技术是通过将不同物种的基因导入目标物种中,使其获得新的性状或表达新的功能。
这种技术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生物科学和农业领域的发展。
转基因作物可以提高作物的产量、抗病虫害能力和耐逆性,帮助解决全球粮食安全问题;转基因技术还可以生产高效率的药物和免疫原,用于治疗和预防人类疾病。
因此,转基因技术被认为是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生物安全的重要性生物安全是指对生物资源、生物技术和生物制品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的一系列措施。
在转基因技术的应用过程中,生物安全尤为重要。
首先,转基因技术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潜在的风险,如转基因作物的杂交扩散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转基因技术涉及到的新颖基因和蛋白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管理,可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的风险。
三、转基因技术的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安全应用,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转基因技术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分配。
各国应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监管力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转基因技术的审批、监管和风险评估。
其次,应建立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制度,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的评估。
同时,还需要建立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和追溯体系,确保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产品。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转基因技术管理的重要方面,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共同制定转基因技术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中国转基因标准

中国转基因标准1.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或其他生物技术手段,将某种生物的基因或基因片段导入另一种生物体内,由此产生的新型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
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并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强制标识制度。
2.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转基因生物技术获得的食品。
中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实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和标识制度。
在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食品安全性评估,确保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中国政府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
标识应清晰、易读、易懂,并注明转基因生物的名称、种类、特征等基本信息。
对于进口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也必须进行标识,并注明原产地和进口商等信息。
4.转基因生物研发管理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同时,在研发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和伦理规范,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伦理道德。
5.转基因生物进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进口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经过安全性评估和审批。
同时,出口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也必须符合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经过审批和登记。
6.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要求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确保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在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和伦理规范,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伦理道德。
7.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风险评估应全面、客观、科学,并综合考虑转基因生物的特征、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一、概述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备受关注的一个方向。
然而,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者和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转基因的定义及意义1. 农业转基因技术是通过改变作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具有抗逆性、高产性等优良特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目的。
2.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1. 农业生物技术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细化了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基因工程作物的安全性评估、检测监管和标识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国家审定了一系列转基因作物品种,并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了转基因作物的品种质量和生产安全。
该办法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的审定程序和标准,落实了转基因作物品种的严格管理。
3.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制定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和检测标准,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对比1. 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审批和标识规定非常严格,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来保护环境和用户的利益。
2. 美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美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较为宽松,审批程序相对简化,但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和标识要求较为严格。
3.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充分考虑了国情和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发展,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保证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食用和生产。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

一、前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转基因作物不仅可以提高产量、改善品质,还可以增强抗病性、抗虫性等。
然而,转基因作物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也引发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如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
为了确保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1. 国家层面国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办公室下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2. 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办公室下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3. 企业层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 评价原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评价内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来源和特性;(2)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3)转基因生物对环境的潜在风险;(4)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5)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
