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融资租赁解析租赁物的风险与损失承担

融资租赁解析租赁物的风险与损失承担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其所购买的资产租赁给客户,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租赁方式。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风险与损失承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解析。
一、租赁物的风险分析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操作风险:指租赁人对租赁物的不当操作或管理带来的风险。
比如,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养维护,导致损坏或故障,进而影响租赁公司的回收价值。
2. 市场风险:指租赁物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可能导致租赁公司无法在租赁期满后以较高价格转售。
比如,由于技术进步或市场变化,某款设备在租赁期间被市场淘汰,无法获得较高的转售价值。
3. 技术风险:指租赁物的技术进步或功能陈旧带来的风险。
比如,租赁的设备在租赁期满后,由于技术更新,新款设备功能更为先进,租赁公司可能无法获得较高的转售价值。
4. 不可抗力风险:指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或受损的风险。
这些风险通常超出租赁人的控制范围,因此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对不可抗力风险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租赁物的损失承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损失承担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 租赁人自担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租赁人对租赁物的损失承担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责任。
租赁人在租赁期内需承担维修、保养等费用,并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负责。
2. 租赁人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租赁物的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人和承租人按一定比例分担损失。
3. 租赁人单独承担:根据合同约定,租赁人对租赁物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需承担损失。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租赁物的价值较低,租赁人对租赁物的管理和维护有较高要求的情况。
三、应对租赁物风险和损失的措施为了降低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引入保险机制:租赁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风险保险,以分散风险和损失。
租赁合同行为中风险负担6篇

租赁合同行为中风险负担6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在租赁合同行为中的风险负担,特制定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分类在租赁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类别:自然灾害风险、政府政策调整风险、市场风险、设备设施老化风险等。
双方应共同预防并承担相应风险。
二、风险的识别与承担1. 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根据损失情况共同承担。
2. 政府政策调整风险:如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租赁关系变更或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政策变化协商解决。
3. 市场风险:因市场变化导致的租金波动、供需失衡等风险,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4. 设备设施老化风险:租赁物因使用年限导致的设备设施老化、损坏等问题,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乙方承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三、风险应对措施1. 双方应定期进行租赁物安全检查,确保租赁物安全使用。
2. 乙方应遵守租赁物使用规定,合理使用租赁物,避免不当使用导致损失。
3. 双方应关注政府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及时沟通协商应对策略。
4. 针对自然灾害风险,双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风险负担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间,如发生风险事件导致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负担。
如因政府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租金波动,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双方可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等。
五、违约责任与处理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违约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处理。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合同行为中风险负担4篇

租赁合同行为中风险负担4篇篇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租用物品的使用时间、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
在租赁合同当中,承租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租金,以获得物品的使用权;而出租人需要保证物品的完好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给承租人。
然而,在租赁合同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也涉及到风险的负担问题。
首先,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风险:承租人在使用租用物品时出现的意外事故,如物品损坏、损失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等,需要由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
因此,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谨慎小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维修风险: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要保证租用物品的正常使用,如果物品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相关责任。
但是如果是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当而导致的损坏,承租人则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3. 保险风险: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大多会购买相应的保险来保障租用物品的安全,但是如果出现保险理赔的情况,责任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责任归属。
4. 违约风险:如果一方在租赁合同中违约,例如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出租人未按时提供物品等,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实际的租赁合同中,以上的风险负担都是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并明确规定的。
双方需要在合同当中确定清晰的责任归属,避免因为风险负担问题而产生争议和纠纷。
同时,双方也需要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疑问,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辅助判断。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合同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终,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有效地减少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篇2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风险负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7篇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7篇第1篇示例: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是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实际的商业合作中,租赁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和双方利益的保障。
企业在签订融资合同时需要明确规定租赁物的质量标准和风险承担责任,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原则上应当由承租方承担。
因为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选择和采购通常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有责任对租赁物的质量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租赁物符合自身的需求和标准。
如果因为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原则上由承租方承担,但合同中也可以约定一定的保障措施。
可以要求出租方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性能做出明确的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方在提供租赁物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确保租赁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在融资合同中还可以约定租赁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程序。
可以规定在租赁物交付和接收的过程中,双方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方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在融资合同中还可以约定相关的质量保修条款。
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如果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应当及时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或者替换新的租赁物。
这种保修条款可以有效保障承租方的权益,确保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2篇示例: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在商业融资活动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租赁物的质量对于融资方和承租方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签订融资合必须明确租赁物的质量风险由谁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风险应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能够正常使用。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2篇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2篇篇1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租赁物达成融资合同,为明确双方在租赁物质量风险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与说明1. 租赁物: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物品。
2. 质量风险:指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性能不达标、材料缺陷、设计错误等。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租赁物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甲方在交付租赁物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租赁物性能良好、安全稳定。
3. 在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运转。
4. 若因甲方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更改租赁物的结构、性能等。
2. 乙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停止使用。
3.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如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质量风险的识别与承担1. 双方应共同对租赁物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识别,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可靠。
2. 在租赁期间,如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导致乙方生产经营受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其他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操作失误导致租赁物质量问题加剧或引发其他风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因租赁物质量风险问题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融资合同一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为明确双方在租赁物质量风险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一般情况《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这条规定具体分解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丧失对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
2、标的物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仍得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金。
3、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其因风险负担之价金按比例减少,但残留的部分标的物对买受人无益的,风险负担之价金仍按全额计算。
4、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
此外,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还应注意,在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1)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2)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二)特种买卖的风险转移1、附条件买卖的风险转移民法上条件分为延缓性条件和解除性条件,合同附条件,风险转移亦附条件,以下分别讨论:附延缓条件的,条件成就前买卖不生效,如此时标的物灭失应如何处理?通说认为,只有合同生效才有风险负担之适用,因此停止条件成就,风险方为转移。
例如,试用买卖为典型附延缓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于买受人表示购买时条件成就而生效,因此试用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不是交付标的物,而是买受人表示购买时。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9篇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9篇第1篇示例:在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租赁物质量不良可能导致多方面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签订融资合同时需要对租赁物质量风险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对于出租方来说,要对租赁物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租方应当将租赁物的质量情况如实告知承租方,不得故意隐瞒租赁物存在的质量问题。
在租赁物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否则,出租方可能会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而承担法律责任,影响自身的信誉和经营。
融资合同中对于租赁物质量风险的约定和规定也非常重要。
合同双方应当就租赁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保修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融资合同中加入明确的租赁物质量风险责任条款,可以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和约定。
出租方应当对租赁物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方应当审慎选择租赁物,及时通知出租方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质量责任的约定和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合理规定租赁物质量风险的责任,可以有效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融资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2篇示例:融资合同中租赁物质量风险的承担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商业租赁中,租赁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合作关系。
在合同中如何规定租赁物质量的风险承担是非常重要的。
租赁人在签订融资合同时应当重点关注租赁物的质量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租赁人有权要求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租赁人有权要求租赁方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还租赁费用。
在签订合租赁人应当明确规定租赁物的质量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方对租赁物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
在融资合同中还可以约定第三方机构对租赁物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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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摘要: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关键词:合同;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5-01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
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
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
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
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
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
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
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
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
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
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
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
要求。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
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
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
(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
《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
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
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
《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
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
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
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