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方法有哪些

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法有哪些投毒不仅是在损害⼈们的⽣命安全,还是在扰乱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是⼀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为。
在⼀定情况下这是⼀种构成犯罪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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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法有哪些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投毒,顾名思义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2001年12⽉29⽇公布施⾏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15⽇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表现为⾏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的⽔源、⾷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体健康、⽣命安全或者造成重⼤财产损失的毒物的⾏为。
不论投毒⾏为的具体⽅式怎样,也不论使⽤何种毒物,只要投毒⾏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表现为故意。
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投毒罪的认定⽅法有哪些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为⼈明知⾃⼰的投毒⾏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就应以投毒罪论处。
如果投毒⾏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特定个⼈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
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产经营罪等。
如果⾏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伤亡的严重后果。
但这种罪是在⽣产、储存、运输、使⽤中发⽣的重⼤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刑法55个死刑罪名

刑法55个死刑罪名目前我国刑法是55个死刑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的规定,具体死刑罪名如下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设置了7种死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置了14种死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设置了7种死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伪造货币罪;(7)集资诈骗罪;四、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设置了5种死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设置了1种死罪:(1)抢劫罪;六、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置了5种死罪:(1)暴动越狱罪;(2)聚众持械劫狱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组织卖淫罪;(5)强迫卖淫罪。
七、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设置了2种死罪:(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011年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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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罪怎么处理

一、销赃罪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销赃二、销赃罪怎么样判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三、销赃罪量刑标准销赃行为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2.03.15
•【文号】法释〔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03.2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
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
(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罪名解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 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原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 售劣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第六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 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对其中重点变化进行梳理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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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 (七)》),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罪名补 充规定(七)》的公布施行,对于统一规范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确保修改后刑法的 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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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建议对本款仍沿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要理由是:一是虽然此次修 正增加了情形,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可以解释 为广义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目前的罪名表述既可以反映核心特征,涵盖新增罪状 表述;二是本罪名适用多年,不论是司法工作者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均已适应,不动 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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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新增条文。关于本条规 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考虑罪状表述中“危及公共安全”“干扰”等要件要 素,建议罪名确定为“危害驾驶安全罪”“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或者“干扰安全 驾驶罪”等。
袭警罪!3月1日起,最高刑七年!两高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袭警罪!3⽉1⽇起,最⾼刑七年!两⾼发布关于执⾏《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两⾼发布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明确袭警罪!3⽉1⽇起正式施⾏。
早前,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1⽇起正式施⾏,修正案将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枪⽀、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严重危及其⼈⾝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根据两⾼⼀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需致伤就可以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缓刑。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民警察代表国家⾏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暴⼒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些犯罪分⼦⽓焰嚣张、⼿段残忍,甚⾄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为的,属于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进⾏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的警⽤车辆、警械等警⽤装备,对民警⼈⾝进⾏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袭击,但以实施暴⼒相威胁,符合刑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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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7.10.25
•【文号】法释[2007]16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
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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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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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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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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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受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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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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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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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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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之一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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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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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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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之一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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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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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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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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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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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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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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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第399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