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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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_细则_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_细则_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20xx]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全市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进的埠外资金到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特定项目;埠内人士投资上述项目,需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以上方可按50%计入招商任务。

(一)生产性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商贸业等。

国有、集体资产的拍卖金、租赁金计招商引资任务;卖断租赁后新增设备设施等投资计招商引资任务;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前期的投入资金部分计招商引资任务。

门面出租其租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私有资产拍卖金、租赁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

(二)公益性项目,包括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电力、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特定项目,指能够加快经济发展及提高城市品位的,并经市“四大家”领导研究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

未被纳入市政府特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三、考核依据(一)项目的计算单位考核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

外资、设备等实物均折算为人民币。

(二)项目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以当年实际完成投入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含购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及办公设施的投入)为考核依据,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购物发票、相关部门现场评估结果。

(三)项目的分割多个单位联合共同招商项目的分割由负责该项目的市“四大家”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各单位认可盖章。

若没有“四大家”领导负责的项目,则由联合招商牵头单位协商分割后,各单位认可盖章。

(四)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中介人的认定。

新引进的项目,在协议签订后7日以内,老项目在原以外的扩产,在开工之前,引资单位将建设项目名称、投资企业法定名称、法人代表、总投资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投资人出具的引资单位和中介人证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实绩办)和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招商引资中介人是企业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人或合作伙伴。

为了激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制定一套合理的奖励方案,以实现共赢局面。

一、奖励方案的目标1. 激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2. 为企业引进优质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创造经济效益。

3. 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增强企业吸引力。

二、奖励内容1. 根据引进投资的金额进行奖励。

2. 达成合作的伙伴,提供合作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具体合作内容而定。

3. 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引进投资和合作伙伴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可提供额外奖励。

三、奖励标准1. 引进投资额在50万-100万元之间,奖励5%。

2. 引进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奖励8%。

3. 引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奖励10%。

4. 合作奖励根据合作内容而定,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左右。

5. 额外奖励标准根据客户的满意度、项目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奖励情况公示奖励情况需向招商引资中介人作出公示,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奖励的支付方式1. 奖励款项在引进投资和合作伙伴达成协议和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2. 在支付款项时需提供完整的发票和收款证明。

六、奖励方案实施周期奖励方案的实施周期为每年,其中奖励金额指累计的数额。

七、奖励方案的制定奖励方案需由企业招商引资团队与管理层共同制定,经过征求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意见后进行定稿,最终在公司内部公示。

八、奖励方案的更新和修订为了确保奖励方案的实效性和公平性,需每年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激励和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参与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0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0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0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推动新安镇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体现重大项目招引导向,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1、2020年引进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以实收资本为准,以下均以实收资本为准)、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经县招商引资考核确认并有明显形象进度的进园区工业项目。

其中引进化工园区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2020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省商务厅确认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新批工业项目或增资项目。

二、奖励对象项目直接引进人。

三、奖励标准项目直接引进人除享受县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外,另享受如下奖励:1、进园区项目(含外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项目主体工程有明显形象进度后(主厂房建筑露出地面),奖励2万元,当年投产达效的另外奖励5万元;新批实际利用外资或项目增资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奖励2万元;技改项目奖励参照新增项目标准执行。

2、引进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及装备制造业类工业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3、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投产达效的,收回全部奖励。

四、奖励程序1、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填报重大项目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招商办公室,并与县里同步奖惩。

2、镇招商办会同督查办公室、财政分局等部门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包括看资料、查阅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实地察看等,最终确定应奖励项目及标准,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兑现奖励。

五、其它事项1、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奖励办法由镇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0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0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0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现对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调整如下:一、奖励对象。

从区外引进、税收登记在我区,内资注册资本金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外资不限的企业或项目,按本办法对引荐者(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

X. 引进入驻X新城的总部型企业或项目(企业总部及财务结算平台在X新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X‰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X万元。

