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该案一审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这一“停止侵害”判令引发业界争议,有观点认为在著作权案件中,对于已构成全新作品的演绎行为,法院要审慎地适用禁令。本文作者对“停止侵害”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一观点能给业界带来思考。

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诸如录音录像制品停止出售、原创书籍停止传播、电视剧停止播出等以“停止侵害”为诉讼请求及审判结果的判例大量涌现,引发了行业人士、法学人士及公众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停止侵害”作为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具有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不具备的现实意义。基于著作权的“准物权”性质,可以认为,权利人“停止侵害请求权”是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自然产生的请求权利,从适用逻辑上来看,不应以“严格限制”为基调要求仅在条件充分具备且十分苛刻的前提下才能以“停止侵害”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应该默认“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利之于权利人自然存在,且只有在特定阻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才可排除该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著作权既有成果的充分保护以及对侵权者利益实现的有效遏制共同作用,是推动创新及促进创意繁荣的必经之路。

法律规定明确

“停止侵害”,是指阻止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侵犯的情形,其基础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停止侵害”作为物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其存在是基于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因此,引发“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直接动因是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权利基础则来自于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

在法学通说中,著作权被普遍视为一种“准物权”,因此当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为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抑制侵权行为损害的扩大,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关于“停止侵害”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责任方式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适用引发争议

对于“停止侵害”在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限制,学界有不同看法,持严格限制观点的核心基础主要在于:第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应该与“有形物”区别而不宜造成创新的垄断;第二,采用“停止侵害”的做法在很多情形下可能造成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对“停止侵害”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

就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作品,其本身的确因智慧财产的特征而具有一定的“无形性”,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应以“财产性”为依托,而不以财产的“有形”或“无形”为区割。其次,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确系智慧创作的成果,但著作权对于其客体的保护并非基于对作者思想的保护,而是对于作品具体独创表达即有形成果的保护,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经验从未忽视这一问题,并始终充分注重对于创新垄断的防范,在这一前提下,以“停止侵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会导致创新的垄断或阻滞创新的持续发展。

就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保护公共利益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的基础态度,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迫使权利人对个人合法权利进行让渡,前提是对“公共利益”有明确判断,核心是将“公共利益”与“侵权方的个人利益”进行区分。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仅仅体现在侵权方为了实施侵权行为而投入更多的成本或取得更高的收益,显然这种情形并不能认定为基于侵权方的侵权行为而创造了更有价值的公共利益;相反,此类情形应该受到法律更加严格的约束和更加严厉的打击,这是因为促使侵权方以违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通常就是获取丰厚的收益。

此外,笔者认为,就目前著作权法的立法情况及司法实践而言,法律已经通过多重手段寻求在保护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与尊重创新及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需要注意的是,类似于思想与表达的边界区分问题,这些制度的实施同样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率先着重解决的问题。如果被控侵权方在这些问题上进行有效抗辩,则可能导致对侵权认定的整体否定,更无从谈及是否采用“停止侵害”作为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了。

充分保护原创

笔者认为,对于“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合理性的充分认可,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尊重。著作权本身作为权利人拥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基于法律确定下来,相对而言更失去了天赋人权的意义。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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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将有利于促进公众的创新热情;从对智慧的尊重而言,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更是社会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支持。笔者认为,部分观点将著作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仅仅解读为通过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认可激励公众的创新热情,这种论断是片面的。所谓激励,还有另一层更重要的意味——令侵权者无利可图,以激励原创及提升创新水平。试想,如果对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成果”及侵权利益不加遏制,任由侵权行为人基于其侵权行为大收渔利,那么更多的人将怠于创新,投机取巧,以侵权方式谋取收益——因为这极有可能通过更低的成本和努力在短时间内创造更客观的现实利益,这无疑将为创新的发展设置严重阻碍。

此外,“停止侵害”具有区别于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独特功能。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不仅“停止侵害”一种,还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有观点认为,鉴于立法上存在多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空间,而“停止侵害”看来似乎又是最严厉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那么就应该顺理成章地以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首选,在适用条件充分具备且其他方式无法达致效果时方可选用“停止侵害”这一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细节,那就是在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停止侵害”似乎是唯一一项可直接达致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备选方式,其他诸项则更侧重于强调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侵权后果已经酿成,权利人在无可奈何之下主张的补偿性或恢复性请求,而事实上这种恢复性请求通常并不能达到权利人获得完整补偿或权利恢复的效果。

