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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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11年1月,中石化河西分公司从上海大力神起重运输机械 公司采购了该台桥式起重机,4月,将安装工程委托给金陵石化建 安工程公司施工。由于金陵建安公司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证, 于4月15日将安装施工转包给“江海公司”,并约定由江海公司负 责以后的维保。经查,江海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由于安装许可 证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起重机安 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但由于不再符合申领新证的条件,未通过省 局的审核。2011年5月7日,江海公司开始对涉案起重机进行安装 施工,5月13日竣工,直至6月10日,江海公司才将涉案起重机的 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检院,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9月29日,特 检院派检验人员到安装现场对涉案起重机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 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但一直未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等验收资料。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旧)第一百零二条: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 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新)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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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 证明文件案
• 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 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 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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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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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 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 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 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起重机的监督 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 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 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 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 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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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到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 1.调查取证存在瑕疵:证据过于简单、缺乏证明力、 前后矛盾。
• 2. 办案程序不够规范:超期,调查取证、告知决定、 执行环节程序不当。
• 3. 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条款适用不完整,违法事 实定性不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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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 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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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执行程序法。实 体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计量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
•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137号令),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 和补充。按照规定,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 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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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电池公司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案
• 2011年10月,某市质监局接到A市局协查通报,称:“在A市某通 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批你市今日电池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 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经核实,该公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 涉嫌无证,请予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对今日电池公司调查发现, 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新修订的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 电池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出具 的达标证明原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 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故省局向今日公司发放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 料。该公司于7月10日取得证明材料提交给省局,经审批,7月13 日获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通过生产许可证实地 核查和产品检验。经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确认, 今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换证申请正在进行发证审查。
• 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 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 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 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 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
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 《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 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 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 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 行调查询问。
• 4. 文书制作、归档不够严谨。 • 5. 案件移送、两法衔接不够到位:有案不移、手续不
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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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 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 间和查处时间)、何事(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部门管辖权)、何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 管辖)、何情节(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相 关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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