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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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辩护的行使障碍及其排除

论程序性辩护的行使障碍及其排除

切实保障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行使 目的的辩护 , 这意味着辩 护方 作用 ,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片面追求实体正义、 程序工具 论 的思想 , 其形成有着历史因素 , 改变这种落后 的观念不是一
朝一夕的事情。当前在 司法领域里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 民检 察院下达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意见 、 通知等 ,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 、
察官和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形成程序正义观念 , 而这种观念
的形成和加强 ,又会反过来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地位上升和执 行的严格化 , 以及刑事案件 的公正处理呻。公检法形成程序公 。
正理念对于被指控人辩护权的保护十分重要 ,也有助于程序 性辩护 能够 真正发挥保 护被指控人诉讼 权利和其他 合法利
在 我 国人权 人 宪 、 要批 准 国 际上各 种人 权 公 约 的大 背景 需
下, 面临不断暴露 出的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法的现实 , 理论界 学者们不断呼吁立 法采取种种措施切实保障被指控人 的合法 权益。 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程序性辩护权利的规定远 远不能满足保障被指控人程序性合法权益的需求 , 难以产生积
20 09年第 4 期 第 8卷( 总第 4 3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U N LO H N Q U V C TO A N E H IA O L G O R A FS A G I O A I N LA D T C N C L C L E E
Vo . N O. 18. 4
Au ,2 09 g. 0
论 序 辩 的 使 碍 其 除 程 性 护 行 障 及 排
胡 云 鹏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 河南 平顶山 4 7 0 ) 6 0 0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应该拥有的,是不容侵犯的。

因此,人权应当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机制,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

这些都表明了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人权的全面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

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只有在人权得到全面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才能享有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因此,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反方,人权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人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在东方国家,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人权的具体实践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再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往往存在着人权标准的分歧。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护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要求。

保护人权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同时,人权保护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只有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民主和法治。

首先,人权保护是一种道德责任。

作为人类,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类的权利不是由政府赐予的,而是由上帝赋予的。

”这表明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容侵犯。

因此,保护人权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责任。

其次,人权保护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要求。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各国都应该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

而在国内,各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人权,如美国的《美国宪法》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人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

最后,人权保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只有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同时,人权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因此,人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反方,人权保护固然重要,但在现实社会中,人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主权和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可能需要对一些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这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人权保护可能会被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人权保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后,人权保护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资源,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同时,人权保护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一些国家,对于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权利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争议。

因此,在实际的人权保护中,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不能一味地追求人权保护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利益。

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在任何法治社会中,一个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审判程序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审判程序存在各种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主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主体段落1:人权保障不足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审判程序可能缺乏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这可能包括禁止酷刑和不当虐待,以及确保被告人有权沉默、辩护和获得合理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案件等。

为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并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其次,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监督机构以确保司法职员遵守规范,并惩处那些滥用职权或侵犯被告人权益者。

三、主体段落2:证据收集与呈现过程不公正在某些情况下,调查机关可能存在操纵证据或排除相反证据等行为,从而导致了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这种情况下遭受冤屈的个人可能面临错误的定罪和刑事处罚。

为解决此问题,需要确立独立、公正的调查机关,并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监督。

此外,应该建立制度以保障证据收集和呈现过程的透明性,并允许辩护律师等相关当事人进行合法监督。

四、主体段落3:审判流程太慢审判程序中一个常见问题是审理时间过长。

这不仅延误了正义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实现,还造成了司法滞后、负担增加以及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

为解决此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制定更高效、更具目标导向性的程序规则来提高整个审判过程的效率。

其次,在承办案件时应适当增加审判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并改进案件管理技术手段,如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五、主体段落4:缺乏独立性与中立性在某些司法体系内部存在政治干预或腐败问题,这导致了审判程序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公众来说,审判的公正性都将大打折扣。

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独立而中立的司法机构,并确保其成员由透明、严格和无政治色彩的程序产生。