3. 评价程序(1)申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家委员会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2)受理:国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

植物、兽用生物制品、 《植物保护法》(原《联邦植物 植物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法》)及相应的条例、 规则
植物性农药、微生物 农药、农药新用途、 新微生物农药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杀啮 齿动物药物法》、《联邦食品、 药品与化妆品法》、《毒物控制 法》及相应的条例、规则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及相应的条例、规则
(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1、1993年12月原国家科委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 办法》 3、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令颁布《条例》 4、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分别以第8、9、10号令发布《安全 评价办法》、《进口办法》和《标识办法》 5、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62号令发布并实施《进出 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 管理办法》 6、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59号令发布《加工审批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实施 7、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制定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 告审查办法》
第一阶段是隔离条件下的试验 第二阶段是开放环境下的栽培试验
1996年农林水产省又发布了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指南 从2001年4月起,转基因饲料的安全评价纳入现行的
《饲料安全保障与质量改进法》中执行
3、日本
食品安全法规
1991年发布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试 行),2001年4月正式实施 规定转基因产品只有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食 品安全评价,或者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饲料 安全评价,才能被允许在日本进行商业化生 产和从国外进口
按潜在危险划分安全等级 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 监控管理对象为生物技术产品
《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OSTP, 198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已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
而转基因技术的出现,更是为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障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是指对转基因生物按照其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被分为四个等级,即高风险转基因生物、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和低风险转基因生物。
不同等级的转基因生物在生产、研发、实验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管理要求。
高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极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这类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和实验必须在严格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且需经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
同时,高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较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也要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但是相对于高风险转基因生物而言,其审批程序相对简单。
对于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接着,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可以在普通实验室中进行,但是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对于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也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低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较低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可以在普通实验室中进行,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对于低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只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中,除了对不同等级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分类管理外,还有着相关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
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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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技术及其生物安全管理一、生物技术与遗传改良生物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是当代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之一,包括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组织工程和生物信息技术等等一系列新技术。
其中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及其操作技术——重组DNA技术(recombinant DNA technology)在近二十年来发展极为迅速,成为引领生物技术的先导。
1953年Watson和Crick首次提出了DNA二级结构的双螺旋结构模型,揭示了DNA分子双螺旋结构及其与遗传功能的关系,开创了分子水平阐述生命现象本质的新纪元。
1972年美国斯坦福大学Paul Berg教授利用限制性内切酶和连接酶成功完成了噬菌体DNA和猴病毒SV40DNA的体外重组;197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Herber Boyer教授等成功完成了大肠杆菌抗四环素质粒和抗卡那霉素质粒的体外重组产物到大肠杆菌的转化,并成功实施了表达。
这之后,生物技术便进入了基因工程时代,人类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从生命的最基础物质—DNA水平改造生物体,继而改造自然界。
遗传改良生物(gn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是利用重组DNA技术产生的生物体的统称。
通常称为转基因生物(transgenic organism)。
转基因生物的定义主要是指该生物被转入的基因是经过人工重组的来源于不同生物或人工合成的新基因,常含有至少一种非近源物种的遗传基因。
目前,转基因受体包括有微生物、植物、动物。
实际上,构建转基因生物的目的,是在于通过相对便捷的手段①获得在以常规操作较难或需较高成本获得的、或有特殊需求的人类生命活动所需的某些表达产物(如:利用转基因植物生产乙肝疫苗等);②获得或作为或替代操作工具的天然受体生物所不具备的某些特定的遗传性状(如:基因操作所需的特定克隆;某些工程菌;抗虫或抗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等)。
借助于转基因生物的构建,生物技术已经在医药领域如:生物制药、诊断试剂等以及农业领域的转基因农作物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其中转基因农作物的培育、田间释放、及进入市场等一系列行为,尤其使生物技术深入到人类日常生活和劳作中,并给自然界带来意义深远的重大影响。
二、转基因农作物农业转基因生物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加工产品,其中受体植物若为农作物,即称为转基因农作物。
近十余年来,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的研、发及应用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成就。
至2005年全球批准商业化的转基因植物品种(系)----种,有21个国家种植转基因植物,种植面积达9千万公顷。
其中主要为转基因农作物大豆、玉米、棉花、油菜。
中国转基因植物种植面积居世界第5位。
自主研制开发的转基因农作物有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抗虫水稻、转基因抗虫玉米、转基因高油油菜、转基因番木瓜、转基因番茄、转基因小麦等。
农业生产及其产品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且作为基因操作对象无论从伦理或技术都便于实施。
在科研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农业领域的分子水平的研究成果不断,总是给人们带来日新月异和突飞猛进的惊喜。
