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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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借贷⾏为如何区分诈骗罪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如何的呢,借贷在校园中出现的问题⾮常的多,有的⼈在借贷的过程中吃了很⼤的亏,认为这就是⼀种诈骗,那么诈骗罪和借贷的⾏为有哪些不同的地⽅呢。

店铺⼩编整理了“诈骗罪与借贷⾏为区分”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诈骗罪与借贷⾏为如何区分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不还的,或者编造谎⾔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法占有的⽬的,也没有挥霍⼀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会怎么判刑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以不法所有为⽬的实施欺诈⾏为→被害⼈产⽣错误认识→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取得财产→被害⼈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司法解释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1年4⽉8⽇起施⾏)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和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与“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能够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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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客观行为上虽然法条的表述不同,一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一个采取概括式的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实际上骗取贷款罪之所以产生,就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包含实践中那些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品去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容易混淆。

笔者特整理一下几个案例,对两者之间进行分析:
01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基本案情:林某,江西某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7月3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729.05万元。

辩护意见:(1)江西某科公司在银行的借款,系江西某科公司的单位行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则忍人猿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江西某科公司未隐匿贷款去向,拒不归还,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使用虚假合同作贷款材料仅为民事欺诈,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仅为民事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江西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出贷款请求系单位行为,不应视为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无罪。

法理解说:单位犯罪为法定犯,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个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江西某科公司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但当时该罪名尚未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作无罪处理。

0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正如笔者在之前描述的一样,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并无实质区别;两者都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却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上两者均表现为故意,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结合以上规定可从行为人贷款当时的具体经济状况、对资金的运作方式、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态度和相关行为等方面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二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并逾期不还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本案情:该案当事人还涉嫌其他犯罪,笔者仅摘自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实。

潘某为某公司的司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无偿使用的车辆开具虚假证明,证明该车系潘某所有,用该车辆作抵押从某信用社取得贷款25万元。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潘某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不能成立。

法理解说,认定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是看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信用社财产的损失。

基于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则,首先对于信用社来说,被告人潘某对轿车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虚假的证明文件;其次,潘某不能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时,信用社可以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

由此见,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不会造成信用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应被追究相应的额刑事责任。

案例三被告人蔡某在自身已欠龙游县信用社230万贷款,自身无法再增加贷款的情况下,与其外甥詹某商议后,借用詹某的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两次获得龙游县信用社批准贷款共计200万元。

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蔡某以詹某名义向龙游县信用社还本付息。

之后蔡某在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在相关贷款文书上模仿詹某签名,骗取龙游县信用社贷款200万元。

后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举家弃厂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决结果,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法理解说,本案中蔡某取得贷款的方式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对贷款的处置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将部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蔡某有挥霍资金、将资金用于违法活动等情形。

从事后态度看,蔡某虽事发后有举家逃跑的行为,但从时间上看,并非获取贷款后立即逃跑,而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工厂破产后才逃跑。

综合现有证据考虑,难以认定蔡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难点应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此时大多需要采用推定方法的方法进行判断。

认定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对金融机构造成的贷款损失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口供进行认定,应综合考率贷款时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到期后的还款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案例来源: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贷款诈骗罪,主编:庄建南
本文章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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