另外,“停止侵害”比赔偿损失更能维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尊严。有观点认为,考虑到“停止侵害”需慎用,那么在更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权利人给予适当补偿替代“停止侵害”的判令。笔者认为,在排除前述法律制度基于公共利益对于著作权权利人的部分权利让渡情形外,泛泛地采用赔偿损失替代“停止侵害”,则无异于强买强卖。权利人对于其自身权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意义不仅在于实现其作品的商业价值,更重要的是权利人有权依据其个人意志选择如何安置、分配其所拥有的作品权利。比如,一部文学作品的创作、诞生倾注了作者的大量精力及心血,是作者创作智慧的结晶。面对将文学作品通过改编、摄制的方式搬上荧幕的机遇,在经济利益权衡之上,很多时候作者会充分考虑如何选择适宜的合作方,如何在充分保障作品原貌和主旨的前提下打造优秀的影视作品,为此甚至不排除作者放弃更高的酬劳而选择更加青睐的合作方的情形,这里强调的就是作者的自由选择及缔约意志。毕竟在民事法律维度上,自愿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教辅产业的版权纷争

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既具有复杂的行业背景,又涉及巨大的市场利益。 因此,对两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十分必要。本文作者长期关注教材与教辅的市场发展,从法律属性、国情背景和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对两者的版权纠纷进行了研究,以期对促进教辅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教材出版社和教辅出版机构的版权纠纷,已成为出版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众所周知,教育出版是出版业的支柱产业。据《全国新闻出版物基本情况》统计,2012年,中小学教材总规模为203亿元,2013年和2014年市场规模更大。因此,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对整个出版业影响深远。那么,两者纷争的焦点是什么?又该如何化解频频发生的版权争议? 教材教辅存在版权争议 认为,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有三点,即教材出版社是否合理维权,侵权标准如何界定和授权费用是否合理。 第一,教材出版社是否为合理维权?部分教材出版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出版社承担,教材不再是公共产品。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出版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不过,业界也有观点认为,教材出版社不应维权,其理由如下:首先,国家对中小学教材已经有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出版业是特许经营,中小学教材的准入更为严格。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材是指定性出版。1999年后,教材出版虽然从国定制(统编)向审定制(多元)转变,但在2006年,教育部即停止了新教材的送审。目前,教材出版远没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格局;我国著作权法对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有法定许可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购买规定规定合同

版权购买合同 立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公司名称(个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取得乙方插画作品(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插画)独家拥有版权(全球范围内)以及独家使用权。现双方欲就版权的细则达成以下的协议: (1)甲方获得插画的独家永久版权及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权,全权使用该插画在任何媒体,数字,文字文件中的使用权。乙方仅拥有该插画的署名权。 (2)甲方欲向其购买版权及使用权。经双方同意,该插画版权转让,甲方支付总额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予乙方作为取得该插画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版权以及使用权。双方同意酬金须于本合约书签署日起计__5__天内支付。 (3)乙方保证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不会将该插画在任何地方使用。 (4)乙方宣称并无亦不会授权任何第三者享用甲方的部份或全部授权。

