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视野下检察环节的国家司法救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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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挪研讨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

中挪研讨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
救 助 ,突 出 了未 成 年 人 司 法 救 助 的 及 时便 捷 性 。
( 自新 华 网2 1 — 卜 0 摘 00 0 9) 重庆 出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 民事案件审判规程
为 探 索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保 护 新 机 制 ,重 庆 沙 坪 坝 人 民 法 院 以 《 合 国 儿 童 权 利公 约 》确 立 的 联 “ 成 年 人 最 佳 利益 为 首 要 考 虑 ” 作 为 指 导 原 则 出 台 了 《 成 年 人 民事 案 件 审 判规 程 》 ,未 来 未 未 在 审 理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抚 养 、监 护 、探 望 等 民事 案 件 中 ,未 成 年 人 最 佳 利 益 将 作 为 判决 的 重 要 依 据 。根 据 规 程 ,法 院 还 将 对 不 满 七 周 岁 的未 成 年 人 无 法 表 达 意 愿 和 感 受 的 案 件 ,或 者 法 院 根 据 在 案 证 据 及 材 料 难 以对 涉 案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利 弊 作 出 判 断 的 案 件 ,委 托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维权 机 构 完 成 访 视 报 告 ,并 将 其 作 为 法 官裁 决 参 考 资 料 。访 视 报 告 是 法 院 了解 未 成 年 子 女 成 长 环 境 和 福 利 状 况 的 书 面 材 料 ,该 报 告 的 制作 参 考 了 《 国 民 法 典 》关 于 社 会 调 查 方 法 的 规 定 以 及 台 湾 法 “ 法 ”关 于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或 福 利机 构 访 视 等 规 定 。 民 此 外 ,法 院将 在 留守 儿 童 、残 疾 少 年 、 “ 题 少 年 ” 等 ,或 父 母 残 疾 、有 恶 习或 刑 事 污 点 问 等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审 结 后 ,再 委 托 未 成 年 人 维 权 机 构 或 由法 院 专 职 考 察 员 定 期考 察 其 生 活 状 况 , 对 未 成 年 人 的权 益 保 障 进 行 社 会 延 伸 观 护 。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再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

再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The Jou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ye2021年第2期NO.2202总第75期Sum75再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赵佳晖李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内容摘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被害人时代”潮流、控辩平等构造的要求,被害人权益保护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

解决被害人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面临的立案困难、诉讼身份不明确以及追赃退赔效果不佳问题,提供区分诉讼性质、统一诉讼角色、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制度三条路径,有助于切实保障被边缘化的被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中图分类号:DF77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772—6057(2021)02-145-07“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业术语,而是犯罪类型化思维下的概念,简单来讲是指被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其典型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2206年2月,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从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两方面定义涉众型经济犯罪,即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①而本文所要研究的被害人,是准备启动或者已经处于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并受到犯罪侵害的人。

当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也随之出现并成为一项难题。

—、问题的提出2207年以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以给付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高价购买公司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再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返利,吸纳更多会员继续加入,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22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7人均构成组织、领动罪,依被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全市检察机关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

全市检察机关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

全市检察机关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全市检察机关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一、少捕慎诉(一)工作现状开展“少捕慎诉、权益保障”专项活动,2019年1-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逮捕案件524件906人,审结517件883人,其中批捕705人,不捕178人,不捕率为20.2%,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974件1741人,审结892件1594人,起诉1296人,不诉18.4%,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

两项数据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存在问题1.不诉率还是过于依赖危险驾驶等轻刑案件,一旦此类案件数量减少则不诉率必然下降。

2.公安机关强化慎刑意识,对于罪轻可能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逮捕,从案源上减少了不捕人数。

3.外地户籍犯罪人员逮捕率较高。

因不捕不诉前置风险评估程序需前期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接进行社会调查,此过程需大量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

二、认罪认罚2019年1-8月,全市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为50%。

市院会同公安、司法、法院等6家单位联合出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对值班律师、量刑建议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市公安局牵头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意见》也已出台。

