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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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我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既有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既有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我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既有制 度 的不足 及 其 完善
刘 雪凤
内容提 要
随着专利强制许可 制度在 国际法 中地位的确定和完善以及 国外强制许可实践的不断演进 , 实
施清洁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 国具有理论 的合法性 以及现实的紧迫 性。然而 , 目前我 国专利 强制许 可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 , 笔者试着对其展 开分 析, 并提 出对策。
关 键 词 清洁能源技术 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发 展 脉 络 专利 强制许 可 , 又 称 为 非 自愿 许 可 , 指 的是在

之 间 的关 系 , 采 取 的是专利 撤销制 度 , 用来 规 制专
利 权 不 实 施 等 情 况 。在 《 巴黎 公 约》 实 施 的初 期 ,
制许 可制 度 有利 于技 术 创 新 和发 展 , 尤 其 是 在 专 利 权人 拒绝 许 可 或大 大 提 高 许 可价 格 等 情 况下 , 专 利强 制许 可是 获 得 清 洁 能 源技 术 的重 要途 径 。 而 反x f % r 认为 : 第一 ,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并 不 能 解 决 清 洁 能 源 技 术 由 发 达 国 家 向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转 移 与 扩
人 的限制扩 大到可 以用立 法措施 防止包 括不 实施 专利在 内的专利 权 滥 用 , 第 一 次 明确 将 强 制许 可
变过 程 。第一 阶段 : 从 撤 销 专 利 权 到 初 步 建 立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早 期 为 了 平 衡 专 利 权 人 和 公 共 利 益
本文系 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基金项 目“ 省际边界地 区社会管理创新 问题研究” ( 项 目号 : J G 1 1 1 7 3 8 ) 、 国家 自 然科学基金项 目“ 我 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 战略研究 ” ( 项目 号: 7 1 1 7 3 0 8 0 ) 的阶段性成果 。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 。而专利法则是在专利权人的垄 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问进行衡量 、 选择和整合 以实现一种动态平
衡 的制度安排 。专利权滥用打破 了专利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 益的平衡 , 过分强调 了专利权 人的私权利 , 损害 了专利权人 以外 的个
体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忽 视 专 利权 滥 用 的 问题 可 能会 导致 专 利 制 度 的
完善, 且过于强调专利权 的保护 , 而忽视了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使我 国企业在遭遇专利权 滥用时, 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因此 , 我们 正、 自由、 充分 的竞争, 以确保我国经济发展。

1 强制许可 . 我 国< 专利法) 8条规定 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 4
必须加强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和相 关法律体系 的完善 ,才能维护公 度 目的是为 了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 强制许可的实施
专利权是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机制 , 其最终 目的是为 了鼓 利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行使是 国际通行做法。反垄 断法可 以震慑 我国加入世 贸组织后 , 励技 术创新。 促进 社会进步 。 专利制度的关键就在赋予专利权人的专 和遏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的潜在利益冲动。
有权的同时也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 把对专利 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 保护 民族产业和经济也需要用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 发展及 中国市场开放程度 的进一步 是赋予发 明者 、 创造者独 占性 的权利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以及 维 加强 , 许多跨 国公司凭借高新技术和专利技术进入中国市场 , 它们滥 持市场竞争所 能给社会带来 的利益 。下面仅从两方面对专利权滥用 用专利权打压我 国的 民族企业。但 由于我 国的专利权法律体系不很 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 。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一场利益的博弈“专利” (patent) 一词起源于拉丁文“ litteraepatentes ”, 意为公开信, 最早是指与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爵位和头衔等相关的官方文件, 后被人们用于对创造发明的公开授权上, 一直沿用至今。

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

专利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专利制度的均衡不断被打破, 加强保护的趋势日益增强。

这表明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巨大推动作用是被普遍承认的。

同时还应看到, 专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它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的降低,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创新。

本文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专利权制度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设计专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的设计, 应当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专利权保护的由来和原因专利权(简称专利) ,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

也就是是说专利权人对与专利享有垄断的权利,它可以排他的独自实施,别人只有经过他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专利权一个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独占性专有性。

专利最早起源于英国。

中世纪的英国十分落后,为了发展国内的产业,英国国王对引进外国技术的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Letters Patent) ,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的垄断权。

该证书盖有国王的大印,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谕,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因此“ Patent ”一词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公开,二是垄断。

随着手工业的出现,技术封锁被逐步打破,保护发明成为社会的需要,这时,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授予商人、手工业主制造或贩卖某种产品的特权或垄断权。

专利制度就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于技术信息的交流。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浅谈我国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研究生郭金辉我国现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制定并在1985年生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专利法对于某些新的领域问题的规定有些不足,并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别做了三次修正,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法,保护应该被专利法保护的人群。

我国的专利制度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不完善在客观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和制约作用。

