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三章 第四节 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协调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构造尺寸 是生产、制造建筑构配件、建筑
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
构造尺寸为标志尺寸减去缝隙或加上支承尺寸。
实际尺寸 是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
建筑制品等生产制作后的实有尺寸,实际尺寸
与构造尺寸之间的差数应符合建筑公差的规定。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几种尺寸间的关系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本节小结
1.建筑标准化的内容和意义(熟悉)
2.建筑模数协调的内容、适用范围及意义(掌握) 3.建筑构配件常用尺寸之间的关系(了解)
4.建筑物定位轴线的布置及表示方法(掌握)
1 . 建筑模数
(2)导出模数
导出模数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扩大模数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如水平扩
大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
分模数为基本模数的分倍数,一般为满足
细小尺寸需要。
1 . 建筑模数
(3)模数数列及其应用 模数数列是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 数为基础扩展的数值系统。 模数数列根据建筑空间的具体情况拥有各 自的适用范围,建筑物中的所有尺寸,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都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平面定位轴线
平面定位轴线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框架结构建筑
中柱定位轴线一般与顶层柱截面中心线相重
合 ( 图 1.8(a)) 。边柱定位轴线一般与顶层柱截
面中心线相重合或距柱外缘 250mm处(图1.8(b)) 。
非承重墙
除了可按承重墙定位轴线的规定定位之外, 还可以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a)构件标志尺寸大于构造尺寸;(b)构件标志尺寸小于构造尺寸
四、 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用来确定建筑物主要
结构构件位置及其标志尺寸的基准线,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3 模数3.1 基本模数、导出模数3.1.1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1.2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扩大模数基数应为2M、3M、6M、9M、12M……;2 分模数基数应为M/10、M/5、M/2。
3.2 模数数列3.2.1 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
3.2.2 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梁、板、隔墙和门窗洞口宽度等分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2nM、3nM(n 为自然数)。
3.2.3 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3.2.4 构造节点和分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且分模数数列宜采用M/10、M/5、M/2。
4 模数协调原则4.1 模数网格4.1.1 模数网格可由正交、斜交或弧线的网格基准线(面)构成,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模数(图4.1.1-1),不同方向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可采用非等距的模数数列(图4.1.1-2)。
图4.1.1-1 模数网格的类型图4.1.1-2 模数数列非等距的模数网格4.1.2 相邻网格基准面(线)之间的距离可采用基本模数、扩大模数或分模数,对应的模数网格分别称为基本模数网格、扩大模数网格和分模数网格(图4.1.2)。
图4.1.2 采用不同模数的模数网格4.1.3 对于模数网格在三维坐标空间中构成的模数空间网格,其不同方向上的模数网格可采用不同的模数(图4.1.3)。
图4.1.3 模数空间网格4.1.4 模数网格可采用单线网格,也可采用双线网格(图4.1.4)。
图4.1.4 单线模数网格和双线模数网格4.1.5 模数网格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网格宜采用扩大模数网格,且优先尺寸应为2nM、3nM模数系列;2 装修网格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或分模数网格。
GBJ 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一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二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第
条 分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二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三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至 至 至
第三节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
条 水平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
条 竖向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建筑物的层高 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三 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 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
条 凡属下列情况 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 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
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 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 经济方面
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 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
条 房屋建筑的墙体 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
2nM
2nM
图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模数化网格平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节 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
第
条 定位轴面的确定 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
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 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
轴面
第
条 定位轴线的确定 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
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
统一标准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
w 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ww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
模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11月4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章模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性,模数数列应按表采用。
扩大模数和门窗洞口等处。
章模数协调原则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数。
(图)图)。
轴线。
(图)位面。
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图)度。
(图)也可完全空着。
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
(图、b)位。
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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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模数:分模数是基本模数的分数值。
其基数为1/10M、1/5M、1/2M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 10mm、20mm、50mm。
三、模数数列
模数数列是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 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
第四节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 GBJ2-86)
一、建筑模数概念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
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 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 进行尺寸协调的基础。
二、建筑模数的内容
基本模数:选定的标准尺寸单位,用M 表示, 1M=100mm。 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数倍。
标志尺寸
实际尺寸
⑴ 水平基本模数数列 ⑵ 竖向基本模数数列 ⑶ 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⑷ 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⑸分模数数列
四、有关定位轴线的规定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 定位轴线的编号: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图 节点详图中的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图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
水平方向
节点详图中的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
五、几种尺寸
为保证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在
建筑模数协调中尺寸分为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 寸 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 位轴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 筑制品、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图 构造尺寸:构造尺寸是建筑制品、构配件等生产的设计 尺寸图 实际尺寸: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 尺寸。 几种尺寸之间的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