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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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这种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限制专利滥用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

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TRIPS 协定》(WTO协定的一部分),该协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技术。

这些情况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竞争政策、技术转让等。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能削弱专利保护,从而降低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投入。

而其他人则认为,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滥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普及,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强制许可制度。

例如,印度、南非、巴西和中国等国家曾在其国内专利法中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在美国,强制许可制度没有被广泛应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工具,例如,在抗癌药物短缺时,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帮助增加生产和供应。

总的来说,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有争议的制度,需要权衡利弊。

政府
需要谨慎地考虑何时适用该制度,并确保其实施不会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修正实施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 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2/3 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它将正式生效。世贸组织成员将各自立法机构批准该修正的最后期限设为2007年12月1 日。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协定的实施。
2005年对TRIPS协议的修改
TRIPS协议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均必须对药品授予专利权,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以能够支付得起的价 格获得治疗各种流行疾病的药品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力推动下,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 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该宣言承认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公共健康问题 的严重性,强调需要将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作为国际社会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举措中的一部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
01 制定目的
03 保护范围
目录
02 主要条款 04 修正实施
05 三大特点
07 协议内容
目录
06 有关介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
谢谢观看
制定目的
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 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TRIPS框架下的中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TRIPS框架下的中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利法第 4 条之规定 .二者关于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的适 用条件基 国在 内的发展 中国家大 多是技术进 1国 . 8 3 处于专利 弱国的地位 .
1 强制许可的种类 .
本一致 不同的是 . 按照 巴黎公 约》的要 求 . 不充 分实施也 是 不仅要为技术进 1付账 . 3 而且 面临着专利权滥 用的威 胁 . 迫切需 强制许可的一个 原因 . 而我 国专利法却未予规定;我国专利法将 要在 T I 框架下精心设计专利权限制制度.以打破专利壁垒 . RS P 申请人限定于 ” 单位” 并附有 ” . 具备实施条件 ” 的限 制 . RP 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 。 比T I s
更 为苛刻 我国关于 ” 合理的条件” 与 ” 合理 长的时间”的界定 不够 明确。 2 我 国面 临专利权滥 用的威 胁 .
加入 WT O以后 .我国更加注意尊重和保 护专利权 .并愿意
() 2 公共利 益强制许可 T I RP 3 条和我国专利法第 4 条 为使 用他 人的专利权而支付合理 费用 . 当前 的问题是 . S第 1 9 但 我国不 均做 了相应规定且基 本一致 问题是我 国没有充分 利用T IS RP 规 仅要支付正 常的专利使用费 .还要 为专利权 的滥用付 出沉 重代 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合理界 定 紧急状态” 非常情况 ”和 ” 公 价。 事实上 . 某些跨国公司滥 用专利权已经使我 国的一些产业处 于生死存亡的境地 .现实的 专利 战”就摆在眼前 。我 国的D D V 共利益”的范围 .没有充分发挥这类强制许可 在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强制许可制度与 T I 规则之比较 RP S
中国在入世前后 . 多次 对专利法进行修 订 . 调整强制许可制
二 .完善我国强制许可 制度 的必 要性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持有人的强制许可措施,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关系。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或创新者所做发明或创新的法律保护,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获得独占市场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利,垄断市场或阻碍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带来不利影响。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专利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力,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专利使用给其他人。

这意味着,即使专利持有人不同意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政府也可以干涉并强制将其授权给其他人。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不会被滥用,促进对技术和创新的广泛应用和利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1.公共利益: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政府可以介入并采取专利强制许可措施。

例如,如果一些专利持有人垄断了一些关键技术,导致市场上没有竞争,政府可以干涉并强制许可给其他公司或组织,以促进竞争和创新。

3.合理条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专利持有人应该收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其创新和劳动成果。

与此同时,专利持有人也需要遵守特定的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它可以防止专利权力的滥用,避免市场上的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

其次,它可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价值,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此外,它还可以提供更多机会给那些无法获得或无法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个人或组织,促进更广泛的参与和创新。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执行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透明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否则,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其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会对专利持有人的创新动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被要求将其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愿意或不同意。

