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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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律制度探析

先秦法律制度探析

先秦法律制度探析先秦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古代社会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可小觑的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析先秦法律制度,了解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又是如何逐渐完善的。

一、概述先秦时期是一个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时期。

在商周时期之中,诸侯国之间的法律并不统一。

然而,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统一开始显现,并为法律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条件。

此时,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开始发展,也为后来的法家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各地法律制度探析先秦时期,中国地大物博,各地法律制度差异也较大。

在这个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例如,鲁国的法律十分严厉,强调公正,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残酷的刑罚。

而在齐国,则强调“丰简有度”,要求法律能够简洁明了,对于具体情况要有灵活处理的空间。

各地法律制度有差异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差异。

例如,在山东地区,早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常是通过部落中的族长来进行的,强调部族内部的和平共处,尊重其它部族的法律习俗。

而在江南一带,则强调礼法的约束力,采用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来制定法律。

三、法家思想的影响先秦时期,法家思想逐步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和思想。

法家思想的提倡者韩非,在他的著作《韩非子》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观念,如“法不阿贵”,“法无私情”,“以法致治”等。

这些观念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韩非提出的“以法致治”的观念,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路径。

他主张用法律规范统治社会,要求政府全力推行法律,不允许领导人、富人等有特权地位。

他相信,唯有制定严格的法律,才能有效地掌控统治权力,保护人民权益,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四、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尽管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其中最显著的一点是,法律往往被临时修改和适用,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

另外,法律制定和宣传的渠道也很窄,不同地区的法律知识不互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较低。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作为法家思想的倡导者,韩非提出了一系列独特而深邃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和治理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影响。

一、法治的基本原则韩非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倡导以法律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

他认为权力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决策和社会行为都应该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

韩非的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韩非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准则,政治权力要受制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他主张国家要制定严明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

2. 刑罚威慑:韩非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他主张实行严厉的刑罚制度以威慑罪犯。

同时,他提出刑罚要公平且必须公开执行,以增加刑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3. 论功行赏:韩非主张对于那些能够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嘉励。

他认为通过对功绩的正当奖励,可以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治与国家统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国家统一密切相关。

他认为国家的统一需要通过有序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否则就会导致混乱和矛盾。

他主张国家要确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刑法和法律规范,以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统治。

三、法治与社会秩序韩非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他主张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厘清权责关系,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的管理和调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韩非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治理措施,比如设立掌握刑罚的绝对权力机构,如宫刑,司法监督等,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的秩序。

此外,他还强调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主张通过举报和奖励机制,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设太平有序的社会。

秦朝的立法和法家思想

秦朝的立法和法家思想

秦朝的立法和法家思想秦始皇给中国带来了很多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这个国家变成了一个有君主权力的中央集权国家。

在这个中央集权国家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变得相当重要。

因此,秦朝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秦朝的立法在秦朝,制定法律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的。

秦始皇的主要法律《始制》,是中国古代编纂体例最为严谨且完整的一部法律典籍,总共分为五卷,600余条法律,被誉为“古代法律制度的典范”和“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

《始制》的法条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比如,财产、土地、私人债务、刑法和官员的职权等等。

它还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和权限。

作为一个强人主义的君主国家,秦朝开始实行的是“法家主义”,它认为社会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本性自私贪婪,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和专制的政治体制才能控制人性中的邪恶成份。

在这个理念下,“法律”不仅是一个约束行为的工具,更是构建秩序的基础。

法家思想秦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的中央集权、重刑严惩的特点被认为是法家思想的代表。

那么什么是法家思想?法家学派是中国战国时期思想家的一支,追求的重点是政治、道德、法律上的实用性,通过严惩罪犯、快速审判等方法,保证立法的稳定和杜绝犯罪的发生。

在法家学派的眼中,人的天性是贪婪、自私的,因此,应该创造强大的法律法规,借助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在他们看来,“法”就是一种权力,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法家学派同时倡导一种实用主义的思想,即只要有用,就是好事,可行的事情就应该去做,反而传统的儒家学派则强调遵循传统和流传下来的习俗。

法家观点的影响法家观点离市民的生活越来越远,随着历代政权的变化,人们对它的看法也有所改变。

但是,法家思想的基本原则仍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我们理解保持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其固定的性别角色划分、地位等级差异、国家权威的建立等方方面面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1. 引言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承先启后的重要朝代之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

本文将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入手,探讨秦朝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 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哲学思潮,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国。

法家思想主张制定完善的法律,借助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民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法家思想注重实用性和效果,强调法律的严密与公正性,追求法治的高效与威严。

