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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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摘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比较春秋时期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做一个对比,亦能有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儒家法家德治法治正文: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政治最动荡的一个时期,相应的在思想界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儒法墨道等各种学说先后产生壮大,其中儒法两家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尤为巨大。

因此有必要加以对比研究,以为今日之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借鉴.一、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儒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主张人治和德治,即依靠贤人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他们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相对轻视刑罚的作用。

孔子曰: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①.在儒家看来,经过礼义道德教育和感化,人们可以遵循统治阶级心目中理想的社会秩序,成为守法的顺民。

而刑罚只能惩办犯罪行为于后, 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犯罪思想, 亦不可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孔子尤为重视礼义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作用,认为通过教育感化可以使人为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

孔子把德和礼作为本,把政和刑作为末, 即以德礼为上策, 以政刑为下策, 寄希望于通过德化和礼教来禁乱之所由生, 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 认为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孟子 尽心》上载: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

①孝经 广要道章善政得民财, 善教得民心。

意思是说良好的政令不及良好的教化更得民心。

孟子生活的时代是战国中期, 当时各诸侯国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刑罚十分严酷,除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外, 刑罚制度中还出现了车裂、腰斩、枭首、连坐、夷三族等诸多酷刑。

对此, 孟子从其仁政的思想出发,坚决反对统治者严刑峻法、滥杀无辜, 提出了慎刑戒杀的省刑罚主张, 认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 力不赡也。

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摘要: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而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有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无有以及人之幼”的和谐蓝图与和谐之愿;又说要建立法制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而在公元前两百多年,韩非就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主张以法治国,“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

”儒家和法家作为先秦时的两大重要思想流派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般。

儒家尚礼,法家重法且尤种刑,但两者异中又不乏共同之处,探讨儒法两家的异同并从中总结出了两者各自的优劣从而扬起所长避其所短、兼采二者之优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不无裨益。

关键词:历史背景联系区别“德”“法”结合标本兼治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变;凡育所学,皆成性格。

政治思想作为政治和思想的结合物,既有政治的广度又具备了思想的深度,既给人史的明智,又给人诗的灵秀既让人有数学的周密,又让人有科学的深刻,还使人不乏伦理学的庄重与逻辑修之学的善辩。

;历史证明儒法两家就是涵盖了政治是思想这一特质的思想流派。

一、儒、法政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道家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姑且不论道从何来,一、二、三优势什么,可以推知的是:万事万物皆有因果。

追溯先秦时代的历史,儒法政治思想之“果”产生的因由。

随着周王室的衰落,各诸侯国在华夏大地上纷纷兴起,诸侯国各霸一方,王权被削弱,各诸侯国之间为争夺土地和人民展开了残酷的斗争,烽烟四起,连年战乱,生灵遭殃,百姓涂炭,中华大地陷入了分离与征战的局面。

乱世造英雄,也造就了一大批的思想家,面对混乱的社会现实,知识分子纷纷招徕门徒,宣扬自己的思想,希望借此来实现自己治国安邦的政治抱负,孔子自谓“述而不作”,墨子用“夏政”,道家“无为而治”,法家立言,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家思想应运而生。

儒家产生于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尚未形成的过渡时期,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

儒法思想的比较

儒法思想的比较

儒法思想的比较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是孔子创立的一个学派,其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

在法律方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严刑峻罚,反对“缘法而治”。

孔子死后,儒学分化为八派,但最有影响,也最为人们熟知的儒学继承人是孟子和荀子。

(一)仁政思想1、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礼治是达到“仁”的途径,即孔子的学生颜渊问孔子何为“仁”,孔子答道:“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颜渊又问如何培养“仁”这这道德修养,孔子又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1孔子不能割舍周礼的原因也在此,即礼是“仁”的表现,是培养“仁”心的基本方法。

仁,有多重含义,但其最根本的意思是“爱人”2。

孔子的“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处理家族关系应该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应该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处理一般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

简言之,就是要求人们做到“孝悌”和“忠恕”。

由此,西周礼治的主要内容——孝、忠、节、义等伦理观念皆在孔子的学说中得以保留,而且成为“仁”的体现。

实际上,孔子的理想是建立以仁为基础的伦理社会,这个伦理社会的基础是改良了的西周的“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

礼仪(制)为礼义(其核心为仁,表现为忠孝节义)的体现,礼义为礼仪(制)的灵魂。

法家所竭力提倡的“刑”,只不过是维护礼仪(制)的一种极端手段,不可以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制度,包括法家所重视的“刑”在伦理社会中虽然不可缺少,但却不能占据主导地位。

2、孟子对儒学的最大贡献是将孔子的“仁”运用于政治,提出了“仁政”这一概念。

所谓仁政即民贵君轻,民贵君轻是仁政的核心,也是孟子思想最为宝贵之处,孟子认为尧、舜之所以得天下,是因为得其民心;桀纣失天下,是因为失其民心。

“得天下者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

”6在此,孟子区分了“天下”与“国”的概念,并认为以暴力得到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能服天下之心,故尔不能长久。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春秋战国时期,用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

