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探索

法 治要 为政 治 服 务 .我 们 基层 检 察 机关 要 立 足 职 能 , 托执 法 办 案 , 过 检 察 建 议 、 依 通 调研 报告 等 方式 , 撬
动 社 会 管理 创 新 . 展服 务 保 障 职 能 。 拓
1重 视 对 办 案 中所 暴 露 出 的某 些 普 遍 性 问 题 开 展 . 深 入 调研 . 成 社 会 建设 和 管理 针 对 性 强 、 量 高 的调 形 质 研报告 . 时向党委 、 大 、 府 提出对策建议 ; 且 , 及 人 政 而 不 能 只停 留在 字 面 上 .要 着力 促 成 调 研 成 果 转 化 为 本 地党委、 府等机关的决策 , 政 以期 产 生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实 际 效果 比如 我 院 在 办 理某 乡卫 生 院窝 案 和 县 民政 局 串 案后 , 对 案 件 所暴 露 出卫 生 、 针 民政 这 两 个 系统 存 在 的严 重 问 题 . 写 出 了 两篇 调 研 报 告 . 深 人 分 析 造 撰 在
少 不稳 定 因素
3牢 记 宗 旨 . . 树立 正 确 的执 法 办案 观 念 。正确 处理 办案 数 量 与质 量 的 关 系 .在 保证 质 量 的 前提 下 加 大 办 案力 度 . 在保 证 质 量 的基 础 之上 保 持 数 量规 模 : 在坚 持
突 出查 办大 案 要 案 的 同时 . 查办 那 些 侵 害 民生 民利 、 人
有效 手段
在 执 法 办 案 中 .我们 要 求 检 察 干 警 不 仅要 严格 依 法 办 事 , 到廉 洁 公 正 , 要 强 化 释法 析 理 . 会 做 群 做 还 学 众 工作 . 以提 升 群众 工 作 的 能 力 。
1坚 持 析 理 说 法 . 打 击 犯 罪 中 防 范 和 化 解 社 会 . 在
基于公民参与的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究 ”重大课题组材料 ,社会管理创新实践 的主要路径可 归为四类 :群众工作 ( 基层
党建 ) 、科 技 创 新 、 社会 协 同 和 公 众 参 与 ,
1 2 一 ( ) 2 3) ;甘肃行政 学院课题 “ 甘肃公 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研 究”( 项 从 实践 中看 ,目前地方和相关部 门所开展
实 现 政 府 、社 会 、公 民 的 共 治 ,已 成 为 当 代 重 要 的社 会 治 理模 式 ” ( 奚洁人 , 2 0 0 7) 。 根据 2 0 1 0年 底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国 社 会 管 理研究院组织的 “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研
我 国 政 府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研 究
理 主体 由一 元 化 向 多元 化 转 变பைடு நூலகம்,最 终 实 现
社会风险 ,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 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
境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的活 动 ( 马 凯 ,2 0 1 0) 。 从 更 宽 泛 的 范 围 看 ,社 会 管 理 可 以理 解 为
务 ,使政府不可能仅 仅依 靠自身力量来完
( 一 )公 众参与是 社会管理 创新 的重
要 力 量
社会 管理创新 中, “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 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 、
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的职 能 ,……推
现社 会管理创新 的有效手段 。
关键 词 :社 会 管理
创新
公 民参与
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 自治功能互补 、政府
管理的体系”( 胡锦涛 ,2 0 0 5) 。可见 ,公
众对社会管理的深度参与是提 高政 府社会 社会管理活动有效性 的群众基础。 同时 , 由 于我国多年的改革开放 ,社会 经济 得到了
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研究

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研究摘要:通过建立专门的城市社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区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减少权责模糊问题;强化管理层对社区管理的重视,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保障资源支持;加强居民参与和归属感,建立多样化参与平台,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研究结果显示,有效的社区管理法律体系与政策支持有助于提升社区治理效能,促进社区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创新社会管理;城市社区管理;城市发展引言在当代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社区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
高效的社区管理对于城市稳定和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如何解决城市社区管理问题。
论文将分析城市社区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城市社区管理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1.1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中,管理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是一个显著的问题。
当前的管理制度往往无法充分适应城市社区多样化的需求。
一些社区缺乏完善的自治机制和决策机制,导致居民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受挫。
同时,社区管理中的责任划分也缺乏明晰性,导致一些问题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确。
为了建立有效的社区管理机制,需要更加注重社区自治,强化居民参与,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1.2管理层重视不够在城市社区管理中,管理层对社区事务的重视程度不足是一大问题。
由于城市社区并不像其他政府层级那样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宏大的政策影响,管理层往往容易忽视社区管理的重要性。
他们可能更加关注城市整体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而忽视了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急难愁盼问题和社区治理的细节问题。
这种不够重视导致社区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资源支持和政策倾斜,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效果和成效。
1.3居民的归属感不强城市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不够强烈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流动人口的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联系和凝聚力有所减弱。
创新社会管理的六大方面

创新社会管理的六大方面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管理观念的创新:要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改变那些片面地认为社会管理就是单纯“管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借鉴和吸收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讲的八种新观念:1、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的观念;2、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政府权力有限的观念;3、树立行政民主、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观念;4、树立多元化、多样化、多依据的治理的观念;5、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的观念;6、树立政府诚信、社会诚信、官民互信的观念;7、树立接受监督、责任到位、权利救济的观念;8、树立辩证唯物、历史唯物的法治发展的观念。
二管理主体的创新:要从单纯重视政府作用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
