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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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浙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快转变家禽交易和消费方式,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前提,以转变家禽交易方式、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堵疏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布局,积极转变家禽生产、加工、流通方式,统筹推进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和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构建新型家禽产业体系,确保设区市主城区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后家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重点(一)科学规划布局家禽定点屠宰厂。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家禽定点屠宰厂(点,下同)的数量、选址和规模,保持适宜的家禽屠宰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家禽产品消费需求。

统筹考虑现有家禽屠宰场点的改造提升和新建定点屠宰厂的规划布局、建设规范,避免重复建设。

对长期与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挂钩的家禽养殖场(合作社),其屠宰设备设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设立屠宰点,允许其“杀白”家禽产品以设立品牌专卖店的途径进入主城区,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没有条件建立集中屠宰厂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允许委托屠宰,以其自有品牌“杀白”上市。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屠宰场(点)设立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但是,个人自宰自食畜禽,限制活禽交易区域以外的活禽交易市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禽类屠宰监督管理除外。

第三条[调整对象]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尾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追溯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畜禽屠宰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屠宰管理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开展本辖区内畜禽屠宰管理巡查和宣传教育,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执法。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具体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畜禽、畜禽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商务、卫生、公安、环保、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正规活禽交易市场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正规活禽交易市场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正规活禽交易市场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 __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__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浅议杭州限制活禽交易政策

浅议杭州限制活禽交易政策

浅议杭州限制活禽交易政策2013年上半年,杭州市出现禽流感疫情,禽流感患者都有过接触活禽的经历。

随着疫情高发,造成市民恐慌,媒体争先报道。

2014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杭州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启市场内“活禽零交易”時代,广大市民只能在市场内购杀白上市的冷鲜鸡。

该《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和养殖或者捕获的各类观赏禽类动物。

《办法》规定“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禽流感概念介绍。

H7N9型禽流感,于2013年3月底在上海和安徽两地率先发现。

被该病毒感染均在早期出现发热等症状,尚未证实此类病毒是否具有人传染人的特性。

该病毒传染源可能为携带H7N9禽流感病毒的禽类。

H7N9可经呼吸道传播或密切接触感染禽类的分泌物或排泄物而获得感染,或通过接触病毒污染的环境传播至人。

高危人群为从事禽类养殖、销售、宰杀、加工业者,以及在发病前1周内接触过禽类者。

2.国内外限制活禽交易情况2.1省外情况对照:上海:上海实行季节性暂停活禽交易。

在活禽疫情高危期,全市实行季节性(每年2月至4月)暂停活禽交易。

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禁止活禽交易。

外省市活禽除运至本市活禽屠宰场进行集中宰杀外,不得直接进入本市交易。

香港:因在市场活禽抽检中检测到禽流感病毒,全港所有活家禽2016年5日起暂停销售。

政府相关部门将对所有本地禽场进行巡查并抽样测试,对涉及疫情的活禽摊点进行关闭并消毒清洗。

2.2国外情况对照美国:美国多个州的《家禽产品检验法》和《肉类检验法》都明确规定,禁止直接向顾客销售活禽,甚至包括经营者在农场或是经营场所内为顾客提供宰杀服务都是禁止的。

如果顾客因这类行为而生病,经营主得承担相关连带责任,面临民事处罚或刑事起诉.美国拥有一条从饲养、加工、宰杀直到销售的成熟产业链,生产的所有鸡肉必须经美国农业部检查和审批,而鸡类制品经适当宰杀、加工、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销售和食用。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活禽违规交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活禽违规交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活禽违规交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杭政办发电〔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活禽违规交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5〕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我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积极履行防控职能,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管,九城区活禽交易关停和四县(市)活禽交易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在九城区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仍存在活禽非法交易、流动活禽摊点、私屠售卖等现象,在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活禽散养、群众防护意识淡薄的情况,在四县(市)允许活禽交易的乡镇农贸市场和集市存在消毒、休市措施不到位的情况,这些均易造成疫情传播,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于12月7日至22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个月的活禽违规交易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禽流感防控工作事关杭州乃至浙江的形象,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

