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教学提纲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一、法律基础1、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划分出来的同类规范。
3、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就是一个法律部门。
4、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或条件。
5、权利能力:指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6、行为能力: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8、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0、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3、经济法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惯例等。
5、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的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的知识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体系。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熟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2、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3、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
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课程教学内容(一)经济法概论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和体系(1)经济法的特征(2)经济法的体系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公司法律制度2、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申请与受理(2)破产管理人(3)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4)破产清算(三)市场秩序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2、反垄断法律制度(1)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解决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产品质量责任(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财政法律制度(1)预算法律制度(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概念和分类(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3、金融法律制度(1)银行法律制度(2)证券法律制度(3)保险法律制度(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养老保险法律制度(2)医疗保险法律制度(3)失业保险法律制度(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5)生育保险法律制度2、社会救助法律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2)特困人员供养法律制度(3)受灾人员救助法律制度3、社会福利法律制度(1)老年人福利法律制度(2)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3)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四、课程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法: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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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教学要求【知识目标】1. 熟悉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 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
【能力目标】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社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难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课时安排本章安排2课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协调、参与、调节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干预和调节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特征1. 综合性经济法反映了法律对经济事务的有机调整,其综合性特征首先反映在经济法在规范构成上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因素,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经济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性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规范,又包括涉外经济法规范。
其次,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上包括了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再次,凡是经济协调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最后,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上既包括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间接的疏导式影响。
所有这些都表现了经济法所具有的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集锦)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意志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所决定的,同广义的法律。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遵循)、利导性(确定权利与义务)、规范性(普遍适用)3、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有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民商法律关系)。
4、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5、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由自然引起的,属于绝对法律事件,由社会引起的,属于相对法律事件)①行为按照法律性质划分:合法与违法②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积极与消极法律行为:以主体意志转移③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划分: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④按照主体意思的表现形式划分:单方与多方⑤按照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划分:要式与非要式⑥按照主体实际参与行为划分:自主与代理7、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①根据内容、效力、制定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8、法的分类②根据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8、《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
9、我国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经济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
10、经济纠纷适用各种诉讼制度:①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纵向关系经济纠纷1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条件: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1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其效力。
13、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决定,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最终由法院裁定。
(对异议当事人应该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初级会计实务与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

【知识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提示】(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知识要点二】法律关系知识要点二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提示】(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中的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常考选择题,属高频考点,考生需掌握。
【知识要点三】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1. 主体资格的两个方面2.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适用民法总则)(tips:双击查看大图)【提示】(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注意区别不能完全辨认(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辨认(全精神病人)。
(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3. 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以我国《经济法律基础》教材为主线,涵盖第一章至第四章,具体内容包括: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法律责任2.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与民间投资的法律制度3. 第三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4.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理,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2. 培养学生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认识,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
2.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PPT,教学案例材料。
2. 学具:教材,《经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案例分析手册。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经济法律案例,引发学生对经济法律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教材内容讲解:详细讲解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3. 例题讲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题,引导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一些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6. 课后作业:布置一些相关的作业题,让学生课后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板书,突出重点,简洁明了。
七、作业设计1. 题目:《经济法律基础》课后作业,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实务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经济法主体,指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客体,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代表,不交企业所得税,但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1 设立申请 2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3 颁发营业执照。
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
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收 3.其他债务。
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使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由 2 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内容( 1 )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 )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4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期限;( 5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 )合伙人事务的执行;( 7 )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9 ) 违约责任;(签字有效)设立程序: 1 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3 登记第一节公司概述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一些基础知识点是必须要牢记的,它们构成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下面将就这些必背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法律法规的层级1.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其他法律的根基。
1.2 法律法律是国家行使立法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准则。
1.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发布的规范性文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1.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
1.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委办局等部门根据上级法规、法律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特定领域有具体规定。
二、经济法基本概念2.1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2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开办企业的经营者。
2.3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民间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4 企业企业是通过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2.5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3.1 自愿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可以依照其自愿的原则成立、变更、解散法律关系。
3.2 公平交易原则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3.3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规定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合法权益原则经济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投资法律4.1 投资法律的基本定义投资法律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
4.2 投资法律的作用投资法律规定了国际投资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3 投资法律的发展趋势投资法律将逐渐完善,为国际投资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针对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总结。
通过对这些基础知识点的掌握,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体系的运作机制,为未来的学习和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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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有损害事实存在。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2~200。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创立大会=首次股东大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不得抽回其股份。
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
财产转让:(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1、清算费2、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3、所欠税款4、债务5、返还出资6、利润分配。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为不正当竞争者而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8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11依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12严格保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质量第一的原则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 4、全额赔偿原则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人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撤销权的主体: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到债权人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二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债务人有以下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合同担保制度由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不得抵押的情形: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留置和定金(债权的担保,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得超过20%)五种担保方式组成。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议变更,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法定事由出现变更。
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形。
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形态(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法律的特殊规定。
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