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招商引资奖励
商场中介招商奖励制度范本

商场中介招商奖励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在招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激励中介人员为我商场引进更多优质商户,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为我商场提供招商信息并成功引进商户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
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商场中介招商工作中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商业咨询公司、个体经纪人等。
第三条奖励原则1. 公平公正:奖励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在同等的条件下竞争。
2. 绩效优先:奖励分配应注重绩效,根据中介引进商户的质量、数量和贡献程度进行奖励。
3. 激励相容:奖励制度应兼顾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利益,激发其积极性,实现与我商场的共赢。
第四条奖励内容1. 招商奖励:根据中介引进商户的租赁面积、租赁期限和商户质量等因素,给予中介机构一定的招商奖励。
奖励金额可根据商户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额外奖励:对于引进重点商户、品牌商户的中介机构,可给予额外的奖励。
重点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品牌、连锁企业、特色业态等。
3. 推荐奖励:中介机构成功推荐我商场现有商户扩大租赁面积或延长租赁期限的,可给予相应的推荐奖励。
第五条奖励发放1. 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根据中介引进商户的租赁合同金额确定,具体比例由我商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奖励时间:奖励应在商户正式签约并支付租金后发放,具体时间由我商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奖励方式:奖励金额可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
第六条奖励条件1. 中介机构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招商代理、商业咨询等相关业务。
2. 中介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3. 中介引进的商户应符合我商场的招商定位和发展战略,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和信誉。
第七条违约处理1. 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我商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中介机构与商户串通,损害我商场利益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方案(二篇)

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切实调动全市各方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工业项目。
新办独资、合资企业,在考核期内固定资产(包括出让土地、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下同)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以增资扩股、股份转让或以兼并收购方式盘活现有企业,且在考核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项目。
引进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在考核期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各级政府投入除外)。
(三)第三产业项目。
引进旅游、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考核期内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___万元以上的(各级政府投入除外)。
(四)金融部门。
发放半年期以上的贷款,当年贷款增量达到___万元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一)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
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___‰给予奖励,其它项目按___‰给予奖励。
(二)乡镇办区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奖励标准。
对招商引资计划目标在___万元以上并完成计划的,给予招商引资额___‰的奖励;对招商引资计划目标在___万元以下并完成计划的,给予招商引资额___‰的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对超额部分给予___‰的奖励;未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目标但有招商引资额的单位,给予招商引资额___‰的奖励。
(三)引进贸易企业和争取国家无偿项目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确定。
(四)金融部门新增贷款的奖励标准。
按当年贷款增量的___‰予以奖励。
三、约束措施(一)对未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其单位“___”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连续三年未完成计划目标的,调整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未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___%;完成数未过半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___%;完成数为零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___%。
(三)垂管单位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一、背景招商引资工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地方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招商引资一般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介机构在其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些机构内部拥有丰富的资源和资讯,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招商引资服务,帮助客户找到更好的投资机会。
因此,为了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效益和质量,本文设计了一套中介人员奖励方案。
二、奖励内容1.成交奖励:根据招商引资的实际成果,中介机构在协助客户成功投资落地时,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为总投资额的2%~5%不等,根据成交金额的大小而不同。
2.客户推荐奖励:中介人员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经验,向招商引资项目推荐潜在客户,并协助与客户取得联系和交流。
如果该客户最终确定投资并成功落地,中介人员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客户推荐奖励,比例通常为成交奖励的10%。
3.专项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以通过颁发奖金、升职加薪等形式进行奖励。
4.绩效考核:中介机构内部的招商引资人员将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项目数量、成交金额、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将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
5.年终奖:对于在当年成功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的中介人员,将按照其参与项目数量和完成度等因素进行年终奖励。
三、奖励的管理流程1.申请流程:中介人员在经过公司认证和登记后,向招商引资部门提交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投资金额、投资领域等。
2.审核流程:招商引资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中介人员提交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合同签订:如果项目符合公司要求,将与中介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奖励政策等内容。
4.绩效考核:在项目完成后,招商引资部门将对中介机构的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
5.评估和调整:公司将定期对奖励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09-10-20青岛高新区鼓励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投资促进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招商选资工作效能,推动青岛高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并帮助沟通、促成境内外企业落户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项目要求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须符合青岛高新区的产业规划和发展要求,并通过项目入园联审(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奖励标准1、工业项目(指在区内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的项目)。
如属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按实收资本的5‰予以奖励;如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及院士项目,按实收资本的7‰予以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富》杂志中文版最近三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国内100强企业的识别,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2、总部经济项目。
对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经认定后(认定标准从《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服务业项目暂行规定》),按实收资本的7‰予以奖励。
3、服务业项目。
对引进生产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5‰予以奖励;对引进生活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3‰予以奖励。
4、研发机构类项目。
对引进研发机构类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7‰予以奖励(研发机构的认定从《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研发机构项目暂行规定》)。
5、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项目,且注册资金超过2千万美元或1.5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100万元;注册资金超过1亿美元或7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400万元。
若引进其他对高新区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经管委研究同意,可以一事一议,酌情加计奖励。
若引进需高新区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视情酌减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而招商引资中介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定位、评估、咨询、协助拟定投资方案等服务,还可以为政府提供专业的经验和建议,帮助政府找到最合适的投资者。
因此,适当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一定的奖励是非常必要的。
二、奖励方案1.奖励标准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金额应该根据其招商引资成功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计算,以确保更好地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奖励标准应按如下规定执行:(1)对于以外商投资进行招商引资的中介人,奖励金额应该按照所引进外资的总额计算,奖励比例按总额的2%计算;(2)对于以国内投资进行招商引资的中介人,奖励金额应该按照所引进投资的总额计算,奖励比例按总额的1.5%计算。
