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是指知识产权的一种,主要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不为公众所知道的秘密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让企业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三个角度来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技术手段1. 数据加密保护通过对商业机密数据采用加密技术,可将敏感信息转换为一段无意义的代码,从而防止外人获取商业机密的实际内容。
加密技术在商业机密保护中起着关键作用,可有效防止黑客攻击和擅自访问。
2.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将商业机密信息嵌入其他文件中的方法。
数字水印技术可确保商业机密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并能独立于文件中的其他信息进行保密。
3. 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技术企业可以采用访问控制技术,限制谁可以访问和使用商业机密信息。
通过采用身份验证技术,可以防止黑客恶意访问企业机密信息,保护机密信息的安全。
二、法律手段保密协议是指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在商业交易中互相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合同。
保密协议越详细、准确,越能确保商业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2.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是指依法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合法权益及其不正当侵犯者的惩罚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
三、管理手段1. 内部审计和监督企业应对内部审计和监督实施严格控制,特别是对商业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控制和监督。
同时应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明确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性。
2.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制定完备的商业机密管理制度,控制商业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途径,限制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访问商业机密信息。
制度建设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总之,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是企业的重要使命,不同的保护手段各有优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和应用,实现全方位、全程度的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要点解析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要点解析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它对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要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非公开性、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商业主体的努力保密以及合法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应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同时,企业还应制定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2.加强内部保密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确保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企业还应采取技术手段,如加密、权限控制等,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3.加强对外保密管理企业在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商业合作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外部人员的访问控制,防止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
4.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如加密、防护墙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5.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或泄露,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起诉侵权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等。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同时,侵权人还可能被判决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刑事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商业秘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保护工具,旨在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秘密法是指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备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从而实现对商业利益的有效保护。
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包括:1.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并规定了非法竞争行为,如盗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披露商业秘密等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雇员、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密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技术措施: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数据加密、防火墙、安全访问控制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可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存储和访问控制,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4.培训教育:企业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三、商业秘密法对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模式,维护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可以避免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威胁。
另外,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护的重要资产。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人知晓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业务机密、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的集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类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内部保护企业内部也需要做出一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设立保密责任部门、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严格管控资料的限制和访问等。
外部保护在与外部交流、合作和交易等情形下,企业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数据传输和共享、加密存储等方法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泄漏的后果商业秘密泄漏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市场重覆、失去技术优势、法律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泄漏也可能会导致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罪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该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并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2342012年7月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邵培樟摘 要:知识产权竞争已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对其保护是否得力已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以及国际竞争力强弱的至关重要因素。
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
然而,较之于TRIPS的规定,我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通过立法和加强企业自身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救济 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234-031 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属性:(1)秘密属性。
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属性,它要求商业秘密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公开的、合法的途径获取和知晓该信息;(2)价值属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当然,在评判商业秘密的价值属性时,不能过于僵硬: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既体现于已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又体现于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既体现于成熟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体现于形成过程中、尚未成型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体现于持续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又体现于短暂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实用属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属性要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具体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等信息,而非主观臆想、空洞的和不具有可实施性的信息;(4)保密属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属性要求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数据、销售信息等,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国家的需要。
因此,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是完善的,保护范围应当广泛,不仅仅包括技术信息,还应当包括商业计划、客户数据等一切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外不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也需要明确规定,以确保企业可以长期地拥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2.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建立健全的侵权行为查处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并确保侵权行为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强国际合作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涉及国内情况,也涉及跨国企业的利益。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商业秘密的国际规范和保护措施,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5.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保密协议、权限分配、安全措施等,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减少内部泄密的可能性。