3.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

首先,秦始皇颁布了《律令法式》,将秦国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实现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该法典将法律条文进行分类编排,明确规定犯罪与刑法的适用范围。

其次,秦朝推行了重刑峻法,执行严格的刑罚制度,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鼓励廉政和勤政,增加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4. 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家思想对秦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家思想奠定了以法律为准绳的统治基础,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法家思想的实用主义倾向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实效和效率,为秦朝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法家思想还强调集权统治,秦始皇推行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强大的中央集权,有助于统一秦朝的法律体系。

5. 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秦朝过分强调了法律的严刑峻法,忽视了罚罪的恩改,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下降。

其次,秦朝法律过于严苛,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民众不满情绪加剧。

再次,由于法律制度的集权化,给了皇权过大的权力,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等问题。

6. 结论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家思想为秦朝的法律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时期,实行了以法治为核心的立法政策,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

其中有五个主要原则,这五个原则对后来传统中国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一国一法。

秦朝统一中国,所以它就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使全国的法律变成通用的。

它不仅制定了秦代的立法,还把当时的郡县法律作为秦国法律的前提。

第二,强大的中央集权。

秦朝实施了“中央专制的法治”,即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政权模式。

秦朝强调中央政权的专有权、大政治权和大行政权,以及对一切统治版图内各种行为都予以严格控制。

第三,极端严格的社会秩序。

秦朝坚定归元的秩序观念,重视礼制、宗法制度,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到社会礼仪,对社会秩序实行极端严格的管理。

第四,法治意识的形成。

秦朝运用立法等方式,专门规定坚决执行,形成法治意识。

李斯编写了四种法典,如《秦义》、《秦律》、《秦政法》、《秦赋》,以及编写区县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规范社会生活,形成法治意识。

第五,谨慎的实施制度。

秦朝对其司法活动行使谨慎,具有审慎性和可控性,以免宫廷司法机关失控,影响社会的秩序。

秦朝的立法政策,使中国传统立法活动受益于此,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使秦朝形成了一套秩序观念和完善的制度思想,并在影响后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实践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实践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实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一个法家思想得以广泛实践的时期。

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注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此来统治整个国家。

在秦朝,法家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并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原则法家思想的核心原则是以法治国。

法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国家的根本,通过制定严明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家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

此外,法家还提出了“法者,国之大纲,百姓之所依”的观点,强调法律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

二、秦朝的法家思想实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得以广泛实践的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家思想的政策。

首先,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律令》、《秦律》等,对各个方面的社会行为进行了规范。

这些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

其次,秦朝实行了严格的法律执行机制。

秦朝设立了律令、刑名、吏部等机构,负责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

这些机构的设立使得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障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奖惩制度。

根据法家思想,秦朝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如斩首、流放、徒刑等。

同时,对于遵守法律的人,秦朝也进行了奖励,如赏赐土地、官职等。

这种奖惩制度使得法律得以有效地执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秦朝的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秦朝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中国历史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法律体系成为后来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中国历史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秦朝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在秦朝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理论体系。

这些理论对于后来的法家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秦朝的法律实践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有着重要影响的朝代,其对法家思想的倡导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并探讨其对中国后世影响的深远意义。

一、法家思想在秦朝的兴起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推广。

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依法行政。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提出“当务之急,宜先立法”之说,极大地影响了秦朝的统治者秦始皇。

秦始皇对法家学派的思想持高度认同,将其作为统治国家的基石,大力推行法家思想。

二、法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建设秦朝的法律体系在古代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的措施,固定了法家思想的统治地位。

他委派李斯主持编修法律,最终形成了《秦律》、《律令》等法律典籍,确立了规范而严密的法律体系。

同时,秦朝还设立了律令官,全面推行法治,维护社会秩序。

三、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的影响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奠定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秦朝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汉、唐、明等朝代提供了借鉴与发展的思路。

同样重视法治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塑造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最后,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的影响延续至今,也为现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了启示。

综上所述,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秦始皇将法家思想确立为统治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严密而规范的法律体系。

这种强调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思想,对后世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奠定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历史朝代秦朝的法家思想

中国历史朝代秦朝的法家思想

中国历史朝代秦朝的法家思想中国历史上的秦朝,其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家思想以法律为核心,强调法治,追求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本文将介绍秦朝的法家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最早的代表人物是商鞅。

商鞅提倡改革,主张明法制,以解决战国时期的混乱局面。

他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度改革,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重建和国家的繁荣。

二、法家思想的核心理念1. 法治优先:法家思想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核心。

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基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守。

2. 权威统一:法家思想主张集权统治,强调君主的权威和统一。

秦朝的始皇帝便是法家思想的支持者,他通过统一货币、文字、度量衡等手段,加强中央集权,推动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3. 功利性原则:法家思想强调社会效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他们强调以实际效果为导向,追求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和个人的功利性。

