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38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04
案例解读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育 一女取名王某某1。此被申请人在贵州家中、在出租房中奸淫女 儿王某某1,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王某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申请人现在XX省XX市监狱服刑。 现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情 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 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 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 组织,对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 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申 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 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3)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样,都需要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 关系,该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 恢复。
(4)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律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申请 人确有悔改表现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由被监护人决定是否愿意恢复监护关系。
03
恢复的期限
对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何时能够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本 条未作规定。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监 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 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 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 关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分先后,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 个侵权人承担责任。
案例5 8岁的毛毛是一个懂礼貌、打不还手、骂不还 口的好孩子。但是这学期班内转来一个又高 又壮的小男孩天天,天天经常欺负毛毛。有 一天,毛毛放学回家经过一条胡同时,又遭 到天天的欺负,正好邻居叔叔经过,看到毛 毛脸上刚刚哭过又带着伤痕的样子,知道又 是天天干的,于是就对他说:“你上去打他, 打不过还有叔叔在这里呢。”毛毛跑过去追 上天天将他推倒在地,造成天天右胳膊骨折,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 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案例14 赵某是一名富有正义感的出租车司机,他刚 从银行办完事准备开车离开,突然听到女子 大喊“抢劫”,随后见一男子从银行冲了出 来,手中拿着一女士手包骑上摩托车逃跑。 赵某立即发动汽车紧追劫匪,最终将劫匪撞 倒,劫匪的一条小腿被撞断。赵某需要为劫 匪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 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 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案例17 江某的丈夫刘某有精神病,平常出门都由江 某陪护,一直都没有出什么事。一天夫妇二 人到公园散心,碰到万某。万某见刘某反映 迟钝就调戏江某,说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 甚至动手动脚。刘某明白江某受了欺负,便 开始发狂,继而追打万某。虽然江某进行了 阻止,但是刘某还是将万某打伤。王某被打 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案例13 杨阳今年参加高考,虽然他平时学习成绩很 好,但这次考试的结果并不理想,没有被自 己所报考的大学录取。杨阳受不了这样的打 击,几次自杀都被家人制止了。后来他爬上 离家不远的电线杆,坐到尚未架设电线的离 地5米的电线横杠上,伸手触摸万伏高压电线 被电击成重伤,左上肢截肢。杨阳能否要求 高压线所属的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护人的失职、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会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撤销监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护权的设立与撤销1. 监护权的设立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设立的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亲属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
(2)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2. 监护权的撤销监护权的撤销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监护权剥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撤销的情形包括:(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重大损害的;(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3)监护人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4)监护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5)其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撤销监护权的程序1.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可以由被监护人、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调查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4. 听证人民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
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

0 1 义务主体
目录
CONTENT S
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03 适用特别程序 04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 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部分
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 护人承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 格后,如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 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部分
PART.03
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四部分
PART.04
案例解读
赵某1、胥某申请撤销田某1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田某1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申请人赵某1、胥 某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外祖父母。申请人赵某1、胥某诉称,两申请 人系夫妻关系,田某1经常不在家,对被监护人田某2疏于照管,申 请人实在不忍心田某2受罪,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某1对 田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田某2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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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PART.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作 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 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解析(总则编之二)|至正研究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解析(总则编之⼆)|⾄正研究编者按为进⼀步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民法典精神和内容,我院民事审判庭筛选了⼀批或契合《民法典》精神,或适⽤《民法典》基本法理,或有助于更好理解《民法典》内容的案例,作为适⽤民法典新理念、新规则的参照,以更好地推进法律适⽤及裁判尺度统⼀,更好地保障⼈民权益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期刊发关于“协议监护的相关问题探讨”和“重⼤误解中动机错误的审查及除斥期间的认定“两则案例,供交流参考。
周某、沈某申请确定监护⼈案——协议监护的相关问题探讨关键词监护制度 | 协议监护 | 意思⾃治 | 有利于被监护⼈裁判要旨具有监护资格的⼈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式确定监护⼈。
当未成年被监护⼈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法履⾏监护职责时,其他顺位的具有监护资格的⼈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的监护⼈。
但该协议⾏为必须遵循两⼤原则,即最有利于被监护⼈原则和尊重被监护⼈真实意愿原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条案件索引上海市青浦区⼈民法院(2019)沪0118民特1139号(2019年12⽉10⽇)基本案情申请⼈周某、沈某称,两申请⼈系夫妻关系,共同⽣育⼀⼥取名周某2,周某2与俞某于2017年10⽉2⽇⽣育周某3,周某2与俞某未办理婚姻登记。
2018年8⽉1⽇,周某2被俞某故意谋杀。
现俞某被关押在看守所,周某3随两申请⼈共同⽣活。
俞某母亲朱某于2019年4⽉19⽇与两申请⼈签订监护协议,同意由两申请⼈作为周某3的监护⼈。
故两申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两申请⼈作为周某3的共同监护⼈。
上海市青浦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周某、沈某系夫妻关系,两⼈共同⽣育周某2。
朱某与俞某2原系夫妻关系,两⼈共同⽣育俞某。
周某2与俞某于2017年10⽉2⽇⽣育⼀⼦,取名周某3,周某2与俞某未办理婚姻登记⼿续。
2018年8⽉1⽇,周某2死亡。
2018年8⽉2⽇,俞某因涉嫌故意杀⼈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
2019年4⽉19⽇,两申请⼈与朱某签订监护协议,约定由两申请⼈获得周某3的监护权。
民法典(第34条)案例解读之监护职责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 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 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 防止出现意外。
五、 案例解读
王某与刘某甲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刘某甲、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刘某丁,后双方自愿 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刘某丁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刘某甲每月支付 600元抚养费给王某,直至刘某丁满18周岁止等。王某现尚未再婚, 刘某甲已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小孩。
