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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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标准及方法

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标准及方法

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标准及方法骗取贷款的行为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立为骗取贷款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危害贷款安全的刑事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骗取贷款罪被追诉的相关个人和单位猛增,但司法机关的迟迟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骗取贷款罪也仅有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立案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刑法》的骗取贷款罪条文和立案追诉标准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导致各地同类型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裁判不一,为此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损失标准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笔者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参考一、不能仅凭银行自己出具的“贷款已经形成损失”的证明作为司法机关判定涉嫌或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依据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只要借款人骗取贷款金额超过20万元,银行出具“贷款已经形成损失”的证明后,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一个要件就是要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所以贷款损失证明对能否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但是,近期司法机关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仅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银行出具贷款形成损失的证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民事救济手段用尽后(在案件经过仲裁裁决、民事审判、执行等程序后,仍未得到清偿的),才可以考虑以刑事手段介入,这样才能准确区分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和贷款欺诈民事行为的界限。

目前,让银行监管机构来出具损失的证明更不现实,也不可能,因为银行监管机构本身就没有此项权限和职能。

在穷尽民事手段后,银行的金融债权仍未得到清偿的数额达到涉嫌骗取贷款罪标准的,涉案银行如认为确有必要按犯罪处理的,则需要根据不良贷款五级分类的规定,认定为“损失”后,方可报案。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最后以银行按规定的程序认定为“损失”的结论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结论作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明。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论贷款诈欺行为的认定和防范

论贷款诈欺行为的认定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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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应 具 备 以下条 件 : 1行 为 人 具 有 欺 诈 的故 意 , 为 . 此
贷 款诈 欺是 发生在 金 融领 域 中的 种金 融诈 欺行 为 , 具体 而言 , 是指 申 诈行 为处 理 。本文 就贷 款诈 欺行 为认 定、 表现 形 式 、 范对 策 等 问 题 , 析 防 试
要进一 步 明晰县 、乡财 权 与事权 的 划 分 , 入推行“ 深 乡财乡用县 监管 ” 制度 和 村级 财务公开 制度 , 不断健全 和完善 乡 镇 和村级组织 的财务管理制 度 ; 三要适
的管理 方式 , 支农项 目和资金 实行统 对 筹管理 , 避免低 水平重 复建 设 , 力争 “ 少 花钱 、 办大事 ”不 断提高支 农资 金的使 , 用效益 。三要优化支 出结构 , 充分 发挥 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 范效应。各级财政 部 门要将 支农 支 出的重 点 放在 中小 型 农 田水利设 施 、 乡村道路 、 农业科 技 、 动 植物疫 病 防治 体系 和农 村社 会 公益 事 业 等农 民直 接受益 的项 目上 , 同时综 合 运用税收减 免 、 款贴息等 优惠政策 扶 贷 持 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发 展 , 并积极 探 索 建立 由财政性 资 金支 持 的农业 保 险 和担保体 系 , 努力增 强农业 自身 的产出 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 , 提高农村 各项社 会 公 共事业 的发 展水平 , 为吸 引信贷 资金 和民间资金 的流入 打造 良好 的平 台。四 要 完善 财政 资金 投入 方 式 ,充分 发 挥
之。

认定 诈欺 的主观 要件 。 诈欺 的故 意 , 是 指行 为人 明知告 之金 融机 构 的情 况 是 虚假 的 ,且 会使 金融 机构 陷入错 误 的 认识 ,而希 望和 放任 此结 果发 生 的心 理状 态 。 种诈 欺 故意 的 内容 , 于妨 这 在 碍金 融 机构 为 自由的意思 表示 ,而贷 款诈 骗 罪行 为人 主 观故 意 内容则 是非 法 占有 贷款 。 2行 为 人 须 实 施 诈 欺 行 为 , 为 . 此 认 定诈 欺 的客 观要件 。行 为人 诈欺 故 意 表现 在外 部 的形式 ,分 为作 为 的诈 欺 和不作 为的诈 欺 。作 为的诈 欺 表现 为行 为 人 向金融 机构 虚假 陈述 ,或有 义 务 告 之 某 种 真 实 情 况 而 故 意 不 告 之 ; 作 为 的诈 欺 是依 据合 同约 定 、 不 交

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

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

一、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关键要件是哪些诈骗罪的构成四个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本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会被刑事拘留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从犯刑事拘留一般是三十七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是什么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信贷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虚假身份、虚假资料、虚构交易等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在还款期限内无法按时还款,从而实现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财物的罪行。

针对信贷诈骗罪,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构成信贷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利用虚假或者欺诈手段;二是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的意见(二)》的规定,对信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一是数量较大。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达到数十万元或以上,会被认为是较大数额;而数千万元或以上会被认为是巨额。

二是违法手段及其隐蔽性。

如果借款人采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伪造的资料,虚构的交易等欺诈手段,或者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手段,则会被认为是违法手段;如果借款人的手法技巧高超,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则会被认为是隐蔽性大。

三是违法目的及其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借款人是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故意采用欺诈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则会被认定为行为人的违法目的及其社会危害程度高。

四是归案后拒不认罪,情节严重。

如果借款人在被批捕和起诉后,拒不认罪,并且有严重罪行,那么会被认为是情节严重。

总之,要立案起诉信贷诈骗罪,就必须具备以上条件的其中两项或更多,以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证实犯罪事实,予以定罪量刑。

在现实生活中,信贷诈骗罪屡禁不绝,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财富而不择手段。

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加强对该罪行的预防,也要通过加强司法打击,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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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三,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5)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7)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致使贷款无力偿还的等。

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第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第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即上述7种情形,等等。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三、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活动领域的扩大,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也可能加大,贷款纠纷也会增加。

实践中,许多贷款诈骗案件的案发,往往并不是在行为的当时或者在其后的很短一段时间,而是在行为人不能归还到期的贷款时才被发觉的。

但贷款到期不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而无力偿还。

所谓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从理论上讲,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一般的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

一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加以区别:一是看贷款关系是否正常、合法,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是否正当;二是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三是看发生到期不还的原因;四是当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五是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作出经济偿还的努力。

如果借
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正当,符合借贷合同的规定,行为人当时具有履约的能力,贷款到期未还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而且借款人尽了偿还努力的,应视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果申请贷款当时,行为人根本无履约能力,则存在欺诈的可能。

但行为人当时有部分履约能力,在取得贷款后积极采取措施作出履行,但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一般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如果贷款到期后行为人只是口头上承认借款事实但并未有任何积极筹备偿还的努力的,则不能排除其诈骗的可能。

四、贷款诈骗罪与贷款
欺诈行为的界限区分
在实践中,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由贷款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五、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

鉴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实践中有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有反对意见。

其主要理由是:(1)相对于合同诈骗而言,贷款诈骗是特别法规定的,根据法条竞合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条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应舍弃特别法条而适用普通法条,如单位贷款诈骗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自然人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这显然违反立法本意;(2)刑法分则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大多规定了单位犯罪,对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应不是立法的疏漏;(3)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毋庸置疑,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是法条竞合关系,在法条竞合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是,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构成诈骗罪或者贷款诈骗罪,单位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单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中,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属放纵犯罪,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人或者
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以哪个犯罪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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