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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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55个死刑罪名

刑法55个死刑罪名

刑法55个死刑罪名目前我国刑法是55个死刑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的规定,具体死刑罪名如下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设置了7种死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置了14种死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设置了7种死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伪造货币罪;(7)集资诈骗罪;四、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设置了5种死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设置了1种死罪:(1)抢劫罪;六、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置了5种死罪:(1)暴动越狱罪;(2)聚众持械劫狱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组织卖淫罪;(5)强迫卖淫罪。

七、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设置了2种死罪:(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税收的刑法保障

税收的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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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比例分别为21.85%和54.51%.在税务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该税务师事务 所仍然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009年11月6日,法院认为,王黎君身 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 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 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行为,侵犯了国 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逃税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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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1996年初,胡忠裕与夏永春共谋印 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谋利。夏永春带胡 忠裕认识了会画稿、制版技术的张东生(在 逃),并拉拢张东生共同参与。胡忠裕提供 了一份正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样品,由张 东生画稿,刻制印刷锌版和丝印版。夏永 春提供印刷机器和购买油墨、纸张等,胡 忠裕提供萤光墨。同时,胡、夏两人又聘 用有印刷技术的林长新专司印刷。自1996 年2月至同年11月间,胡忠裕、夏永春、林 长新先后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黎明乡 等地租借民宅,分工负责,伪造增值税专 用发票。

童某抗税态度恶劣,气焰十分嚣张,产生 了极坏影响,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决定对童 某抗税一案立案查处。 县稽查分局及时成立专案组,于1999年6月 先后三次前往该户进行调查,童家母子仍 然态度恶劣,抗拒纳税。针对这一情况, 县地税局按照规定,决定对童某罚款1950 元,并及时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然而童 某对稽查分局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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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捍卫税法尊严,县稽查分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案。在执行过 程中,前二次童某躲而不见,由其母出面 无理取闹。7月27日晚,县地税局稽查分局 派人配合县法院执行小组再次前往强制执 行时,童某母子又一齐扑上来撕打、围攻 执法人员。县公安局领导接到执法人员遭 围攻的报告后,十分重视,立即前往将童 某母子缉拿归案。随后,金寨县人民法院 以暴力抗税罪依法判处童某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1000元。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减刑假释的修改内容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1.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和刑罚执行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的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它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司法审判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已决犯刑罚执行问题的规定,针对性略显不足。

直接涉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已决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是八种暴力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修正案溯及力及其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减刑假释工作处于刑事审判的“下游”,对于溯及力判断和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依从生效裁判对于减刑假释的确定内容。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作者:黄京平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2期[摘要]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

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

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

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

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业务危险犯;公共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01-09一、核心要件及功能协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规定,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具体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5.10.30
•【文号】法释〔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分则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
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关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隧圃躅—l盏i竺!!型生f叁型查垒盒试论利用影响勿受贿罪与共月受贿的关系夏燕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El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努,将((卉l l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弄q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2-O 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包括近亲属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后,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属于关系密切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而利用黢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毖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大全451个罪名全排列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大全451个罪名全排列

刑法罪名大全--451个罪名全排列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这样,我国1997《刑法》及七个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共规定了444个罪名;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7个罪名、改变了3个罪名;因此,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我国刑法将共有451个罪名。

