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新编版)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7 除 了与实施强制 许可 的企业 或者商誉一并转让外 , . 不得转让 。 8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报酬, . 同时考虑授
权的经济价值。 9 导 致 颁发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已经 消 除 并 且 不 再 发 生 的 , 当终 止 . 应 实施强制许可。 l . 发 强制 许 可 的 决 定应 当接 受 司 法 审 查或 者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O颁
的独立审查。
我国的专利法及 实施细则设有专章规定与强制许可有关的事项,
并 且 , 了增 强 该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 出 台 了 《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办 为 还 专
法》 于 2 0 , 0 3年 7月 l 5日起施行 。 该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 强制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的 请 求 以及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的 请 求 三 个 方 面 作 了 明确 的 规 定 ,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 贯 彻 实 施 有 了法 律 依 据 。 施 行 符 合 我 国 入 使 其 世 后 应 提 高 行 政 法 规 、 章 制 定 的透 明度 的 客观 要 求 , 我 国 专 利 管 规 使 理 和 执 法 工 作 向更 加 有 序 和 透 明 的方 向前 进 了一 步 。 二 、 制 许 可 的 实 施 强 归 纳 多 数 国家 的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 要 适 用 于 下 列 五 种 情 况 : 一 主 其 是 专 利 权 人 未 实 施 或 未 充 分 实 施 其 专 利 : 二 足 从 属 专 利 ( “ 二 其 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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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面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注册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为理由,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A.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B.公司法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一年以上,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C.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一年以上,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D.自然人死亡满一年,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注册商标的正确答案:B、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下列选项中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是:A.永动机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C.一幢造型别致的建筑物D.一种扑克牌的新玩法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知识产权的性质有( )。
A.私权本质B.无形财产权C.无地域限制D.长期性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 )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和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纪律的要求。
A.执法为民、高效服务B.依法监管、公正维权C.政治坚定、忠于职守D.严守禁今、廉洁勤政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D.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1节中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版征求意见稿)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等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合同登记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对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
在建立专利转让许可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合同订立方提供了参考。
相关合同模板和签订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转化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近年来,《民法典》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而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深入推进,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专业要求、共性需求不断提升和丰富,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实施专利的形式有哪些
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般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需要遵守的条件是: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而言的。自愿许可是专利权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与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中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被许可方也同样有利可图。而强制许可则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是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3、其他类型的强制许可
实行专利制度的一百多个国家,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历史背景上均存在差异,从国家利益考虑,各国的专利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专利规定了强制许可。比如,有关国防方面的专利;有关国民经济方面的专利;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利等。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实施专利的形式有哪些?
专利的实施,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
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就是使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其发明创造从智力成果转变为物质产品,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实施强制许可的类型有: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发生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以及经济发生严重危机等情况。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说独占权,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的原因分析
没有必要继续存在。而我 国新专利法却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修改作为重点进行关注.本文在介绍新专利法的同时试分
析我 国专利强 制许可零 实施记 录的原 因。 关键 词 专利 强制许 可 新 专利法 T IS 定 RP 协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0 90.4 -2 10 -522 0)9340 中 图分类号 : 9 3 D 2. 4
专 利强制许 可制度是指 国家 主管机 关根据法律 规定 , 可不 经 发 明专 利或 者实用 新型专 利的强 制许 可。 专利权 人许可 直接授 权第 三人 实 施专利 权人 的专利 的一种 法律 新《 专利法》 专利强制 许可 申请 人 的资格要求 有所 降低 , 对 除
制度 。该 制度 最早 确立 于 《 护 知识 产权 巴黎 公 约》 保 。之 后 的 具备实施 条件 的单位 外 , 实施条件 的个人 也可 以成为 申请 主 具备
一
( ) 布事 由 二 发 T I S 议第 3 条 , RP 协 1 详细规 定 了授 予强制 许可 的具体 事 由,
如拒绝 自愿授予 , 国家紧 急或其他极 端危机 状态 , 属专利 等 , 从 但 并未要 求其 成员将 本 国关于强 制许 可发布 事 由限 定在 这几种 情
、
强制许可 制度设 置 的必要性
二、 我国专 利强制 许可 制度
法》 将原 《 专利法 实施细则》 7 条 第 四款关 于强制 许可 限制 的 第 2 规定放 置在 《 专利 法》 5 第 2条和第 5 条 加 以体现 。5 条 , 3 3 2 5 条
经过 第三次 修改 的 《 利法 》 于 20 专 将 09年 l 0月 1日正式实 以及 5 条构 成 了我 国现阶段对 专利强 制许可 自由限制 的具体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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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424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新
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新编版)
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所谓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存在两个专利,在先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在后专利的实施;
(2)在先专利和在后专利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
(3)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来说,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即在技术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意义。
在存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两专利权人都希望获得对方专利实施权的局面:一方面,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虽然取得专利权,但因为该技术处于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取得在先专利权人同意前不能实施该专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专利在技术上比在先专利先进,在先专利权人也希望实施更为先进的技术。
一般而言,通过“交叉许可”往往能够解决上述矛盾,但是,在实践中,在
先专利权人可能出于竞争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从而阻碍了在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的实施,因此有此情况下给予强制许可。
由于在先专利权人一般也希望能够实施在后专利的技术,考虑到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附: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
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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