三管理方式的创新:要从偏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服务、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更多地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教育、协商、疏导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四管理环节的创新:要从偏重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使社会管理关口前移。
五管理手段的创新:要从偏重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制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
六管理制度的创新:要坚持加强源头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动态协调机制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规范、机制和制度体系。
关于人权的动议(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一直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权保障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现提出以下动议。
二、动议内容1. 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1)制定和完善人权保障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找出其中与人权保障不相符的规定,予以修改或废除。
同时,针对新形势下的人权保障需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法》等。
(2)加强人权教育。
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民人权素养。
2.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1)保障审判独立。
完善审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2)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加强人权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人权司法监督机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推进人权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1)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加强社会组织培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人权保障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3)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借鉴国际人权保障经验,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4. 关注特殊群体人权保障(1)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平等权利。
(2)加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3)关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加大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
5. 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
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2)加强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权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创新与社区建设

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创新与社区建设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机构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分配和管理的过程。
而社会创新则是指在社会实践中,通过引入新的思维方式、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并提升社会价值的过程。
社区建设则是公民为了改善社区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发展,参与社会治理而采取的行动。
本文将围绕这三个主题展开探讨。
一、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创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是有效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然而,社会问题日益复杂,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社会创新在公共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创新在公共管理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数字化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创新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更高效、更精确、更便捷的工具和方法。
例如,数字化政府平台的建立能够实现政府与市民的互动沟通,在数据共享和决策制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数字化创新还改变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如电子政务、在线教育等,使公众享受到更便捷的服务。
此外,社会创新还包括公众参与的模式创新。
公众参与是指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纳入政策决策的过程。
传统的公众参与模式有限,仅仅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而通过社会创新,可以引入新的参与方式,如开放式决策平台、社会媒体等,促进公众更广泛、更直接地参与到公共管理中。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增强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二、社会创新与社区建设社会创新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社区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社会治理的改进。
社会创新则为社区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首先,社会创新能够促进社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传统的社区建设中,往往注重硬件建设,如道路、楼房等。
然而,社区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硬件设施,还需要注重软件建设,如社区居民的教育、文化和医疗等。
社会创新能够引入新的理念和方法,提高社区软环境的质量。
例如,某社区引入社区公共厨房的概念,通过社会创新的方式,鼓励社区居民合作共享厨房,既解决了小面积住房无法做饭的问题,又减少了食物浪费。
人权法的全球治理与司法实践
人权法的全球治理与司法实践人权法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全球治理和司法实践在落实人权法方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的全球治理和司法实践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全球治理中的人权法问题可以追溯到国家主权原则。
尽管人权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但国家主权使得干涉他国内部事务变得异常复杂。
例如,某个国家的民众遭到迫害,人权法理论上要求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其他国家常常因为不愿干涉他国内政而持观望态度。
这导致了人权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实施困境。
另一个挑战是跨国公司的责任。
全球化和经济发展使得跨国公司的影响力逐渐增强,然而,这些公司的行为往往忽视或侵犯人权。
由于国际法对于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和责任规定不明确,人权法在全球治理中无法完全解决跨国公司的人权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国际机构的作用来改善全球治理中的人权法落地问题。