(二)存在问题1.认罪认罚操作过程中,侦查机关参与度不足,没有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下一步可以牵头从侦查阶段开始,由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实现阶梯化、可操作化的量刑幅度,更加体现认罪认罚的效果。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精准度有待提升,目前我们在量刑过程中仍旧以幅度量刑为主,精准量刑也只是在部分的盗窃案件中,下一步在与法院充分沟通,自身总结提炼的情况下,提高量刑的精准度,以体现认罪认罚的价值。

3.户籍地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建议适用缓刑的,如何解决当地司法局不能在短时间内提供社会调查函及相关证明的情形,因为这会导致无法在量刑建议中提出缓刑,影响认罪认罚的效果。

4.县区院在具体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与县区的司法局进一步衔接沟通。

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对策分析

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对策分析


够 的, 还应 充 分领会 立法 的本意 。 依法 办案只 能算 是形式 上 的公 平 ,这种 形式 上 的公平 可能掩 盖实质 上 的不 公平 。在刑 事诉 讼 中, 部分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 被 申诉人 、 控告 人 、 害人 等 , 被 基于法 业 等 。从我 国弱势群 体 的整 体情 况看 , 主体 是社 会性弱 势群 体, 律知 识的 欠缺 、 家庭 环境 的影 响、 个人 身体 、 心理 、 智 的障碍等 心 主要 是 由于社会 原因 导致其 陷于弱 势地 位的 , 因此 , 当侧重 从 原 因, 应 不知 、 能或不敢 行使法律 上的救济 手段 , 不 也就无 法保护 自 社会 支持 的 角度 考虑 问题 。 身 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 如果检 察人员在 办案过程 中仅仅 是满足 ( ) 二 多数人 有较 强的相对 剥夺 感 于依 法办案 的形 式上 的公正 , 就会忽 略这类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从而 改革 开放 3 O多年来 , 国人 民的整 体生 活水平 得到 显著提 造 成 实质上 的司 法不 公。 我 高 , 是不 同地区之 间、 但 群体之 间和个人 之间生 活水平 很不均衡 , ( ) 强法律 援助 制度 建设 二 加 我 国 已经转 变成为一个 收入分配 差距较 大的 国家 , 基于 经济分化 完善法 律援 助机制 , 建立法 律咨询 制度 , 时为案 件相 关人 及 的社 会分化 也越来 越大 , 些人 的相对 社会 地位 下降 了, 一 引发 了 员提供法 律咨询 服务 , 案件 的审查 起诉阶段 认真做 好法 律援助 在 比较 严重 的相对 剥夺感 , 易引 发其对 社会 的不满 , 容 检察机 关在 的告 知, 强 对法律援 助机 构 的联 系 , 加 对符 合法律 援助 条件 的犯 罪 嫌疑 人 , 极做 好法律 援助 申请 的转交和 配合支 持 工作 。 积 ( ) 国对 于弱势群体 权益 的保 护相对 有 限 三 我 ( ) 大司 法救 助 力度 三 加 我 国党 和政府 一直重 视保 护弱势 群体 的合 法权益 , 但是 , 由 些 案件 中涉及受 害人经济 赔偿或补偿 , 由于证 据或诉讼 时 于我 国毕竟 是一个 发展 中国家 , 济发 展的水 平 不高 , 经 发展 经济 效 等各方 面 的原 因而未 能进入 诉讼程序 , 因此成 为不 捕 、 不诉 案 的压力还 很大 , 实际工 作中对于 弱势群 体的保护 和支持 还不 件 , 使受 害人 得不到 应有 的赔偿或 补偿 , 导致 致 由此产 生 了很多 的矛 是 很有 力, 相关制度 建设滞 后, 保障措 施跟 不上 , 一定程度 上难 盾 和上访 现象 。 其 中, 在 这 大部分 的受害 人系社 会弱 势群 体 , 因此 , 以满足 弱势群 体的 要求 。 检 察机关 应加 大对这 方面 案件 审查, 建立切 实可行 的救助 制度 , 二 、 察机 关保 障弱势 群体 的必要 性分析 检 切 实保障 其合 法权益 。 察机 关在处 理这类案 件 的过程 中 , 当 检 应 ( ) 障人权 、 建和谐 社会要 求检 察机 关保 障弱势群体合 重 点审查其 中的受 害人 的补 偿 问题 , 果确实 不能走刑 事诉讼 这 一 保 构 如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若干问题研究
点》 中提 出 , 有条 件 的地方 可 以试 点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补 偿 机制 。 2 0 “ ” 0 7年 3月 ,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已将 刑 全 事 被害 人 国家补 偿法 的立 法工 作纳 人 了下 一个 五年 计 划 。改 革开 放 三十 年 来 , 国经 济社 会 获得 了长 足 我 的发展 , 以预见 , 远 的将来 , 国将 顺 应 国 际社 会 刑 事 法治 发 展 的潮 流 和趋 势 , 定 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 可 不 我 制 补偿 方 面 的法律 。本 文主要 从 比较 法 的视 角 , 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基 本 问题 展 开研 究 , 望 为 对 冀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的 若 干 问题 研 究
贾学 胜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50 3 ) 暨 广 16 2
[ 摘
要] 对不能从犯罪人处或 通过其 他途径 获得赔 偿 的刑 事被 害人实行 国家 补偿 , 已成 为 国际 社
会较为通行的做法 。通过 比较法 上的考察和研究可 以发 现 , 国对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的理论根 据 、 各 补 偿对象 、 补偿条件 、 补偿范 围 、 资金 、 限度 、 定机 关等 问题 均有不同的认识 。在借 鉴各同规定 的 补偿 补偿 裁
21 0 0年 2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 学版
Hu nt s& S ca ce c sJ un lo ia nv ri ma ie i o il in e o ra fHan n U ies y S t
Fe 201 b. 0
Vo . No I28 .1
第2 8卷 第 1 期
险论、 公共 援 助论 等学 说 。 1 国家责任论 该理论 认 为 , 照 市 民与 国家之 间 的契 约关 系 , 民有 向 国家缴 纳税 收 的义务 , 国 . 按 市 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一系列司法改革和相关问题的建议,旨在推动司法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以下是针对该建议的10个要点:一、建议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强调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培养和法治教育的措施,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建议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议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措施。