现在,农业转基因技术日臻成熟,商品化的转基因载体或工具也给转基因操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植物转基因技术概述植物转基因技术是当前植物基因工程的主要工作。
其内容是以植物为对象,采用重组DNA技术,将外源目的基因导入受体植物基因组,最后获得外源目的基因正确表达和稳定遗传的新植物类型。
操作内容包括外援目的基因的分离或合成、表达载体的构建、植物基因的转化、转基因植株的筛选与鉴定。
其中,植物基因的转化是植物转基因技术的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农杆菌介导的植物基因转化技术、DNA直接导入的植物基因转化技术(如基因枪法)、花粉管通道法介导的植物基因转化技术。
(一)植物基因转化植物基因转化的受体是指用于基因转化的外植体通过组织培养途径或其它非组织培养途径能高效、稳定地再生无性系,并能接受外源DNA整合,转化选择对抗生素敏感的再生系统。
目前已有多种有效的受体系统,以适用于不同转化方法和不同转化目的的需求。
如:原生质体受体系统、愈伤组织受体系统、种质受体系统、胚状体受体系统等。
植物基因转化的天然载体通常为Ti质粒。
Ti质粒是存在于根癌农杆菌细胞核外的一种环状双连DNA分子。
现商业化的载体系统多是在Ti质粒的基础上是构建的,可分为共整合载体系统和双元载体系统。
这两类载体系统均含有用于整合外源DNA的T-DNA区域和用于转化至受体的vir区。
以下为转基因操作示意图:目的基因的分离或合成空载表达载体受体植物表达载体遗传转化转化组织转化植株转基因植物(二)植物转基因情况的鉴定植物转基因情况的鉴定包括以下内容:1、外源基因整合情况的检测确证外源目的基因是否整合入受体植物基因组、所整合的外源目的基因拷贝数。
2、外源基因表达特征的检测确证已整合的外源目的基因表达正确与否及表达水平。
3、转基因植物性状的鉴定确证已整合外源目的基因的植物的特定目的性状4、转基因植物遗传性状的鉴定确证已整合外源目的基因的植物特定目的性状的遗传稳定性和遗传规律。
所涉及的技术包括:PCR技术(常规PCR、定量PCR、逆转录PCR等)、ELISA技术、印迹技术(southern, northern, western)等以及相关遗传学检测技术。
鉴定检测靶向目标:待测植物可能含有的转入目的基因、标志基因、报告基因;目的表达产物—RNA、蛋白质;目的遗传性状表征等。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转基因技术打破了不同物种之间天然杂交的屏障,实现了物种间的基因转移,获得了新的生物性状,丰富了遗传资源,加快了育种进程。
但转基因生物在研发利用中的未知和不确定因素可能对自然界的天然生物及生态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潜在风险,即形成生物安全问题。
“生物安全”从广义上讲是指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由于自然或人类活动引起的新的物种迁入,并由此对当地其它物种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和改变,造成环境的变化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形成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和社会生活有害的影响。
一般包括外来生物入侵、重大生物灾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和生物武器等。
近年来,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故目前所强调的生物安全即特指转基因生物安全。
而目前应用数量最大,与人们关系最密切的是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加工产品,故转基因生物安全通常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方面。
风险评估(即安全评估)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核心,是指按照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标准,通过分析各种科学资源判断每一转基因生物(以转化事件event为基础)是否存在危害或安全隐患,预测危害或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划分安全等级,提出安全控制措施和科学建议,进行利弊分析。
风险管理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
风险管理以风险评估为依据,针对风险评估确认的危害和安全隐患,采取对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立法和监控,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健全的技术检测监测体系和标准体系,提高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是实施风险管理的保障。
风险交流贯穿于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全过程,是在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以及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管理信息和科学信息的交流,使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风险评估的依据、必要性和结果,为风险评估提供更广泛的科学基础,促进监控措施的实施,增强研发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生产者、消费者对生物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回答有关生物安全问题。
(一)管理法规立法虽属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风险管理内容,但是准确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前提。
国际上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始于29世纪70年代中后期,80年代中后期在少数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建立,90年代,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陆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在管理方式上各国虽存在一定的差异,尚无统一的国际标准,但安全评估所遵循的科学原理和基本原则是相似的。
目前,有关生物安全的国际间协调也在进行中,并达成了一些共识性文件,如《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原则等。
1、国外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管理基本上都采取了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方式。
在具体管理模式上基本可分为三类。
第一,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
美国等国家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是依据产品的用途和特性来进行,是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增补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条款和内容,由分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指南,并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近年来,美国针对一些新性状、新用途及新研发的,或在安全性方面还缺乏充分认识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补充了新的管理规定,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以研发过程为基础的管理。
欧盟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基于研发的全过程,注重生物产品从实验室到餐桌过程重视否采用了转基因技术及其影响。
主要考虑转基因操作及产品开发过程可能存在的危机和潜在风险,专门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并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检测与监测体系。
第三,其他管理模式。
如加拿大注重新性状生物产品的安全性,不考虑采用何种技术手段,统一由食品检验署负责管理。
澳大利亚颁布转基因安全法规、设立行政长官负责制,并成立基因技术办公室全权负责管理。
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兼顾生物产品与研发过程的安全。
联合国相关机构及其它有关国际组织长期致力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协调。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准则。
在1992年以来的《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以及2000年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分别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估原则和进出口程序进行了规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世贸组织(WTO)也在考虑是否需要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条约》(SPS)和《贸易技术壁垒条约》(TBT)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转基因产品(主要是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和标识的规定。
2、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我国最早的基因工程管理规定是1993年12月国家科委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同年11月开始实施。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以第304号令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加工审批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延伸到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