商业秘密的完善保护法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社会各界应当共同支持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才能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实。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
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
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
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
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法》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义务的
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资料、产品研发资料、
市场调研报告等。
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因
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
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信息和技术等内容。
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的商业秘密法主要包括《联邦商业秘
密法》和《加利福尼亚商业秘密法》。
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保护措施、诉讼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信
息不受非法获取和使用。
3.《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2016年6月,欧盟通过了商业秘密
保护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提高欧盟企业对
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促进欧洲经济的发展。
4.《日本商业秘密保护法》: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于2016年生效,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
措施等内容,为日本企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商业秘密不受损害,以保障企业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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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法学学习层次:本科年级:11春指导老师:职务:教学点:九江广播电视大学【内容提要】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数据显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
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界定,它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并就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提出建议。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
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
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
广州市一间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带走了该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东家”视作违反了“游戏规则”,索要经济赔偿。
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秘密性。
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
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
第三,新颖性。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当时国际立法相符,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
①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
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
具体包括:(一)关于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
如经营者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设备水平、管理人员状况等。
(二)经营者对外经营策划信息。
经营者对原材料供应前景的研究资料及研究结论,对市场调研的结果等。
(三)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
经营者的原材料来源、地区及渠道、供应商名单、销售手段;对外业务合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招投标的底数和报价、客户名单、广告策划等。
二.竞业禁止为商业秘密设防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
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
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
国家科委于199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
换言之,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
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
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对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呢?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
②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
应该说这里规定了缔约当事人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
在合法途径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在符合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和在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时(不包括公司法的特别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先看一个案例。
广东省公布的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公司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2000年4月14日,路某入职华深达实公司从事销售等工作。
路某在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承诺:其在华深达实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同意,不得在与华深达实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以股东、合伙人等方式设立企业)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华深达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2003年12月26日,路某离职。
但是在2003年6月2日,路某为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赛飞公司注册登记成立。
赛飞公司在2003年7月以后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其业务内容与华深达实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同类。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是华深达实公司的长期客户,路某参与了华深达实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
华深达实公司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飞公司、路某立即停止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判决赛飞公司、路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分别赔偿华深达实公司经济损失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③在商业秘密领域,因科技人才“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的案件日益增多。
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
问题是期满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若此时“商业秘密”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诚信原则来要求员工继续保密。
但动辄以处于抽象的补充规定地位的诚信原则作为救济手段,未免是法律的不健全。
而且,保密合同违约要件与商业秘密事前救济的要求是不相容的。
根据保密合同,只有违约出现时,秘密持有人才成为违约权利人,才能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时商业秘密可能已不复存在,进入了公知领域。
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权利人发现相对人有侵害商业秘密的危险却苦于无从寻求救济的情况。
员工离职后,员工不再负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而在当前商业秘密在我国还未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员工又不负法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情况下,约定保密协议到期或约定不明确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此时就只剩下约定禁止这种方式。
因为此时员工对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将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不负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可自由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事业,或受雇与原雇主竞争的单位,这时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利益的保护就只有依赖约定竞业禁止。
由此可见,约定竞业禁止之必要性。
对于约定竞业禁止,各国均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但是约定竞业禁止必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应仅发生于雇主与可能掌握或了解公司、企业之商业秘密的雇员之间,在雇主与不可能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之间不允许有竞业禁止约定,否则无效。
第二,约定竞业禁止应有限期,第三,由于竞业禁止是以牺牲员工一定时间,地域内的自由择业作为代价的员工离职后,保密协议期满或对期限不明确的,即使企业与员工之间曾有竞业禁止约定,此约定对员工也无拘束力(因当前,商业秘密还不是一种知识产权,义务人不负法定义务,而且保密协议对期限约定不明的,保密义务截至义务人离职时)。
总之,只有约定竞业禁止的限制;仅针对必要的人;限制是出于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需要,且方法得体、范围特定、期限适当、合理补偿,这才是合法有效的。
三.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我国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法协调方面,我国必须遵守TRIPS协议的所有条款,也就是说,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内容,对我国国内法的有关内容具有约束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主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与国际接轨还明显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过于分散。
④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因此散见于诸法中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以调整;《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未加以规定等。
(二)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不一致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相比差别很大,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明显过窄。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很宽。
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经营者和合同当事人,其范围明显过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