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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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在井下矿区显现的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氧气、氮气、一氧化碳等等,这些气体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

特别是在煤矿等行业中,这些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逼。

因此,在井下矿山操作时,必需通过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来确保作业的安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一、监测目的与内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是为了适时把握井下矿区内的气体情形,以及职工运行过程中是否显现了不安全的气体浓度反应,以保障职工很好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在来说,有如下监测目的和内容:1. 监测煤矿内空气中氧气浓度,以维持职工咳嗽和呼吸正常。

2. 检测井下矿区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气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尽快将职工集合到安全区域中。

3. 对于温度、湿度等非气体参数进行监测并收集数据,以便分析环境变化趋势。

二、基本规定1. 监测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和探头应选用专业制造的便携式或固定式气体检测设备,检测精度、响应速度应符合行业标准。

2. 严格落实生产中必需测气体的地点和频次,每个班次至少应加强一次煤矿有害气体监测。

3. 在进行井下气体检测前,应实行有关措施,保障面前地域内有害气体浓度低于安全限值后,再开始作业。

4. 假如监控系统报警发出信号,应立刻实行相应的应激措施,让职工尽快安全撤离到门口。

5. 在发生氧气窒息等严重气体事故的情况下,必需立刻进行特别处理,透亮本人钻进,清理气体,确保生命安全。

三、实际操作1. 气体检测设备的选用:依据煤矿实际情况,依照每个作业场所的气体种类,测量仪器的传感器选择的不同。

2. 检测频次:依据煤矿内部的情况及工艺流程,在有利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实行有关的监测制度,对地面通风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3. 监测数据适时处理:在监测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电脑平台的数据跟踪管理体系,一旦发生重点监测事件可第一时间审核处理。

4. 建立日常保养监控:全面落实全面防控,订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进行气体检测设备检测漏报认定、保养及校准。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井下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员工免受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井下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2. 安全管理标准2.1 有毒有害气体的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在井下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包括但不限于硫化氢、甲烷、氨气等。

2.2 气体监测设备要求2.2.1 全部井下作业场所必需配备适用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设备,确保可以即时精准地检测和测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存在。

2.2.2 气体监测设备必需定期检测和标定,以确保其精准性和牢靠性。

2.3 气体监测原则2.3.1 在进行井下作业之前和作业期间,必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确保作业区域没有超过安全标准限值的有毒有害气体存在。

2.3.2 监测区域应覆盖井下作业的全部风险区域,包括井筒、工作面和运输通道等。

2.3.3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妥当保存,以备查验。

2.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4.1 在监测结果超过安全标准限值时,必需立刻实行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等。

2.4.2 针对不同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员工妥当把握和遵守该预案。

3. 考核标准3.1 管理标准考核3.1.1 气体监测设备:依据检测设备购置记录和定期检测标定记录,核实气体监测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3.1.2 监测原则:依据监测记录,核实监测是否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是否覆盖全部风险区域。

3.1.3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依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记录,核实员工是否熟知应急措施,是否能够正确应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情况。

3.2 员工遵守考核3.2.1 员工个人防护意识:检查员工是否依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

3.2.2 员工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员工是否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如监测设备使用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3.2.3 员工培训情况:核实员工是否接受过相关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培训,并谙习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细则

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细则

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细则煤矿工作环境中存在着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煤尘、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

这些气体对煤矿工人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健康,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细则应运而生。

一、设备设施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首先需要建立完备的设备设施。

这些设备设施包括气体检测仪器、报警器、通风设备等。

气体检测仪器应当定期检验、标定,并且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确保其正确运用。

报警器应保持畅通有效,及时提醒工人周围气体超标时的危险情况。

通风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监测范围与频率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需要确定监测范围与频率。

监测范围应包括工作面、巷道、井下设施等可能积聚有毒气体的区域。

监测频率应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并严格遵守规定。

三、预备措施为了防范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应制定预备措施。

预备措施包括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应急通道、准备紧急避险设施等等。

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操作步骤,提供给工人参考。

应急通道应保持通畅,方便工人疏散。

紧急避险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监测结果处理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结果需要及时处理。

