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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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延寿、海伦、克东、抚远、同江、饶河、林甸、兰西、绥滨县(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 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9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申报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经研究,现将该专项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附件1)分解下达给你县(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三)实施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重点向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地区倾斜。

(四)建设领域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其中,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中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21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21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21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陕发改县域〔2021〕234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21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21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1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聚焦本市“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存在的短板缺项,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的优势,切实促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增收。

二、实施范围和建设领域(一)实施范围。

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劳务输出压力较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较多的地区倾斜。

陕南三市每市申报4个项目,其余地市每市申报2个项目。

(二)建设领域。

包括《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草场建设等领域,以及扩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农村道路提升等点多面广、农民参与程度深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等相关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乡村绿化、植树造林、防风治沙等林业生态建设。

(三)受益对象。

包括已脱贫人口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积极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代赈,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

第三条工代赈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以就业为导向原则;3. 安全、质量、效益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代赈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优先考虑劳动力需求大、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第七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2. 经市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 报省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4. 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2. 优先选用贫困劳动力;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2. 工程施工管理;3. 劳动力管理;4. 资金管理;5.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代赈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工代赈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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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
工作流程
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2013年9月
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作流程图
资料归档
—1 —
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作流程图说明
一、项目储备
市(州)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选取示范效果好、带动作用强的跨区域、综合性项目,主要包括县乡村断头连接路、田间水渠配套、中低产田改造、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等基础性工程。

不得将多个小型、微型项目打捆而成的单个项目列为示范工程。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储备库。

二、年度计划编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年度拟建项目建议计划。

拟建项目应从项目库中择急、择重、择优选取,符合“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可开工条件”。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根据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数据库填写规范》要求,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汇总编制本市(州)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年
—2 —
度建议计划,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核。

严禁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建设、套取国家投资。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申报文件(包括: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及投资编报系统产生的IMO数据文件、备案卡、项目可研报告文本及可研批复文件等),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建设真实性承诺函、项目征求群众意愿情况。

三、年度计划核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对已申报项目进一步核实确认,剔出已实施项目。

市(州)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办)负责对其复核,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将各地复核后的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档案资料要件:市(州)、县核报文件。

四、年度计划下达
省以工代赈办收到国家下达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下达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计划转下达和督促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在收到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3 —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计划。

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批。

档案资料要件:省、市(州)、县(市、区)年度计划转下达文件、计划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等。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1、开工准备。

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要求,根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在相关行业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工程设计、工程预算、项目组织管理、进度安排、建设方式、保障措施等。

桥梁、水库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须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

实施方案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审批。

确定建设方式。

采取自建方式的项目,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资金落实及后期管护制度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

采取发包方式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招投标法》或《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 —
未实施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均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业主和工程建设承包单位严禁分包、转包项目。

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须将吸纳当地贫困群众务工并兑现劳务报酬作为必要条件。

签订责任书。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责任;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与项目村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工。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建设方式确定的会议记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审核批复文件、招投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相关材料、自建相关材料(项目理事会成立记录、自建协议等)、项目建设责任书。

2、工程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应成立工程建设协调机构,改善施工环境,组织好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

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跟班作业,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安排专人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5 —
档案资料要件:自建(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设备使用有关证明材料、工程材料的出入库记录、群众务工记录等);发包(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监督记录、群众务工记录等)及工程进度季报表和单行材料。

3、竣工验收。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成县级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自验。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省以工代赈办备案。

档案资料要件: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自验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现场对比照片、项目建设总结、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

4、工程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及时将工程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村),投入使用并完善产权手续。

档案资料要件:工程及产权移交表。

5、建后管护。

项目验收移交后,项目所在乡镇(村)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管护制度。

6、效益评价。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效益评价。

—6 —
档案资料要件:效益评价报告。

(二)资金管理
1、财务制度。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可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2、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专管、封闭运行。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启动前,项目业主可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自建项目可全部拨付;发包项目可拨付以工代赈投入资金总额的90%(含劳务报酬),其余10%的以工代赈投入资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对工程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档案资料要件:资金拨付资料、正式发票(自建项目购买材料、设备租赁发票,发包项目的地税工程发票)、竣工验收表、自建项目务工记录及劳务报酬兑现依据、工程预算、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资料等。

3、劳务报酬。

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按计划所列额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严禁克扣和拖欠。

发放劳务报酬应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清单须有姓名、卡号、
—7 —
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严禁白条或代盖私章、签字、按手印领取他人费用。

档案资料要件:村民务工出勤记录、劳务报酬发放清单(须有制表人、审核人、发放人和银行代发报酬记录等信息)。

(三)公告公示
1、计划公示。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在收到上级下达计划1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报纸、网络或电视台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等。

2、施工公告。

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期限、项目业主(村民自建项目理事会)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监督)单位、投诉电话等。

3、项目公示。

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乡(镇)应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进行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计划下达文号、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期限等。

项目实施期间,应在项目实施地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务工时间、发放金额等。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规模、效益和
—8 —
受益范围、运行管护责任、监督举报电话等。

档案资料要件:项目公告公示资料,包括图文资料或音像资料等。

六、资料归档
项目档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收集、存档。

项目档案应按照一项一档案,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后评价的各个环节资料,均应认真收集、归档,不得遗漏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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