礼崩乐坏,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诸子百家关于国家和法的各种观点和理论蓬勃兴起,学术思想领域“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了,其思想均涉及法律思想,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

一: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的不同点:1. 法家与儒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儒家代表了封建新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

儒家代表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法治”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

与儒家“礼,德,人治”结合不同的法家模式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

2. 儒法两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同: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的尺度,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是定纷止争,《管子七臣七主》说:“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

”第二个是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3. 儒法两家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儒家始终主张“礼治”,“礼者,贵贱有序,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

”其思想主张维护等级制,级别越高,特权愈多,权力也就愈大。

而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的适用法律,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打破了儒家传统的“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

4.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 儒家重视“人治”,即指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而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让春秋时期的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有很重要的影响。

两者的法律思想既对立又不乏统一。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一)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儒家主张人治,孔子重人治,轻法治,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有无明君圣主,儒家主张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

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任而国治。

(二)儒法刑罚轻重的对立儒家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

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

法家则认为要重刑罚,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三)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儒家在礼治秩序下,刑法的适用也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有等差”。

法家则认为刑无等级,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要一种客观的标准。

(四)儒法两家代表阶级立场不同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以中庸哲学理论为基础,出于维护奴隶主专政而提出来的。

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必须将其废除,应实行重刑,借此威慑臣民守法,因此“法治”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五)儒法两家的历史观的不同儒家为了维护已经过时的礼,反对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所采取的某些改革措施。

法家则提出“不法古,不修今”,主张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主张变法革新。

(六)儒法两家重君与重民的分歧儒家重视民心向背,认为统治者只有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

法家则主张以君为主,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

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辩证统一的说,二者也存在相同点:1、儒法两家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政治思想。

试比较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

试比较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

试比较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斗争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下面对两家的法律思想作一些具体的浅析:一、儒家和法家争论的焦点1、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儒家推崇人治,他们的着眼点是人,而不是法,他们认为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

发家则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

2、重民与尊君的争论。

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重民思想,如见提倡“得民心者的天下”,以民心的向背作为衡量国家兴衰的标志。

法家思想是为封建专制统治者设计的,它提倡尊君,法家看民众不过是群氓,法家将民众称为牧民。

二、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体现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主要体现在“礼治”和“人治”。

1、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寓法于礼。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其对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的严格要求本质也是为了服从于礼。

它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2、法家提倡依法治国。

发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而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三、法家和儒家的历史融合法家和儒家的融合主要是战国和汉代时期的两次融合。

1、战国时期的思想融合。

战国时期,思想文化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经过长期的争辩交流,各派都认识到了自家存在的不足和别家合理的成分,由此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向了互取互补的方向,从而得到了法家和儒家的融合。

2、汉代时期的引礼入法。

在法律思想上,汉代形成了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已是儒法河流的产物。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儒法之争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儒法之争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儒法之争——“人治”与“法治”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大重要的法律理论,这也是法家和儒家一直以来的必争点,两种思想在不同的时代由两大家提出来,各有其特点。

一、儒家的“人治”理论先秦儒家认为:天下的安危取决于统治者,尤其是国君的道德和素质。

儒家的“人治”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君主的言行表率作用重于设法立制;二是治理国家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为重要,其人治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的内容,核心是论证“人”和“法”的关系,即治理国家中统治者的道德品格更为重要。

孔孟的“为政在人”孔子认为在治理国家时,最高统治者的言行,甚至喜怒哀乐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社会的治乱、人民的苦乐。

因为上行下效是普遍规律。

他强调“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因此统治者自身要给人民和自己的臣下树立榜样。

同时,孔子进一步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观点。

国家举贤才要做到“近不失亲,远不失举”,以弥补“任人唯亲的不足”,重人治,轻法治,主张贤人治国论。

孟子认为“君”和“法”的关系是:“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提出“尊贤使能”的“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第一、法是由人制定的。

治理国家关键在人而不在法,法必须要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执行好,法虽“治之端”,但毕竟是由治理国家的统治者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是由人执行的。

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执行贯彻,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第三、法不能应对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和社会生活概括无遗。

而且法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完全随机应变,这就需要人在执行法律中发挥自身的灵活应变和当机立断的能力了。

二、法家的“法治”理论法家是春秋战国时兴起的一个学派,其核心思想是主张顺应历史发展,“依法治国”。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建立一定的理论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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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之比较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主张实行“德政”,推行“仁政”,提倡“礼治”。

法家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主张“依法治国”,提倡“法治”。

一、先秦时期刑法思想的渊源㈠礼与刑的起源中国刑的起源是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在生产力提高,私有财产出现,社会逐渐划分阶级以至形成国家的全过程中,氏族血缘纽带的顽强存在和加固;对上天崇拜的礼逐渐具有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和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随着这些进程的加剧而日益强化。

㈡礼与刑的关系“以礼为治,以刑为用,出礼入刑。

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礼进入阶级社会后其内容与性质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度融为一体。

