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客运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客运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客运的客运量逐渐提高。
但是客运在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客运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比较差以及信息化技术在客运中运用比较少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客运管理规定。
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绍市交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绍市交发〔2015〕186号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市运管局,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浙交办〔2015〕51号),现就建立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成立市本级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联合审核组,越城区交通局、相关镇(街道)以及农村道路客运企业作为审核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审核。
各区、县(市)应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必须经安全运行条件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行,审核机制尚未建立的暂停新增(调整)线路审批。
二、审核程序市本级区域内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应由运营企业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安全运行条件审核申请。
应企业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联合审核组,对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开展踏勘,结合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条件,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要求确定审核意见,并形成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作为线路审批的依据。
车辆换乘点和临时停车点,应当根据城镇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和变更。
各区、县(市)应按照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审核程序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所有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应当加强自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并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八)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路线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 /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路线长度在400 公里以上 800 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路线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 3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 辆以上、客位90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 辆以上、客位: 1200 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0 辆以上、客位 1 500 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 辆以上、客位 45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 辆以上、客位 200 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 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 辆以上、客位 100 个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1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 l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2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 3 )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2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 3 )拟投人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人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4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5 )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6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