此外,应加强对司法官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加大对干预司法活动和腐败行为进行惩处力度。

六、主体段落5: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财富或社会地位等因素影响,在审判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出现了不平等的诉讼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侦查程序的变化与完善——以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侦查程序的变化与完善——以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为视角

Vo1 . 3 6 NO. 5
Se p . 2O 1 3
新《 刑 事诉 讼 法 》 视 野下 侦 查程 序 的变 化 与完 善
— —
以辩 护律 师介 入 侦 查 程序 为视 角
杨 光 普
( 吉林 大学 法 学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摘 要 : 《 刑事诉 讼法 》 的修 改是 中国 法治进 步 的重 要 里程 碑 , 刑 事 法 治是社 会 民主 和保 障人 权 的基本 要求 , 也是有 效规 范国家公权 力 的重 要手 段。《 刑事诉 讼 法 》 将 刑事 司法 各方 限定 在 法律 范 围 内活 动 , 让刑 事 司法在 民主的环境 下开 展 , 增 加公 众 对 刑事 司 法 的信 赖 和支持 , 树 立 法律 的权 威形 象。修 改后 的《 刑 事诉 讼 法 》 , 确 立 了侦查 程 序 中辩 护 律 师 的独 立地 位 , 辩 护律 师可介入 侦查 活动 , 力 图扭 转传 统模 式下各 方力 量 不均衡 的情况 。但 新 的侦查 程 序 同样 存 在
辩 护律 师帮助权 实现机 制 、 辩 护 权利 保 障 和 程序 违 法制 裁 机 制缺 失 等缺 陷, 需 要通 过建 立辩 护 律 师帮助权 实现机制 、 扩展 辩 护律 师参 与 侦查 程 序 范 围、 审查程 序 违 法和 程 序违 法处 罚机
制 等方 式 , 进 一步完善 侦查程 序 。
传统 侦查 程 序 中 , 侦 查 人 员 面 对 单 一 的 犯 罪 嫌
的调 整 , 特 别 是 从 保 障 人 权 角度 出发 确 立 了辩 护 律 疑人 , 基 本上表现 为 问答 式对 话 , 无 法 实现 权利 对 抗
师参 与侦 查 程 序 的独 立地 位 , 由于辩 护 律 师 以 独立 权 力 的互 动 。这 种单 向度 的侦查 模 式 与法 律 确认 的 侦 查人 员 依 靠 强 大 的 国家 公 权 第 三方身 份 参 与 侦 查 程序 , 引 发 了侦 查 程 序 内 部 一 主体地位 平 等 相 悖 , 系列 的变 化 , 甚 至对 传 统 的侦查 模 式 造成 重 大 冲击 , 力 作为支 撑 , 相 对 方 的 犯 罪嫌 疑 人 不 但 没 有 其 他 的 自身 可能 还会 受 到种 种 限制 , 达 不 到完 全 原有 的二 元主 体侦 查模 式 不再 适 应 新法 要 求 。除 此 依 靠力量 , 法律 的平 等 理念 变 成 了理 论追 求 , 在 之外 , 辩 护律 师 独 立 地 位 和 以 此 为基 础 的辩 护 权 利 的 自由人 状态 ,

