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旨: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
三、条文释义:这一条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
由于反避税的工作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机关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棘手的事情。
征纳双方对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所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愿意做出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的概念预约定价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原则的转让价格和计算方法,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所达成的预先约定。
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关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交易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的预约定价协议。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
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
所以,考虑签预约定价协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正在考虑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具体情况很复杂;二是难以运用传统的方法和程序解决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的行为;三是“公平”的标准应用于某种案例非常困难;四是估计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可能发挥作用,使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成为自动过程。
2016年第4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今天(7月13日)国际税收各朋友圈纷纷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这项重磅公告。
这份公告对今后税企双方的转让定价基础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将使得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的透明度空前提高。
本人尝试在第一时间把个人对这份公告的一些个人理解写出来和各位分享。
如有论述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发布形式解读早在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征求意见稿,但是时至今日仍没有出台修订版,这其中的协商难度可见是非常大的。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主要替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第二章“同期资料”和第三章“关联申报”。
也就是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今后可能会采取“拆分”的形式进行修订,在形式上由一部管理办法变为几个管理办法。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快满足实际需要,哪些部分协商一致就推出哪个部分,降低整体修订难度,同时也可以把各部分做得更精细一些。
应该说这样做体现了立法的智慧。
二、发布背景解读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修订,是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进行的。
该项行动在所有15项行动计划中位列“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行动计划的批准国都必须实施的一项改革计划。
第13项行动计划旨在引导纳税人自我评估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从而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第13项行动计划的结构大致分为三层,对应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则包括三个部分,“国别报告”描述企业集团全球的业务概况;“主体文档”描述集团内企业全球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本地资料”描述所在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TPPERSON按:BEPS项目成果报告的最低标准包含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6月29日颁布的42号公告在关联申报表中增加国别报告的内容,可以说是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最为直接的表现。
今天TPPERSON特将建伟兄撰写的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分享亲们;同时TPPERSON亦将6月12日推送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 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见附件)根据42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重新推送分享亲们。
正文: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该3张表式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保持一致。
一、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分布表(以税收管辖区为划分基础)(Table 1. Overview of allocation of income, taxe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by tax jurisdiction)。
表内主要信息包括税收管辖区(Tax Jurisdiction)、收入(Revenue)、税前利润(亏损)(Profit (loss) before Income Tax)、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Income Tax Paid )(on Cash Basis)、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Accrued- Current year)、注册资本(StatedCapital)、留存收益(Accumulated Earnings)、雇员人数(Numbers of Employees)、有形资产(除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外)(TangibleAssets other tha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及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8年08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
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
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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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未接受OECD 关于主体文档、本地文档 的建议,仍沿用本国的转 让定价立法。
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 国、新加坡、意大利、法 国等。
总部在上述国家的跨国企 业子公司需要注意在中国 的主体文档准备义务,提 醒总部准备,或可能需要 自行准备。
• 中国公司是否可以取得这些信息?
14
国别报告
门槛 金额
该纳税人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企业集团的上一 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
该纳税人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实体。
“次 级申 报” 机制
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 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
国别报告信息的披露
8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准备
企业财务系统是否能 支持详细的申报内容
要求?
谁来参与申报内容的 准备和审阅?如何进
行有效沟通?
提交股东和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信息的考虑
和准备?
能否获得境外关联企 业的相关信息?如何 获取?不能完整填报
的后果?
如何保证有充分的填 报准备时间?
如何保证与集团转让 定价政策和同期数据 报告内容的一致?
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在世界各国的落地情况
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日本, 韩国,马来西亚,美国,阿根 廷,英国,西班牙,意大利, 比利时,荷兰,瑞典,……
俄罗斯,越南,新西兰,挪威, 德国,瑞士,希腊,加拿大, 哥伦比亚,智利……
红色 橙色 绿色 灰色
承诺会执行,或预计很快会有变化 对税务机关有影响,可能中期会有所变化 即将到来的变化很有限,或对税务机关的影响很有限 评估中
6
42号公告下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
企业年度关联业 务往来报告表
(包含国别报告)
01
主体文档 (新增)
• 组织架构 • 企业集团业务 • 无形资产 • 融资活动 • 财务与税务状况
02
03
本地文档
(新增/现行)
• 企业概况 • 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 • 可比性分析 •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
择和使用
特殊事项文档 (新增)
易,并披露具体交报告表 关联交易表
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1.第1至N行“关联融入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借入资金 情况。年度内偿还部分关联借入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入资金视同新一笔 关联债务,重新填报。
2.第N+1至第N+N行“关联融出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 借出资金情况。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 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谁报送? 谁准备?
……
建议企业进行试填报,及早发现问题,找到解决方案。
9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报告企业信息表
• 对纳税人内部组织结构、功能和业务流程的更多信息披露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更多信息披露 • 对纳税人股东的更多信息披露
10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交易表
关联交易内容要求进 一步拆分各类关联交
6.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 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 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 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 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 的费用。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
1.第1至8行第1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 付款项金额。 2.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 联方支付款项金额。
12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 对境外关联公司的更多信息披露,如实际税负、注册资本、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 的税收优惠
• 成本分摊协议 • 资本弱化
7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2张表
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新增以往仅需要在同期数据才申 报的企业功能信息
对海外关联方敏感信息更详细的要 更敏感的股东和企业 国别报告附表
求,包括实际税负、税收优惠等
管理人员个人信息 要求详细说明
企业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分部财务数据 更加详细的关联交易内容 境外关联交易企业的敏感信息 大量关于关联金融资产交易、融通资金和权益性投资信息
3.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信用贷款”、“担保贷 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 赁”、“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其 他融通资金”。
4.第4列“借贷金额”:填报关联借贷的本金金额。
5.第5列“本年实际占用天数”:填报关联借贷资金在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 实际占用天数。
5
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在世界各国的落地情况—主要观察
全球的税务情报交换体系
截至2016年6月30日,已有44个国家签 署了《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 管税务机关协议》,包括:
澳大利亚、比利时、百慕大、加拿大、 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荷兰、马来 西亚、中国、英国、新西兰、西班牙、 瑞典、瑞士……
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 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 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预计在2018年中第一批国别报告将在有 关协议签署国之间进行交换。
跨国企业集团的利润分布将对各国税务 机关完全透明化。
欧洲 —— 最激进
2016年3月8日,欧盟经济和财 政事务委员会(ECOFIN)就欧 盟成员国之间自动交换国别报 告的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4月12日,欧盟执行委员 会提出一项新的指令提案,若 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这 项提案,就会要求各欧盟大型 企业公开国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