礼在进入阶级社会前主要指部落成员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生活规范与起源于战争的刑罚有不同的制约对象。

礼用于部落内部,以教化为主。

刑用于部落见间的讨伐及对战败部落的惩罚。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礼与刑的结合,礼既是刑罚维护的对象,又是刑罚实施的准则,出礼而入刑便是这种制度的概括。

礼与刑二者是相互依存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礼中有刑,礼刑一体。

礼是刑的指导原则刑受礼的制约,罪行的大小以及刑罚的轻重都要依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确定。

二、儒家与法家刑法思想的形成㈠儒家的刑法思想㈡法家的刑法思想儒法两家在治国思想上存在对立与斗争,而在治国行动上坚持各自主张的前提下又有些交流与融合,各取对方之长以补己方之短。

在政治思想上趋向儒法合流,既有仁义道德的公开宣传又有专断刑杀的实际专制。

德主刑辅制度的确立,正反映了儒法两家刑法思想的特点和趋势,同时也实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的客观需要,表现在⑴借助儒家的刑法思想把他们的封建专制统治宣传成仁政教以麻痹人民。

⑵借助法家的刑法思想把他们的封建专职统治落实到严刑酷罚的有力保证当中。

招牌打的是冠冕堂皇的德治仁政,骨子里实行的都是寡恩鲜义的刑杀为戒。

②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封建统治才得以连续存在两千多年。

因为儒家和法家的刑法思想,特别是法家的刑法思想仍有其社会价值和生命力,我们应对他们进行研究,通过系统的研究和科学分析,去其糟粕,吸收精华,这对我们今天同严重的刑事犯罪作斗争是非常必要和有用的。

三、两家刑法思想的分析对比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

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

汉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

故曰:"严而少恩"。

"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

……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法家的缺点:"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到了宋代,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

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

……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于久远,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

"清代卢文弨则认为:"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

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

若非之辞辨锋锐,澜翻不穷,人以其故尤爱之。

" 但是,近现代以来,为法家伸冤平反之声,此起比落,不绝于耳。

这种现象的时代背景是: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之路。

儒家传统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和宪政,则提醒国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寻找是我们"古已有之"的相类物,于是我们发现曾有过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

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

"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

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

呜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

"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他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像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

梁启超把先秦法家的主流思想形容为"法治主义",并把它与"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区分。

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时代也"。

胡适对法家的评价有些特殊:一方面对"法家"这个名称提出质疑,因为在先秦时期并无所谓"法家";另一方面,胡适指出,盛行于战国中后期的、一般被称为"法家"的思想,性质类似于西方所谓的法理学或法治的学说。

他强调法家深受儒家、墨家和道家的影响,所以"当时所谓"法家"其实只是古代思想的第一次折衷混合。

……当日的法治运动正是古代思想调和折衷的结果。

"胡适特别指出,法家所主张的主要不是"刑"而是作为客观标准的"法",他又强调成文法的公布的进步意义和法家思想中的平等主义。

四、两家刑法思想对当代刑法的启示在下面,让我们从两个角度去看法家思想传统:首先是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简单来说,我们要理清的,便是在现代语境里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精华和糟粕、正面和负面。

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1)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

(2)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

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

(3)法与财产权确定法家思想家常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的功能,用当代的话语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

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有乱。

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

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

故贤者立中,设无私,而民曰仁。

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

凡仁者以爱利为道,而贤者以相出为务。

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

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

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

禁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

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

既立其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

(4)法与人民的利益虽然法家人物都是所谓"法术之士",即为君主出谋献策、协助君主管理国家的以政治为职业的专家,但是法家所提倡的法并非只反映君主的利益,也是(至少在理想的情况下)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的。

(5)法与公私区分古代法家思想的另一贡献是确立"公"和"私"的区分。

"公"是国家整体的利益,"法"是"公"而非"私"(个人利益)的体现。

就法的平等适用来说,法家文献中有不少精辟的论述。

《商君书》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这里谈的是刑罚的平等适用,甚至不考虑个人的特殊情况,从人道的立场来看,显然是过于极端的。

《韩非子》则指出,法的不平等适用令人产生不满:"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

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

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诉。

"因此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在批判"人治"的同时,法家又指出"仁政"的不可恃,并认为忠孝仁爱等伦理观念不适用于统治者与人民的关系。

《商君书》说:"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

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

(8)法应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

春秋时代,刑律掌握在贵族手中,供他们任意运用,故有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

胡适指出:"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

"台湾学者张伟仁指出,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并把它公开展示的意义,在于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

当时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

后来晋国的范宣子也把刑书铸在鼎上,孔子评论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由此可见成文法的公布在当时是争议的。

法家认为,法的目的在于调控国人的行为。

如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使国人清楚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

所以法律不单要公布,而且要写得清晰和易于明白,并要设立把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

(9)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他们能力范围以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失败的了。

法家对此有一定的认识。

(10)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

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11)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的行为,那么赋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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