在我国确立程序性辩护的可行性探讨

在我国确立程序性辩护的可行性探讨
人、 被告人 的事实 和理 由, 以证 明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无 罪 、 轻或者 应 当减轻 、 除处 罚 , 罪 免 维护 犯罪 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合法权 益 的诉讼 活 动 ”[ ] 利说认 为“ 护权 实 质上 是法 律赋 予犯 罪 嫌疑 人 刑事 防御 权 利 也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被 告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最 基 本 的诉 讼 权 利 ”[] 。3制度说 认为 “ 护制度是 指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对指 控他们 的犯 罪事 实 由他人 依法 进行 辩护证 辩
讨论 的一 个重 点 , 促成 了如 今程 序性辩 护理论 的提 出和发展 。 也 近 年来 , 序性 辩护 成为 刑事诉 讼理 论界 耳熟 能详 的词语 , 国理 论 界对 程 序性 辩护 的特有 内涵 程 我 也 进行 了深入 探讨 。如 陈瑞华 老师定 义 为 “ 序性 辩 护 有 广义 和 狭义 之 分 。广 义上 的程 序性 辩 护可 程 泛 指所有 以刑 事诉讼 程 序而依 据 的辩 护 活 动 。狭义 的程 序性 辩 护所 寻 求 的是 对 侦查 、 诉 和 裁 判行 公
论 成熟 的基 础上于 19 9 6年对《 事诉讼法 》 刑 进行 了修改 。如今《 刑事诉 讼法》 的再 次修改 已经列入全 国 人大 日程规划 当中, 而在众多的学者建议稿 中, 在辩 护一章 中增加 程序性 辩护 的规定 是再 次修改 《 刑事 诉讼法》 的重点之一。可以说 , 程序性辩护 的增加是 我国刑 事诉讼 实践积 累 、 成熟 的重要成果之一 。 理论
种表现 ; 第三 ,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我国 自17 年《 9 9 刑事
诉 讼法》 布 以来 , 颁 刑事诉讼 实践经验 不断积 累 , 刑事诉 讼理论 不断深 人 , 实践 的发 展推 动 了理论 研究 的深入 , 理论 研究又 促使刑 事诉讼 不 断完善 , 论 与实践 相互 影 响 , 互促 进 。我 国在 实践 积 累 和理 理 相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

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作者:蓝向东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6期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刑事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辩方可以启动程序辩护。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较为具体的程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侵犯被追诉人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义务。

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公平正义方面,程序辩护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诸多关联性。

一、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全程性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主要由定罪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辩护组成。

其中程序辩护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有学者认为程序辩护就是“以程序法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的辩护”[1]。

有论者认为程序辩护是“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指被追诉方在裁判者面前进行的防御和辩解活动[2]。

这个观点将“没有裁判就没有辩护”作为一个大前提,因而难以解释侦查阶段存在程序辩护权存在问题。

顾永忠教授则明确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已经走出法庭,走向审判前的阶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伴随着这一变化,辩护的内容也不再限于实体方面,而扩展到程序辩护上,即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非法或合法名义的侵害[3]。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将程序辩护权延展到庭审前,其价值在于能够较好地解决审前的控辩平衡问题,并能使包括侵犯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救济。

关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行使的起点,较之程序辩护,争议较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等九个方面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虽然律师的程序辩护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性质和任务不同,但两种职能几乎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人权保障是当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标准,通过各国的大量刑事司法实践,形成了刑事司法关于人权保障方面最低限度的国际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进行了重大修改,适应了保障人权的国际主流价值观。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对刑事诉讼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文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总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贯穿着有效惩治犯罪与有力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价值理念的巨大转变。

刑事诉讼与人权密切相关,只有通过法律固定并转化后的人权才能为公民实际享有,这也是法理层面的实有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过程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这就需要平衡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协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做好人权保障工作,体现人之尊严。

刑事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定功能,具备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属性,集中体现于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逐步揭示过程就是程序公正的实现过程,也是权利的实现过程。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程序主体的人格与意志得到充分尊重,程序参与性与主体性得到充分展现。

对于被告人来讲,程序正义就必然要求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尊重其作为程序主体的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从而实质性地参与到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

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力量悬殊,前者往往占据诉讼的绝对优势,而后者处于被动地位,防御能力与手段十分有限,赋予被追诉人广泛的辩护权以增强防御能力就变得十分重要。

现行法律在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两部法律中,2008年施行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有极大的突破,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在吸收了律师法成熟的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将辩护制度推进一个更高的阶段。

