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推进进度,促进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建设。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涉及保障安居规模大的民生项目;属增强经济实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基础产业类、平台类、产业综合体等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张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质量,及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工程结算,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选择社会信誉度高、综合素质好、技术力量强的招标代理机构。
所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做到招标代理和造价文件编制同体实施。
二、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模式(三)规范招标人发包行为。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苏治工发〔2020〕7号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机关各部门、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专项工作组制定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依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部署安排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20〕8号〕,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用2年左右的时刻,通过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巩固治理成果等专项治理工作,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治理使用纷乱以及工程严峻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健全完善各项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畴2020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形。
三、要紧措施和责任单位〔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适用于省级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挟制、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工程给本地、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4【实施日期】2009.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浙政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布招标率持续提升,对爱护公共利益、提升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旧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咨询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截了当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公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旧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大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进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爱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截了当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升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连政综〔2019〕12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综〔2019〕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8〕21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工信科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行业归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水利局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要按照统一规范的系统数据对接标准,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张网建设;开通网上交易预定、保证金集中管理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设施,推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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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
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监管机制,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一)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区监管小组)代表区政府负责全区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
1.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审议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2.督促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研究处理;
3.对涉及招投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
1.承担区监管小组的日常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负责牵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投标的各项政策、制度、交易规则和监管小组的工作部署;
3.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招投标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并对各部门起草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和审核;
4.协调解决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协调不成的,报区监管小组决定;
5.依法核准审批类、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6.受理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按职责分工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7.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江津子库,并进行监督管理;
8.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管理;
9.收集、通报全区招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