当监测结果超过安全标准时,应立刻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并在现场停工。

然后,进行有效的通风措施,清除有毒气体。

同时,对超标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改善计划。

五、人员培训与知识普及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细则还需要包括工人的人员培训和安全知识普及。

工人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和防范措施,熟悉气体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同时,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总之,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完备的设备设施、规定监测范围与频率、制定预备措施、及时处理监测结果以及人员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煤矿在井下作业时的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率。

矿山工程公司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规定

矿山工程公司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规定

矿山工程公司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规定矿山工程公司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要求,结合公司矿山地下开采作业实际情况,为做好有害有毒气体的监测工作,预防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规定1、标准: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2.5PPM,O2浓度不小于18%。

2、井下所有班组长带班进入作业场所前,必须开启通风机进行通风或检查通风情况,在确定通风符合标准后进行CO浓度测试。

3、班组长必须在进入作业场所前进行CO浓度测试,CO浓度小于24PPM时才准许进入,开始作业前准备工作。

4、班中班组长要对本班作业地点进行两次CO浓度测试巡查,安全员、测风工要对所有当班作业场所进行两次CO浓度巡回检查测试。

5、安全科监测规定:①每月对矿井空气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分析,测量CO、NO2、O2的含量,监测范围为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及重点作业场所和岗位。

②对新开的通风不良或远离主通风巷的掘进面、工作场所要在开工前进行一次空气质量测试。

③井下每次大爆破之后,在经过通风后人员进入之前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一次测试。

④对于封闭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场所在进入前必须进行空气质量检查测试。

⑤每两天对井下作业面或作业场所进行一次空气质量巡回测试。

6、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空气质量进行2次监督检查测试,每季度对各分公司井下空气质量进行一次分析。

二、监测管理规定:1、所有井下班组长、测风工、安全员都必须配备CO浓度测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

2、分公司安全科、公司安全部必须配备CO、NO2、O2测试仪。

分公司安全科配备一台NO2、O2二合一测试仪和CO测试仪,安全部配备一台NO2、O2二合一测试仪和两台CO测试仪。

3、分公司安全科、公司安全部应建立监测仪器领取、更换台账,建立有毒有害气体监督检查测试记录台账及空气质量分析表。

4、CO浓度测试仪实行以旧换新,因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要照价进行赔偿。

某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某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某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一、引言矿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有害气体,其具有易燃、爆炸和窒息等危害性。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制定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

二、矿瓦斯排放的危害性与目标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矿瓦斯排放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带来的危害。

其次,我们要明确制定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三、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应以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2. 预防为主: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降低矿瓦斯排放的可能性。

3. 排放量控制:制定矿瓦斯排放的标准限值,严格控制排放量。

4. 责任追究: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矿瓦斯排放管理的主要措施1. 矿井通风管理:合理设计、优化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部的空气流动,及时排除矿瓦斯。

2. 确定矿瓦斯浓度限值:根据矿瓦斯爆炸的特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矿瓦斯浓度限值,超过限值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矿瓦斯抽放:采取有效的矿瓦斯抽放措施,将矿井中的矿瓦斯抽出,减少危害。

4. 矿瓦斯利用:将抽排的矿瓦斯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5. 矿瓦斯监测:建立矿瓦斯监测系统,及时监测矿井中的矿瓦斯浓度,预警矿瓦斯爆炸的风险。

6. 培训与宣传:组织矿工参加矿瓦斯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

五、矿瓦斯排放管理的贯彻与执行1. 制定具体的作业指导书:根据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细节。

2. 定期检查和评估:由专业的安全检查机构定期检查矿井的矿瓦斯排放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3. 完善奖惩制度:对矿瓦斯排放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

4. 在岗培训和日常督促:对矿工进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管理水平。

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有害气体的监测和防范,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矿业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的有害气体监测工作,旨在规范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程序,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矿井有害气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

第四条矿企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加强有害气体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害气体超标情况。

第五条各级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本制度的矿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有害气体监测管理第六条矿企应当配备专业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并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矿企应当规定有害气体监测的时间和频率,一般应当每日进行检测,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增加频率。

