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一节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2006-2012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 钟秀勇

2006-2012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74分)2007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7分)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5分)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0分)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表四: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第一章民法总则本编考查概况统计表(2006-2012)重要注解:关于考查概况统计表,特作如下说明:①本表统计的对象是2006年-2012年的考题。
②“考查次数”按照其实际出现的次数统计,包括但不限于各考点直观呈现出的考查次数。
③“考查概率”乃综合已考情况、命题规律、近期变化等多种因素全面判断得出结论,主要面向的是未来。
“考查概率”与“考查次数”呈正相关,但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对于应考而言,“考查概率”更具指导意义。
④“大致分值”指的是,若该考点在当年被考查到,大致所占的分值。
【本章备考提示】①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有以下五个:(a)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分类)(1分);(b)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本书将其放在合同法一章。
)(8分);(c)法人(1分);(d)诉讼时效(1分);(e)代理(复代理、无权代理、间接代理)(2分)。
②下列知识点考到的概率很大,也应掌握:(a)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b)宣告死亡;(c)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3分);(d)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①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容忍的地位)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XX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天星司考)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❶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
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天星司考)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❸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
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答案】ABC【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A选项正确。
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
故B选项当选。
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
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D.甲、乙书面约定202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1/141【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

第一篇文章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的移转债务承担(主体变动)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变更(广义)债的变更(狭义)(债的内容变动)一、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
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79条)(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2: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抗辩权转移【例题】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
(习题演练)问1: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问2:丙能否向乙主张债权?问3:履行期届至,乙向甲清偿,发生何种法律后果?问4:乙清偿后,甲、丙之间如何处理?问5:若甲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了乙,乙仍向原债权人甲进行了清偿,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二、债务承担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1: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2: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主体移转:(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3题,单选)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例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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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民法
主讲老师:钟秀勇
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考点】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好意施惠关系
【解析】①A选项涉及好意施惠与侵权的关系。
张某与李某间搭便车的约定是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
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施惠并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在好意施惠关系中,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张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的李某残疾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故A 选项错误。
②B选项考不作为侵权。
多数侵权行为系作为,但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
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b)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作为义务;(c)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若系过错侵权,还须不作为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B选项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唐某与王某形成“危险共同体关系”(刑法称为“紧密共同体关系”),基于该关系,王某对陷入险情(缺氧反应、受伤等)的唐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但本题并非如此。
唐某在登山活动中遭遇雪崩,王某虽有救助的义务,但(当时情形下)欠缺救助的能力,王某与唐某间不成立不作为侵权。
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考过错侵权。
虽然吴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与吴某打赌的人对吴某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吴某有权请求与其打赌的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故C选项错误。
须注意:C选项之重点在于过失的判断标准。
判断过失采客观标准,即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
实然,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
如果实然达到或者超过应然标准,加害人无过失;如果实然低于应然标准,则行为人具有过错。
④D选项也考不作为侵权。
根据民法通说观点,何某的先前行为(与郑某推杯换盏)给其带来了作为的义务(防范喝醉的郑某因此遭受损害),何某违反该作为义务致郑某遭受损害,何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故何某应当郑某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故D选项错误。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2)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考点】监护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
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依合同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而形成的监护。
被委托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
须注意:委托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受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才负连带责任。
综上,A选项正确。
②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
故B选项错误。
③《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选项中,如果甲与乙的爷爷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应先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
未经指定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故C 选项错误。
错在“法院”二字。
④《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据此,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离婚后的父母(无论是否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均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
离婚后的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存在一方是否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取消另一方监护权的问题,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