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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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具体细则:
1. 目标考核:
- 年度招商引资目标:根据县发展规划确定的招商引资指标,设定年度目标。

- 季度招商引资目标:将年度目标分解为季度目标,定期进行目标考核。

-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数量是否达到目标。

- 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额: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目标。

- 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的行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质量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2. 奖励政策:
- 达成目标奖励:当年度或季度的招商引资目标达成后,给予相应奖励,如财政补贴、表彰荣誉等。

- 项目奖励:对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额外奖励,如给予土地、税收、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个人奖励: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激发积极性。

3. 处罚措施:
- 未达成目标处罚:未达到年度或季度招商引资目标的,进行相应处罚,如根据情况降低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项目违约处罚:对于引进的招商项目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收回相应的优惠政策。

- 考核不合格处罚: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行政警告、降级、降薪等。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考核及奖惩细则应结合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3篇)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3篇)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是对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和激励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的草案:目标考核:1. 年度目标:根据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包括招商项目数量、投资金额、就业岗位数等指标;2. 月度目标:根据年度目标,制定月度招商引资目标,跟踪监测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3. 项目推进:对招商项目进行推进情况的考核,包括项目签约、环评批复、土地供应等环节的完成情况;4. 绩效评估:对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其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贡献和效果。

奖励制度:1. 达成年度目标的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2. 达成重要招商项目的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额外奖励或者表彰;3. 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以进行奖励激励。

惩罚制度:1. 未完成年度目标的部门和责任人,根据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处罚或降级处理;2. 拖延项目推进、影响项目进展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为草案,具体的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应当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2)是为了促进县级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考核和激励机制。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的内容:目标考核:1.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目标:每年设定招商引资项目数量目标,要求县级经济团队积极争取招商引资项目,并按计划完成目标。

2. 招商引资资金目标:每年设定招商引资资金目标,要求县级经济团队通过各种渠道争取招商引资资金,并按计划完成目标。

3. 招商引资项目质量目标:除了数量和资金目标,还要求招商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和就业增长潜力,并按照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奖励细则:1. 完成目标奖励:对于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的县级经济团队和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表彰、奖金、晋升等。

2023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对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机构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招商引资机构的绩效、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机构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优化招商引资工作和提高招商引资效果。

第二章政府部门考核第六条政府部门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服务质量提升;(三)招商引资项目的推动和实施进展。

第七条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考核主要包括:(一)是否及时制定、修订和公布招商引资政策措施;(二)招商引资政策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政府部门是否积极配合招商引资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服务质量提升考核主要包括:(一)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及时解决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政府部门是否主动作为,提供主动服务;(三)是否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的推动和实施进展考核主要包括:(一)政府部门是否积极协助招商引资机构推动项目落地;(二)招商引资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三)政府部门是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条政府部门考核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结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招商引资机构考核第十一条招商引资机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和业绩;(二)工作投入和效率;(三)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业务能力和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一)招商引资机构是否具备专业的招商引资能力和丰富的项目资源;(二)招商引资机构是否持续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投资额的增长;(三)招商引资机构是否取得明显的业绩及经济效益。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3篇)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3篇)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推动某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章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第一条某市设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按照年度考核进行评定。

第二条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实际引资金额、引资项目数量、引资项目质量等。

第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提升三个等级。

第四条每年考核结果优秀的市级机关、区县机关和相关部门可以获得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市级机关获得优秀的奖励金额高于区县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奖励金额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

第三章个人贡献奖励第七条某市设立个人贡献奖励,以鼓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个人贡献奖励将根据个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九条评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项目引进情况、招商资源整合能力、协调推进能力等。

第十条个人贡献奖励金额由市级机关或区县机关负责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

第四章先进单位奖励第十一条某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将根据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评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招商引资项目数量、项目实际投资情况、项目推进效果等。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将由市级机关或区县机关负责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2)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某市招商引资工作,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经济奖励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市全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均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旨在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效果,营造更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第四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自年度起实施,每年度以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作为考核标准,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一、综述招商引资工作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改善民生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二、考核指标1.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考核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项目数量,包括签约的项目和储备的项目。

2.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考核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反映项目的规模和影响力。

3. 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考核招商引资项目的行业布局、技术含量、环保要求等,反映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考核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落地情况,反映工作的实际成效。

5. 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力度:考核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政策支持、营商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举措和效果。

三、考核流程1.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年初制定考核计划,年底进行绩效评估。

2.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

3.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根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情况,由考核部门和考核对象共同确定。

4. 考核方法: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考核指标进行打分或评价。

5.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对考核成绩较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警示和整改要求。

四、考核标准1.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项目数量达到或超过目标得分较高,未达到目标得分较低。

2.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目标得分较高,未达到目标得分较低。

3. 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按照项目的行业布局、技术含量、环保要求等指标进行评价,评估项目的质量得分较高,项目质量较差得分较低。