(5)乙方保证该插画为原创,并无抄袭及侵占他人版权。若有任何关于抄袭及版权的法律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保证并无把上述权利用作任何借贷或抵押之用,或牵涉于任何财务安排及法律纠纷之中。倘甲方因行使或处置上述权利而蒙受任何经济的损失,乙方同意承担一切的后果。 (7)甲方可自由使用、处置、转让或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及自行与第三方订立任何条款。除此之外,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向第三方收取任何报酬或利益,与乙方无涉。 (8)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与第三方订立任何条款导致甲方无法自由使用上述权利或于行使上述权利时受到任何限制或约束,或导致甲方须向乙方或第三方缴付除本合约书内第(2)条条款所订的酬金以外的任何费用、金额或负上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9)乙方同意倘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获授的权利,甲方可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务以保障及维护上述权利。乙方必会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以维护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及独有性及在甲方的要求下提供一切必要及合理的协助。包括签发有关的授权书予甲方,俾使甲方可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利及证明其为上述权利的独家及合法的版权人。 (10)本合约书的内容必须保密,不许外涉予任何第三方。倘任何一方披露本合约书内任何保密内容予第三方,此举被视作违约论。违约方须承担一切的后果并赔偿另一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11)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本合约书内的任何条款,并予接获另一方的通知要求履行有关的责任三十天后,仍没有作出任何补求,将被视作违约论。违约方须承担一切的后果并赔偿另一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12)本合约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若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约书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的排他性司法管辖。

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薛华克与燕娅娅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辖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华克。 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娅娅。 被上诉人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邹来坤,系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9号。 上诉人薛华克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知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因事实上被告邹来坤未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作品,其非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依虚开的销售发票列邹来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管辖联结点不能成立”,并以此认定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说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邹来坤实施了销售行为有事实依据,即邹来坤经营的杭州西湖区文坤书店于2010年3月30日,为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开具了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上诉人薛华克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与邹来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邹来坤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对管辖权问题的裁定超越了其审查范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被上诉人邹来坤与刘建林的关系、以及其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确认,认为邹来坤为刘建林代开发票,邹来坤非本案利害关系人。上述问题均系实体审理范畴的问题,不能仅依据法院单方面的调查就可以认定,且对上述问题的认定,是一种变相判决,变相地驳回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邹来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违背审判的基本原理。因此,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是错误的。请求本院裁定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分别向薛华克、邹来坤,以及实际向薛华克提供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刘建林作了调查。邹来坤、刘建林对该图书的来源作如下陈述:薛华克的学生来刘建林经营的书店购买《山上山下》燕娅娅油画作品,因刘建林处并无该书,故刘建林根据其要求在网上订购。购得后,由于刘建林没有发票,被上诉人邹来坤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发票。 在二审期间,本院传唤上诉人薛华克、被上诉人邹来坤,以及案外人刘建林到庭进行调查。 上诉人薛华克向本院提交其委托代理人张闻起、吕璎向刘建林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刘建林在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作为证据。在该调查笔录中,刘建林所陈述的购书经过与其在一审期间的陈述一致;淘宝网上的购书记录证明:刘建林(买家名为“黄河一刀”)向北京的“轻舞飞扬5168”,真实姓名为姜计民的卖家,于2009年12月16日购得本案所涉的燕娅娅油画作品。 刘建林虽未到庭,但其通过被上诉人邹来坤向本院提供其在淘宝网上的买家姓名及密码供法院核查。 被上诉人邹来坤对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两份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中,薛华克将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邹来坤列为共同被告,并以邹来坤所经营的书店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期间对薛华克、邹来坤等人所作的调查,邹来坤并未实际销售涉案图书,而是根据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了购书发票;而刘建林经营的书店也并未实际销售该书,而是根据薛华克的要求,从网上、北京的卖家处购得涉案图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真实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处所。本案中,邹来坤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其是应刘建林的要求代其开具,并未真正销售涉案图书;上诉人薛华克提交的发票虽然可以证明一定的销售关系,但也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才能证明客观事实。因此,不能仅根据发票确定侵权行为,并以发票的开具者、但并未实际销售涉案作品的邹来坤的经营地址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且,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任何买家均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版权许可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版权许可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根据的规定,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有以下三个途径: 1、调解。发生合同纠纷,任何一方都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2、仲裁。发生著作权合同纠纷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著作权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诉讼。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版权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依《合同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违约责任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立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当对其违约行为负责。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全面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但继续履行也有限制,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范围可以包括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的责任形式。同时,《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版权-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自作品产生之日开始,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有的人不理解,既然都自动有了著作权,为何还要进行版权登记呢?版权登记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之所以著作权人要进行版权登记,大多都是因为可以在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证明。版权登记还是非常重要的 版权登记的流程 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 2、打印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文件提交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 3、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5、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6、版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定是否需要补正 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版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作品著作权: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作品样品图、作品创作说明书; (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供); (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3)源代码(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30页且每页50行(总共3000行),如果全部源代码不足3000行的应当提交全部源代码); (4)设计说明书或操作说明文档(一般10页以上);

