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沪卫规〔2021〕22号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并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第三章机构审批第四章人员审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沪奉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11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制订的《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力争使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包括来奉人员孕产妇)均享有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孕产妇的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48号)等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探索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全覆盖管理网络,以“网格化”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部门合作优势,及早发现孕妇并及时纳入孕产期保健服务网络,切实保护母婴安全,进一步控制本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建立以镇(开发区)管理为基础,部门密切合作,全区医疗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孕产妇保健管理网络。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工作网络,切实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
(一)各镇(开发区)1、加强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科室与专人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网格化”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对孕产妇保健实行居住地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
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2.11
•【字号】沪卫疾妇〔2012〕62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62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市妇女保健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我局在原《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沪卫妇基〔2002〕10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组织修订《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现已经2012年第21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将
文件转发至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并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下发〈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0号)同时废止。
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2005年9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早孕建册(孕12周内):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查、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化验: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梅毒筛查(当天出具报告)二、产前检查:孕妇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后,从孕16周开始,自行选择到准备分娩的(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网上查阅),进行产前检查。
1、一般正常孕妇孕期检查9次,检查项目纳入生育医疗费补贴。
具体如下:第一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血型(ABO、Rh)检查●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二对半●肾功能●心电图●淋球菌培养●脱落细胞学检查●B超第二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心多普勒听诊第三次检查(24-30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糖尿病筛查●梅毒筛查(早孕未筛查者或可以感染者)●尿常规●营养咨询第四次检查:(30-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胎心多普勒听诊第五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B超第六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第七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胎儿监护第八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B超第九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胎儿监护2、高危孕妇在上述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主,保健与医疗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为母婴保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教育、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执行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宣传、教育、科研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八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保健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儿科)医院和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十条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根据各自职责,从业务上指导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
区、县妇幼保健所从业务上指导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本地区孕产妇、婴幼儿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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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 2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3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4第三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6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6二、孕妇健康管理--------------------------------------- 17三、场所及设备基本要求------------------------------------ 21四、人员及配置基本要求------------------------------------ 25第四部分质量管理-------------------------------------- 28一、评价指标--------------------------------------――――28二、质量控制--------------------------------------――――29三、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30四、专业培训--------------------------------------------- 36第五部分信息管理-------------------------------------- 37第一部分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上海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规范: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网络建设: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网络、重点孕产妇管理网络和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网络。
(三)技术管理:组织建立以妇产科、新生儿和妇幼保健为主的多学科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四)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并规范管理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五)质量管理: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包括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
(六)监督管理: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一)贯彻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挥网络作用:巩固本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三级网络,做好各级机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网络服务与管理效能。
(三)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同级专家组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推广适宜技术。
(四)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
(五)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制定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宣教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管理:对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应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质控;建立信息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完成卫生部妇幼卫生监测相关信息上报和专项调查的信息收集等工作。
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人员进行培训。
(七)调查研究:针对孕产期保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申报和实施公共卫生项目及各级课题的研究。
(八)保健服务:结合孕产妇不断增长的保健新需求开展保健服务,如孕前咨询、心理、营养门诊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孕前保健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情监测、早孕建册、妊娠风险预警初筛、孕妇随访和产后家庭访视等工作;及时收集、记录、上报相关信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培训、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二)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医疗机构”)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协助开展孕情监测;规范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设置孕妇学校、产科门诊、产科病区、分娩区以及新生儿区,提供健康教育、产前检查、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住院分娩、孕产期疾病防治、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做好重点孕妇管理和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管理和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上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2、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为下级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并承担重点孕妇的转诊和会诊等工作;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孕产妇;加强对怀孕妇女重点监护,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应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
3、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应当按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接受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和转诊,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做好会诊、转诊和抢救的各项记录、报告和管理;组织疑难和危重病例讲解、分析,举办讲座等业务活动,帮助对口区县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
4、产前诊断中心: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提供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接受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助开展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育龄妇女到门急诊就诊时,首先应当排除怀孕可能;对在内外科等非妇产科就诊的孕产妇须请妇产科医生会诊并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在向所属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信息的同时落实追踪管理。
第三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全程系统保健服务。
目的在于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胎儿发育的大小环境,维护孕妇身心健康;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预防不良后果的发生;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附件1)。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服务是为准备妊娠的夫妇在怀孕前4~6个月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其目的是使妇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怀孕,预防和减少影响妇女健康和妊娠的不利因素,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内容包括:1、健康教育与咨询:通过面对面咨询、讲座、宣传单、录像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孕前保健的基本知识,并介绍孕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及流程。
2、孕前医学检查:重点了解是否患有影响生育/不宜生育和影响后代健康的相关疾病。
(1)询问病史:包括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生育的疾病史及家族史等;(2)体格检查:包括对男女双方全身体检,尤其是生殖系统的专科检查等;(3)常规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血糖、血脂、肝肾功能、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阴道分泌物、B超等;(4)特殊检查项目:如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TORCH筛查),乙型肝炎病毒、淋病、梅毒和艾滋病筛查,妇科内分泌测定、甲状腺功能检测等。
3、健康状况评估(1)对未发现异常者,进行孕前一般心理和生理保健指导;(2)对有不良因素暴露史(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者,建议其改善或避免不良的生活、工作环境后考虑生育;(3)对有不良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或有重要脏器疾病、传染性疾病(包括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性疾病)等特殊人群需转遗传咨询门诊或相关专科门诊,明确诊断、进行治疗和指导,提出是否适宜妊娠的意见。
4、健康指导(1)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必要时建议补充叶酸、口腔检查与矫治牙病、疫苗接种等;(2)指导适宜的避孕方法,选择适宜受孕时机和监测排卵的方法;(3)介绍早孕症状以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及早进行早孕建册,落实孕期保健。
(二)孕早期保健孕早期保健服务是对妊娠13周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其目的在于预防有害/致畸因素对胚胎的影响,及早发现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内容包括:1、孕情监测:通过孕情监测网发现孕情,及时上报(填写“孕情卡”或“孕情上报单”),并指导孕妇及早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以下简称“孕册”)。
2、早孕建册(孕册)与妊娠风险初筛(1)确定孕周;(2)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3)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及妇科检查等;(4)辅助检查:血、尿常规及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艾滋病筛查;(5)妊娠风险初筛:按《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附件2)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初筛,筛查结果阳性者(即筛查时有任何一项指标与《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中相符者)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转诊,并做好专案管理,落实随访。
3、健康教育:(1)孕早期主要生理变化和胚胎发育特点;(2)营养、心理、口腔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咨询指导;(3)孕早期异常情况的识别及疾病预防知识;(4)确定分娩医院以及规范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意义。
(三)孕中期保健孕中期保健是指对妊娠13周-27周末的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