三、建议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建议加强审判过程的公开和记录,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化,以增加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建议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审判建议完善刑事案件的审查审判制度,确保刑事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出加强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加强对辩护律师权益的保护等措施。

五、建议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建议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提出建立公安机关内部监察机构、完善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等措施。

六、建议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建议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七、建议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议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出加强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加大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等措施。

八、建议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议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提出加强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激励和惩戒机制等措施。

九、建议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建议加快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

十、建议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建议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出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优化司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等措施,以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的发布,对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3•【文号】中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二OO六年五月三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是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刑事法律援助体系:问题与前瞻

尚短 , 系仍不完善 。 体 我们应 当在遵循 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和借鉴主要法治 国家的经验 的同时 , 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进 对 行具 体分析, 以构建 比较完善的刑事 法律援助制度 。


刑事 法律援助 的性质
法律援助在英文 中称为 L glAd 在 日本和我 国台湾地区均称之为“ ea i, 法律扶助 ” 。南京国 民政府时期颁布的 12 年 95
的行为 , 转变为一种 旨在保障公 民权利得以行使和获得救济 的制度。对 于法定的法律援助来说 , 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 由国
家对需要法律帮助 的有经济困难 的贫 困者和其他社会弱者 ,免 收或者由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代理费用的法律保障行为和
制度 ; 而广义的法律援 助还包括法院 的诉讼费用 的缓交和减免措施, 这经常被称为司法救助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 区都
! :: . ! 丝
刑事法律援助体 系: 与前瞻 问题
吴放 铮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 上海 204 ) 02 0