有下划线的是新罪名、改变的罪名。

体例:罪名序号罪名所在条款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001背叛国家罪(102,113)002分裂国家罪(103·1,106,113)003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106,113·2)004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06,113)005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106,113·2)00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106,113·2)0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113·2)008投敌叛变罪(108,113)009叛逃罪(109,113·2)010间谍罪(110,113)0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012资敌罪(112,11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罪名)013放火罪(114,115·1)014决水罪(114,115·1)015爆炸罪(114,115·1)016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0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018失火罪(115·2)019过失决水罪(115·2)020过失爆炸罪(115·2)0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0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0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0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0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0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0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0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0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0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0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032资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033劫持航空器罪(121)034劫持船只、汽车罪(122)0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0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0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0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0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0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041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0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0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0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4)045丢失枪支不报罪(129)0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04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0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049交通肇事罪(133)050危险驾驶罪(133之一)05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05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05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05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055危险物品肇事罪(136)05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05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058消防责任事故罪(139)05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个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名)06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150)061生产、销售假药罪(141,150)062生产、销售劣药罪(142,150)0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150)06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150)06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150)06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150)06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150)06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150)第二节走私罪(10个罪名)069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4)070走私核材料罪(151·1·4)071走私假币罪(151·1·4)072走私文物罪(151·2·4)073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4)07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4)07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51·3·4)076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3)077走私废物罪(152·2·3)07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个罪名)079虚报注册资本罪(158)08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08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08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083妨害清算罪(162·1)0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085虚假破产罪(162·之二)08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1·2,184·1)08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3·4)088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3·4)08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09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09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09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09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09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09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个罪名)096伪造货币罪(170,171·3)09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09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099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100变造货币罪(173)10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3)10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3)103高利转贷罪(175)10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10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10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10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0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10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3)11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3)11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11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1·2·3)11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11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3)11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3)11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11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5之一)118违法运用资金罪(185之一)119违法发放贷款罪(186)12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12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12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123逃汇罪(190)124骗购外汇罪(190之一)125洗钱罪(191)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126集资诈骗罪(192,199,200)127贷款诈骗罪(193)128票据诈骗罪(194·1,200)129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200)130信用证诈骗罪(195,200)131信用卡诈骗罪(196)132有价证券诈骗罪(197)133保险诈骗罪(198)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134逃税罪(201,204·2,211)135抗税罪(202)136逃避追缴欠税罪(203,211)137骗取出口退税罪(204,211)13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39虚开发票罪(205之一)14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2)14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208·2,211)14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211)14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211)14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211)14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211)146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211)147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罪名)148假冒注册商标罪(213,220)14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220)15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220)151假冒专利罪(216,220)152侵犯著作权罪(217,220)15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220)154侵犯商业秘密罪(219,220)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个罪名)15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231)156 虚假广告罪(222,231)157 串通投标罪(223,231)158 合同诈骗罪(224,231)15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231)160 非法经营罪(225,231)161 强迫交易罪(226,231)162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231)163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231)16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231)16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31)166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231)167 逃避商检罪(230,231)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个罪名)168故意杀人罪(232,234条之一,289)169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170 故意伤害罪(234,241·3,289,333·2)17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条之一)172过失致人重伤罪(235)173强奸罪(236,241·2,300·3)17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2)175猥亵儿童罪(237·3)176非法拘禁罪(238,241·3)177绑架罪(239)178拐卖妇女、儿童罪(240,241·5)17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180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181诬告陷害罪(243)182强迫劳动罪(244)18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之一)184非法搜查罪(245)185非法侵入住宅罪(245)186侮辱罪(246,241·3)187诽谤罪(246)188刑讯逼供罪(247)189暴力取证罪(247)190虐待被监管人罪(248)19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19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19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19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195侵犯通信自由罪(252)19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19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198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199报复陷害罪(254)200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201破坏选举罪(256)20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203重婚罪(258)204破坏军婚罪(259·1)205虐待罪(260)206遗弃罪(261)207拐骗儿童罪(262)208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之一)209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之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210抢劫罪(263,267·2,269,289)211盗窃罪(264,265,210·1,253·2)212诈骗罪(266,210·2,300·3)213抢夺罪(267·1)214聚众哄抢罪(268)215侵占罪(270)216职务侵占罪(271·1,183·1)217挪用资金罪(272·1,185·1)218挪用特定款物罪(273)219敲诈勒索罪(274)220故意毁坏财物罪(275)221破坏生产经营罪(276)22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5个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40个罪名)223妨害公务罪(277,242·1)22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225招摇撞骗罪(279)22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22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22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22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2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23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23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23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23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23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1)236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2)237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3)23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239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24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24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24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24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之一)24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之一)245聚众斗殴罪(292·1)246寻衅滋事罪(293)24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24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24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3)250传授犯罪方法罪(295)25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252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25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254侮辱国旗、国徽罪(299)25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25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257聚众淫乱罪(301·1)25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259盗窃、侮辱尸体罪(302,234条之一)260赌博罪(303.1)261开设赌场罪(303.2)26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7个罪名)263伪证罪(305)26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1)265妨害作证罪(307·1)2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267打击报复证人罪(308)268扰乱法庭秩序罪(309)269窝藏、包庇罪(310·1,362)27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27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27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27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274破坏监管秩序罪(315)275脱逃罪(316·1)27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277组织越狱罪(317·1)278暴动越狱罪(317·2)279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个罪名)28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281骗取出境证件罪(319)28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28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28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285偷越国(边)境罪(322)286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28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个罪名)288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28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290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29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292倒卖文物罪(326)29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29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29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29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29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个罪名)29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29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30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301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302强迫卖血罪(333·1)30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30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305医疗事故罪(335)306非法行医罪(336·1)30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308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个罪名)309污染环境罪(338,346)31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346)31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346)31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346)3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346)3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346)315非法狩猎罪(341.2,346)31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346)317非法采矿罪(343·1,346)318破坏性采矿罪(343·2,346)31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346)32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346)321盗伐林木罪(345·1,346)322滥伐林木罪(345·2,346)32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346)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个罪名)32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贩卖毒品罪(355·2)325非法持有毒品罪(348)32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32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328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329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330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33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33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333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334容留他人吸毒罪(354)33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个罪名)336组织卖淫罪(358·1,361)337强迫卖淫罪(358·1,361)338协助组织卖淫罪(358·2,361)33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361)340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361)341传播性病罪(360·1)342嫖宿幼女罪(360·2)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罪名)34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366)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363·2,366)34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366)345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4,366)34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3,366)347组织淫秽表演罪(365,366)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34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349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35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1)351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2)35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35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35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35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35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35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35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359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360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6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36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75·2·4)36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75·3·4)36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365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36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36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368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369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37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81)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3个罪名)371贪污罪(382,383,394,183·2,271·2,287)372挪用公款罪(384,185·2,272·2)373受贿罪(385,386,388,163·3,184·2)374单位受贿罪(387)37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8之一)376行贿罪(389,390)377对单位行贿罪(391)378介绍贿赂罪(392)379单位行贿罪(393)38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381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382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383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第九章渎职罪(37个罪名)384滥用职权罪(397)385玩忽职守罪(397)386故意泄露国家秘389密罪(398)38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388徇私枉法罪(399·1)38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2)39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3)39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3)392枉法仲裁罪(399之一)393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39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39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39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397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39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399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400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40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40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403环境监管失职罪(408)404食品监管渎职罪(408之一)40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40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40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408放纵走私罪(411)409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410商检失职罪(412·2)41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41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41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41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41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41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41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41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419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42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421战时违抗命令罪(421)422隐瞒、谎报军情罪(422)423拒传、假传军令罪(422)424投降罪(423)425战时临阵脱逃罪(424)42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42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42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429违令作战消极罪(428)43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431军人叛逃罪(430)43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43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43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43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436战时造谣惑众罪(433)437战时自伤罪(434)438逃离部队罪(435)439武器装备肇事罪(436)44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4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44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443遗弃武器装备罪(440)444遗失武器装备罪(441)44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446虐待部属罪(443)447遗弃伤病军人罪(444)44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44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450私放俘虏罪(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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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3号
∙【颁布时间】2009-10-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sfjs/show.php?file_id=13854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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