个人觉得我国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些不足:1、专利制度缺乏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与部分管理条例相矛盾。

2、专利法对于部分外贸出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条款并未做出具体的处罚内容。

3、对提出普通强制许可的申请时间及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格。

4、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判断实行的是“单位优先”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没有发挥契约在职务发明权属认定和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5、烦琐而不科学的收费制度严重影响着申请人。

对于上述的不足,我觉得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应该做出相应的补充及完善,进一步让其发挥保护我国专利的职责。

根据个人对专利法的理解,我提出以下完善意见:1、考虑我国现在的国情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一个体系。

两者互相辅助能更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作用。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部分应仔细审阅,对于部分条款只指出不符合要求并未出具体处罚措施的要对其做出相应的补充,使我国专利法更加完善,进而可以进一步打击侵权行为。

3、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被授予专利满3年后才可提出申请。

现在社会的科技及发明日新月异,现在的专利在3年后就不一定具有其现在的价值了,这样可能造成研究人员的精力及金钱的损失。

我觉得应该把强制许可的申请时间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放宽些,让专利更好的发挥其价值。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

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所涵盖的技术或发明付诸实际应用的过程。

专利从获得到有效期结束之前,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施,否则可能导致专利权被剥夺或无效。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专利权人无意或无能力实施专利,可能会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以确保技术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一、专利的实施义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后应当尽快实施其专利权。

这是为了保证技术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并防止专利滥用。

专利的实施义务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对专利权人的行为做出了限制和要求。

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就可能面临失去专利权或被他人侵犯等风险。

二、强制许可的定义与条件当专利权人无意或无能力实施专利权时,有些国家采取了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授权第三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强制使用专利技术,并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补偿。

强制许可的条件通常包括:专利权人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专利;专利技术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性;强制许可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

强制许可制度的引入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避免专利滥用。

三、强制许可的实施与影响在实施强制许可之前,专利权人通常会面临被要求合理许可的可能,以避免强制许可的实施。

然而,如果专利权人仍然无法履行实施义务,国家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专利滥用的问题,还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公共利益实现和创新的推广。

但是,过度或滥用强制许可也可能造成创新壁垒,阻碍了创新的产生和发展。

四、强制许可的案例分析世界各国在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对强制许可的实施相对较为谨慎,需要对专利权人的故意不实施以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明。

此外,中国还鼓励专利权人与使用者进行自愿许可协商,避免强制许可的实施。

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对强制许可的实施相对宽松,更加注重技术的公共利益。

结论专利的实施与强制许可是专利制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们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创新的推动。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一、介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指专利权人允许第三方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技术的一种制度。

作为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实施路径,以便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内涵和作用1.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内涵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包括自愿许可和强制许可两种形式。

自愿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向第三方提供许可,而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某个专利技术,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也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核心是“许可”,即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来实现技术共享和转移。

2.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作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降低技术壁垒,推动产业合作和发展。

通过开放许可,专利技术可以更广泛地应用于不同领域,促进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专利开放许可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创新成本,加速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路径研究1.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了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包括鼓励专利持有人主动开放许可,保护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许可条件和流程,强化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 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推广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可以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和推广,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

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专利开放许可的实施,为相关主体提供沟通和服务。

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跨国合作和交流,加强各国间的专利服务和信息交流,推动国际专利开放许可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全球专利技术的共享和合作。

四、个人观点和结论在我看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的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推广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更好地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促进全球专利技术的共享和合作,推动产业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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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的原因分析
作者:王海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直接授权第三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最早确立于《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之后的TRIPS协议也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对该制度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我国于1984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就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了规定,在随后的三次修改中,不断地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最新修改后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操作性更强,规定更加具体,为我国灵活使用强制许可制度以适应公共利益的需要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强制许可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权利,发明人以其付出艰辛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就是期待通过这种申请公开换来对其专利产品的垄断。

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核肯定其产品的专利性之后,便会赋予发明人对其专利产品的垄断权,并且公权力也会对这种垄断进行保护。

作为平衡垄断权力的代价,专利权人有义务传播和推广该专利产品,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造福社会。

当权利人消极履行该义务时,就需要一种措施进行救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强制学科制度实际上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它的出现,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专利权人不敢再为实现个人垄断利益而不实施其专利甚至千方百计阻挠他人实施其专利。

这样就保证了最新的专利技术及时的服务于大众,避免了先进生产技术的限制浪费。

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改中,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最被关注的几项修改之一。

这说明我国原有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上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通过修改进行补正和完善。

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一)申请主体
新《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有所降低,除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外,具备实施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主体。

这一修改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即不再区分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具备实施条件的主题,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申请。

(二)发布事由
TRIPS协议第31条,详细规定了授予强制许可的具体事由,如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或其他极端危机状态,从属专利等,但并未要求其成员将本国关于强制许可发布事由限定在这几种情况。

