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贷款诈骗罪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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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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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浅析贷款诈骗罪

中圈 分 类 号 : 、3 . DI 8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 以骗取银 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信任 ; 所谓隐 瞒
真相 , 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 事实 . 使银行 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 产
文章 编 号 :04—4 1 (0 6l5 6 10 94 20 0 —0 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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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 j)o6年第 5 经济t 2o ¥ 期
浅 析 贷 款 诈 骗 罪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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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 (4)(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4)(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 (4)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5)(一)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 (5)(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 (6)(三)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7)(四)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7)三、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8)(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8)(二)主观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8)(三)有真实担保的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11)四、遏制贷款诈骗罪的对策和意义 (12)(一)在立法上对贷款诈骗法律规制作进一步完善 (12)(二)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完善金融规章制度 (14)(三)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15)文章摘要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态势日趋严峻,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且犯罪分子贷款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从动向上看侵犯的领域不断扩大、手段也有翻新,要求建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立法演变、法律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上进行阐述,并从立法完善、规范金融体制、严惩犯罪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对策,以求实现刑法保护信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目的。
论贷款诈骗罪一、论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那么,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呢?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就信贷业而言,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
对这些行为,司法实际部门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以违反合同纠纷处理,有的则以违反金融法规行为处理等,造成执法上的不确定性,给一些不法分子规避法律、钻法律漏洞或空子以可乘之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助长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化。
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给不少单位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定。
为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促使刑事执法的统一规范,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滋生蔓延,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于1995年6月30 日颁布实施《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普通诈骗罪的罪状、罪种及其量刑原则等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并在第10条中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997年刑法吸收了《决定》的立法精神,在刑法第 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二、论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贷款。
这里的贷款包括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集体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的贷款,其款项性质有国有的、股份所有的、混合经济所有的以及集体所有的等等。
同时,从犯罪目的上分析,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犯罪对象不一定都是贷款,尽管大部分是贷款本身,如某些骗局中,行为人骗取贷款合同只是整个骗局中的一个环节,其至以不提取贷款为诱饵,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松警惕,进而用骗取的贷款合同到处招摇撞骗。
因此,贷款诈骗罪尽管最终还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财产,但是此罪的犯罪对象除贷款本身外,还可能包括银行信用。
可见,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间接客体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而非金融管理秩序。
(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其实质上可归结为行为人采用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或手段取得贷款。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编造,即捏造,无中生有。
行为人以假引资或者编造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诚然,这里的虚假理由,除了假引资、假项目外,还有其他类似于引资、立项之类的如假冒某集团扩大经营所需资金等虚假理由。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这里的经济合同即涵盖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合同种类。
按照该法规定,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伪造(仿照真合同而制造出的假合同)、变造(篡改原合同的标的或数量或价款等主要条款而成的经济合同)、无效(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等合同。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
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
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述 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或者以假货币做抵押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诈骗、保险诈骗、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还要求骗取贷款的数款达到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地说,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以1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②。
(三)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贷款诈骗罪行为,均可构成此罪。
从司法实践角度讲,实施贷款诈骗罪犯罪主要有4种人:一是真实的贷款申请人,主要通过虚构有关事实骗取贷款,如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申请远远超出实际偿还能力的超额贷款;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外部假冒某企业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人;三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的人;四是银行内部收受贿赂,与行为人相勾结申请贷款的人;等等。
(四)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不能离开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存在,并且这种诈骗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也即只有明知自己的贷款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而希望骗取并占有贷款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此罪。
三、论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应注意的问题《刑法》中规定了常见的贷款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和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住了一段时期以来较为猖獗的贷款诈骗犯罪。
然而,由于当时立法技术有限和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法条规定中本身的缺陷,在刑法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贷款诈骗的争议也日益见多。
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必须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三,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观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贷款诈骗罪中,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是其必要构成要件③。
何谓“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通过非法占有达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从而使公私财物的原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无法对财物行使所有权④。
因此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在实践办案中,就不能先入为主,一开始就片面地认为“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据为己有”,必须有证据证实涉案财物是放到犯罪嫌疑人口袋中,犯罪嫌疑人自己占有了才行,否则不构成本罪。
事实上,这种理解是极其狭隘而且有害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非法据为己有”,而且包括将涉案财物转归第三人占有,甚至交给单位支配和使用。
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转归人占有,这实际上是一个对非法取得的财物的处分问题,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认定。
在贷款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呢?在司法实践中,用来反映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在实践中是很难获得的,任何一个稍有一点头脑的犯罪嫌疑人决不会自己主动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即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光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形成锁链来佐证,也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反映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另外一种途径就是“司法推定”,即根据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客观行为,通过侦查部门收集的属于刑事诉讼法法定范围的其他六类证据来综合衡量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执法者素质高低有别和所尊崇的学术派别的不同,从而导致对贷款诈骗犯罪从刑事立案到刑拘、批捕、移诉,每一个环节上关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认定,意见分歧较大。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取消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上的必要构成要件;另一种则是适应贷款诈骗犯罪形势的发展,犯罪手段的翻新,以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的犯罪手段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