人权保障视野下强制辩护制度探讨


( . doi or o Junl f u a ul eui oee uhu300 ,C i ; 1 E ir l a f ora o F jnP b cScryC lg ,Fzo 50 7 h a t aB d i i t l n 2 LwD pr et h nP bcScryC lg ,Fzo 507 C i ) . a eam n, j ul eui o ee uhu300 , hn t a i t l a
On t e c mp lo y d f n e s se f o t e p r pe t e o u h o u s r e e s y tm r m h e s ci fh ma iht r t ci n v n rg s p o e t o
Ca e a ,L u F n q a 。 oW n n i a g u n
d fn es se i rm n rs c tn rc d r ee s y tm n c i a po e u ig p o e ue.A o rhe sv o us r e f n es se s o l e i l c mpe n ie c mp loy d ne s y tm h u d b etb ih d,i n t e r sa l e s n a oh rwo d,wh n t e a c s d a d ci n ls s e tm r n e t ae e h c u e n r i m a u p co ae i v si t d,p o e u e ro g rs c td o n t a ,t ec m n lprc d r l n tb o t u d w to tlwy r ee dng h o u s r ee s r c i rl h ri a o e u ewi o e c n i e h u a esd fn i .T e c mp lo d fn ep a - i l n i y tc xe d o p bi e u t ra ,po u aoae a d c u ,g v m me t a e ,c m n ls s e tr d ie e tn st u lcs c r yo g i n r c rtrt n o r t oe n ,lw r ri a u p cosa y i n a c s d. C n t c ig c mp lo y t m s te n c s a h iefrs fg a d n h au fh ma g t cu e o sr t o us r s se i h e e s r c o c a e u r i gt ev l eo u n r hs u n y y o i poe t n i r n lp o e u ea d t e n e fi rvn h a e xsi g e vo me t rtc i n c m a rc d r o i i n h e d o mp i gt e lw r e itn n im o y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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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 学 者 认 为 , 程 序 性 辩 护 ” 以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有 “ 可
之 分 。广 义 上 的 程 序 性 辩 护 可 泛 指 所 有 以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而 依 据 的辩 护 活 动 。 ] 如 , 护 方 认 为 某 [ 例 辩

法 院不 具 有 法 定 的 管 辖 权 , 者 认 为 有 该 法 院 审 或
典 》 解释 , 序性正 当法律程 序的 中心含义 是指 : 的 程 任 何 权 益 受 判 决 结 果 影 响 的 当 事 人 都 有 权 获 得 法 庭 审 判 的 机 会 , 且 应 被 告 知 控 诉 的 性 质 和 理 并 由 , …合 理 的 告 知 、 得 庭 审 的 机 会 以 及 提 出 主 … 获
讼 程 序 应 予 补 充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 法 取 得 的证 据 应 非
将 辩护分 为“ 实体 性辩 护” “ 序性 辩护 ” 和 程 。程 序
性 辩 护 首 先 是 一 种 “ 律 意 义 上 的 辩 护 ” 是 一 种 旨 法 ,
在 寻求对 官方侵 权行 为 实施 程 序性 制裁 的辩 护形 态, 属于带有进 攻性 的“ 攻击 性辩 护 ” [ 作 为诉 权 。]
轻 、 除处罚 , 及 被 追诉 人 的程 序性 权 利 受 到 了 免 以 侵犯, 以维 护 被 迫 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诉 讼 活 动 。 ] [ 辩 护 是 现 代 刑 事 庭 审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个 部 分 , 以 确 可
辩 护称为“ 好的辩 护” 最 。根据美 国《 布莱克法 律辞