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仅仅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即拒绝自愿授予,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从属专利,并且为规定任何的兜底条款,这无疑等于自束手脚,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赋予了成员国的自主权。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8条到第51条对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发布事由作了详细规定,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发布事由的范围,增加了专利权人为实施或为充分实施,纠正垄断行为以及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发布事由。

(三)强制许可的限制和报酬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毕竟是对他人私有权的限制,为防止强制许可制度的不当使用,故TRIPS 协议第31条对强制许可的启动设定了近乎苛刻的条件,构成了对“权利限制的限制”。

新《专利法》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四款关于强制许可限制的规定放置在《专利法》第52条和第53条加以体现。

52条,53条以及56条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对专利强制许可自由限制的具体规定。

这些条款基本上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但在有些地方较TRIPS协议更加严格,如TRIPS协议第31条(e)项规定的情形在我国不被允许。

关于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新《专利法》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相较于旧法,新增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一贯尊重国际条约的立场,同时也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寻找到另一个解决途径。

三、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例原因分析
近年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因其在维护本国利益,防止专利权滥用,减少国际贸易阻碍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以泰国为例,2006年以来泰国政府办发了一系列抗艾滋病药品的强制许可,降低了艾滋病药品成本,改善了国内患者的治疗情况,缓解了本国的健康危机。

与泰国相比我国也存在严峻的艾滋病患,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病引起的公共健康问题,如2002年肆虐的SARS传染病疫潮,但我国在对使用强制许可这一有力武器维护本国利益时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结果就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设立至今从未正式实施过。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零实施例的原因。

(一)强制许可制度的价值在于威慑和劝阻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是的专利权人认识到他不能阻止其他人或的强制许可,并迫使他与已开出合理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以免因对方启动强制许可而使自己丧失自由协商的主动权。

专利权人通过对现实里还进行分析,往往会怯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威慑而选择与请求人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的谈判,避免处于公开的为难境地,为自己的“滥用专利权”和拒绝签订许可合同进行辩解,所以现实中该制度的真正的实施几率很小。

强制许可的价值在于威慑和劝阻,而不能按照他使用的次数衡量其存在价值。

(二)我国《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旧《专利法》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过于僵化和简单,限制严格,很多规定甚至超出了TRIPS协议的要求,自缚手脚,使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发挥的不够完全,其立法上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过高
旧《专利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限定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必须是“单位”。

(2)该“单位”还需“具备实施条件”。

这些限定无疑超出了TRIPS协议规定的“拟使用者”这一概念要求。

新《专利法》虽然取消了必须是单位的要求,但“具备实施条件”的限制仍然存在。

这一修改对于申请人资格的要求有所降低但是仍然高于TRIPS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缩小了申请人的主体范围,导致专利强制许可实施难以实现。

2.发布强制许可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
据《专利法》仅规定了三种发布强制许可的事由,规定过于死板,并且没有规定任何兜底条款,当专利权人规避这三种情况而滥用专利权时,我国专利法对其却束手无策。

3.选择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
TRIPS协议31条规定:任何与此类使用之授权有关的决定,其法律效力应接受该成员境内司法审查或者上一级机构的独立审查。

从这个条款上我们可以看出,TRIPS协议的成员国有权自主决定选择哪种方式。

我国选择了司法审查,规定了系统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强制许可请求的司法审查;强制许可使用费才觉得司法审查;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司法审查。

选择司法审查表明了我国在对待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但同时也因为选择了高标准严要求的司法审查而降低了审查效率,增加了审查的复杂性。

以上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本身就很难启动的专利强制许可变得更加不易启动和实施。

新《专利法》已经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降低了一些要求,为以后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减轻了一定的难度。

(三)其他因素
1.专利权保护不力
虽然我国已相机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相关法律,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贯彻实施。

有的地方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也不高,更为关键的是专利侵权的惩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者愈加猖獗,完全不必要考虑启动强制许可,而直接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即使侵权行为被查处,侵权者往往也会因为其安全赔偿数额较低而不以为意。

2.担心受到双边或单边制裁
专利强制许可毕竟是对他人私有权的限制,其在启动和实施过程中往往导致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同专利权人所属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从近年来国际上强制许可实践来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一些药品专利技术采取强制许可或利用它的威慑作用迫使权利人作出让步,以解决本国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

但是,强制许可颁布以后,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受到制裁的尴尬境地,如泰国政府颁布强制许可令后一直处于政治和贸易压力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将泰国降级为“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之列,以密切监视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为了发挥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功能,除完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外,在实施过程中更要考虑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实施后产生的不利后果,避免可预见的损害本国利益的情况发生,这样才能更灵活充分的利用强制许可制度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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