例如,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职能扩大,使其能够更好地协调国际社会的行动。
同时,加强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约束,确保对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此外,制定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法规,鼓励和引导他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人权。
除全球治理外,人权法的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法律体系差异巨大。
在处理国际人权案件时,法院常常面临人权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其次,人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限制,如司法程序的缓慢和负担过重。
这使得维权者难以获得公正和及时的司法救济。
为应对这些问题,可以加强国际判例的借鉴和交流,以确保人权法的解释和适用更加一致和合理。
此外,各国可以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信力,为人权维护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救济渠道。
尽管人权法的全球治理和司法实践存在许多问题,但我们相信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逐渐解决这些困境。
人权是普世的价值,任何国家和个人都应当为其积极争取和维护。
只有通过全球治理的合作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才能实现人权法的有效保护,为全球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注入更多的公正与尊严。
探索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探索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一、人权保障的法律意义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规定了公民和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确保了公民在社会中享有平等和尊严的地位。
这些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预防和惩治侵犯人权的行为,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二、人权保障的社会意义人权保障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一个充满尊重和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使得社会能够建立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凝聚力,减少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人权保障的经济意义人权保障也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一个重视人权保障的社会中,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社会中的各种资源都能得到合理利用。
同时,人权保障也有助于避免不公正的经济体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人权保障的国际意义人权保障在国际关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
国家之间的人权问题也经常成为各国的合作和冲突的焦点。
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内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的对象。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合作,推动人权保障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总结而言,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法律、社会、经济和国际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保障人权,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公平、和谐的发展。
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每个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人权保障中来,切实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这样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尊重人权、安全平等的社会。
法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
定, 为社 会 管 理提 供 良好 的制度 基 础 。
体正义 , 又要注重程序正义 , 固树立法律至上原则和法治理 牢
念 , 除 各 种 干 扰 、 制 各 种 诱 惑 , 服务 好 大 局 的 大 背景 下 , 排 抵 在
加快 网络信息管理 法 , 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网络具有不
使法律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 纠纷的有效手段 , 成为社会公平
3 健全 和 完善 维 护社 会 公 平 正 义的 公 正 司法 机 制 。无 论 、
1完善立法, 、 为依法管理社会奠 定制度基础。完善社会法 立法 。目前 , 我国在社会管理仓新立法方面虽然制定 了不少法 0
律 , T 会 法 、 全 生 产法 、 会 保 险 法 、 动 法 、 如 安 社 劳 劳动 合 同法 、 劳动 争议 调 解 仲裁 法 、 环境 保 护 法 、 女权 益 保 护法 、 成年 人 妇 未
社 会 管 理 的基 础 , 民是 社 会 管理 的重 要 参 与 者 , 民法 治 意 公 公
4 "人 , .l 2' L 网民普及率达到3 . , 1 % 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特别 8
是随着 3 4 G、G技 术 及 各 种 网络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 实社 会 对 现 虚 拟 网络社 会 的依 赖 性 还 将 与 日 增 。利 用 网络 有 效 开 展 社 俱 会 管 理 和协 调 , 顺 应 时 代 的 一 种创 新 之 举 , 应 该 是 最 可 行 是 也 和行 之 有 效 的 。 我 国近 年来 出台 了一 系 列 网络 管理 的法律 法 规 、 门规 章 部
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
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也在不断地创新与完善中。
在现代化的社会中,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已不仅仅是单一优等的管理方式,而是一个复合型的,众多因素互相交织的矛盾体系。
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不仅是对目前现有管理模式的完善,更是对于未来社会管理的全方位思考。
首先,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需建立在全面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基础上。
信息化和数字化,早已成为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
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也需要随之变革。
应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新媒体来完善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更加高效、智能化,更快更准地回应和处理人民对于公共管理的诉求,更好地进行公共服务,从而深化政府与社会的联系。
其次,政府还需建立开放的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机制。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目前,西方政府普遍倡导开放的政府理念。
这种理念下的政府,在政策制定、政府运作、服务提供等方面,更加注重听取公民意见和建议,倾听公众的真实声音,加强和民间的沟通与合作,从而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程度。
第三,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
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也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石。
