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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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

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

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警察袭击战斗是指警察在乘敌不意或不备之际,突然对其发动行为攻击的作战样式。

袭击战斗类型多样,方法众多。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与样式,都要对作战双方的心理现象和特征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运用心理战的方法,这是袭击战斗取得胜利的重要内在条件。

一、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分析袭击战斗的对象是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且与警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激烈对抗的行为人。

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活动因人、因案、因时空条件不同而具有复杂性,多样性。

但其常见的基本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感知过程上的敏觉性具有从强变弱的衍变性。

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袭击战斗对象一方面由于违法犯罪而可能遭受到刑事惩罚而自身又极力想摆脱这一后果,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会延续较长时间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除,因而在心理认知上具有超常的、强烈的敏感性。

这种敏感性在作案后的一段时期内会表现的极为突出。

但随着时空条件的推移、变化可能会出现由强变弱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1、感觉、知觉的感受性由强变弱、由敏而钝。

感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

知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综合性、整体性反映。

人只有通过感知觉才能获得信息、认识环境、认识自我、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其他心理活动、决定行为方式和方向。

作案后的犯罪行为人在短期内其感觉与知觉(如听觉、视觉、运动觉、空间觉、时间觉等)会保持高度敏感,如有意识地、持久地选择自己所关注、所需要的事物和信息;有目的地甚至是强迫性地对关注到的各种信息进行联系、加工、处理。

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行为人认为没有出现对己不利的信息或不需要继续保持强烈、敏感的感觉、知觉时,其感受性则会由强变弱,由敏而钝。

如若行为人保持高度感受性的时间较长,感知觉自身的非持久性作用则更会加快这种变化速度,甚至可能成为导致变化的内在决定因素。

2、注意由集中而分散、由广泛而专注、由有意而无意。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

暴⼒袭警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袭警事件⽇益增多,其中暴⼒袭警已成为危及公安民警⽣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下⾯是店铺为你搜集的暴⼒袭警的调研报告,希望你喜欢! 暴⼒袭警的调研报告篇1 当今社会,国内多地连续发⽣民警执勤中被暴⼒袭击伤亡的恶劣事件。

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处理、任其发酵,极易引发连锁反应。

⾎的教训,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

现就暴⼒袭警的现状及类型、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等⽅⾯进⾏探讨。

⼀、暴⼒袭警现状及类型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近20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以上。

⽽美国2014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港20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

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 (⼀)暴⼒恐怖类。

近年来新疆暴恐分⼦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暴⼒拒捕类。

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作⽃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要因素。

犯罪分⼦为逃避打击,⾯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险,暴⼒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

2010年⾄2014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袭击负伤的8880⼈,占42.8%,居第⼀位。

今年6⽉9⽇,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动中被犯罪嫌疑⼈⽤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

⼀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报复袭击。

今年6⽉2⽇晚,齐齐哈尔市克⼭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

⾯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为⼈侥幸⼼理突出、抵赖⼼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

今年3⽉11⽇,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10⽶重伤不治牺牲。

袭警罪研究

袭警罪研究

袭警罪研究袭警罪研究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其中袭警罪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袭警罪不仅危害了警察的人身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冲击。

为了更好地理解袭警罪及其背后的原因,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首先,袭警罪的定义为对警察进行攻击、暴力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袭警罪往往导致警察受伤甚至丧生,对警察的警示作用和打击力度相对较大,因此也成为一种极其危险和严重的犯罪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选择袭警罪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呢?一方面,个别袭警行为可能受到个人对警察的仇恨情绪的驱使。

一些人可能因为不满警察的执法方式、处罚结果或个人经历而对警察产生敌意。

这种敌意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可能会激发袭警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袭警罪也可能是受到了犯罪团伙或恶势力组织的操控。

这种情况下,袭警罪则成为了他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用来威胁、打击关键人员,动摇社会稳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袭警罪行为可能与社会矛盾、不公正现象相关。

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困境使一些人感到失望和绝望,这种情绪可能会转化为对警察的抵触情绪。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执行者,成为了一些人愤怒和不满的集中承受对象。

特别是在一些敏感事件发生时,个别人会情绪激动,将不满情绪转化为对警察的袭击行为。

然而,袭警罪绝非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方式,反而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和动荡。

首先,袭警行为直接冲击了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削弱了警察的执法力量,导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

其次,袭警行为的发生会对社会带来恐惧和不安定因素,使人民生活在持续的恐慌中,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受到影响。

