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与变更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丰富)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期索赔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施工方遂向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的,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自身管理不善是延误的主要原因。
首先,关于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若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材料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材料供应不及时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关于天气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则施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中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争议案例探讨

建筑工程合同法中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争议案例探讨案例:工程变更与索赔争议的解决事件背景:200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一个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应在2010年10月完成。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
具体细节:1. 2009年6月,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B公司提出要在原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办公楼的一层。
由于这是工程的变更,A公司同意了这个请求,但要求B公司支付额外的费用和延期工期。
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
2. 2009年7月,B公司再次提出变更请求,要求将办公楼的外墙材料从玻璃改为石材。
A公司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工程变更,需要重新评估工期和费用,因此拒绝了请求。
B公司对此非常不满,认为A公司拒绝变更请求违反了合同条款。
3. 2009年9月,A公司向B公司索要工程款。
然而,B公司认为工程进展缓慢,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拒绝支付工程款。
A公司认为这是B公司不合理的拖延行为。
4. 2010年1月,工程进展仍然缓慢,B公司的拖延行为导致工程延期。
A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B公司赔偿延期所产生的损失。
B公司拒绝赔偿,并认为工程延期原因是A公司管理不善。
律师的点评: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变更和索赔问题是较为常见的争议。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以下是我对各方主张的分析和建议:1.对于B公司提出的办公楼增加一层的变更请求,A公司同意变更,但要求支付额外费用和延长工期是合理的。
因此,双方应该重新协商费用和工期,并在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合同。
2. B公司要求将办公楼外墙材料变更为石材,A公司拒绝的行为合理。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变更若涉及到工程的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评估工期和费用等相关条款。
因此,A公司有权拒绝该变更请求。
3. A公司向B公司索要工程款,B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是合理的。
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测,并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来解决质量争议。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索赔案件也逐渐增多。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向合同对方主张索赔权利的一种行为。
施工索赔通常涉及工期延误、工程变更、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索赔程序以及解决方式。
案例分析案例描述某城市某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负责某小区的建设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恶劣和工程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工程进度出现了较大延误,建筑公司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索赔款。
索赔原因分析不可抗力因素首先,建筑公司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可抗力在建设工程中是一种常见的索赔原因,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以及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因素。
工程设计问题其次,建筑公司认为工期延误还与工程设计不合理有关。
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施工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问题,工程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索赔程序主张权利:建筑公司应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并解释索赔的原因和依据。
鉴定评估:开发商有权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对索赔要求进行鉴定评估,确定索赔的合理性和金额。
争议解决:双方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索赔争议。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平等地讨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仲裁: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功,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通常相对简便快速,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选择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程序相对较为复杂,但是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本文通过某案例的分析,详细探讨了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索赔程序以及解决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尽量在施工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避免索赔纠纷的发生。
工程合同变更索赔案例

工程合同变更索赔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异常复杂,导致原定的设计方案无法实施,必须进行设计变更。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及时与乙方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设计变更的要求。
乙方根据新的设计要求,重新编制了施工方案,并计算了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成本。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变更:1. 工程量的增加: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了10%,相应的工程造价也增加了1000万元。
2. 工期的延长:受设计变更影响,工期需延长3个月。
3. 材料费用的调整: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需要使用更高标准的材料,材料费用相应增加500万元。
4. 人工费用的调整:由于工期延长和工程量增加,人工费用相应增加300万元。
在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变更协议,并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
合同变更协议明确规定了变更后的各项条款,包括增加的工程造价、延长的工期、调整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等。
在执行新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发现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实际成本超出了预期。
为此,乙方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补偿超出预期的成本。
甲方对乙方的索赔请求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
最终,甲方同意了乙方的索赔请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索赔款项。
此案例中,甲乙双方在整个合同变更与索赔过程中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和合作精神。
甲方在遇到问题时及时与乙方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乙方在面对困难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变更和索赔请求。
双方通过协商,公正客观地处理了合同变更与索赔问题,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 案例七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期索赔:a。
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b。
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2.费用索赔:a.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14×234=3276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小计:4 214元b。
窝工人工费:扎筋35人×20。
15×14=9873.50元砌砖30人×20。
15×3=1813。
50元抹灰35人×20。
15×4=2 821。
00元小计:14 508。
00元c.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
81元d.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
00+517.81)×15%=2885.9775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
81+2 885.97)×5%=1 106。
29元经济索赔合计:23 232。
案例分析(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案例分析(五)[案例1]背景:为了实施某项目的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未投保工程一切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工程师提出补偿要求,并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和证据。
施工单位认为遭暴风雨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补偿要求包括:(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2)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3)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承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4)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损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问题]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什么原则分别承担?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应如何处理?[案例2]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合同。
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 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土方工程于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为9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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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三、分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 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背景: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地下一层,地 上十六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 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 有五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12年6月2日提交投标 保证金,开标会于2012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 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返还投标保证金。经综合评选,最后确定第 2家施工单位中标。
投标保证金。
2.第4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退回投标保证 金。因为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无权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4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应没收投标保证 金。因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如撤回,招标单 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A420200 投标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第5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问题】 1.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 担连带责任。 2. 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1、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和索赔报告
2、索赔的内容:工期和费用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例:(1)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 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2)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 明: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承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 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 得少于20天;
3、征地工作未完成,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4、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5、开标会应由招标人主持,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6、资格审查在投标前或投标后进行,公正人员无权对投标人进行审查; 7、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受权委托的应有正式的委托书。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0、评标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2/3; 11、重点项目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定书面合同; 13、签定书面合同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有: ①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 ②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
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条件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 (1)成立招标小组 (2)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 (4)投标单位资格审查(5)发放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7)接受投标文件(8)开标(9)评标 (10)确定中标单位(11)发出中标通知书(12)签合同
1A4202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中分包合同应用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 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