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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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认定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软件企业,包括开发、销售、服务等软件相关的企业。

2.认定条件:软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在浙江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合法经营行为;-软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软件企业认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认定程序和要求1.认定程序:软件企业认定的程序主要分为资料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等环节。

2.认定要求:-软件企业应提交全面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交完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交软件产品的开发报告、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供相关经营证照、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软件产品登记程序和要求1.软件产品登记程序: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登记结果通知等环节。

2.软件产品登记要求:-软件产品在功能、技术、质量等方面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软件产品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软件产品应具备完善的用户文档、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软件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要求。

四、认定和登记的效力和期限1.认定和登记的效力: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待遇。

2.认定和登记的期限:认定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总结:通过实施细则,浙江省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软件企业在申请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认定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软件行业的发展,提升软件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浙江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规程

青岛市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规程

青岛市软件产品登记备案规程1、登记备案依据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5号令)。

2、、范围和条件(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实体;(2)软件产品在国内开发、生产并用于市场销售;(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测试通过的。

(5)属于单位、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6)登记备案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②含有计算机病毒的;③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④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⑤有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3、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申报企业需在信息产业部双软认定网站()注册并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按要求填报,生成上报的电子文档,同时打印纸介质上报文档,并在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证明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③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著作权证明材料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无“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也可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证书(报告)”、“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或“开发合同”等能够证明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④著作权声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著作权声明”内容包括:一是声明该产品是本企业自主开发的,二是声明如果出现相关著作权争议方面的问题,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三是若该产品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与申报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应作说明;⑤软件评测机构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⑥本企业的简介(电子版、文档各一份):包括企业的发展简历、现有规模、主要业务领域、重点产品以及近两年经营状况(总收入、利润等)。

(3)软件产品样品和说明书——提交给最终用户使用的商品盘或安装盘及使用说明书(光盘或软盘)。

上海市双软认定条件和程序

上海市双软认定条件和程序
⑷ 企业在提交上述表格和材料,同时交纳费用,现暂定标准(待国家有关规定后多退少补):
软件企业认定:800元
软件产品登记:500元/每只产品
3. 在企业提交齐申请认定或产品登记材料后,由认定机构核收受理登记表。十个工日内,通过形式审核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发受理通知书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如形式审核有疑问或不符要求,经征求企业同意,则转请专家评审。专家审核,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企业需按每位专家300元的暂定标准另交专家评审费。
⑤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或者系统集成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⑥ 通过ISO9000认证、CMM论证的企业提供证明复印件。
以上2)—6)作为申请表的附件也请提交一式三份复印件。
⑦ 全国软件产业统计调查表(即信部联2000[1024]号文中的统计表)。
⑧ 上海市信息服务及软件统计表,季度统计表需企业今后每季度提交。
③ 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它包括: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受理证;或者开发合同;委托协议书或合同;鉴定证明;验收材料等。对无证书的材料,企业还需出具版权声明。
④ 前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此财务报表应是审计事务所审计盖章的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章。
⑼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报材料
⑴ 需要申请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的企业可向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机构进行咨询登记,领取有关材料,按要求准备好应提交的表格和有关材料。
⑵ 申请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的材料:
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①《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⑨ 上海信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表(服务业及软件业)。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7日)废止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推进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出售、出租、许可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存储在各种裁体上的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

载体包括纸张、磁带、磁盘、光盘、半导体存储器、集成电路板卡以及其他可存储计算机软件的载体。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适应我国计算机应用事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第五条电子工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第六条国家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电子工业部设立全国软件产品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颁发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等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包括本单位拥有或持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或者权利人许可其生产软件产品的许可合同及该软件的著作权的有效证明。

(四)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登记、文档等的材料、以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64认定则。

“内“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260%。

3于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精心整理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234567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精心整理(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软件产品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软件产品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很多⼈认为软件产品根本没有登记的必要,他们在卖软件之前根本也没有进⾏登记,但是这个规定是强制的,任何软件产品包括进⼝软件(⾃⼰开发或委托别⼈开发⾃⽤的软件除外)只要在中国境内进⾏经营或者销售都必须预先进⾏登记,否则不得进⾏销售,胆敢违反当然有相应的⾏政处罚伺候,突然有⼀天政府部门的⼈就会找上门对你进⾏处罚,所以最好还是别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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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软件产品必须登记。

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软件产品登记的基本知识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先应具备两个前提: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般是软件著作权证书。

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根据这个规定,进⾏软件产品登记必须预先进⾏软件著作权登记。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
国产软件各省、⾃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软件(含进⼝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业协会统⼀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是指在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范围内,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合法登记和备案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软件开发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申报。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流程一:准备材料和条件首先,软件开发者需要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2.软件产品的源代码、用户手册、安装说明书等相关材料;3.软件产品的版本、日期、功能介绍、系统环境要求等信息;5.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材料。

同时,软件开发者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自然人;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3.软件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4.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为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人或受让人。

流程二: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软件开发者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并将所需材料整理齐备后递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关。

申报表需要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软件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信息、用户规模、申报类别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字。

流程三:初审和审查软件产品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初审合格后,登记机关将进行详细审查和技术评估。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软件产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2.对软件产品的源代码、用户手册等进行技术评估,确认软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满足要求;3.核实软件产品的版本、日期、系统环境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4.根据需要,进行软件产品的现场检查或试用测试。

流程四:发放登记证书流程五:维护和更新一旦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开发者需要及时进行软件产品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同时,在发生软件产品重大变更时,需要再次向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和备案。

总结: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从准备材料和条件、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和审查,到发放登记证书和维护更新,包含了多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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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1. 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参考:软件产品评测)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份(须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2005年7月1日起暂不收取产品样品);
5.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6.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二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5、由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产品登记享受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退税流程: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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