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创新过程中,应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从制度层面解决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建立科学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公平、拥有高效的机制,使得公共管理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还需要注重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工作。
政府应该注重对相关工作者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除此之外,还要采取各种途径吸纳新鲜血液,招募更多的专业人员和社会精英,从而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素质和水平。
最后,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创新还需要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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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87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高国梁(常州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摘 要:公民基本人权受侵害是导致当前社会矛盾冲突的主要因素,因此应通过人权保障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人权保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目标、核心指标和切入点。
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包括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内容向社会建设倾斜、管理手段注重协商参与、以及矛盾处理机制的法治化。
相应的,应放宽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以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加强对公民社会权的保障,奠定社会稳定的民生基础;扩大公民的参与权,促进社会管理决策的民主化;保障公民的法律救济权,促进社会矛盾处理机制的法治化。
关键词:社会管理;人权保障;社会矛盾;维稳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5-0087-2一、公民基本人权受侵害是导致当前社会矛盾冲突的主要因素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分配不公、暴力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冲突、医患纠纷等问题引发了众多的群体性事件,而公权力机关普遍存在的消极腐败、滥用职权、司法不公等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激化了社会矛盾,使政府的社会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维稳的压力巨大,进行社会管理的改革和创新也显得越来越迫切。
这些问题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因公权力不受制约,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又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所导致的,但在政府维稳的过程中,更多地以权力作为资源的分配方式,而不是以权利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在权力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会趋向于通过财货和资源再分配的物质化的方式消除眼前可见的纠纷。
这些虽可在短时间内有一定成效,但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导致大量的财政付出和社会惰性的产生,并且会削弱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
〔1〕因此,在为了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而进行的各项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不应简单地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府强化对社会管控的维稳策略,把维稳和维权进行简单化的对立,而是应通过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把使公民生活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管理的终极目的,有学者研究证实,经济水平、受教育状况与民族刑事习惯法的适用成反比。
在经济水平和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城镇或农区,习惯、风俗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影响相对微弱,面对犯罪行为,他们更倾向于借助正常的司法途径,依照刑事制定法的相关内容,根据罪行情节判处犯罪分子刑罚。
然而在牧区以及自然环境严酷、地处偏远、交通落后的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则往往喜欢用赔命价、赔血价等方式来处理凶杀伤害案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层次不齐。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广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民族文化教育程度差异也较大,这被认为是是导致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发生冲突的物质性原因。
在那些经济总量、民众教育程度位居全国后列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社会发育进度十分缓慢,他们的生活封闭,与外界接触较少,解放前形成的法律意识和性道德观念等依然根深蒂固,其社会秩序主要是靠礼俗来维持,突出人情,轻视规则,对刑事制定法比较排斥。
因此,只有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教育,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才能彻底改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自觉摒弃滞后的思维和观念,运用现代法治观念维护自身利益。
综上所述,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出法律二元格局,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两种机制并存。
国家刑事制定法是当代法治文化的结晶,由国家法律确认和维持;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则属于民族历史文化的沉积,由本民族自我维持,具有自治性。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冲突、碰撞,这个过程无疑是痛苦且漫长的,只有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司法、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手段,才能最终实现二者的渗透与融合。
参考文献: [1] 侯斌.西南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及其现代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 [2] 宏伟.历史与超越: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事司法实践间的整合[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5). [3] 宋英辉,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442.[4] 雷小政.刑事和解中“官方法”与“习惯法”关系实证分析[J].武陵学刊,2010(5).责任编辑:杨 锐作者简介:高国梁,常州大学 文法学院。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0 17:18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3.1133.D.20130220.1718.048.html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88推进民主、厉行法治,不断创新对公民的管理和服务,以维权来实现维稳,夯实社会和谐有序的根基,最终实现社会管理的长治久安。