四、 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本条第4款规定,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 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 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 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因发生突发事 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 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 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 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
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它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 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 加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 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 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 进行诉讼。
(2)负有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ຫໍສະໝຸດ 法人,对本区的 居民、村民负有职责。
民法典考试题

民法典考试题(200题)一、单选题(6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C)编A、九B、八C、七D、五解析: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D)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合法权利B、合法利益C、合法要求D、合法权益解析: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B)原则A、诚信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解析: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4.(A)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A 、8 B、 7 C 、9 D、 10解析: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5.贾某17岁就读于一高中,其参加绘画比赛获得一等奖3万元。
他想用一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据我国法律规定,他应当(B)A、有权自己购买B、征得父母同意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解析: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6.意定监护是具有(D)的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A、无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相对民事行为能力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析: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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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的条件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条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 一是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监护人虐待、暴力伤害被 监护人。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因吸毒、酗酒而无 法照管被监护人。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被监护人在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之后,人民法院在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如果 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其人身、财产极易受到侵害,对其非常不利。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二)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被监护人重新确立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及时保障 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应及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
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 法定的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符合我国国情。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有管教职责,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约束,一则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成长,二则也能够防止其侵害他人利益。在 我国,以轻微体罚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 认知,社会对此有一定的容忍度。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等;成年 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3项是兜底性条款,例如, 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他人购买房产,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有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 格,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 (1)追求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 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当尽可能地让未成年人在原生 家庭生活,这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来说是最有利的。
本条第3款还规定,其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 格的,民政部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这主要是为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本条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岀现了申请 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及时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需要。
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 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 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 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也就是说,在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当先由其他监 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原则,在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新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或组 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担任监护人。这也体现了监护制度中“以 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原则。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 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案例解读
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沈某某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是被监护人某乙的外祖父母。某乙原由母亲某 甲抚养,现申请人村委会提出要求撤销刘某某、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由申请 人担任监护人,并称由于被申请人自身身体情况、经济能力较差,客观上履行 不了对未成年人某乙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对申请 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意见。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 的一项法律制度。刘某某、沈某某已83岁,身体状况欠佳、精力有限,自身都 为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不便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某乙无其他法定监护人。为 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更便于履行监 护职责,且指定申请人XX市XX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更 为适当。
从本条列举的主体来看,具有申请撤销资格的主体,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也 有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以上个人和组织,或因血缘亲属关系而 在感情上最关心关注被监护人的利益,或因特定关系而负有某种保护被监护人 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们多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密切,也具有及时发现监护人监护中存在问 题的可能性。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 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本条第2款在列举有权申请撤销监督权的机 构时使用了 “等”,表明以上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在本条 列明的个人和组织,也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36条)案例解读 之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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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解读 申请撤销的法律后果 申请撤销的条件 申请撤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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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 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