要解决袭警罪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共同努力。

首先,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措施,加大对警察的保护力度。

政府需要加大警察力量和装备投入,提高公安机关的反应和处置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警察的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提高他们应对危险和压力的能力。

其次,要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水平,减少社会矛盾。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就业、医疗等领域的投入,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暴力袭警,是指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或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

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殴打、捆绑、拘禁等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及侵害民警生命权的行为,同时包括毁损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警械及其他警用装备的行为。

据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有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人受伤。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暴力袭警案件403起,有519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实施暴力袭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共计783人。

2008年1至7月,暴力抗法袭警233起,导致民警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7人、轻微伤198人。

①当前暴力袭击事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一是由个体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由以犯罪嫌疑人出于拒捕目的的袭警向以泄愤为目的的挑衅性袭警发展;三是违法行为人的成份出现多元化趋势;四是数量增多,恶意程度增加。

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到围攻阻挠、暴力抗法、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甚至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

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

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

是什么原因促使暴力袭警者如此冒险地对警察权威进行公然挑战,是什么样的心理驱使他们公然向民警挑衅、示威甚至施暴,我认为很有必要对暴力袭警者的心理进行分析,找出他们袭警的动因。

办理袭警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办理袭警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办理袭警刑事案件调研报告袭警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执法人员进行袭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秩序和警察人员的安全。

为了更好地了解袭警刑事案件,下面将对办理袭警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进行撰写。

一、袭警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袭警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多重原因。

首先,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执法机关持有敌意,对警察抱有偏见,认为他们是自己的敌人,因此采取暴力手段报复。

其次,一部分犯罪分子试图逃脱法律制裁,为了躲避逮捕或处罚,会选择袭警行为。

此外,一些人出于个人原因或心理扭曲,对社会或执法人员存在强烈的憎恨,因此选择了袭警行为。

二、袭警刑事案件调查与侦破难点办理袭警刑事案件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袭警现场需要尽快保护好现场证据,同时迅速固定案发现场,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还需要收集目击证人的证言,了解案发过程,以及现场可能存在的相关物证。

其次,对于袭警行为,可能存在身份伪装等手段,追踪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执法人员在案发时通常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容易出现目击证词的不准确性,这也给案件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袭警刑事案件的危害与对策袭警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和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袭警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和安宁,给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其次,警察是维护社会安全、治安和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袭警行为对法律权威的冲击会对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产生消极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袭警行为,应采取以下对策:加强警察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重袭警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尊重执法的意识,树立法律权威。

总结起来,袭警刑事案件对社会治安和法律权威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冲击。

办理这类案件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困难,但通过加强警察培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袭警行为的发生,保护警察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袭警案的调研报告

袭警案的调研报告

袭警案的调研报告标题:袭警案调研报告引言:袭警案是指犯罪分子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行为和攻击,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执法公正具有严重破坏性。

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袭警案的原因、现状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

一、袭警案的原因:1. 社会矛盾加剧: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福利分配不公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部分人群对政府和执法机构的不满情绪逐渐累积。

2. 不法分子的犯罪心理:一些犯罪分子对法律和执法机构产生反感,触发对执法人员的攻击行为。

3. 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的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执法行动不及时、不充分,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二、袭警案的现状:1. 袭警案件数量上升:近年来,袭警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越来越多的案件牵涉到严重暴力行为,给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2. 执法人员受伤情况严重:袭警事件多数导致执法人员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严重影响他们履行职责和工作积极性。

3. 公众对执法不信任:袭警事件的发生导致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度下降,丧失对法律和秩序的敬畏。

三、袭警案的影响:1. 执法人员积极性下降:袭警事件给执法人员造成了心理压力和恐惧感,影响了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 治安形势恶化:袭警事件的增加使一些地区的治安形势不断恶化,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现象。

3. 社会不安定:袭警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社会秩序的担忧,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

4. 法治建设受阻:袭警事件造成了对执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冲击,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四、应对袭警案的对策和建议:1. 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增加执法力量的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漏洞和失误。

2. 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通过培训和教育,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规范和团队意识,提高其应对危险和暴力行为的能力。

3. 加大对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健全法律制度,提高对袭警犯罪的惩处力度,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暴力犯罪心理解析(犯罪心理学

暴力犯罪心理解析(犯罪心理学

暴力犯罪心理解析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暴力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其不仅给受害人的身心照成伤害,且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安全感。

