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最新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doc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笔者从近年来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收集了部分资料,形成了此培训串讲提纲。
由于笔者对《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收集的面不宽,形成的串讲提纲还不很全面、不很系统,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本串讲提纲借鉴了许多文章的部分内容和观点,对此笔者表示衷心感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亦称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一个意思,就是关系到国家根基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
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
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
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
这种说法对吗?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

三道镇人大代表培训讲稿(提纲)第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简介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三、我国为什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
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
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讲座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的工作 •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的活动 •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 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 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 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 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 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 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 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 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 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 代表反馈。 •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会议。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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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地位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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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置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新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新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新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新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新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新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新制度,组织新制度,常委会新制度,人大代表新制度,选举新制度、监督新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新制度、议案处理新制度、信访新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新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新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新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
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
(一)人大代表的概念。
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要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同英模代表、各种团体、行业的代表等是不同的。
具体地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1、依法选举产生;2、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
这是代表新制度的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选举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接受人民委托的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其他特殊途径产生,否则便违背了民主原则。
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全国、省、设区的市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县、乡(镇)由选民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方向,间接选举是以县、乡(镇)的直接选举为基础和前提。
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当前
国情,我国地广人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方面尚未具备全面实行直选的条件。
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直选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政治职务。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
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
人大代表集体组成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
这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符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无效。
选民一旦被选为代表,即使本人提出辞职或者被罢免,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此,代表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达既充分体现了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地位,又有利于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三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三、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具体体现于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