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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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单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之理论建构

单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之理论建构
处 以盗窃 罪 , 有 罪 刑 不 均衡 之嫌 。 虽法 律 不 外乎 人 实
意见 还不成 熟 , 但诸 如单 位 贷 款 诈 骗 等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非常大 , 不处 理 又 显得 有失 法 律 的公 允 。全 国法
院 审理金融 犯罪 案件 工作 座谈 会 的《 要》 此 问作 纪 对
经 济发展 迅猛 的浪 潮 中 , 多单 位 实 施 贷 款 诈 骗 的行 很
为却不 能得 到有效 地制裁 。


现 行 司 法对 策 理 论 分 析
近年 来 , 学术 界 关 于单 位 犯 罪 问题 的 著 作 可 谓汗 牛充栋 , 尤其是 对单 位 犯 罪 主体 这 个 侧 面 的 探讨 更 是 成果 累累 。 由于理 论界对 实 施贷 款诈 骗行 为 的单位 能 否构成 主体 的理解 存 在 分歧 , 判 实 践对 单 位 实 施 贷 审 款诈骗 行 为的处 理 也莫 衷 一 是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最 审 理单位 犯罪案 件具 体 应 用法 律 有关 问题 的 解 释》 也 没 有对单 位实施 的 、 法 中没 有 明文 规 定 为 单 位犯 罪 刑
能 以贷款诈 骗 罪定 罪 处罚 , 不能 以贷 款 诈 骗 罪 追究 也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立个人 盗 窃罪 的 当然理 由。盗 窃罪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 窃公私 财 物数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 窃的行 为 , 盗 那
上看, 单位 应该构 成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体 。我们 可 以从刑 事政 策、 罪 学等 角度对 其 可行性 进行 探讨 。 犯 关键词 : 贷款 诈 骗 ; 事政 策 ; 罪学 ; 刑 犯 单位 中图分类 号 : 9 7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我 国刑法 第一 百 九 十 三 条规 定 了贷 款 诈 骗 罪 , 在 犯罪 主体 的设 置上 只 限 于 自然 人 , 单 位 排 除 在 外 。 把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以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贷款诈骗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在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中,大量的巨额诈骗往往是由单位实施的。

而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单位应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主体;单位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①第193条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其并未明确单位能否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这一最基本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这一原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若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不能对其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也不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借款合同的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的,则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笔者认为主要是受当时的习惯观念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时代,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私营企业很少产生贷款。

正是基于此,国有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②贷款,无非是将国有资产从一个口袋转移到了另一个口袋(这仅仅是国有资产占有权的转移),而单位不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并未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③。

因此,《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贷款时都要与银行签订一定的合同,单位在进行贷款诈骗时也不例外。

金融机构对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与救济思路

金融机构对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与救济思路

位 的名 义 来 实 现 的 ,但 是 刑 法 第 1 3条 在 规 定 贷 款 诈 9 骗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时 却 没 有 规 定 单 位 可 以 成 为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于 是 ,在 现 实 中 ,对 于 单 位 实 施 的 贷 款 诈
骗 行 为 ,司 法 部 门和 金 融 结 构 基 本 上 都 是 按 照 民 事 纠 纷 来 处 理 的 。 这 显 然 是 对 法 律 的 一 种 误 读 ,其 后 果 不 仅 使 犯 罪 分 子逃 脱 了法 律 的 制 裁 ,而 且 也 使 大 量 的 资 产 最 终 没 法 收 回 。 事 实 上 ,尽 管刑 法 规 定 贷 款 诈 骗 罪 的 主 体 是 自然 人 而 不 是 单 位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单 位 实 施 贷 款诈 骗 不 应该 按 照 犯 罪 来 处 理 。
名 义实 施 贷 款 诈 骗 的 ,包 括 为 了 诈 骗 贷 款 而 专 门 成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盗 用 、借 用 单 位 的 名 义 诈 骗 贷 款 的 ,其
行 为 与 自然 人 实 施 的来自 款 诈 骗 行 为 存 在 着 本 质 上 的 一
致 ,因而有 可能构成 贷款诈 骗罪 。先来 看一 个案 例 : 犯 罪 嫌 疑 人 某 甲 为 了诈 骗 某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编 造 了 引 进 项 目 的虚 假 理 由 ,并 向 金 融 机 构 出具 了 虚 假 的经 济 合 同 。但 该 金 融 机 构 没有 批 准 他 的贷 款 申请 , 于是 甲在 该 金 融 机 构 的 同学 向 他 授 意 : “ 果 你 要 是 以单 如
中 图分 类 号 :D922 2 .8 文 献 标 识 码 :A

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立法疏漏及完善

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立法疏漏及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2 .3 D 94 3 文献标 识码 : A
随着 19 97年修 订 的刑 法 对 单 位犯 罪 的 全 面 承 认 , 国刑 法实质 上 完 成 了 自然 人 一 元 主 体 到 自然 中 人 与单 位二 元 主体 的嬗变 。但是 刑 法对单 位犯 罪 的
承认 仅 限 于总则 第三 十条第 三 十一 条 的原则 规定 及
多大 意义 。国家为 了保护 自身利 益只 能将单 位这 一
主体 排除 于贷 款 诈 骗 罪之 外 。 现 在我 国社 会 政 治 , 经济 生活 发生 了 巨 大变 化 , 款 对 象 已包含 了 国有 贷
人 犯贷 款诈 骗罪 应 承 担 刑 事责 任 , 未规 定 单 位能 而
够成 为贷 款诈 骗罪 的主体 。在 当时 的司法 实践 中就
罪 的主体 。

关于贷 款诈 骗罪 的立 法演 变及 原 因
我 国的 17 9 9年刑 法 只规 定 了 诈骗 罪 , 没 有专 而 设 贷 款 诈 骗 罪 。八 、 十年 代 以来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九
的数 量 越 来 越 多 , 额 越 来 越 大 , 现 形 式 E 趋 多 数 表 t 样 , 金融 管理 秩序 的破 坏 和 对 公 私 财产 所 有 权 的 对
企业 , 国有 企业 及个 人 , 无 论 是在 贷 款规 模 、 非 但 数 额 、 围 、种 类 上 , 位 贷 款 远 比 自然 人 大 得 多 。 范 单

收 稿 日期 : 0 —0 —1 2 6 5 9 0
加 以完 善 。

十万 以下罚 金或 没 收财产 的规 定 。依第 一百 九 十八 条 和第 二百 条规 定 单 位可 以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据 票 诈 骗 罪 、 融凭证 诈 骗 罪 、 用 证 诈 骗 罪 、 险诈 骗 金 信 保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一、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犯诈骗罪还钱能免罪吗
犯诈骗罪还钱是不能免罪的。

犯诈骗罪的人就算还钱,也不能够将自己犯罪行为给抵消掉。

法律快车提醒您,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将诈骗所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是必须的,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退赔。

不能因为还钱免除刑事责任。

三、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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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2.00)A.本罪是单位犯罪B.触犯本罪,一定要判处罚金C.本罪最高可能判处死刑√D.触犯本罪不可能判处死刑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应处罚金及最高处无期徒刑的责任;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

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的死刑说法错误。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15万√B.5万C.10万D.20万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妨害公务罪B.走私罪C.择一重罪处罚D.数罪并罚√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2.00)A.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B.不需要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C.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D.过失行为也可构成此罪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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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们知道一般的诈骗罪其实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并且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年满了16周岁,那就是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构成此罪。

但针对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此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下文中我们一起探讨了解吧。

一、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
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综上可知,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法律中明确要求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对自然人还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

之后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这样做出的处罚才是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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