二、人权保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 (一)人权保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目标 按照人民主权的原理,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应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作为其使权力的最高宗旨和目标:“政府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即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但在中国社会管理的现实中,政府往往为了自己的政绩而把追求经济增长或社会稳定作为最重要施政目标,甚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以发展地方经济或维护社会稳定为名,滥用职权,与民争利,恣意践踏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鉴于此,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把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作为其首要目标,并将其融入到政府的各项管理职能之中,使广大民众能够真正享受到社会管理创新所带来的利益和机会。
(二)人权保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指标 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败得失的评价,可以有多个评价指标,如政府的高效廉洁、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繁荣发展等,但其中最核心的指标是对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来评价。
”〔3〕人权的实现程度是评价政府社会管理活动的正当性和政府业绩的重要标尺,是政府社会管理活动的基本方向和不得突破的底线。
社会管理创新中一切制度设计和管理实践都应围绕着人权保障的核心指标来展开,要防止政府以发展经济或维护社会稳定为名随意剥夺和侵害公民的各项权利,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满足人民的不断增长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利益和需要上来。
(三)人权保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 在当下的社会管理实践中,由于社会管理的主体单一、内容片面、手段简化、纠纷解决机制不畅,使得社会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在面对着多发的社会矛盾时显得力不从心。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把加强人权保障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和抓手,通过赋予或落实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多的结社权、社会权、参与权、救济权,使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行使权利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形成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自治机制和对政府的监督制衡机制,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基础,以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 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所导致的矛盾丛生和危机四伏,使其无法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管理模式亟待创新。
而对于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是什么,总结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的主体并在社会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包揽了社会公共事务,压缩了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空间,社会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只是被管制的对象,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和控制,整体发育程度和发展水平严重滞后,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社会自治机制缺乏。
[4]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应实现社会管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树立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推动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利用其资源优势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和空白,形成不同社会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沟通与配合,取长补短,以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
(二)社会管理的内容: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经济与社会建设并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的各项事业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有了大幅提升,但由于发展的不均衡,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结构落后于经济结构,社会建设受到忽视等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制约经济新发展的根源性因素。
〔5〕要缓解这种状况,必须在社会管理中将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协调起来,在保证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同时,将国家建设重心向社会事业倾斜,通过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努力改善广大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等社会权利的实现,以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
(三)社会管理的手段:从行政管制到协商参与 我国政府一直习惯于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制手段和强制方式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求一时之稳定,往往以行政权力压制当事人,对于不服从者甚至采取拘留、劳教、扣押或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
随着社会问题和社会事务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各种矛盾冲突发生的机会也在增多,固守这种单一化、简单化的社会管理手段不仅无法适应形势的变化,甚至还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求政府改变对社会组织的态度,通过民主化的机制接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事务,通过协商对话、平等沟通等民主政治手段来吸纳不同利益诉求,求得社会共识,并赋予公共政策或决策以正当性,争取民众的认同与支持,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四)社会矛盾的处理机制:从人治到法治 中国目前对社会矛盾的处理,更多地倾向于从权力思维出发进行应急型、事后型和运动型维稳,领导意志起着支配性作用,对于社会矛盾要么进行以暴制暴式的压制控制,导致矛盾的激化,要么对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无原则的迁就和物质满足,对于司法判决处理的案件轻易地通过领导批示、行政干预等方式改变或推翻其判决结果,变相鼓励了法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盛行。
由此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由于大量使用行政方式,以图一时一事之功效,导致法制废弛、弊端丛生。
诸如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被架空或者虚置,信访、领导批示等行政方式过度膨胀,最终导致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