这个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背景、实施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需要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让创新者能够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限制和市场的垄断。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如药品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专利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价格高昂,限制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公众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获得创新技术的使用权,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时期内,专利权人的努力下仍未达成合理使用条件;二是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滥用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三是强制许可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合理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降低许可门槛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从更加合理的价格中受益,创新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机会。

对于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环境的改善,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判断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强制许可的恐惧而减少其在创新方面的投入。

其次,强制许可可能会削弱专利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

因此,需要在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也需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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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强制许可制度很早便诞生于国际贸易的历史中,但似乎一直存在着争议。

所谓强制许可,在大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在国际贸易之中,主要表现为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

知识产权本身应当属于私法领域,而强制许可则多出现在公法领域。

显而易见,该制度是公法向私法的渗透,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以及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之利益考虑值得探讨。

关键词:强制许可;国际贸易;《trips》协议;《巴黎公约》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9-02一、历史回顾在封建王朝,专利权作为一种由国王所赐予的特权而受到保护。

在《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案》制定之初,专利权的设置是为了鼓励社会创造发明,权利人需要充分地行使该特权,否则该特权将会被撤销。

1623年,英国《垄断法》( statute of monopolies)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在当地行使专利权的义务,该举动也为之后许多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典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人不充分行使权利,其特权将会被强制撤销。

而强制撤销制度正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前身。

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专利大会上,强制许可制度被提上了议程。

大会虽然没有形成决议,但却酝酿了之后的《巴黎公约》。

1883年3月6日,刚刚诞生的《巴黎公约》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历经数次修改后,《巴黎公约》逐步成为国际最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公约。

2001年,在几次大型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关系的平衡已经刻不容缓,wto 在2001 年多哈部长会议上通过了《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

至此,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利益平衡原则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的来源。

笔者认为,国家并不以单纯保护专利权为目的,专利权被放在私法领域,只是为了使专利权人更好地行使该权利。

事实上,专利权的授予与保护应该是国家实现公共政策的一种基本手段。

故而,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表现出极其明显的公法渗透私法的色彩。

其实施,必须解决个人利益与公益的协调问题。

因此,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所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一,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原则;其二,保障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原则;其三,限制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处理利益失衡机制。

前两个层次,如《trips》协议在第8条阐述的:“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而第三个层次,《trips》协议第7条规定之目的中提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用户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基于该目的,社会经济福利的保障和专利权滥用的限制都是必须的。

利益平衡原则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准则贯穿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始终。

2.利益平衡的标准一个抽象的指导原则,唯有通过各种措施才能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中。

在《trips》协议的第31条,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强制许可”的字样,但其实质上就是强制许可制度的执行准则。

其规范了在未获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缔约方对一项专利的实质性内容作其他使用(“其他使用”指的是除第30条所允许之外的使用行为),包括政府征用或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行为。

修改后的《巴黎公约》在第5条也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

《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制定,是国际会议上各方利益衡量下的结果。

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虽然没有限制适用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但各国在执行时,应当基于国际条约,遵循协议所树立的原则:依据现实情况进行对申请强制许可的事由做个案审查;除国内紧急情况外,应当以一定的商业条件向专利人争取获得使用许可,未能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严格根据强制许可目的限制使用范围以及其期限;非独占性;不得单独转让性;在导致强制许可的事由不可能再次出现时,应当停止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之后必须对专利权人充分补偿;强制许可的任何决定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其他上一级主管机关的独立审查。

唯有在这些原则的支撑下,才可能在个案的分析中找准利益的平衡点,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三、强制许可的价值分析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诚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弊端,但笔者认为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利大于弊,对其价值所进行的探讨,以及对其利弊的衡量,是我们寻找制度中所存在问题的关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专利权的存在是为了进一步调整市场的资源分配,通过专利权的独占性来激励专利人创造更多的智力产品,从而促进社会的财富积累,促使社会效用最大化。

