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期税收适用及发票使用指引160518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您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经营中问题的建议》,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关于“营改增”的问题建议中反映该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适用税率变更为16%,且主要为人力成本,税负较原先的5%营业税有明显增大。
建议对不同种类的企业经营类型给予不同的税务政策以及税收优惠,尤其是将企业人员开支列入增值税抵扣项,真正做到减税降费。
如果贵公司属于建议中描述的“一家以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公司”,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应为6%,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与营业税同口径测算实际税率仅为5.66%,虽较营业税5%税率略有提高,但由于可以抵扣进项,如水、电、房租以及办公设备等进项税额,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小于5%。
如以1万元技术服务费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该笔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66.04元,而非提案中的1379.31元,如果有66元左右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税负可以持平。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人员的开支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抵扣进项。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初部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多个税种及附加。
2019年“两会”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又推出了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的新举措,可能惠及贵公司的主要减税措施为:原适用16%税率的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降为9%;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会计经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
【业务描述】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24万元,仅开具持有的营业税发票。
【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2)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视应税行为的征收率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当中。
【数据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82400÷1.03%=80000元。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标 签】营改增,代开增值税发票,差额征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税控装置和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确认的发票种类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特定纳税人可持报税盘)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应先安装税控装置,然后领取增值税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 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
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及使用须知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一、地税发票可使用至6月30日营改增后很多财务人问之前的地税发票能用到何时,是否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根据税总规定,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了,但是纳税人之前多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此时莫着急,规定可继续过渡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用地税发票去国税申报营改增后如果仍然用原来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监制的发票开票的话去地税申报还是国税?虽然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但是5月1日之后发生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纳税申报必须去国税申报,这一点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三、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如何补开发票?客户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因故未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次营改增后,怎么开票才好?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营业税业务并已经在主管地税申报营业税的,营改增后仅仅是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营业税业务发生红冲的处理营改增前服务已经提供了,发票也开给了对方,但是营改增后,因故需要营业税发票冲红,怎么办?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五、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涉税事项?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就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京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收入征缴工作,确保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政策顺利实施。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
既要保障各区既有财力,不影响各区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市与区财力格局基本不变。
(二)注重调动各区积极性。
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各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上划收入通过体制返还方式给各区,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异地纳税矛盾,推进各区均衡发展。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市与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返还和各区上缴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税总发[2018]6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6.12【实施日期】201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营改增四大行业过渡期(申报、预缴、开发票)征管一览表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销售不动产类型 预缴 申报 差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不含房 地产)
免 税 房改成本价、标准 所在地地税办理免税手续 项 价住房 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一般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一般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新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新项目(简易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两年以内住房 (1+5%)×5% 自建自用住房购2 年以上住房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自开
不得开票
自开
自开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的,不适用本表;
老项目(简易计 税)(非自建项 目)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应 税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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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渡期税收适用及发票使用指引
一、4.30前应纳营业税款项的补缴
适用举例:4.30前已经收取售房款(物业服务费、工程建安费等)但由于资金紧张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需要补缴营业税的;4.30后因税务检查需要补缴营业税的等。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
操作指引:1、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地税机关的发票使用完或已经缴销的,在地税机关补缴纳营业税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4.30前销售收款已交营业税但未开发票处理
适用举例:4.30前已经收取房款(工程款、物业服务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开具发票。
文件规定:1、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操作指引: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三、4.30前已交营业税的款项发生退款的处理
适用举例:4.30前已经收取房款并申报营业税,5.1后由于退房、退面积差等各种原因需要退款;4.30前已经收取全年物业服务费并申报营业税,5.1后需要停止物业服务,退还部分物业费等。
文件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
操作指引: 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福建9号公告,其他地方可能不同)
四、4.30前差额扣除项目未扣除项目的处理
适用举例:4.30前建安企业取得了分包款4000万元,但实际收取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存在1000万元的允许扣除分包款尚未扣除。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操作指引: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营业税退税申请,提供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工程款收付凭证及发票等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已经领用营业税发票未用完的后续处理
文件规定: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
操作指引: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在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福建国税、地税2016年公告第9号)
其他地方有不同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如无规定,建议补开4.30以前的应交营业税的款项使用未用完的地税发票。
5.1后适用增值税的销售收款使用新领购的增值税发票。
六、5.1后不动产及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1.发票旁注或备注信息
(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差额扣除发票的审核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属于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税〔2016〕36号)
(1)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
(2)不动产转让扣除原价或作价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其中就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操作提醒:一是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仅限于一般计税方法;三是仅限于支付给政府部门,所以其扣除凭证为财政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土地如果是转让所得,应取得进项发票方可抵扣,而非执行差额扣除政策。
七、5.1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举例:开工时间在4.30前,选择简易征收的房地产或建安企业老项目、清包工程的建安企业、甲供工程的建安企业等。
文件规定: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操作指引:一般纳税人企业简易征收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建安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5.1后对不动产销售或出租收款发票开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在不同阶段的销售收款发票开具
1、不动产预售收款(包含定金、首付款、银行按揭款,不包含诚意金和订金、VIP卡押金,下同),一般不应开具发票(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此时按预售收款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价的3%预交增值税。
2、不动产预售收款开具发票的(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应按适用
税率或征收率计算销项税额。
此时如适用一般计税的,可以抵扣进税额。
3、在不动产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不动产交付,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厦门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非一般纳税人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如适用一般计税的,可以抵扣进税额。
4、对销售不动产在办证环节的面积差补款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面积差退款,如以前全部款项是缴纳营业税的,应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营业税,开票按前述规定;如以前部分收款适用增值税的,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或土地在不同阶段收款发票开具
1、在租赁期开始前的预收款,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非一般纳税人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租赁期中收款或对下一租赁期的预收款,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非一般纳税人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解除租赁没收的保证金,应视同租金收入的价外费用,应按前述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解除租赁的支付违约金,可以不用取得发票,凭租赁合同、审批手续及支付凭证入账。
集团财务部
201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