2.奖励方式(1)直接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可以直接获得奖励金额,作为对其劳动成果的认可,以此激励其更加积极地为政府以及企业服务。
(2)重点奖励对于招商引资效果较好的中介人,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以此激励其更加努力地工作,争取更好的招商引资成果。
同时,也可以适当提高其在政府和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地位。
(3)培训奖励政府可以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对于参与其中、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他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三、颁发形式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颁发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1)公开颁发政府可以在相关活动中对成功招商引资的中介人进行公开颁发,以对其劳动成果给予公开认可,也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招商引资队伍中来。
(2)实物奖励政府可以为每次招商引资活动设置特别奖品,例如高档名牌包、金属珠宝、高级数码设备等,作为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这样的奖励具有实物性,既是对中介人劳动成果的认可,也可以唤起更多人的积极性。
(3)荣誉称号政府可以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等荣誉称号,例如“最佳招商引资中介人”、“资深招商引资顾问”等。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市对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依据招商引资项目的综合情况,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对象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按照招商引资项目预算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拨款执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与指标第六条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效益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一)项目数量:对各级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成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数量予以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的招商能力和签约效率。
(二)项目规模:对成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的招商能力和项目规模。
(三)项目质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项目的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和效益水平。
(四)项目效益: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包括项目的税收贡献、就业创造、产业链带动等方面。
(五)创新能力:对招商引资部门的创新能力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
第八条考核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的招商引资阶段和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并经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九条考核奖励将根据各个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资金奖励、荣誉奖励、政策优惠等。
(一)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资金奖励的具体数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二)荣誉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通过宣传树立榜样,激励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政策优惠: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倾斜。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招商引资中介人是企业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人或合作伙伴。
为了激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制定一套合理的奖励方案,以实现共赢局面。
一、奖励方案的目标1. 激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2. 为企业引进优质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创造经济效益。
3. 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增强企业吸引力。
二、奖励内容1. 根据引进投资的金额进行奖励。
2. 达成合作的伙伴,提供合作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具体合作内容而定。
3. 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引进投资和合作伙伴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可提供额外奖励。
三、奖励标准1. 引进投资额在50万-100万元之间,奖励5%。
2. 引进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奖励8%。
3. 引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奖励10%。
4. 合作奖励根据合作内容而定,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左右。
5. 额外奖励标准根据客户的满意度、项目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奖励情况公示奖励情况需向招商引资中介人作出公示,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奖励的支付方式1. 奖励款项在引进投资和合作伙伴达成协议和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2. 在支付款项时需提供完整的发票和收款证明。
六、奖励方案实施周期奖励方案的实施周期为每年,其中奖励金额指累计的数额。
七、奖励方案的制定奖励方案需由企业招商引资团队与管理层共同制定,经过征求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意见后进行定稿,最终在公司内部公示。
八、奖励方案的更新和修订为了确保奖励方案的实效性和公平性,需每年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激励和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参与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浓厚招商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引进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凡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我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项目成功落户并建成投产后,可申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二)凡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到位外资5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4‰给予奖励;到位外资8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励;到位外资10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7‰给予奖励。
(三)鼓励xx籍在外人士返乡投资,其投资项目同样给予中介人奖励。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且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1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且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引进对xx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则该项目的中介人奖励纳入“一事一议”统筹考虑,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程序(一)奖励申报引进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中介人可在xx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的“招商引资”栏目下载,并准备好下列材料,按有关程序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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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中介人
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各界人士帮助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不含管委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海外友好人士利用个人关系吸引投资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必须是在开发区新投资的购地建厂或租用厂房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对引进的新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 (租用厂房的项目实现固定资产达1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项目,按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认缴额的6‰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引进的已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实际交纳的购地款金额的8‰或相当于企
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的10%的额度予以奖励。
第六条中介人身份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中介人在引进项目时(项目立项审批前),持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开发区招商局填写《引进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中介人须由项目投资方认定其中介身份,并在《引进项目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三)中介人在资金经认定证明实际到位并投入使用后,持《引进项目登记表》、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帐单、缴纳土地款的证明或企业纳税凭证到开发区招商局填写《项目审查表》;
(四)由招商局对项目的资金到位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支付奖金。
第七条上述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银行当天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中介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发放时从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在项目立项审批后,不予进行中介人登记。
第十条对于已经设立企业的再次投资不作奖励。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查实,要追
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引进总投资的3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的中介人可以考虑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列事宜,如针对商贸、地产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项目审查表》
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项目编号: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