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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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孕产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保健管理制度孕产保健管理制度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孕前保健体系。

孕前保健是孕妇在怀孕前期接受医疗健康检查,进行身体体检,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和生育准备情况,及时发现慢性疾病、遗传病等高危因素,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高怀孕成功率,降低孕产风险,增加母婴的健康指数。

二、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

孕产期保健是孕妇在怀孕期间接受各项产前检查,定期进行产检,进行孕妇病史、家族史、遗传史等的汇总和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产前护理方案,对孕妇进行全面的身体和心理护理,强调孕妇的营养补充、体力锻炼、心理疏导等,增强孕妇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孕产风险,确保母婴的健康平安。

三、建立健全产后康复保健服务机制。

产后康复是孕妇分娩后进行产后康复恢复期,注意休息、合理膳食、均衡营养、防止产后感染、促进产后伤口愈合,有效减少产后出血、继发性感染等并发症,加强母婴关系的亲子互动,建立母婴的亲近感,促进母婴的身心健康,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和谐。

四、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普及。

孕产妇健康教育是指对孕产妇和家属进行相关孕产知识的传授,提高他们的孕期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预防和避免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促进孕妇的身心健康,增加母婴的健康幸福指数。

五、强化孕产保健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孕产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是非常关键的,需要有严格的落实和监督机制,保障各项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确保产妇得到全面的保健服务,维护孕产妇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孕产保健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孕妇的生育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新生儿死亡率,促进母婴的健康,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建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健康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孕产保健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促进孕产妇的健康和母婴的安全,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孕产保健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实施和执行的监督,全面提升孕产妇和母婴的健康水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孕期和产后的妇女制定的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孕产妇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记录妇女的个人和家族病史、孕产期检查结果等信息,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保健建议和处理。

2. 孕妇产前检查:提供定期的孕妇产前检查服务,包括体格检查、血液检查、超声波检查等,以及必要的疫苗接种、心理健康评估等。

3. 孕妇体重管理:制定针对孕期的体重管理指导,合理控制孕妇的体重增加,防止孕期过度肥胖或营养不良。

4. 孕妇营养与膳食补充:提供孕妇营养指导,包括合理的膳食结构、膳食摄入的营养素要求,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剂的使用。

5. 孕妇运动与休息管理:指导孕妇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和休息,促进身体健康和心理舒缓。

6. 孕期妇女常见疾病筛查和治疗:定期进行孕妇常见疾病的筛查,如孕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及时诊断和治疗,以确保妇女的健康。

7. 分娩和产后护理:提供安全和人性化的分娩和产后护理服务,包括助产、产后复查、乳房护理、心理疏导等。

8. 产后康复:为新妈妈提供产后康复指导,恢复身体健康和减轻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还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医疗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细化和实施。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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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一、孕期保健(一) 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6、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三)孕中期(孕13—28周)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

2、辅助检查:(1)孕16—24周建议B超筛查胎儿畸形,主要诊断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四肢严重短缺、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致命畸形,发现畸形者,及早终止妊娠。

(2)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师应当劝其在孕20周时到上级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诊断。

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②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④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⑤年龄>35周岁的;⑥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孕24—28周建议糖尿病筛查。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5、对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产前保健,进行CD4细胞等HIV相关检测,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行阻断治疗。

(四)孕晚期(孕28周后)1、常规产前检查,注意有无下肢浮肿、静脉曲张,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必要时复查肝功、肾功,B超及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高危孕妇确定分娩地点,动员住院分娩。

5、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6、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7、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让孕妇充分了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和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自觉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产时保健做到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重点监护,发现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保健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8)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即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

(9)HIV感染孕妇由其家属及孕妇本人在知情情况下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按照《山东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操作。

三、产褥期保健(1)分娩后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出院后3天内、产后14、28天各产后访视一次,如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3)访视内容:①产妇: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切口,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

②新生儿: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4)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

(5)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对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第六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高危妊娠应在《孕保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轻、中度高危妊娠由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诊治。

4、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

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5、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6、督促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医疗保健机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并督促住院分娩。

7、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

如有困难,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

8、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产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

第七条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表、簿、卡的使用1、《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发现怀孕妇女进行建册管理,《孕保册》由孕妇本人保管。

孕妇携带《孕保册》自愿选择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由检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住院分娩时将《孕保册》交接生单位填写分娩记录;分娩后由产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由产后访视机构填写《孕保册》产后访视记录。

产后42天,产妇应携带《孕保册》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后留存,转送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围产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由发现高危孕妇的单位填写,于高危孕妇失访后转送孕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于高危孕妇需要转诊时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

4、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孕保册》的发放、运转。

2、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系统保健与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并进行质量检查。

3、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4、积极开展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管理,确保筛查质量;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5、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6、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和监测工作;对妇幼卫生年报上报数据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1、严格执行《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早孕妇女建立《孕保册》,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孕妇住院分娩,负责产后42天检查并回收《孕保册》。

2、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的抢救。

4、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助产技术业务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和检查。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保册》的核实、统计,定期总结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保册》,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以及高危孕妇的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负责产后访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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