X. 引进商贸、商务服务、房地产(不含招拍挂引进企业)、建筑安装(项目)、投资类企业(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X‰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X万元。

X. 为鼓励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对引进区域性独立核算的金融类企业、高端酒店项目、大型卖场项目和其他总部经济企业(企业总部及财务结算平台在我区),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X‰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X万元。

X. 引进餐饮、娱乐类企业(项目)不予奖励。

(二)外资项目。

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分行业以实际到位外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按X‰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X 万元。

(三)特别条款。

X. 凡引进世界X强、国内X强企业(按国家商务部公布名单为准)来我区投资并设立X或西南地区总部企业的,给予X万元奖励。

X. 对于引进特别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X万美元以上(含X万美元)的外资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若有突破,必须上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奖励兑现办法(一)内资项目。

第一次奖励:引进的企业(项目)在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三个月内,按应得奖励标准金额的X%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二次奖励:引进企业(项目)有固定经营地址,在正常经营并对地方经济作出实质性贡献后,引荐者领取扣除第一次奖励的其余部分。

(二)外资项目。

一次全部到位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给予引荐者。

商场中介招商奖励方案

商场中介招商奖励方案

商场中介招商奖励方案
概述
商场中介作为商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招商引资的职责,是商场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为了激励中介的招商业绩,商场针对中介推荐的商户,制定了奖励方案,以体现商场对中介的支持和激励。

奖励标准
商场中介的奖励标准如下:
•商户签约100万以下(含100万):奖励签约金额的0.5%;
•商户签约100万以上500万以下:奖励签约金额的1%;
•商户签约500万以上:奖励签约金额的2%。

奖励方式
商场中介的奖励方式如下:
•奖励现金,按照标准直接给予中介;
•奖励商场消费券,中介凭消费券在商场消费,每张消费券兑现人民币1000元;
•奖励商场积分,中介获得积分可在商场兑换物品,积分兑换比例为1:10。

注意事项
商场中介在推荐商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商户资质必须合法,不得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商户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商场定位和规划;
•商户品牌和口碑必须良好,不存在过多投诉和纠纷。

中介在推荐商户时应注重以上几点,保证推荐商户资质过硬、经营规范、口碑良好,避免因推荐不当造成商场的损失和信誉受损。

总结
商场中介招商奖励方案是商场激励中介参与商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商场保证中介积极推荐符合商场要求的商户的重要手段。

商场中介在推荐商户时,应注意商户资质合法、经营规范、口碑良好等几点,保证商场的利益和形象。

武当山特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2020试行版)

武当山特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2020试行版)

武当山特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2020试行版)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全民招商,形成人人招商的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指介绍和引进国内外(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以外)企业到武当山投资建设项目,全程提供联络、咨询、考察、项目落地等服务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社会自然人和招商部门及非公务员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奖励范围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1.内资项目(1)文化旅游项目(含教育):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2)康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3)民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4)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5)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6)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2.外资项目不区分产业,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已落户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1.内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资金如期到位,项目开工,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项目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对地方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按项目税收贡献的5%给予奖励,满足以上奖项中一项标准即可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外资项目按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已落户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奖励。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了激励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特制定了这个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并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我们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国家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以及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我们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包括专业招商和自主招商。

市政府设立了两个专业招商小分队,由市招商局和工业园管委会组建。

市财政每年为两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

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同时,我们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我们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我们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入我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

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各国之间进行跨国投资和招商引资已经成为了常态。

招商引资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项目,我市决定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二、奖励类别1.初次投资奖励:对于第一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比例为:-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10%-5000万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20%-1亿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30%-2亿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40%-5亿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50%2.增资奖励:对于在我市已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如果其增资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将按照增资金额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比例为:-增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奖励比例为5%-增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奖励比例为10%-增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奖励比例为15%三、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1.企业在符合投资条件后,可以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2.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核实企业的投资信息。

