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义务人名词解释
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的确定作者:吴长波潘先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10年第01期摘要:在公司清算中,之所以出现公司解散后长期无人清算或根本没人清算、清算中出现这样那样损害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对清算义务人规定不明确。
为保障公司解散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实现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义务人予以明确。
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无论从理论方面分析还是从实践方面观察,均应确立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关键词: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人;清算人公司清算的结果不仅对被清算公司及其股东具有法定约束力,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的程度,所以,清算义务人的确定就成为被清算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所首先关注的问题。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
也就是说,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时,负有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公司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其职能是通过其机关实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是形成法人的意志,并指挥、监督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主要包括作为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关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董事会以及作为监督机关的监事会。
当公司解散时,上述机关中,哪个机关应当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我国2006年新实施的《公司法》虽然规定由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织清算,但是理论界仍对此存有争议,并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各种困扰,成为当前公司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与联系理论界之所以未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形成统一意见,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将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混为一谈。
实际上,公司清算义务人与公司清算人虽然有时存在人员上的重叠,但是其意义截然不同。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有限公司以其资本为限,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
然而,当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其清算过程则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清算义务人作为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关键角色,其责任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清算的效率和结果。
因此,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及职责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
通常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清算工作、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报告等。
三、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制度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如法律法规的漏洞、执行不力等,导致清算义务人责任履行不到位,进而影响公司清算的效率和结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不足: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和漏洞。
2. 执行不力:部分清算义务人对自身责任认识不足,导致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公司清算过程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清算义务人可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漏洞,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清算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案例分析等方式,加强对清算义务人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公司清算中的重要性和责任。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公司清算监督机制,对清算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防止清算义务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总结本文通过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研究,分析了其定义、职责、现状及完善建议。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与分析

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与分析本文界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在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适宜担任清算义务人。
在实务认定中,清算义务人责任存在几项难点,包括举证责任问题、“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和对连带清偿责任的理解。
一、清算义务人概念及范围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谁来担任清算义务人,是承担清算责任的首要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第(1)项、第(3)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有人员组成。
因此,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况外,因其他法定事由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基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支配性地位及影响,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明确界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即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和控股股东。
二、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至第二十条之规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是指清算义务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负赔偿责任,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根据侵权行为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024年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范文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篇一一、引言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依法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法定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十分重要,不仅涉及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更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规范。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承担组织清算工作的主体。
通常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具有法律地位,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确保公司财产的合理处置和债务的清偿。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能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的公司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三是因违反清算程序或违反清算义务而导致的其他民事责任。
四、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资产赔偿责任:当清算义务人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 连带责任:当公司的债权人因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遭受损失时,清算义务人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若清算义务人违反了行政法规或刑法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五、研究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虽然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清算义务人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和债权人利益受损;部分地区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清算的案件时,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六、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对清算义务人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必考

经济法名词解释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6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7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8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1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法名词解释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论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论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界定清晰界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有重要的意义。
在公司清算的过程当中,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会牵涉其中,比如公司债权人,公司本身以及公司的股东,他们各自的利益在公司清算阶段都处于一个不明确的状态,在这场利益博弈中,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遭受侵害。
为防止这些权利主体的利益受损,相关各方可以在事前约定在某些事由出现时各方的利益冲突应如何分配和处理;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则需要在清算事实发生之后,为自己的利益保障找到一个承担责任的载体。
对于该载体而言,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这类载体的身份,其次把相应责任或者说是相应的利益诉求分配到他们身上,使他们成为众权利者利益受损时可以追诉的对象。
所以,首先我们就要给予这类责任主体划定一个较为清晰的范围和相对明确的概念。
从立法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很少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而是直接规定“法定清算人”,国内也有学者持同样观点。
所以清算义务人目前还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中外立法中寻找与定义清算义务人,定位的方法以清算义务的承担为逻辑起点。
清算义务人的界定即从理论的各个角度给清算义务人划定范围,既要将其区别于相类似的概念,也要阐述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想要确定清算义务人,必须先明晰一些理论争议点。
清算义务人的身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被界定,所以理论界关于这一概念存在争议。
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清算义务的内涵,目的是明确如何从义务的角度确定相关责任人;再次,从相关概念上看,有学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同一类人,不应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有学者则认为这两个概念有交叉重合的内容,但更多的是相互义务与责任的不同。
所以,区分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十分重要。
再者,在公司清算阶段,涉及众多利益分配问题,为了保障这些利益能够落到实处,必须为相关权利人寻找责任主体,以保障其利益受损时的救济。
公司清算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落实的相关责任,哪些责任属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责任的角度划定清算义务人,既有利于这一概念的定位,也明确了该义务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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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义务人名词解释
破产清算义务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参与清算工作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工作。
2. 破产债权人:是指向破产企业借款或提供货物、劳务等相关方,具有破产债权,可以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享有清算资产的分配权利。
3. 破产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本身,具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并在清算过程中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
4. 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这些专业人员有可能被聘请参与清算工作。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帮助管理人处理破产清算相关事务。
总之,破产清算义务人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的参与不仅可以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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