如同其他犯罪一样,暴力犯罪的成因也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们每天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打开网页看新闻,有一类新闻会引起我们的关注,那就是各种各样的犯罪案件,当我们看到一些案件报导的时候,大家都会问几个问题,这是什么人?他为什么会这样做?他出于什么心理?而犯罪心理学就是回答这些问题的。

近年来,随着国内的马加爵、厦门公交燃烧等和国外的挪威枪杀案以及美国佛吉尼亚理工大学枪杀案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社会公众对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有着一种不安全感。

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暴力犯罪犯罪人心理特征的角度,来分析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

暴力犯罪人的主要心理特征犯罪原因由外因和内因组成,是我国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结构的最有代表性的认识。

犯罪的外因,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社会环境即因素。

犯罪的内因,指犯罪主体本身的诸种促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的犯罪意识。

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越发认识到,犯罪人的心理因素作为犯罪内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

这样的影响,在暴力犯罪行为中尤为明显。

通过对多种不同的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暴力犯罪人往往具有以下心理特征:一、认知特点1、较低的认知水平和能力。

暴力犯罪者特别是以简单、原始方法实施暴力犯罪的人,大多只有较低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他们愚昧、野蛮、美丑不分,他们很多只受过很低的教育,有的甚至都没有进过学校,因此,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水平较低也不奇怪。

2、问题解决方式的缺陷。

一般人遇到矛盾或问题时,大多都能按照合法、正当的方式加以解决,即便一时不能解决,也能调节、解自己的心理需要,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剖析暴力犯罪动机

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剖析暴力犯罪动机

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剖析暴力犯罪动机2019-04-02 22:00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报官网暴力犯罪是自然犯罪的典型表现,它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

西方现代哲学的开创者尼采在其《善恶的彼岸》中说:“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回望着你!”让我们沿着哲人的思路,以犯罪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暴力犯罪的心理动机。

第一层次:暴力犯罪是环境影响的结果犯罪是后天环境因素造成的,不存在“天生犯罪人”(至少在整体上不存在,极少数个案除外)。

当你与恶的力量生活在一起足够久的时候,你也会受到它的影响,哪怕你浑然不知,哪怕你本来是在与它对抗中存在。

正如尼采所言,“与恶龙纠缠太久,你也会变为恶龙”。

具体而言,耳濡目染恶的行为方式,会降低你对它的敏感性与防卫性,它渐渐地浸透到你的身心之中,进而改变你对暴力行径的态度与情感。

一旦它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你身心的一部分,在合适的条件或者情景诱发下,它就会成为诱发恶的行为动力。

所谓“凝视深渊”并不一定是直接参与“深渊的活动”,也可能是观察或一般性接触。

这就是心理学中“间接观察同样具有行为感染与模仿的强化效果”之“旁观者效应”。

这种恶的影响力在两种人群中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人生观尚未成熟定型的青少年,“成人感意识”与“精力旺盛”使他们容易受到暴力原始力量的诱惑,成为“英雄主义”(实为“哥们义气”)的牺牲品;二是刑事司法人员(尤其是刑事警察与暴力罪犯矫正警察),他们每天接触人性的阴暗与邪恶比普通人的机会多得多,自然就存在着较大的被“感染”的风险。

环境感染是暴力犯罪动机来源的最为显性的体现。

但是,为什么同样处在消极环境中,有的人成为了暴力犯罪的追随者或潜在后备力量,而有的人却仍是循规守道者?第二层次:犯罪思维模式的驱动邪恶的环境让人从事暴力犯罪,其进一步的驱动力来自:邪恶的力量内化成为了接收者自身的一部分。

换言之,接收者主动地接纳了暴力的观念、暴力的方式与情感,认为暴力是一种可取的,甚至是优选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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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暴力袭警,是指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或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

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殴打、捆绑、拘禁等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及侵害民警生命权的行为,同时包括毁损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警械及其他警用装备的行为。

据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有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人受伤。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暴力袭警案件403起,有519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实施暴力袭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共计783人。

2008年1至7月,暴力抗法袭警233起,导致民警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7人、轻微伤198人。

①当前暴力袭击事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一是由个体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由以犯罪嫌疑人出于拒捕目的的袭警向以泄愤为目的的挑衅性袭警发展;三是违法行为人的成份出现多元化趋势;四是数量增多,恶意程度增加。

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到围攻阻挠、暴力抗法、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甚至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