这也是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1. 法制建设:秦朝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了以法律为核心的全面改革,建立了高效严格的法律制度,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

虽然秦朝的法制带有专制色彩,但对后来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2. 中央集权:秦朝始皇帝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中央集权,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大一统,对后来的中国政治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3. 社会进步:法家思想强调效率和实际效果,提倡以功利为导向,这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秦朝的法家思想推动了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为中国历史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4. 思想纵横:法家思想的提出和推崇,激发了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多元思潮。

在法家思想的推动下,出现了墨子、韩非子等思想家,对中国古代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结:秦朝的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为核心,推动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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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

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

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得多。

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

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

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祖,应该说是李悝。

他不仅集诸国刑典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后世称之为《法经》,另外还有政治、法律的理论著作,即《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李子》。

可惜这些著作都亡佚了。

先秦诸子几个主要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探讨过法理,但唯有法家论述得最多,也最深入。

他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定义,法的目的与作用,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

本文只就法家的立法原则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为的产物。

法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论述,提出“有生法者”。

生法者就是君主或圣人。

其他诸子大体也持类似看法。

法家的深入之处,在于他们提出君主立法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有一定的原则。

这些根据和原则,有如下八个方面。

顺天道一、顺天道法家认为自然运动是有规律的,他们称之为“道”、“常”、“则”、“理”、“节”、“度”、“数”、“时”、“序”等等。

这些概念分而用之,意相通或相近;合而用之,有大小之分。

《管子·形势》篇说:“天不变其常,地不变其则,春夏秋冬不更其节,古今一也。

”这里的“常”、“则”、“节”,均指规律,但有大小之分。

《韩非子·解志》篇:“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以稽也。

”这里的“道”指自然的总规律,“万理”的“理”指事物的具体规律。

法家认为,凡是规律都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莫之能损益”。

人,应该研究和掌握自然规律,依照规律行动,这叫作“法天”、“法地”、“法四时”。

依自然规律行动,得天之助;违反自然规律,终将失败:“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

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

”“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

”“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

”根据上述道理,法家认为,在制定法时,应把顺应自然作为重要内容和立足点。

顺天道最主要的一点,是要把天道无私的性质引到立法中来,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天道”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无远无近,无偏无私。

法也应该如此,1234“法天合德”、“象地无亲”、“参于日月无私”。

无亲无私集中体现在“公”上。

“公”是法的灵魂。

法家所说的“公”,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应如同天道为万物运动之规迹那样,成为人事的规迹。

《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

”《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任法》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法既然是“尺寸”、“程式”、“至道”,是有关事物的一般的或普遍的规定性,所以法又称为“事之常”。

另一方面,法既然是“至道”、“事之常”,它本身又上升为“公”,每个个人在它面前都只能称之为“私”。

一般人固不待说,连生法的君主在法面前也属于“私”的范畴。

《管子·法法》篇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当深刻的论述:“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

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

”法如同规矩,代表着事物的一般性,表现为“公”;国君权力再大也属个别,表现为“私”。

据此,君主也必须抑私奉公。

法家一再提出:“明主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在法家看来,“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就无法,有法而不奉公,法也就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顺天道的另一项内容是,要把自然规律以及遵循自然规律的人事行为用法律加以肯定,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

这集中表现在“四时之政”的论述上。

春天是万物复苏和萌发期。

依据春天的特性,法律上相应规定,在春天“毋杀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竽,所以息百长也”,以保护自然万物的生长。

春天是一年生计之始,要播耘百谷,为了使生产得以进行,要“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也。

”为了能使尽多的劳动力投入生产,在农耕开始之时,应该“赦薄罪,出拘民,解仇雠,所以建时功施生谷也。

”同样的道理,依据夏、秋、冬的自然特性,相应地制定夏政、秋政、冬政。

《禁藏》的作者明确地提出:“得天之时而为经”,把遵从四时规律视为治国之本。

这对于农业来说,是有道理的。

《管子·七臣七主》篇还论述了如下的道理:违犯四时之政,不仅会受到自然的报复,“四时俱犯,阴阳不和,风雨不时”;同时还会加剧社会上下之间的矛盾,招致政治危机,这叫做“举事不时,必受其灾”。