临近年底,活禽的社会需求量将大幅上升,禽流感防控形势更加严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活禽违规交易,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区域性禽流感疫情的暴发。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0号),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在九城区禁止任何形式的活禽交易,确保监管处置措施落到实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杭政办函[2004]180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贸易局、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二00四年五月八日)加强和规范家禽屠宰检疫管理,是放心肉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让广大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家禽产品的有效保障。

为防止家禽疫病的传播,进一步提高上市家禽及其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区实际,现就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家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其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支持家禽生产,规范屠宰行为,培育产品品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放心的禽类产品。

二、家禽屠宰厂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家禽屠宰厂设置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达到技术标准,加强防疫监管。

具体要求是: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合理布局。

家禽屠宰厂的设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环境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卫生、方便流通等要求合理布局,并从严掌握设置数量。

拉活擒处罚告知

拉活擒处罚告知

拉活擒处罚告知
拉活擒处罚
一、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视为从事活禽交易,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未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休市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休市日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在临时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性休市期间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活禽禁售实施方案范本

活禽禁售实施方案范本

活禽禁售实施方案范本
一、背景。

近年来,活禽交易市场成为了传染性疾病的重要传播途径,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控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决定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制定并实施活禽禁售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

1.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2.规范禁售地点,确保市场秩序。

3.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方案落实到位。

三、实施措施。

1.禁售地点划定。

(1)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售卖活禽。

(2)规定活禽售卖地点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施设备齐全,有健康证明。

2.宣传教育。

(1)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市民防范意识。

(2)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发布活禽禁售政策,引导市民理性消费。

3.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禁售地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违反禁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打击违法行为。

四、实施效果评估。

1.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禁售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禁售实施方案,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总结。

活禽禁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全面贯彻执行禁售政策,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活禽交易市场的彻底清理,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六、附录。

活禽禁售实施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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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改)
(2014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肉鸽、鹤鹑及其他人工驯养繁殖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禽类动物。

第三条本市食用禽类动物交易实施严格检疫、隔离经营管理,实行定点屠宰、杀白净膛、冷鲜上市。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疫病监督管理和食用禽
类动物定点屠宰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责任分工,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疫病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定点屠宰管理。

本市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辖区内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工作。

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无照流动商贩经营活禽的行为。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卉宠物市场不得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

各县(市)范围内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花卉宠物市场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活禽零售市场,包括专业活禽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活禽交易区以及活禽零售商店。

第六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

第七条本市禁止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区域的食用禽类产胡供应,实施定点屠宰管理。

食用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县(市)区域内根据需要设置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根据需要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场(厂)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条设置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区、宰杀区独立封闭设置,与其他经营区严格分开,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置:
(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通风良好;
(四)下水道设置隔粪池;
(五)分别配备废弃污物和死亡禽类收集消毒容器;
(六)设施设备及其安装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条本市活禽交易实施定期休市制度。

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连续营业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

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将休市日期按照季度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休市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对交易、宰杀区域的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

暂停交易的时间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各县(市)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停止活禽交易。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暂停交易对活禽经营人、禽类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进入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场(厂)的食用禽类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查验、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突发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釆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活禽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对活禽采购情况作书而记录,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定期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避免在市场内积压、滞留活禽。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食用类禽类动物应当经过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七条暂停活禽交易期间,除种禽、苗禽运输和直接运至定点屠宰场(厂)宰杀
外,不得运输活禽进入本市。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提高活禽运输检疫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厂)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开展人感染禽流感等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内,己合法设立的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
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活禽交易
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市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釆购活禽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进行饲养、贩卖、宰杀、加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置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不符合要求
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处以 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整改期间禁止从事活禽交易。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在休市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在暂停交易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未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对废弃物和死亡禽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了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活禽零售市场内的经营人对岀售的活禽未了, 宰杀即交付买受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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