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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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

两高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

两⾼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在现实社会借贷的活动是⽐较多的,很多时候⼈们通过借贷来完成⾃⼰的创业,借贷有⼀定的好处,但是如果通过不法的⼿段借贷就是违法的,那么,两⾼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两⾼骗取贷款罪解释是什么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本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出台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等给银⾏或其他⾦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致的。

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问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两⾼”《关于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的规定》确⽴的是“⽆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错误就不再变动。

⼆、怎么认定骗取贷款罪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为。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

⾄于⾏为⼈⾮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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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多人在资金短缺的时候都会找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如果按期偿还贷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的话,是不会给贷款人的信用带来损害的。

但是有些人由于无力偿还或者故意不愿偿还,达到一定金额数目的,则构成了金融诈骗犯罪。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讨论一下有关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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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近年来,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相继爆发,金融安全问题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对资金需求急剧上升,金融在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业务逐渐放开,而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和举措相对滞后,金融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其中以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尤为突出。

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给国家和有关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进一步引发和加大金融风险,依法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贷款诈骗犯罪面临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

西方发达国家惩治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出现较早,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已日趋完善。

德国刑法典第256条b规定有信贷诈骗罪;俄罗斯刑法典典176条规定有非法取得贷款罪;美国绝大部分州所实行的都是判例法制度,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法律规散见于各州的大量判例之中。

同时其对各州的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美国法典》之中也有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明确规定。

另外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均对贷款诈骗犯罪予以立法,纳入普通诈骗罪畴予以定罪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贷款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则依据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诈骗手段和法定刑略作修改的基础上,保留了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虽然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认定方面,如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定,贷款诈骗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外勾结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定性,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认定,多次贷款诈骗的认定,贷款诈骗罪数形态问题以及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定等等方面学术界争议颇多,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种犯罪的认定、处理也存在一定难度。

与此同时,贷款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却在不断变换,作案的方法越来越趋于现代化、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故加强贷款诈骗罪的研究,强化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有关刑法理论,对贷款诈骗犯罪相关情况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力图对个罪能有较为清楚的法律界定,以期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从本质上应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定,具体而言就要以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来界定。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所借的信贷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信贷业务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给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指除银行以外的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银行等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①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是使用徐建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时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主要指上述 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的;取得贷款后随即以转移资产等其他方式逃避债务,拒绝还款义务的等等。

另外,骗取的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①邓宇琼:《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的一般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目前,单位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现象频繁发生,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贷款行为的定罪,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争议。

由于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没有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同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贷款诈骗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也即只有明知自己的贷款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而希望骗取并占有贷款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间接故意①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此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可以产生在事前即预谋故意,也可以产生在事后,如骗取贷款后拒不归还等。

但无论贷款诈骗的故意产生在事前或事后,其均由行为人的直接故意所支配。

刑法中的希望和放纵,均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贷款诈骗犯罪的结果是占有贷款。

据此,贷款诈骗不可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

同时,本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

如果①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可以是间接故意,贷取款项时,不是蓄意取财,而是抱着先把款项拿到手,能侥幸取得经济利益就归还贷款,不能取得经济利益履行义务的,就拒不返还。

具体参见白建军:《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如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紧缺问题,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贷款到手后也确实用于生产和经营,案发时能够归还,或者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可以说,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认定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志。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文将予以进一步阐述。

(二)、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定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限,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说,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的界限相当明显,并无疑难之处,但从实际来看,界限却总是不清晰。

可以说,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贷款欺诈从各自的成立要件角度而言,是比较明确的,但成立要件的符合性判断则相当复杂。

故而严格的说,贷款诈骗、贷款纠纷和贷款欺诈的界限不是理论界限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贷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实践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损失贷款的情况是正常的,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人由于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亏损,无法偿还贷款;或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没有取得预期收益而无法归还贷款等。

就贷款人没有到期偿还贷款这一后果而言,这种情况又与贷款诈骗行为十分相似。

但是,对于这种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而产生的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1)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的界定。

贷款纠纷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在履行借款协议,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贷款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造成纠纷的原因通常是一方或双方违约引起的,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因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合同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因其贷款诈骗行为而与国家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同时行为人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侵权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尽管行为人贷款时同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因其欺诈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前一种法律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后者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都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可能不归还贷款本息,都可能丧失还本付息的能力等。

但二者发生的条件不同,且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同,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贷款纠纷和贷款诈骗罪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质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罪主要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实践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原因很多,有的可能是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严重亏损,有的是故意编制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等。

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款纠纷的界限,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行为动机方面,正常借贷关系中行为人借款的动机一般是为了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贷款诈骗犯罪中的行为人贷款动机①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0页。

则多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二是客观行为方面,借款纠纷当事人一般不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及时有的确因正当用途需要借贷,进而用编造谎言的手法借到贷款,后因种种客观原因如生产行情发生变化、天灾人祸致经营困难等导致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但是不赖账,尽其所能积极筹款还贷,一般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三是发生了不能到期归还的结果时候,考察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有认识;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自己无法履约缺乏认识,即使到期不能归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该以贷款纠纷处理;四是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如果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尽管行为人在到期后无法偿还,则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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