作者认为殷纣王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违犯天时。

在先秦诸子中,不只法家有四时之政的主张,其他学派,如阴阳家、儒家也有。

法家的特点,在于主张用立法手段把四时之政法律化。

顺天道的再一项内容是,他们把天时的不同性质和作用与法律职能对应起来。

如天有生杀,即春夏生物,秋冬萧杀,法律相应而有赏罚。

天不废生杀,法亦不能废赏罚。

法家提出立法要顺天道的命题是值得重视的。

人类的活动不仅表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同时也表现在人与自然的交往中。

立法顺天道的理论,是法家试图寻求人与人交往同人与自然交往两者统一的尝试。

这一理论中,有光彩的科学思想,比如通过立法强制人们遵从自然规律。

至于以天道之“公”论证法律之“公”,二者虽无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前者不能成为后者的根据,但在当时却有它历史的合理性。

因为法家借助这种办法赋予法律超出一切人之上的性质,即使制定法的君主也应遵从法。

这在君主权力至上的时代,从理论上不能说不是对君主行为的67一种制约,对权贵们谋求法外权也是一种限制,这在当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另一种则纯属谬论,如用天之生杀论证法之赏罚之类。

随时变二、随时变法家对历史持进化的历史观。

他们认为时代在不断变化,法也应随时代变化而“变法”或“更法”。

法家认为,在历史上随着生产与人口的增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

而且认为历史发展呈现阶段性。

《商君书》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

韩非则把历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世。

法家还认为,历史的过程是后来者居上,今胜于古,断然反对今不如古的说法。

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也在变,“上古兢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古代很苦,作天子的要带头干,所以有让位之举;可是当今作个县官,子孙都受福无尽,因此,“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

时变事异,法也应随时而变。

“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

” “备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 “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法家反对把历史当成包袱背起来,也反对安于现状。

变法要从现实开刀。

根据历史的不同阶段不同特点,立法要切合时代精神。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当今属于“下世”的继续,立法应贯彻“贵贵尊官”的精神。

韩非认为当今争于气力,立法就要控制和引导气力之争。

从时变出发,法家特别强调立法要切中时代脉搏。

《管子·正世》说:“国家不安,失非在上,则过在下”,“失在上而上不变,则万民无所托其命”,“过在下,人君不廉而变,则暴人不胜,邪乱不止”。

故立法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依据时变,行法还要有灵活性。

《管子·小问》说:“有时先事,有时先政,有时先德,有时先恕。

”《管子·形势解》说:“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术也。

”法家不可能对历史不变和时代作出完整的科学的判断,但他们的认识包含了部分的科学内容,在当时居于认识之巅。

法随时变,应时立法,反映了法家对时代与法的关系的认识。

他们虽然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有时把法的作用说得过了头,但从总体上看,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法是被时代制约的,法不能向时代发号施令,而应顺从时代之变,诱导时代前进。

这个基本认识是可贵的。

因人情三、因人情“因人之情”而立法,是法家另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

慎子说:“法非从天91011121314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从法家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法家认为人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时代条件变化而改变。

关于人情的历史变化,法家诸派认识不尽一致,这里暂且不论,但他们对当时人情的认识,大体是一致的。

人情的本质归结为一个字:“利”。

《商君书·算地》说:“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赏刑》篇说:“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

”韩非说得更彻底,他认为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也是以利为中轴转动的。

法家把人性人情归结为一个利字,使人不免有自私刻薄之感。

不过在当时,这种认识是最切近于实际的。

法家提出因人情而立法,就是要抓住人皆好利这一环节,以利为中轴把所有的人都带动起来。

“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

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

故曰:衔令者,君之尊也。

人主出言,顺于理,合于民情,则民受其辞。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法家这里所强调的,在立法时不应以君主好恶为准,而应首先考虑民情、民欲。

如此说,法家的立法是否是为了民呢?法家确实讲过这类的话。

韩非说:“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氓)便众庶之道也。

”可是我们都知道,法家处处为君主打算,鼓吹君主专制。

这样一来岂不矛盾了吗?矛盾是矛盾,不过在法家看来这倒无妨。

他们恰恰是在矛盾中求统一,妙着便是因情利导,用民之好恶以利君主之用。

韩非很坦率,他认为君臣之间没有什么可以信赖的忠义关系,现实是一个赤条条的“利”字,是一种买卖关系。

他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君主不要怕人们争利,要善于算帐,计得失之比数。

对于君主来说,只要得多于失就行。

“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

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

”一切人都在逐利,君主立法的妙用就在于搞好排列组合,要像轴凑于毂那样,让一切人的利都围绕着君主之利转动。

韩非说:“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 “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

”“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

”君用爵禄名利换取臣民的血汗生命,臣民得到了一定利益,而君主获利更大。

立法要以民情为基础,这是一个光辉的命题。

法离开了民情就失去了社会基础,而变成广大民众的对立物。

法家立法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为了君主着想,但他们同时又想方设法把法与民情连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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