(5)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版权登记办理时间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精选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随着我国软件的创造、创新能力极大提升,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率在近年不断地升高,大部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都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对复制、盗版软件的授权不清晰,导致在无意中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侵权企业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往往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此举将会对侵权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尤甚。此类侵权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追究。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我们先来讲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标准: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使用行为,而且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都应视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到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时,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源程序、文档以及与之对比的原告的源程序、文档;

版权-著作权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著作权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呢?著作权人面对著作权纠纷时,往往因为不知道该去哪里起诉而苦恼,下面来看看著作权案件管辖确定的问题。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实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防范抄袭,有效抗辩,技术融资、入股,想要申报重点项目获利等等就需要做好版权登记,汇桔网是个好帮手,把控商家资质,严格筛选优质商家,提供品质服务,24小时客服在线咨询,不漏下您的每一次提问。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

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都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申请著作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那么其中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0”和“1”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 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 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 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 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在经过上文的分析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了吧。由于软件著作权与一般的作品不同,因此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条件、提供的材料等等都是不太一样的。 想了解更多关于版权登记方面的资讯您可以添加我们的客服QQ或登录广东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15845374.html,进行咨询。

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关键词: 高校著作权争议解决途径 内容提要: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轴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学术作品及其他作品问世,围绕着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经常发生争议。对这些争议进行探讨,找寻一些解决途径,对保护高校教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重镇,高校教研人员是知识生产的庞大群体。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教研人员的作品呈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呈增多之势。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有些争议悬而未决,影响了教研人员研究与创造的积极性。 一、著作权争议表现形式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适用的是自动产生原则,无需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目前高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教案对教师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东西。许多教师虽有累年教案,能把它和著作权联系起来的屈指可数。2002年原告高丽娅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归还教案或赔偿损失,从而引发了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高丽娅从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教,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编写教案。高某从1990年到2002年,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学校共退还4本,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均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法院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在渝审结———我院一审判决教师胜诉并享有教案著作权, http: //www. cqyz-fy. gov. cn/view. php?id=20[EB/OL], 2005-12-14/2009-7-28. )),教案著作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围绕该案社会各界展开了热议,法律诉讼也是一波三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上。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关系到上百万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虽然诉讼有了定论,但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没有终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教案、网络教案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KTV曲库版权纠纷问题及对策

KTV曲库版权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卡拉OK这种轻松简单的娱乐方式产生不过40余年,而引进中国也不过20年左右的事。但是现今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这是老少皆宜的娱乐活动。随着行业的发展,截止2017年底,整个杭城现存的KTV总量已达700家左右,KTV版权纠纷诉讼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结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KTV版权诉讼的判例,本文分析了KTV版权纠纷形成的原因,并试图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如何防止和避免KTV版权纠纷的问题。 一、杭州KTV曲库版权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仅2011年一年左右时间,涉及KTV曲库版权纠纷49位被告,涉及案件502件,涉案KTV曲目1501首,标的478.1624万元。 版权权利人或授权委托原告方主要有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圣地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 涉嫌侵权方49家被告基本是杭城主城区量贩式KTV以及夜总会,约占主城区KTV总量的五分之一。主要有:杭州新百乐宫永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锦绣时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

杭州新鼎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浙江英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金歌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讴歌娱乐有限公司,等等。 从杭州地区目前的案件来看,大致有三类提起诉讼的主体:1、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2、表演者;3、音像制作者(理论上讲应还有代表其的音集协,但目前没有)。各区法院还出现过一首KTV由词、曲作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分别提起四起诉讼以获取最高利益的案例。目前的案件,其起诉主体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另一类是音像制作者。 关于KTV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大多数的意见是:1、如果仅是录制演唱会现场或简单录制演员表演的MTV,或是重新演绎了词曲作者歌曲的MTV,则有权起诉的是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2、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包括有较大的投入,有演员、有情节、有优美的画面等,则有权起诉的是音像制作者,即MTV的制片者,享有与电影同样的待遇。 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1、若认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的权利人为制片者(大多数为音像制作者),要证明其制片者的资格,除了在音像制品上的署名外,是否需要提交词曲作者及演员的授权合同,来证明其制作为合法。2、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起诉或投诉的案例,MTV的制作者往往不是案件的当事人甚至并不知晓案件的存在,难以判断法律事实,难以分配举证责任。