随着社会分工的多样化以及技术的跨学科化,新的智力产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其他领域的专利技术,而在产品研发途中,若撤销某个重要专利的用户许可证,将直接导致新产品的开发受到极大的阻碍。

就是说,如果对专利权过度保护,必然会增加制造新智力产品所需要的成本,降低人们制造新智力产品的积极性,这与专利权存在的目的是截然相反的。

另一方面,如果过分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必然导致专利权人本身的积极性降低,从而也影响了社会智力产品的增加,降低了社会效用。

故而,需要存在一个制度平衡这两者的关系,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限制了专利的独占性,在满足适用的情况下,为智力产品的后续开发降低了成本,成为针对专利权滥用的救济方式。

在公共卫生领域,专利的强制许可更多地起到了一种威慑的作用,即授权强制许可的现实压力,往往会促成自愿谈判的达成,以此抑制国际贸易中的特殊药品垄断,对于保障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控制世界性的健康危机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虽然许多发展中国家疾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但笔者认为,就算如此,强制许可制度在公共健康领域仍然有极大的存在价值。

例如巴西为了解决防治艾滋病药物价格过高的问题,以对罗氏制药生产的抗hiv 药物nelfinavir实施强制许可为谈判筹码,成功地迫使罗氏制药将该产品在巴西的销售价格降低了40%。

总言之,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强制许可对国际贸易成员国的正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而产生这些影响的原因都与资源分配的优化以及成本的减少有紧密的联系。

首先,专利强制许可有利于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转移,消除国际贸易障碍。

在发展中国家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的贸易之中,若双方愿意合作,但因为商业成本过高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帮助被许可人合理取得授权;其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外国企业的垄断。

如前所述,跨国企业在授权其他的企业使用其专利权之后,可能在授权到期需要续约时,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漫天要价以谋取更多经济利益,从而维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

这严重阻碍了被授权人技术的进步以及产品的研发,将大大降低社会效用和极大增加交易成本。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此种情况的产生,并在交易中起到威慑作用。

再次,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为利用外国技术应对公共利益威胁提供帮助。

四、存在的问题从《巴黎公约》到《trips》再到国际条约无数次的修订,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一直都被摆在谈判的台面上。

目前,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强制许可写入立法,但从国际贸易中鲜有专利强制许可实例的现象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涉及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制度,其现在的运行仍然存在着相当的问题。

笔者在此提几点问题。

第一,根据《trips》之规定,“在导致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或不可能再次出现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强制许可。

”但强制许可的执行有多种原因,专利权人的请求权是否应当因为原因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例如以反垄断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和以公共利益为初衷的强制许可是否均可以请求终止?而因国家紧急情况所产生的强制许可又应当如何?这些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都是应当细化规定的。

笔者认为,专利人的请求权应当以强制许可之发生原因加以区分,以反垄断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在出现原因消灭之后可以申请终止强制许可,但如果原因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紧急状况,则专利权人不应当具备请求权之基础。

第二,如前面关于《trips》协议第31条的论述,其中的(f)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使得缺乏生产能力的成员方可以使用强制许可获得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所需的药品。

但这确实是“临时性规定”,即此问题是通过在《trips》协议的逻辑框架之外增加“特别条款”得以解决的。

逻辑框架的缺陷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问题产生:如何防止以此为名目却具商业目的的出口行为?故而,如何能在《trips》协议的逻辑框架之内良好处理公共健康与强制许可的关系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在当下的国际贸易中,很少存在强制许可的实例。

强制许可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仅仅作为一个“威慑制度”而存在。

这与该制度所预期达到的目的仍有差距。

是应当重新定位强制许可制度还是应当通过修改使其发挥真正的作用也是今后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五、结语在国际贸易中,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仍然是一个十分年轻的制度。

其运用虽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真正效用,必须进一步细化各项宏观原则下的微观制度,尽量在逻辑框架内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唯有以此为努力方向,该制度才可能在今后协调平衡好国际与国内、公众与个人之利益,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2]亚瑟·邓克尔.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eb/ol].http:///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570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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