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城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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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的日益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法规,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法规。

一、规定的背景及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21年4月1日实施,是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该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活动中的程序相关事项。

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送达、听证程序、缓刑、罚款、查封扣押等具体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三、规定的亮点与争议1. 亮点:规范公正、便利实施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使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公正、规范。

另外,该规定还强调加强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实施效果。

2. 争议:特殊情况的处理一些人认为,该规定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够明晰。

比如,在罚款和查封扣押等措施中,对于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规定的实际应用案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开展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活动。

例如,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该规定时,对一家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进行罚款,并对其销售设备进行查封。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规定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触犯相关法规。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细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和水平。

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

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

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精神,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对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七个领域)和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相关市场主体实施两年的“包容期”监管,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宣传引导、合规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前款两年的期限自相关市场主体投入生产经营或者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在“包容期”内,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第六条作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应当按照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所列条件进行适用。

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五)案涉产品数量较少或者货值金额较小;(六)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要求;(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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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醒小编注:为便于各位读者交流,小编创建了“综合执法之家交流群”,一群已满,应广大同仁要求,现开通二群,此群主要讨论交流各种涉及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满满的都是干货,感兴趣的同行可以加微信:ws668230,申请时请告知单位加姓名,感谢大家对城管执法之家公众号感谢大家对综合(城管)执法工作的无限热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

在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下面将就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首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是存在一定的防治措施或补救措施。

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救、排除或减轻了环境资源的破坏后果,可以视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污染企业因违规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并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成功将环境污染状况恢复到事前水平或减少了进一步的危害,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二是当事人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实后,主动向环保部门上报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整改污染等工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积极争取和履行赔偿责任,可以视情减轻处罚。

例如,污染企业在环境保护部门开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并主动承诺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可视情减轻处罚。

第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三是当事人具备文化程度低下、赔偿能力较差等情形。

当事人如果因为文化程度低下或赔偿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深刻,或者难以支付较高的罚款或赔偿金额,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个人由于文化程度低下,对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一定的不了解,以及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支付较高的罚款或赔偿金额,但其态度良好、表现出积极的整改态度等,此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可以从存在一定的防治措施或补救措施、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具备文化程度低下、赔偿能力较差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

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

2019年3月海峡法学Mar. 2019第1期(总第79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 (Sum No.79)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陈嘉琪 , 黄爱武摘 要:方林富案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根据《广告法》规定,针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但究其根本,是针对尚未明确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如何实现过罚相当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也常有出现。

从方林富案出发,尝试讨论在相关领域已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尚缺乏裁量基准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现真正的“过罚相当”。

关键词:行政机关;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1-01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过罚相当原则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不难发现,由于过罚相当原则相对抽象,更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本身欠缺明确的裁量标准,客观上无法为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裁量提供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但由于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的情况使得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为了法的安定性与统治性,行政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享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尤其是行政机关在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于处罚规定的适用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裁量中将对复杂现实经验的把握,通过技术性知识的专业运用、政策目的的考量等注入到行政适用法律的过程之中,①这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201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为例,法条针对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仅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未就裁量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可以适用从轻减【收稿日期】2018-10-26【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编者按: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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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城管行政处罚中的
适用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振成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内容是什么?城管执法人员
查处案件时应当如何把握和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度?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应该注意些什么?这
是城管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
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和研究,就此谈

些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款中讲述了给予行政相对人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几
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含
义是什么?条款中没有给予明确.为了更好地研究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首先从明确从轻或减轻处
罚的含义开始分析.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
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较轻的
处罚.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城管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
种类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
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
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管
理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城管执法机关在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适用行政处罚.从轻是在法定的处罚程度根据具体
的事实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比如王某违反了行政
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处1OO至1000元的罚款,根据具体情况适用1O0给予王某行政处罚就是从轻了减轻是低于法定的处罚程度范围处罚.即比如还是上
述王某之例,根据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
情节,那么适用50元就是减轻了.综上所述,从处
罚幅度上看,"从轻"就是在法定的幅度内,"减
轻"是低于法定的幅度.从力度上看,"从轻"小
于"减轻".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
要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主动补救,积极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主要指行政管理
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
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
补救,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
违法行为,主动向城管执法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
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城管执法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比如,城管执法人员在"五一"节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朝阳路20号临街的
四层商业楼在过节前还没有完全竣工,但"五一"
期间就开门营业,执法人员怀疑大楼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交付使用,依法对该楼是否进行竣工验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当中,该楼房的建设单位
负责人能及时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做有关营业员的工作,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检查,同
时表示立即停止营业,尽快撤出货物,待假期一结
束就邀请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这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属于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或减轻处
罚.就是考虑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学识不够,经验
不足,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认识,所以《行政处罚法》对这类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了宽容态度.
三,如何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
城管执法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不是一定要
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
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
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和最低的处罚幅度.为了更好地说明如何把握最轻的处罚种类和最低的处罚幅度,以下举两个例子说明.
最轻的处罚种类:如《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
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包含三个处罚种类, 处罚时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可选择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选择"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并处罚也可
以不并处的,这就是处罚种类的选择.
最低的处罚幅度:如《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十二条规定: 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中对个人的二十元和对责任单位的一百元就是最低的处罚幅度.而适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地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 还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具体适用的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当介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 也就是说,减轻处罚的程度不允许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如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对责任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绝不能将罚款减掉不罚.
减轻处罚时,只能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
轻,而不是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但对于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可罚和可不罚的除外.因为现行的行政法律并未规定减轻处罚时可将处罚种类减掉,城管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无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比如根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
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行政管
j≥◆0'翻颤轰.-I_?
理相对人有一定的从轻情节,但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的同时,还必须给予不能少于一万元的处罚,即处罚的种类不能减掉不罚.就该案来说,一
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恰好反之.即除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外,还可以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由于前述几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就是为某些特殊情形留下一定余地.
四,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需注意的问题
1.在从轻处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在法
定的处罚范围或幅度内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二是较之于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情节时,适用的处罚相对轻一些的行政处罚,不能理解为一律适用法定最轻的情节.
2.对减轻处罚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
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定情形存在;二是必须低于法定处罚幅度和处罚种类,即指轻于法定处罚种类和法
定处罚幅度,如果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就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三是减轻
处罚不能减轻到免予处罚,因为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不能混淆.
3.在法律文书的适用和案卷归档整理中应当注
意的问题:一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二是对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必要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
由于行政处罚实践的复杂性和违法行为的多样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
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又因为任何处罚本身都不是目的,其出发点都是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未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以最少的处罚成本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最有效的途径,这就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认真理解和细心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然而,目前在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当中,对这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着较大的误区,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减免处
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执法人员还将"少罚点当事人容易接受,能够提高执法效率"
的理论作为经验予以宣传和推广,岂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则是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引起城管执法机关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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