3.审批通过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发放奖励资金给企业。

1.奖励资金主要来自于市政府的专项拨款。

2.若资金不足,可以通过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外来投资者捐赠和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五、奖励使用限制1.奖励资金仅限于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科研开发,不得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费用。

2.若企业在接受奖励后,未能按照承诺的投资额和项目进度完成投资,将要求企业返还相应的奖励资金。

六、奖励绩效考核1.对于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若企业在考核中出现不达标的情况,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收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七、奖励宣传1.对于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予以宣传,并发布相关报道。

2.通过宣传活动,提高我市的招商引资声誉和吸引力,增加更多的投资者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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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外来投资的界

第二条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XXXX
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中来自XXXX域以外的部分,或XXXX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

第三章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㈡具有履约能力;
㈢在中介服务领域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㈣机构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㈠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产业招商专班或相关机构推荐;
㈡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人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㈢委托人与代理人正式签订《XXXX委托招商代理协议》。

第八条代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㈠了解掌握XXXX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㈡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XXXX 的投资环境,扩大XXXX对外知名度;
㈢每年至少向XXXX提供5条以上招商信息(以双方首次考察洽谈为准),签订300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1个并实现资金到位;
㈣接受委托,筹备XXXX各类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推介活动;
㈤负责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㈥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㈦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情况;
㈧招商代理应在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权限内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从事委托权限
范围以外的活动;未经县人民政府书面委托,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九条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包括机电、食品、新能源新材料、轻纺鞋服、绿色建材产业、再生纸业,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

第十条代理费的支付
㈠在协议期内由委托人每年向代理人支付10-20万元的招商代理费(在完成基础招商任务的前提下,半年度支付5万元基础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期末支付余下部分工作经费);代理人引进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计奖和支付奖金;
㈡项目奖励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

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可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并计奖。

第四章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规政策
及“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奖励:
㈠工业项目。

落户于XXXX经开区、XXXX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XXX工业园或XXXXX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

㈡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落户于XXXX 经开区、XXXX高新区、XXXXX镇,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

落户于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

㈢现代农业项目。

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㈣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
㈠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型企业及矿产、沙石、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烟花鞭炮等项目;
㈡单一种植养殖农业项目;
㈢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
理;
㈣中介有功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
㈤商贸项目未启用统一收银系统;
㈥属于增资扩股或者二期建设的项目。

第五章计奖方式
第十三条XXXX经开区、XXXX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与园区各按50%共同承担。

其他项目载体单位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负责。

第十四条计奖标准。

㈠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5.5‰计奖。

㈡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1.5‰计奖(其中,4A级主题公园、大型实景演出场所、商贸城市综合体及省域
以上一级批发市场等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2.5‰计奖)。

㈢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县的,除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奖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新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前10强并对XXXX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在申报奖励时,根据实际投资强度大小确定奖励标准。

投资强度达到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XXXX经开区和XXXX高新区项目最低投资强度标准为100万元/亩,其他区域项目最低为90万元/亩)的,按正常计奖标准计奖;投资强度低于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的,不予计奖;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的,计奖标准在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加倍。

项目建设期或当年未实现税收的,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暂不予奖励,待项目竣工实现税收后进行验收计奖;合同签订一年内未启动建设或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战略项目除外),对中介人员(或
招商代理人)不予奖励。

第六章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须在首次信息提供及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由载体单位到县商务局进行信息备案,在外来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营业)1年后,持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信息受理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人员身份证明或行业协会、商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县商务局填写《XXXX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视为自动弃权。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审验,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中介项目进行验收,并核实中介人(或招商代理人)身份,
对中介项目奖金进行计算。

县财政局负责核定中介人(招商代理人)项目的税收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

县审计局负责核定中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对验收组的验收情况进行全程审计。

县监察局负责对中介验收组进行全程监督。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核实中介项目的投资人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条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XXXX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

市级奖励与县级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获市级中介有功人员奖金的,如中介人员系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市级奖金的50%用于项目引进单位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浮报市、县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
所给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的2020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营业)的外来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XXXX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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