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 麻醉药品的使用规范 • 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 • 特殊情况下的麻醉药品使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安
健康、危害社会。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02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采购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麻醉药品批发 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麻醉药 品。
验收
麻醉药品到货后,应由专人逐品 种、逐规格、逐批号进行验收。
麻醉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储存
麻醉药品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并 由专人负责保管。
紧急情况下的麻醉药品使用
紧急情况定义
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剧烈疼痛、呼吸抑制、休 克等紧急状况,需要立即使用麻醉药品进行紧急处理的情 况。
使用原则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应遵循必要、合理 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 师开具处方,并由专业麻醉师实施给药。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特殊人群使用麻醉药品应特别关注其生理特点和风险因素,加强监测 和管理,确保患者安全和疗效。
特殊疾病的麻醉药品使用
特殊疾病定义
指某些特定的疾病或病情,如癌症、慢性疼痛、神经性疼痛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进行镇 痛或治疗的情况。
使用原则
针对特殊疾病的患者,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医疗需要,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和剂量, 并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同时应注意评估患者的疼痛程度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 案。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
文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医发【2002】24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
◇ 对进出专库(柜)的药品要逐笔、及时记录,填写进出库登 记本,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要签字,做到账、物、批号 相符。
◇ 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卫生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药品调配
◇ 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 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精神药品的定义及性质
精神药品 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 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药品具两重性 强镇静、致依赖
本院在用的精神药品 第一类:麻黄碱针、氯胺酮针 第二类:苯巴比妥片及针剂、咪达唑仑针、盐酸曲马多针、地 佐辛针、氯硝西泮片、地西泮片及针剂、阿普唑仑片、艾司唑 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布托啡诺针
处方管理
◇ 关于处方调剂 ●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 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 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 专用签章。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签名,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
盐酸二氢埃托啡(麻醉)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二级以上 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麻醉)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 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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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决定。同意发给《印鉴卡》,将取得 《印鉴卡》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医疗 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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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执业 医师进行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培训、考评,经考评合格,授予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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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尤其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最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 方最少保留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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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评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评,其它医疗机 构能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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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实; 代办人员身份证实;
医疗机构应该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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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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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与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 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除 痛病历号、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名编 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 目
药品名称
日期 收据 编号
交药者 姓名
剂型
数量
回收 人
规格
处理 处理 方式 时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登记表
(一式两份) (交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名称
销毁部门
药品名称 生产厂家 剂型
规格
申请日期
数量
销毁原因: 销毁人: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人签字:
销毁日期:
销毁方式: 审核人: 医院保卫部门监督人签字:
门诊药房窗口
发药窗口也可设调配基数但不得超过本 机构规定的数量,每天结算。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 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调配。
门诊麻醉药品发放与管理
管理要点 正常使用药品的发放管理 防治院内套购事件的发生
长期使用麻精药品
1 亲自诊查患者 2 建立除痛病历 3 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 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
防治院内套购-患者
怀疑吸毒与公安联系(要有警惕性) 防止套购—固定科室、医生开药,固定窗
应当每月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进货、库存、使用的数量,报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和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境内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学机构,其单位、人员、执业机构和个人使用和处置麻醉药品和/或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规定范围内药物”)的活动。
二、管理要求(一)实行药物种核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内药物的使用种类(如注射剂、冲剂、眼药水、耳药水等)和使用要求(如药物的存储温度和有效期等),完善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药物制定名录核实和用药防欺诈控制,时时监督管理。
(二)完善库存检查管理根据药物的品种、种类、数量等,实行盘点登记及日常盘存和月度统计盘存,保持库存的准确性。
不定期检查库存的变动及存放情况,实行有效的比对统计控制。
(三)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监管制度对规定范围内药物的销售,实行指定供货、禁止网络销售;对药物的进货,实行合法来源检查及定点进货;对药物的回收,实行及时处理及再利用。
(四)严格制数管理根据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实行严格的医疗机构使用登记、持有量控制以及病人进出记录制度,以减少误用,防止浪费和职业危害。
(五)分类处置根据药物的分类情况,对未使用和损坏或过期的药物采取不同形式的处置方式,以便防止各类药物的误用。
三、违规行为处理(一)违规销售对违反规定进行销售及运输的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处置的未按规范分类处置的药物,要及时查处,并作出严格的处置,由有关部门对参与者处以罚款或停止或暂停许可。
(二)擅自开发、使用、调整医疗药物对擅自开发、使用、调整规定范围内药物的机构、人员等,严肃内部查处,依法给予警告、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总之,严格控制药物使用方式,以维护社会主义预防医学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定范围内药物的使用管理,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促进学术交流与 经验分享。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违反操作规范
对未按照操作规范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处罚。
非法获取或使用麻醉药品
对非法获取或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吊 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严重后果
温湿度控制
根据麻醉药品的性质,严 格控制存储环境的温湿度 ,保证药品质量稳定。
定期盘点与检查
定期对麻醉药品进行盘点 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变 质等问题药品。
处方审核与调配规范
处方权限制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才能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防止滥用。
处方审核制度
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生开具的 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 合理、安全。
用药过程中密切观察 患者的反应,及时发 现并处理不良反应。
戒断症状识别及干预措施
了解麻醉药品的成瘾性及戒断症 状的表现。
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进行 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戒断症状。
采取逐步减量、替代治疗等干预 措施,帮助患者平稳度过戒断期
。
04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
专业知识培训内容设置
麻醉药品基础知识
对患者的身体状况、生理功能 、心理状态等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 麻醉药品使用方案。
设定合理的监测指标,如心率 、血压、呼吸、体温等,以及 相应的监测频次。
不良反应预防与处理策略
熟练掌握各类麻醉药 品的常见不良反应及 预防措施。
对于严重不良反应, 应立即停药并采取必 要的救治措施。
调配操作规范
制定详细的调配操作规范,药师在 调配麻醉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防 止差错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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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
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
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
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
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
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
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
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
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
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
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条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
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
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
(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于
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场监督医疗机构的销毁行为。
第四章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
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
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
调配。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
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
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
剂处方一次郴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第二十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
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
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
机构开方取药。
●第二十三条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
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
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第二十六条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
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
不得发给门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盐酸二氢埃托啡片说明书》中适应症和注意事项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
理和追踪。
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
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
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
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
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第三十四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
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精神药品。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