第八条有害气体监测工作应当有专门负责人指挥,负责监测仪器的操作和数据记录。

第九条在有害气体超标或异常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作业,疏散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第十条矿企应当加强对矿工的有害气体防护培训,提高矿工对有害气体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三章有害气体应急处理第十一条矿企应当建立健全有害气体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有害气体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十二条有害气体事故发生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因有害气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矿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涉及的有害气体监测事项,参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

以上为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的内容,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确保矿工的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有效防备和掌控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泄漏和积聚,以及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订立本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以规范矿井内的工作流程和各环节的责任。

2. 检测设备的购置和维护2.1 公司将配备专业的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和修理,以保证其准确可靠。

任何损坏或不正常的检测设备都应立刻报修或更换,并记录相应的维护细节。

3.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责任3.1 企业负责人负有最终的责任,确保矿井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3.2 监测人员应有充分的专业知识,负责矿井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测,定期巡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3.3 巡检人员应对矿井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进行常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4 生产人员应遵守矿井内的呼吸规程,确保在含有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工作场合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4. 检测频率和标准4.1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测频率应依据矿井内气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4.2 瓦斯浓度应定期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并记录相关数据。

4.3 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应定期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并记录相关数据。

5. 异常情况处理5.1 当检测到超出设定标准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时,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相关操作,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5.2 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应急处理的流程和技能。

5.3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6. 监督检查与惩罚6.1 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矿井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进行评估。

煤矿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煤矿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煤矿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停工停产、采空区密闭中均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为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特编制煤矿防治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安全措施。

一、矿井正常生产中1、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向井下连续借给新鲜风流,使用有毒有害气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2、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气体浓度瓦检员现场说了算”等有关规定。

3、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禁虚报瓦斯。

4、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5、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要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要做到:手册、牌板、报表“三对口”。

6、各地点的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第171-176条规定。

7、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 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瓦检员必须熟悉通防业务,对现场的通防工作负责全面监督。

9、瓦检员到岗、离岗都必须向通防科值班室及井口信息站汇报现场的通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0、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方炮后检查瓦斯)和“三人联锁放炮”(即: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派人警戒、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和煤尘情况、将放炮许可证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令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升井时三牌统一回交瓦检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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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井下所有采掘活动区域。

第二条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是指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气、氢气等有害气体的总称。

第三条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检查标准执行《矿井瓦斯检查标准》(Q/JM J 1.0014-2013)、《矿井瓦斯检查地点设置标准》(Q/JM J 1.0015-2013)和《矿井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划分及检测点设置标准》(Q/JM J 1.0016-2013)。

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气、氢气等)检查标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规程》规定的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规程》还规定: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五条采掘活动区域内有毒有害气体检查的检查方式有比长式检测管测定法和便携式检测仪测定法。

可用便携式检测
仪检测的有毒有害气体,应使用便携仪检查。

可用比长式检测管法检测的有毒有害气体有CO、NO2、H2S、SO2、NH3和H2等。

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有毒有害气体有CO、H2S和H2等。

井下气体的采样执行《煤矿井下气体人工采样规范》(Q/JM J 1.0176-2015)。

自然发火矿井监测人员无法到达的区域(如回采工作面采空区、火区密闭内等地点)的气体检查执行《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技术标准》(Q/JM J 1.0179-2015)。

第三章检查范围、方式和周期要求
第六条自然发火矿井一氧化碳的检查标准执行《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防灭火”章节的有关要求。

其他矿井一氧化碳的检查要求:
(一)检查范围:主要回风巷、盘区回风巷及综掘、综采工作面的回风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密闭墙前、揭不明巷道或空巷工作面、压风自救供风装置、采空区穿层或高位钻孔施工地点下风侧、瓦斯抽采管路等地点。

(二)检查方式:密闭采空区、瓦斯抽采管路等地点采用井下气体取样和色谱仪分析气体成分,气体采样符合《煤矿井下气体人工采样规范Q/JM J1.0176-2015》要求;压风自救供风装置、采空区穿层或高位钻孔施工地点下风侧等其余地点采用比长式检测管或便携式检测仪直接测定。