程 序 性 辩 护 概 述
( ) 序 性 辩 护 的概 念 一 程 刑 事 辩 护 是 指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追 诉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反 驳 对 被 追 诉 人 的指 控 , 出有 利 于 被 追 诉 人 的 提
大的优点 。因此 , 国著名律师德 肖维 茨将程 序性 美
事 实和理 由 , 证 被追 诉人 无 罪 、 论 罪轻 或 者 应 当减
唯 ・ 法制建设/ 00 8 9 21 ・ —
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程序性辩护
范 艳 春
(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检 察 院 , 江 建 德 3 1 o ) 浙 浙 1 6 o
摘 要 : 序性 辩护 是 刑事辩 护 的一 个 方 面, 国外 受到很 大 的重视 。它不仅 有 利 于制约 程 在
映一个 国家的人权 保 障状 况 , 以 , 所 完善 刑 事辩 护 制 度是我们 急需努力 的事 业 。
刑 事 辩 护 在 学 理 上 分 类 有 : 照 有 无 裁 判 者 的 按 参 与 可 以将 刑 事 辩 护 分 为 “ 自然 意 义 上 的 辩 护 ” 和
“ 律 意 义 上 的辩 护 ” 根 据 辩 护 理 由 的 不 同 , 以 法 ; 可
司法化和 宪法性 权 利 的可诉 化 。如果 把 实 体性 辩
护 称 之 为 防御 性 辩 护 , 么 程 序 性 辩 护 就 是 一 种 攻 那
判案 件将会 影响案件 的公正 审判 , 而提 出了变更 从 案 件审判 管辖 的申请 。在广 义的程序 性辩护 中, 辩
作 者 简 介 :范 艳 春 ( 99 ) 男 , 江 建 德 人 ,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法 学 和 刑 事 诉 16 一 , 浙 浙 主
保 控辩双方平 等对抗 , 而起到保 障被追 诉人 合法 从
权 益 的 目的 。 刑 事 辩 护 制 度 的 发 展 程 度 基 本 上 反
张和辩护等 都体现在 “ 程序性 正当法律程序 ” 中。 之 在我 国立法 中没 有规定何 谓程序 性辩护 , 以 所
对 于程序 性 辩 护 的概 念 还 是 学 者 的一 些 概 括 、 研
究 。本文所 要论述 的程 序性 辩护 是 指 不涉 及 实体
问题 , 以有 关 部 门 的 侦 查 、 诉 、 判 活 动 程 序 违 而 起 审 法 为 由 ,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轻 或 者 不 提 被 罪 应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意 见 , 以及 要 求 未 依 法 进 行 的诉
关 键 词 : 序 性 辩 护 ; 状 ; 善 程 现 完
中 图分 类 号 : 2 . 文献标 识码 : D9 5 2 A
文 章编 号 :0 4 6 5 2 1 ) 8 0 —0 4 —0 1 0 —1 0 (0 0 0 / 9 1 3 6
击 性 辩 护 。 无 论 被 告 人 在 实 体 法 上 是 否 有 罪 , 要 只 侦 查 机 关 、 诉 机 关 、 判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的 诉 讼 程 公 审 序 , 重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庭 就 会 严 法 作 出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诉 讼 结 果 , 司 法机 关的非 法诉讼 行 为 , 更重要 的是 它对保 护 被 追 诉人 的人 身权 利 和诉 讼 权 利 具有 十
分重要 的理 论 意 义和现 实意义 。但 现 实是 , 序性 辩护 不但 在我 国立 法 中规 定 不尽 完善 , 程 而且 在 司法 中几乎 没有被 真 正适 用 , 以亟 需进行 相 关的制 度性 建设 和 具体 的 实践 。 所
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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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 ・ 法制建设/ 00・ — 21 8 9
表 达 方 式 的程 序 性 辩 护 , 利 于 减 少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有 程 序 性 违 法 行 为 , 使 纠 正 程 序 性 违 法 行 为 与 当事 促 人 对 诉 权 的行 使 发 生 越 来 越 密 切 的 联 系 , 进 宪 法 促
予 排 除 等 , 程 序 方 面 进 行 辩 护 的 方 法 。 ] 我 从 [ 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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