要: 刑事法律援助是 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 援助体系并完善 , 规范分散 . 立法层次较低, 并且在微
观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 不利于刑事司法人 权保护 。 当借鉴主要法治 国家的经验, 应 制定我国的《 法律援助法》 构建完善的刑事 . 法律援助体系 , 加强对刑事 司法人权的保 护。 关键词 : 刑事法律援助 ; 刑事法律援助体 系; 法律援助法; 刑事司法人权
其他原因而使其在诉讼 中无法行使合法权利 , 则司法正义就无法实现 为了所有人均能平等地获得正义 , 国家有义务设立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来保障所有人的权利 。 我国《 法律援助条例》 3条也明确规定了“ 第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 国家始终是 =

棒棍下的救赎——从家暴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出发

得刑 罚 ,主 要 目的 是 为 r制 止 虐 待 行 为 ,于是 在 庭 审 的 心 理

由于我 国传统文化 的影 响 ,加上 我国对受虐儿童的人权 保 障意识的缺乏以及现行 的司法保护 机制上的严重不足 ,受 虐儿童的保 护现状非常不尽人意。
( 一 )现 行 立 法 保 护 的 相 对 滞 后
博弈 中一直处于攻击和 防守 的徘徊状 态 ,这一状况使法官很 难对一些事实做出准确判断 。 最后是判决难 。有 调研 发现 ,虐待案件绝大多数都是 以 调解或者撤诉结案 。尽管法律规定 了在某 此. 情况下可 以剥夺 父母 的监护权 ,但 实践操作 中 ,这样 的判决结果 很难 实现。 因为一旦剥夺 了父母对孩 子的监护权 ,受虐儿童 以后 的衣食 住行很难解决 ,这无疑将受虐儿童置于另外一个火坑 。
首先是立 案难 。虐待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 不 满1 4周 岁的儿 童是没有 独立 的诉 讼能力 的 ,侵权人 一般又 是其法定 代理人 ,被侵权人 的近亲 属一般不 会来法 院告 诉 , 所以法院受理虐待案件 的非 常少。就算有其近亲属告诉 ,但 由于很多情况下 自诉人 提供 的证据达不到立案 的标准 ,无法 证明伤害 的事实存 在。公诉 案件也同样如此 ,只有符合 了要 求才能予 以立案 。然而事实上 ,对于儿童受虐案件 ,证据往 往 比较匮乏 ,甚至 在性 虐待的案件 中,有些儿童根本不 知道 自己受到 了伤 害 ,于是 很多儿童受虐案件被挡在 了冰冷 的程 序前 。 其次是庭 审难 。一 是庭审 中证 据认 定难。 自诉 案件 中,

( 二 )司法 实践 运 行 的 相 对 保 守
第一 ,缺少受虐儿童人身安全保护 的替代性监护制 度及 专 门机构 。调研发 现 ,就算 是受虐儿童 已经致残 ,法 院也没 有取消父母 的监护 权。虽说 按照相关 的法律规定 ,受虐儿 童 除 了父母之外 ,还 有近亲属等可 以监护 ,但如果他们都 没有 能力或者 不愿 监护 ,就只能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或 未成年人住所 地居 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承担监护 职责 ,可 是 ,这些组织 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 门人员 ,不具备 实际监 护能力 ,这对 于受虐儿童的保护显然也是无效 的。受虐儿童 没有 专门的保 护机构 ,只能呆在原来 的生 活环境 ,继续 承受 着煎 熬。 第二 ,缺乏受虐儿 童国家救 济制 度。受虐儿童是被害人 中的特殊群体 ,其 以后生存 、生 活的所有 经济来源可能就是 那个 施虐者 。如果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 ,那 么他 ( 她 )也等于 将 自己或者家人陷入 了另外 的地 狱。尽管 中央政法委等八部 委下发 了 《 关于开 展刑事被 害人救助 工作 的若 干意见 》 ,但 其 中没有 明确未成年被 害人 的救 济责任 、条件及标准 ,而且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及 司法 资源的限制 ,实践操作 的标准及成 效也相 差甚远 ,大部分地 区只有 民政 部 门进 行适 当的救 济 。 救济 的方式也 比较单一 。 二、建立我国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的基本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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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视野下检察环节的国家司法救助研究
发表时间:
2016-12-12T16:09:20.5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20期 作者: 陈夏莲 黄山钟
[导读]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三明 3655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更好地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
代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精髓。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更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人权。本文论述在人权保障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现实困境及解决途径等方面作
一些探讨,实现检察环节司法救助。