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

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

是什么原因促使暴力袭警者如此冒险地对警察权威进行公然挑战,是什么样的心理驱使他们公然向民警挑衅、示威甚至施暴,我认为很有必要对暴力袭警者的心理进行分析,找出他们袭警的动因。

一暴力抗法心理主要表现在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处,采取暴力手段反抗袭击民警;直接持凶器甚至持枪袭警,手段残忍,导致民警受伤,甚至献出生命;。

2006年,广东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700宗。

从案件性质分析,数量最多的属暴力抗法袭警类,有477宗,占全部案件的68.1%;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1159宗,其中暴力抗法袭警896宗,占77%。

2008年上半年,广州市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212起,其中暴力抗法袭警76起,占35.8%。

②在暴力袭警案件中暴力抗法行为最常见。

一般来讲,暴力抗法的思维逻辑总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因为这明显是用的是一种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来“保护”原来后果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应会招致法律更为严重的惩处,所以人们常用“疯狂”“法盲”“非理性”等词汇来形容暴力抗法者③。

1侥幸心理①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②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③《人民公安》2006、5 为暴力抗法核算一下成本常梦飞心理学认为,一般情况下,人的需要不止一种,而是存在多种需要,因为条件限制或冲突原因,这些需要不可能都得到满足,特别是相对立的需要之间更无法同时得到满足。

如:在理性思维下,犯罪收益与逃避惩罚之间就是相对立的需要。

这时,犯罪人就会产生动机冲突以权衡犯罪与否的利弊。

犯罪人是否会产生犯罪动机,往往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收益,二是犯罪成本。

犯罪动机的产生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犯罪收益成正比,而跟犯罪成本成反比。

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暴露并被警察抓捕时,其预期的犯罪收益即将化零而所有成本也将付出时,不法分子即产生侥幸心理企图以抗拒、阻碍民警执法来逃避法律制裁。

人的侥幸心理属于意志活动的心理状态范畴。

当人的主观想要做的事情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一旦做了就可能归于失败,而行为人不顾这种与主观矛盾的客观实际情况,抱着试一试可能成功而去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就是侥幸心理。

暴力抗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失败即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是却抱着抗法可能还有机会逃逸并获取所有犯罪收益的心理去暴力抗法,就是侥幸心理的体现。

警察在侦查破案、依法执行拘捕任务或追缉、堵截中,尤其是在涉及枪支、爆炸物品等暴力案件时,一旦与罪犯遭遇,这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凶狠残暴、人性泯灭,孤注一掷,拼死反抗,拒捕行凶,敢于同警察相抗衡甚至袭击警察。

这种心理状态在胡益华枪杀广东两名交警的案件中有很好的体现,从胡的行为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其侥幸心理:不开枪可能暴露原来的犯罪行为,开枪即有机会逃逸。

而事实证明,胡益华在枪杀两名干警后“一度成功逃逸”,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2畏罪心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畏罪的解释是:犯了罪,害怕受到制裁。

畏罪心理使指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

在暴力抗法行为中,畏罪心理十分常见。

在暴力抗法中,畏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当其犯罪欲望、犯罪目的得到满足或者犯罪心理结构早已形成,不思悔改,在特定的环境下因无法摆脱被抓捕的现实而形成的一种极端对立的态度,由此而产生暴力抗法行为。

也正因如此,在暴力抗法案件中,受害警种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等一线执法民警。

畏罪心理者因害怕受到惩罚而必须抗法才能逃脱,从开始与警察对峙的时候就处于高度紧张的准备状态,伺机产生攻击行为,畏罪心理者往往是先下手为强,趁民警不备时突然下手,袭击民警,以赢得逃跑时间。

这就要求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务战术能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行为含有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一般来说,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但是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心理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

正因如此,许多暴力袭警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心安理得,对犯罪的后果漠然置之,毫无罪责感。

2009年12月12日发生在广州天河区的暴力袭警案件,在一施工点数辆非法营运泥头车违规停靠路边,一执勤交警执法时,突遭至少六名违规车主及同伙的围殴。

数名车主抢走所有被扣证件,抢对讲机重摔地上,被打交警身上多处受伤。

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交警在执法至第五辆违规车辆时,突然遭到围攻,也就是在对多名违章司机执法的过程中,违章司机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从而导致暴力袭警行为的。