4. 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按照项目的实际落地情况进行评估,项目实际落地率较高得分较高,项目落地率较低得分较低。

5. 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力度:按照政策支持、环境改善等方面进行评价,举措和效果得分较高,举措和效果较差得分较低。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各项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三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应以招商引资工作的全面发展、重点项目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社会效益提升等为目标,客观公正地评估工作绩效。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应依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等指标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注重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五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考核、岗位晋升、薪酬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用于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六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商项目数量及质量:根据公司招商引资年度计划,评估招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包括项目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行业领域等。

(二)招商项目的推进和落地情况:评估招商项目的推进进度、合同签订情况、投资落地情况等。

(三)招商引资的社会效益:评估招商项目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税收贡献、就业创造等社会效益。

(四)项目谈判和协调能力:评估招商人员在项目洽谈、合同谈判、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五)招商引资工作的创新和改进:评估招商人员在招商方法、招商策略、招商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和改进。

(六)招商引资工作的沟通和协作:评估招商人员与内外部合作伙伴的沟通协作能力。

第七条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合理权重分配,注重综合能力和绩效。

第八条考核指标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根据公司发展和行业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九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应采取定期评估、主管评价和同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定期评估应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主管评价应由招商人员的直接主管完成,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3篇)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3篇)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和原则为了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明确责任,激励招商团队,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并以公正、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内容1. 招商项目数量:考核各招商团队成功引进的企业或项目数量,依据项目的规模、影响力和贡献度进行评估。

2. 招商投资额度:考核各招商团队成功引进的企业或项目的投资额度,依据投资规模进行评估。

3. 招商合同签订情况:考核各招商团队与企业或项目签订的招商合同数量和签订情况,包括合同的履行和执行情况。

4. 招商业绩评价:考核各招商团队通过引进企业或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增加、产业升级等方面带来的贡献程度。

5. 招商服务质量:考核各招商团队在项目引进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包括对企业的咨询、协助、沟通等方面的工作。

6. 招商督查整改情况:考核各招商团队对已引进企业的督查情况,包括对企业投资情况、经营状况、项目进展等方面的督查和整改工作。

三、考核方法和权重1. 考核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

2. 考核权重:各考核内容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根据地区招商引资的特点进行合理调整。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1. 考核结果将以排名方式进行公示,并奖励表现优秀的招商团队。

2.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评定招商团队的绩效等级,并根据绩效等级进行奖励和激励。

五、考核监督与纠正1. 考核过程中,设立考核监督机构,监督考核的公正、公开、公平和有效性。

2. 对于违反考核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纠正。

六、附则1.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以上所述即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内容和权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工作效果的评价和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考核目标根据招商引资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考核,以评价招商引资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效果。

第二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2.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和质量;3. 招商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4. 招商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5. 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6. 招商引资项目的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控;7. 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情况;8. 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9. 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创新和成果。

第三条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根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2. 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额;3. 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就业岗位;4. 招商引资项目的经济增长贡献率;5. 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贡献;6. 招商引资项目的技术创新和转化效果;7. 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8. 招商引资项目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9. 其他与招商引资工作相关的指标。

第四条考核办法1.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报告、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2. 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分等级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考核权责1. 考核权责机构由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2. 考核权责机构负责制定和公布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3. 考核权责机构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应用于政府绩效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用于指导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其他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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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20**]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全市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进的埠外资金到***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特定项目;***埠内人士投资上述项目,需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以上方可按50%计入招商任务。

(一)生产性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商贸业等。

国有、集体资产的拍卖金、租赁金计招商引资任务;卖断租赁后新增设备设施等投资计招商引资任务;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前期的投入资金部分计招商引资任务。

门面出租其租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私有资产拍卖金、租赁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

(二)公益性项目,包括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电力、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特定项目,指能够加快***经济发展及提高城市品位的,并经市“四大家”领导研究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

未被纳入市政府特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三、考核依据
(一)项目的计算单位
考核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

外资、设备等实物均折算为人民币。

(二)项目的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以当年实际完成投入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含购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及办公设施的投入)为考核依据,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购物发票、相关部门现场评估结果。

(三)项目的分割
多个单位联合共同招商项目的分割由负责该项目的市“四大家”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各单位认可盖章。

若没有“四大家”领导负责的项目,则由联合招商牵头单位协商分割后,各单位认可盖章。

(四)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中介人的认定。

新引进的项目,在协议签订后7日以内,老项目在原合同以外的扩产,在开工之前,引资单位将建设项目名称、投资企业法定名称、法人代表、总投资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投资人出具的引资单位和中介人证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实绩办)和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四、考核奖励
(一)平时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对招商引资在建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督办、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招商情况,每年底由引资单位以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到位资金作为招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考核认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在按***文[XX]1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每年底从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突出
贡献单位1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从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红旗单位3个,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在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单位5-10个,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

每年评出招商引资有功中介人员若干,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20**〕1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评出优质服务单位5-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由市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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