软件著作权申请截图完整的要求

软件著作权申请截图完 整的要求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截图完整的要求截图完整的要求 要求文中的全部截图都是完整的软件全部界面截图 要求是从标题栏到状态栏都要截出来如果是子窗体则截图要包含主窗体 如果是网站则是网站运行后完整的浏览器界面截图(不能隐藏地址栏) 如果是广域网请提供对应的域名证书如果是局域网不需要提供域名证书 如果要改成局域网版本的,请注意下面的问题 1.请在IIS中本机部署,不要通过改地址的方式,改地址栏容易导致状态栏依然为 广域网地址(显示正在打开。。。),另外改地址栏不要只留一个地址,应该是完整路径。 2.要删除对应的备案号,局域网是没有备案号的) 桌面版应用程序完整的截图例如 网页完整的截图例如 通常软件的界面分为主界面和对话框两种全部软件截图应基于主界面 不能第一张图是主界面后面就全是对话框了 这样是不被认可的 也就是说对画框应在主界面中显示表示是该软件的对话框后面也一直在介绍该软件 以下为子窗体母窗体示意图 在截图完整的过程中请注意以下3个基本问题 【软件名称要一致】 截图中的软件名称应该与申请的软件全称或者软件简称应该一致 一个字的差别都不能有不能多字也不能少字大小写以及空格都要严格一致

最好与全称保持一致因为有的简称在后期审查的过程中不一定认可一般简称应该是全称中包含的字或者是全称英文名的缩写而且简称应该有实际的与软件功能相关的含义其他的简称后期可能会不认可为保险起见出现软件名称的地方尽量保持与全称一致 【软件版本号一致的要求】 申请的版本号与截图中出现的版本号要严格一致只能是V+数字或者是数字这两种格式注意和是两个不同的版本! 【着作权人名称的要求】 着作权人名称必须严格一致一个字不的差别都不能有不能随便用简称/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域名/图标等等 如果要改图一定要通过修改后台再重新截图一定不能PS!!!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 在有著作权版权纠纷的情况下,对于拥有著作权的作者而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当然是希望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尽快的解决这地纠纷,避免自己权益有重大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调处著作权纠纷的方法,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当然,达成协议后,很可能也会出现一方反悔、不执行调解协议,调解失败,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诉讼。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

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策略

下面从原告方和被告方分别来介绍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策略。 原告方的策略 ①分析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②分析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按照案件的特点,根据相关规定分析本案应在哪一地区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③分析审查原、被告是否适格:审查原告享有哪些方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审查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审查是否合作创作作品、委托作品,确定能否单个起诉,还是需要共同作为原告。审查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是否将相应的权利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被告侵权的证据、数量、法律性质及后果。 ④分析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协议效力。 ⑤注意诉讼费用,包括法院受理费、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费和保证金、以及律师费都是按诉讼标的计算的,著作权人在确定争端解决办法的时候应对费用和效率加以比较,胜诉后一旦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费用可能就显得异常昂贵了

⑥注意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根据国情确定,涉及民事权利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且,由于时间过长证据可能灭失,因此建议被侵权人注意保存证据并尽快提起诉讼。 ⑦注意庭审技巧:重点分析举证责任及要提交的证据和临时措施的运用问题。 被告方策略 相对应地,作为被告的侵权方应认真研究“合理使用”、“权利人同意”等常见的侵权抗辩,以确定侵权责任范围和和解方案。 ①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可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②权利人同意: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同意,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等。 ③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④时效完成:对权利人主张侵权的经济损失,只能自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赔偿。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

版权-管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管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我国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可以依法进行登记,获得有效保护,那么国家机关哪个管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关于管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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