关键词:人权保障;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体现国家关怀的抚慰性、救济性措施,是国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予以一次性救助的制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一、健全司法救助切实保障人权的必要性

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精髓。当前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
实保障人权。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案件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
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
“赢了官司,输了生活”,相对剥夺感增强,进而引发当事人反复申
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削弱了司法权威,也极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我国对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
晚,确立的时间不长,其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具体操作中难以统一,体系不完备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上存
在着诸多缺陷,而导致了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救助作用的发挥。因此,现有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
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

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现实困境

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救助覆盖面过窄、救助对象不够明确、救助工作不够规范、救助资
金不够保障到位等问题。

(一)司法救助资金无法及时落实到位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定救助资金由地方各地财政保障,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平衡,和对于司法救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地方司
法救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进而影响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平衡,制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推进。

(二)司法救助无法及时及时启动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确规定了对被害人请求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并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但对于相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否主
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有些办案部门即使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的被害人,也不太愿主动去启动国
家司法救助程序,这就导致部分被害人没能及时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效果。

(三)司法救助与息诉罢访关系无法界定明确

有些地方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息诉罢访的一个手段,在处理某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国家救助申请时,要求与申请
人达成息诉罢访协议,才肯支付国家司法救助金。这种将息诉罢访作为获取国家司法救助前提的做法有违国家司法救助初衷,也不利于树
立司法公信力,不利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三、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方式

(一)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人权

一是合理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使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是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明确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三是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救助程序,建立救助公示和公开制度;四是强化司法救助保障工作,在
政府主导下,确保司法救助资金有保障、使用有规范、救助有实效。

(二)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保障

国家司法救助机具备了相关实施细则,对地方各级财政如何保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落实到位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救助资金来源、拨款
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所需的资金都能在第一时间给予拨付。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
政府应当成立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定期检查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救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单
位、部门予以通报。此外,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力度,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在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将国家司法救
助经费作为一项内容,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高效开展

(一)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内部协调机制明确了检察院的内部分工和工作程序,但实际工作可能会出现多个部门救助同一案
件、救助标准不一、把关不严等问题,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协调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定期
进行信息沟通,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救助工作信息平台。办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履行告知权利的义务,受理和具体办理由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其他办案部门可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提供信息,不给出当事人是否给予司法
救助的意见,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检察机关能够统筹协调,把国家司法救助金用到所需之处,及时缓解当事人之困,提升检察机关的
权威性、公信力。

(二)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外部联合救助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属于辅助性救助,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将司法救助的经济
救助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助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人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
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通过信息共
享,实现政法各单位救助工作衔接互补和救助标准统一,防止重复救助和相互推倭扯皮。

(三)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财政部门支持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将其纳入财政预算,设
立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同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和动态
调整机制。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资金的,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建立国家司法救助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纳入可救助对象,希望通过救助能够有效解决缠访缠诉、当事人久诉不息、反复申诉
等疑难问题。由于有的当事人期望过高,有的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有过错,给予救助是有过错的表现,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司法救助风险
预警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是否给予司法救助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通过反复讲道理,做工作,签定息诉罢访书后再给
予救助,防止继续缠访缠诉,失去救助的意义。针对本地信访人较多息诉压力大、信访人喜欢攀比、喜欢扯皮等实际情况,采取签定一份
保密协议书方式,即双方协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具体金额不得向其他信访人泄露,避免有些拿到救助后,以救助金额不同为理由,继续
缠访、闹访,仍不息诉的现象发生。

作者简介:

陈夏莲(1991-),女,法学本科,现为沙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干警。

黄山钟(1977-),男,法学本科,现为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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