在处理一些预谋性群体性事件中,部分群众受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或指使,在“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支配下,对处置民警进行围攻、袭击;情境性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依靠情绪感染来互相激励,在群体中获得归属感和安全感,借机发泄自己对政府或公安机关的不满;有些人在自己的亲人违法犯罪时,不惜以身试法,聚众抗拒阻碍民警执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的民警考虑到其事件的特殊性质,关键时刻后顾之忧很大,在某些时候即使遭到袭击也不能还手而受到伤害。

4特权心理在暴力袭警人中,有一部分是现役军人袭警案件,他们抱着“特殊身份”“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为所欲为,无视法律权威,公然与法律对抗。

2006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郭高峰、郭敏峰、李金桥在广东河源城区一大排档内与房东因收房租发生纠纷,房东报警后,民警骆建华带领该所治安协管员曾宏东前往现场依法处警,骆建华上前示警表明身份,要求打人一方“不要打人,有什么事到派出所说”,却遭到郭高峰辱骂。

当他再次殴打房东时,被骆建华制止,于是郭高峰气冲冲地从口袋拿出一本“军官证”拍在桌子上,用手拍着骆建华的脸说:“你算什么?!我是部队的,这事不用你管,滚出去!”并用手推骆建华出去,被骆建华用手挡开,郭高峰恼羞成怒,用手抓住骆建华的头发从房里拖出客厅,郭敏峰见状,大声说:“把他警服剥下来,别让他穿制服。

”于是郭高峰与郭敏峰上前强行将骆建华按倒在地,郭敏峰用膝盖顶住骆建华的颈背部,与郭高峰一起强行撕扯骆建华警服。

在犯罪嫌疑人郭高峰等人踢打撕扯之下,骆建华的警服被撕破,当骆建华冲进房间想拿回被撕破的警服时,被李金桥扼颈并要求骆建华跪下求他,遭到骆建华拒绝。

他们追出并将骆建华拉倒在地继续强迫骆建华下跪,见骆建华不从,郭高峰等人再次殴打骆建华。

还有一部分人仗着有钱、有关系而胆大妄为,一手遮天,养成张狂、霸道的气焰,公然暴力抗法,这在交通警察执法受袭案件中比较常见。

些地方保护主义明显,助长一些不法分子嚣张气焰,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总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践踏法律,认为权力就是法律。

说到底,特权意识,是权大于法的体现,更是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

二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欲以攻击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挫折、不愉快的人发泄怨恨、不满的一种情绪。

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在利益上产生一定量的损害后,会让后者期待前者也产生不低于该量的利益的损害。

人的这种反应,称为报复心理。

报复心理者与他的仇人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深仇大恨,当强度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般的办法不能宣泄其心头的怨恨,必须使其“仇人”遭受皮肉之苦,或者遭受致命打击,才能发泄其心中的怨恨,恢复心理平衡。

报复心理具有攻击性、偏执性、冲动性、泛化性、仇恨性的特征,因而这种心理潜藏着极大的危险性。

一些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仇视公安机关,伺机报复,发泄不满;政府经常指派公安机关参加计生、征粮、征地拆迁等一些非警务活动,在此遭遇挫折或遇不公平待遇后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人,往往以警察作为攻击目标,以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

震惊全国的“杨佳袭警案件”就是报复心理的典型案例,当其受到惩罚、利益受损或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即产生了极端的报复心理。

报复对象可以是直接伤害其利益的特定对象,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群体、职业等,杨佳案件中就体现了报复心理的“泛化”特点,他将私愤放大到对公安部门的仇恨,从而引起更大的关注,达到刺激报复对象,对其造成沉重打击的目的。

三敌对心理敌对心理使指个体因遭受挫折或利益受损而引起的强烈不满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对抗态度。

表现为:直接攻击引起挫折的对象;怨气转移到他人他物身上;冷漠无情等。

这种情绪一旦被激活,其攻击性就被释放,产生暴力行为。

警察处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一些违法行为人由于被罚,会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对警察产生敌对心理,往往出现对执勤的警察侮辱、漫骂,出现动手扯领带、掀警帽、揪衣服等行为或发展成为起哄、闹事、围攻等情况,故意殴打、伤害民警。

警察又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基层公安民警往往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上,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有的人把对社会、政府的不满转嫁于警察,借机泄愤;当前社会治安不良,有诸多因素,但是有的群众认为公安工作不力,把怨气都撒在警察身上;另外媒体的错误导向,也极易使部分群众对警察产生敌对心理,如,近年来媒体对公安文明服务形象的宣传过多,而对民警执法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宣传过少,导致老百姓对警察工作职责产生错误理解,执法环境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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