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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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仪政发[202x]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仪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地税、公安、司法、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相关乡(镇)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用途和拆迁范围。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拆迁补偿安置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平公正: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对被拆迁人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3.科学合理:采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确保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优化布局:在安置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生活环境。

二、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拆迁方案制定:由相关部门制定拆迁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时间和方式,并公示给被拆迁人。

2.拆迁补偿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和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3.补偿安置协商: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方式和安置条件等进行沟通和协商。

4.拆迁补偿补助发放:按照评估结果和协商确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资金和补偿补助。

5.安置房建设: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和协商结果,建设相应的安置房,并按照约定进行交付和入住。

6.安置补助发放:根据协商结果和安置房的实际情况,向被拆迁人发放安置补助,帮助其解决安置后的生活问题。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金额1.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采用楼面价、市场价或固定金额进行补偿。

2.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采用补偿面积、土地价格或固定金额进行补偿。

3.财产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按照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四、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监督和投诉处理1.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报道,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

总结: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一项关系到城市拆迁工作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其内容和实施步骤应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旳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旳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搜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如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赔偿安顿旳,合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确定旳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赔偿安顿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旳土地管理工作;市城镇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赔偿安顿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旳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赔偿安顿旳有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城镇建设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3、变化房屋、土地用途;4、房屋、宅基地旳过户、分户;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除夫妻投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和转业回原籍、“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漏户口人员补登等几种状况);6、核发工商营业执照;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旳事项。

暂停期限内私自办理上述事项旳,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如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同意后,方可实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措施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旳赔偿安顿实行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城镇建设局审核。

房屋拆迁赔偿安顿实行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征地同意文献及经规划许可旳用地范围图;2、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状况;3、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4、安顿方式及过渡期限;5、所需安顿房源证明或赔偿安顿资金证明;6、其他与房屋拆迁赔偿安顿有关旳事项。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仪征市决定对枣林湾地区进行拆迁管理。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范围1.拆迁范围确定为枣林湾地区内的所有居民住宅、商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等。

2.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可以对部分居民住宅进行改建或部分拆除。

三、拆迁程序1.拆迁前的调查和评估:(1)成立专门的拆迁评估小组,对拆迁范围内的各项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2)根据拆迁评估结果,制定拆迁规划和方案。

2.通知拆迁:(1)向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发出拆迁通知书,明确拆迁时间和拆迁补偿标准等内容。

(2)居民收到通知后,可以进行申诉和提出合理的要求。

3.签订拆迁协议:(1)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根据房屋面积、位置、房龄等因素进行测算,并与被拆迁人员进行协商。

(2)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房屋拆除:(1)拆迁单位负责组织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设施。

(2)在拆除过程中,应保证被拆迁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安置工作:(1)根据拆迁协议,为被拆迁人员提供合适的安置房或经济补偿。

(2)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四、拆迁补偿1.房屋补偿:(1)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拆迁的住宅进行补偿。

(2)对于自建住宅,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准。

2.临时安置费用:(1)对于无法立刻安置的被拆迁人员,提供临时安置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3.其他补偿:(1)对于因拆迁而丧失职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拆迁人员,可以适当进行补偿。

(2)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经过协商和评估。

五、监督与管理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对于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严肃查处,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仪征市政府所有。

仪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仪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仪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二)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及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需求数;(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归集和管理;(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园区、镇、房屋产权单位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市住建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征枣林湾拆迁管理办法

仪枣管[2011]26号关于同意《“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搬迁安置工作经费的报告》的批复铜山办事处:你办《关于请求审定<“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报告》和《关于万顷良田工程搬迁安置工作经费的报告》收悉,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原则同意你办意见。

希望你们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按时安全完成搬迁安置任务。

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主题词:万顷良田搬迁安置批复枣林湾生态园党政办公室2011年5月4日印发(共印10 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枣林湾生态园新农村建设步伐,打造美丽和谐生态园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布局统筹发展,结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万顷良田工程项目建设要求,鼓励引导农民进集中区居住小高层公寓,使农民拥有土地流转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搬迁安置对象、实施时间及步骤对象是万顷良田工程项目区内的需要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所有权人。

实施时间:2011年5月—2011年12月搬迁实施阶段可分为房屋评估、搬迁谈判、房屋搬除三个步骤,目前已经完成工程区域内搬迁户评估工作。

二、搬迁安置补偿的政策依据1、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仪政发[2010]125号);2、仪征市城乡建设局文件《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细则》(仪政建[2010]35号);3、仪征市物价局、仪征市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公布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仪价字(2010)31号);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规划安置地点搬迁户全部安置到枣林湾田园生态社区,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用申报程序,确保安置房“两证”办理。

枣林集中区将配套文化、教育、金融、商业、交通、社区服务等公用设施。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估价对象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

仪征市政府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征用到集体土地的,会涉及到上面房屋的拆迁,为了更好的确定拆迁补偿款金额,通常会通过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并且,为了规范评估机构工作,仪征市出台了评估方面的管理办法。

那么《▲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仪征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估价对象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房屋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房屋评估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作价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层高增减率。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及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下列方式认定建筑面积:(一)2007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结构正规住宅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简易结构房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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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城乡建设局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4、房屋、宅基地的过户、分户;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除夫妻投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和转业回原籍、“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漏户口人员补登等几种情况);6、核发工商营业执照;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核。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2、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3、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4、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5、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局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委托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人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拆迁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拆迁补偿以上述两证所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具有合法手续的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发布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的补偿。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2、逾期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或向有关单位出具的承诺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5、对于租赁(借)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6、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拆迁住房面积。

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

确认的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重置价格互补差价结算,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2.4㎡的,按92.4㎡确认安置面积。

每户在确认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重置价格互补差价结算,合法建筑面积与92.4㎡之间的部分和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增加150%的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结算:货币补偿安置款=[安置房价格-(安置房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增加150%的补偿。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前,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人无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但被拆迁人又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确认其面积后(楼房户最高确权面积不超过184.8㎡,平房户最高确权面积不超过92.4㎡),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且可以按规定分户,但在拆迁区域内无住房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确认其安置面积,确认的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92.4㎡。

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

确认的安置面积部分和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但该类被拆迁人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且拆迁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若该类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仍无能力承受此安置方式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0㎡以内不结算差价,安置房不得上市交易;若该类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后经济条件好转,可按拆迁时安置房的重置价格购买产权,自取得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0㎡,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0㎡以内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不得单独安排被拆迁人宅基地建房。

第二十四条拆迁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0%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时,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50%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营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限自交拆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4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日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再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延期安置的,拆迁人自通知被拆迁人安置之日起,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对固定设备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造成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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