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货物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揽方就加工承揽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按约定支付加工费。
二、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货物的买卖,即买方购买货物,卖方销售货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即委托方委托承揽方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三、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卖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质量。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承揽方按照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并保证加工后的产品符合约定要求。
四、货物所有权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即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方,加工后的产品归委托方所有。
五、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加工后的产品的风险由承揽方承担。
六、费用支付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作为购买货物的对价。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给承揽方,作为加工服务的对价。
七、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解除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原材料或加工后的产品。
九、知识产权买卖合同中,通常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原材料或加工后的产品涉及到知识产权,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定义、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货物所有权、风险承担、费用支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风险承担、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1. 法律性质:-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
3. 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风险通常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给买受人。
- 加工承揽合同:风险在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通常由承揽人承担。
4. 合同履行:-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5. 合同解除:- 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交付后,买受人通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交付后,定作人通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6.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变更:- 买卖合同:标的物一旦确定,通常不允许随意变更。
- 加工承揽合同:工作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变更。
8. 合同终止:-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并支付价款后,合同自然终止。
- 加工承揽合同:工作成果交付并支付报酬后,合同自然终止。
以上是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具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在制定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合同目不同7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合同目不同7篇篇1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经常遇到各种类型的合同。
其中,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涉及到了交易和交付的过程,但它们的合同目的是不同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同。
二、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是劳务或技能服务。
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一方的专业技能或劳务,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问题或需求。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是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实现特定的目标。
三、买卖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某物的买卖所达成的协议。
这种合同涉及到的是物品或商品的交易。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实现物品或商品的流通,从而实现经济价值。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是商品的买卖,需要双方遵循市场规则,以实现公平交易。
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或技能服务,解决特定的问题或需求;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物品或商品的流通,从而实现经济价值。
2. 合同内容不同:承揽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是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实现特定的目标;而买卖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是商品的买卖,需要双方遵循市场规则,以实现公平交易。
3. 交付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需要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需要按照买方的要求,交付特定的商品并转移所有权。
五、案例分析以某家具制造企业为例,该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
合同中约定,客户委托该企业制作一批定制家具,并要求在特定时间内交付。
该企业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其专业技能和劳务,完成客户的要求,并交付定制家具。
而客户的目的在于通过购买定制家具,满足其家居需求。
在这个案例中,承揽合同的目的与买卖合同的目的有明显的区别。
六、结论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我们知道,和也有相似之处,那么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在哪?区分标准又是什么呢?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购销合同的概念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采购合同是商业、工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而订立的合同。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行的合同。
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方货物的同时向对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
协作合同是双方为了各自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双方调剂余缺而订立的合同。
购销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国家计划签订。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
三、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
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引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合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区别。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能够准确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二、定义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卖方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作为买方,并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委托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付给另一方作为承揽人进行加工或处理,并约定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加工或处理的合同。
三、主要区别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商品的买卖,即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
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加工或处理原材料或半成品,即委托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付给承揽人进行加工或处理。
2. 权益和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并有权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工或处理,并有权拥有加工或处理后的成品。
承揽人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加工或处理,并有义务保证加工或处理后的成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3. 风险和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买方承担商品的风险。
卖方在商品交付前负有保管义务,确保商品的安全。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或半成品在交付给承揽人后,委托人仍然拥有所有权和风险。
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原材料或半成品,并对其进行加工或处理。
4. 价格和支付方式:买卖合同中,商品的价格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款。
货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人需要支付给承揽人的费用通常包括加工费和材料费。
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是民法中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 法律性质:
- 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的合同,承揽人获得报酬。
2. 权利义务:
-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
-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3. 风险承担:
- 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即一旦交付完成,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 加工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取决于工作成果的完成情况,通常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4. 合同解除条件:
- 买卖合同可以在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下被解除。
- 加工承揽合同则可能因为工作成果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揽人严重违反合同等情形而被解除。
5.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
- 加工承揽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了双方协商外,还可能因为工作成果的特殊性而受到限制。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合同的起草、审查和执行都至关重要,有助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实现。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诺为委托人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方的合同。
本协议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二、定义1.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承诺为委托人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
2. 买卖合同:指卖方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方的合同。
三、关系分析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侧重于承揽人提供劳务,而买卖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侧重于买方获取物权。
2.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一定服务,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卖方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方。
3. 权利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买方有义务支付购买价款。
4.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工作或服务的风险,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商品或服务的风险。
5. 合同解除: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解除方面也存在差异。
承揽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而买卖合同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四、相关问题处理1. 合同转让:如果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涉及到买卖合同的执行,委托人可将承揽合同转让给买方,以便买方直接与承揽人履行合同义务。
2. 争议解决:如果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发生争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3. 其他合同类型: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可以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结合,例如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以满足各方的需求。
五、结论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合同解除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相关问题,例如合同转让、争议解决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
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
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
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
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
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
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
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
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
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
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