(三)检查周期:抽采管路每周至少检查1次。

要求检查的其他地点每班至少应检测一次。

第七条进行采空区穿层钻孔或探放水钻孔施工时,施工钻孔地点下风侧0.5m-1m处应每班检查CO和H2S气体,且在钻孔下风侧0.5m-1m处悬挂CO、H2S便携仪实时检测。

第八条NO2、SO2、H2S和NH3等气体的检查要求:
(一)检查范围:综采工作面回风流和上隅角、掘进工作面
回风、盘区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空区密闭墙前等地点。

(二)检查方式:NO2采用比长式氮氧化物检测管检查;SO2采用比长式氮二氧化硫检测管检查;H2S采用比长式硫化氢检测管或硫化氢便携式报警仪检查;NH3采用比长式氨气检测管检查。

(三)检查周期:NO2、SO2、和NH3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H2S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第九条H2的检查要求:
(一)检测范围:井下电机车充电硐室。

(二)检测方式:采用便携式检测仪或比长式氢气检测管检查。

(三)检查周期:充电硐室内氢气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条每班记录一次探放水和穿层钻孔施工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最大浓度,并汇报通风调度。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第四章检查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采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查时,应检查设备的完好性,仪器检验周期、测量误差等参数在规定期限范围,确保设备能正常适用。

第十二条采用比长式检测管进行检测时,应对使用的工具进行检查:
(一)采样器的气密性检查:取1支未开封的检测管,将采样器进气口塞紧,操作采样器进行采样并开始计时,然后根据吸入的气体体积和采样时间计算泄漏速度,每分钟的泄漏量小于其容积的3%为合格。

(二)检测管的外观检查:发现有管尖断裂、药剂松动、掺混、变色、分度线不清和指示粉与隔离层界面与零点标线不重合,或检测管超出有效期时不得使用。

(三)采样器和检测管必须是具有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
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且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全标志(MA)。

第十三条CO采用比长式检测管检查时,应选定检测管的测量范围(一般选用5-50PPM,有必要时选取其他量程检测管),在检查前,在检测地点把检测管两端切开,用检测器抽取100ml 气样,用短胶管把检测管下端与检测器出气口连接,使气样以200s的时间匀速通过检测管,CO与指示胶起变色反应,由变色环上端指出的数字即可读出CO的浓度。

其他检测操作方法符合《MT 187.1-86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测定方法》第十四条H2S的检测操作方法符合《MT 277-1994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硫化氢测定方法(检测管法)》、NH3的检测操作方法符合《MT 278-1994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氨气测定方法(检测管法)》、NO2的检测操作方法符合《MT 279-1994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氮氧化物测定方法(检测管法)》、SO2的检测操作方法符合《MT 280-1994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测定方法(检测管法)》,具体标准见附录。

第十五条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专业机构,制定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分工巡回检查制度和异常情况的汇报制度、有毒有害气体应急预案;规范有毒有害气体检查设备的保管、维修、调校及检测流程,做好比长式检测管、便携仪检测报警仪的维护保养工作;配足检查人员,建立有毒有害气体检查的各级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井下现场作业人员或有毒有害气体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或发现井下
异常气味时,应立即向调度室、通风部门值班汇报,受影响区域范围作业地点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危险区域至新鲜风流处,待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浓度以下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当井下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时,通风队要及时处理。

当现场处理确有困难时,应组织撤离作业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作业场所存在H2S、SO2等有害气体的地点,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

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H2S、SO2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掘进巷道揭露采空区空期间,作业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有毒有害气体情况,检查时必须由回风口向工作面逐步进行检查。

只有经过检查,确认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种有害气体的检测报表在测定结束的2日内报通风部主任工程师审核。

第二十二条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结果要及时做好记录,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牌版上,并将当日检查结果汇报通风调度,检查记录做到“三对口”。

第二十三条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台帐要经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归档整理备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凡违反本制度要求的,一经发现,以瓦斯检查中的漏检、假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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