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法讲义》课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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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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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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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还清欠款,无力维持运营时被法院判定破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认定他们的债权。
共益债权就是其中一种可以认定的债权,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一、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由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的、不能具体指认的债权。
由于共益债权的性质,它通常不得单独进行强制执行,必须与其他债权一起分摊破产财产。
二、共益债权的种类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可以分为三类:1、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指企业未履行劳动合同、退休金、社会保险等法定、约定的义务导致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债权人一般是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2、保障性债权:保障性债权包括国有财产、税款、税费追征款、扣缴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的债权。
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3、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债权:指个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至关重要的开支,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租金等。
由于这些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专门规定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来加以保障。
三、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1、公告债权清单企业被拉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征集债权申报书。
所有认为自己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将在债权申报书提交期的截止日后的7日内,公布债权清单。
2、申报共益债权在法院公布债权清单后,劳动者、国有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及个人,如认为自己是共益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认定自己的共益债权。
3、核定共益债权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实提交的申请,然后将申请转交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核实共益债权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共益债权清单。
在列入共益债权清单后,共益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产份额,应当与其他清偿顺序相同等级的债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四、共益债权的保护共益债权人的权益是比其他债权人更受法律保护的。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优先权。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破产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那么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财务困难和债务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其债权清偿问题。
在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清算疑难点。
首先,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福利债权等。
具体来说,工资债权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社会保险债权则是指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福利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节日福利、住房公积金等。
在清偿职工债权时,企业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优先清偿的原则,即首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
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
如果企业破产后仍有余额,福利债权可以作为次要清偿对象。
然而,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存在一些疑难点。
首先是清算资金不足的情况。
由于企业破产通常伴随着资金短缺和债务过大的问题,可能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面临着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无法支付等困境。
其次,企业破产程序可能存在拖延和难以执行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破产程序可能被推迟或拖延,职工债权清偿的进程受到影响。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使得职工债权难以执行。
为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清偿的疑难点,我们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同时,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应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积极与职工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合作与沟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在企业破产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一、债权审查概述债权审查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本指南将指导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债权审查,以确保债权审查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对存在疑问的债权,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三、债权审查标准1.债权金额应当以法定的证据和材料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
2.债权性质应当根据债权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审查。
3.债权清偿顺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四、债权证据审查1.债权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2.对债权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确保证据链完整。
3.若债权证据存在缺陷或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五、债权性质分类1.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分为不同性质,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性质进行分类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涉及职工债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债权清偿顺序1.破产清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在清偿普通债权时,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合法权益。
3.在清偿担保债权时,应当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
专题七_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引例沈阳冶炼厂始建于193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生产的有色冶炼企业,曾在中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同时,沈阳冶炼厂除严重污染环境外还长期亏损且扭转无望,截至1999年12月末,总负债17.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4%,处在破产的边缘。
200①年1月,沈阳冶炼厂以欺骗手法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签订铜精矿加工合同。
其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一万吨铜精矿石,是由上海市经委计划配送给上海电缆厂、上海铜管厂、上海铜带厂三家企业的生产资料。
合同签订后,沈阳冶炼厂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直至2000年5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对该厂实施停产、破产。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即找沈阳冶炼厂协商解决,希望将未加工的铜精矿石取回,但是沈阳冶炼厂拒不返还,于2000年5月18日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中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能否将未加工铜精矿石取回?如果可以,依据的是什么?是不是取回权?一、旧立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一)旧法关于“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规定。
1.关于“别除权”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对于别除权的一般性问题做了总括性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此外,其他若干条文也对于别除权的行使等做了一些规定。
比如关于享有别除权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第十三条做了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简析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

简析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关系到每一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为破产程序中最被关注的部分。
即,企业在申请破产时本身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故由法律规定在破产财产无法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时,对各类债权清偿顺位进行法定排序,以保障不同类型的债权能依次有序公平清偿。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仅就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按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简单分类,并对上述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排位。
在破产法语境下,对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我们通常称之为一般优先债权。
而通过多年的实践,在一些特殊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往往会衍生出优于一般优先权受偿的债权,通常称之为特别优先权或者超级优先权(以下简称“特别优先权”)。
对于前述特别优先权或超级优先权,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是需要参照不同法律的特别规定或通过法理类推和不断实践所形成公允的排位机制。
相较于破产法已明确的各类债权清偿顺位排序,特别优先权较难为广大债权人所明晰。
为方便债权人了解破产债权存在的多样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通过收集整理,主要总结出以下特殊债权。
一、被拆迁人特别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项、“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即,补偿安置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方式,被拆迁人用房屋被拆迁作为对价已先行将房款支付给了拆迁人,此时补偿安置的房屋实属于买卖的一种特定物。
此外,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根据“最高院7号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被拆迁人对安置房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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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和债权的来源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一般债权:包括与债务人进行的普通商业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如货款、服务费用等。
2. 优先债权: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担保债权:指债权人提供担保,有权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
例如,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
4. 债权的附属权益:一些附属于债权的利益,如利息、滞纳金等。
5. 股东债权:指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享有购买股份或获得股息的权益。
6. 按照共同债务人持有那一部分债权:指有多个共同债务人的债权,按照债权人所占份额确定优先顺序。
以上仅为常见的几种破产债权分类,根据具体破产案例和地区法律的不同,还会有其他细分的债权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