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以合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货物、工程、服务等需求,并通过严格比较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招投标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效率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良竞争、腐败问题等,因此需要采取一定对策加以解决。
一、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招标单位对于投标人的信息了解多,而投标人对于招标单位的信息掌握少,造成信息不对称。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可能难以完全了解招标单位的需求,导致投标方案不够合理,影响投标结果的公平性。
2.不良竞争由于招投标项目通常都是大宗交易,涉及到巨额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引发恶意竞争。
一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的几率,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通投标、恶意降价、行贿等,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原则。
3.腐败问题在招投标环节,由于利益的诱惑和监管的不严,很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一些招标单位可能收受回扣,或者对中标人进行不正当的优惠,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
4.投标人资质不符有些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资格,可能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或者承诺无法实现的承诺,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
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单位需要加强对招标项目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使得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投标人也应该积极主动地获取招标单位的相关信息,增加信息对称性。
2.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力度,对不良竞争和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要加强对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以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严格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信誉,杜绝因资质不符而导致的风险。
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

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招投标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低信任度、不规范操作等。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1.1 招标文件信息不透明问题描述:招标文件中的信息不够清晰、完整,投标人难以准确了解项目要求和评选标准。
对策建议:完善招标文件,明确项目要求和评选标准,提供详细的技术规范和投标要求,以确保投标者能够充分理解并准备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1.2 行业垄断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描述:某些行业存在少数几家企业垄断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给其他投标人带来不公平。
对策建议:加强市场监管,打破行业垄断,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促使信息公开和资源公平分配。
二、低信任度问题及对策2.1 供应商的不信任问题描述:供应商不信任招标机构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担心在竞争中得不到合理对待。
对策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对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供应商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
2.2 投标人的不诚信问题描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市场秩序。
对策建议:建立严格的投标监管制度,强化对投标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对违规者实施处罚,并公开曝光,以提升投标人的诚信度。
三、不规范操作问题及对策3.1 招投标流程不规范问题描述:招投标流程不规范,操作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对策建议: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范和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3.2 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问题描述: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不规范操作。
对策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并提出改进措施。
结论: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低信任度和不规范操作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招投标流程的规范化和公平性。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竞争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对策:
1. 市场信息不透明:许多投标者缺乏对市场的准确了解,导致投标时信息不足,难以制定有效的竞争策略。
对策: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收集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沟通交流等,提高对市场的了解度,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投标计划。
2. 投标文件要求过于繁琐:许多招标方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执行效果,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投标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编制文件。
对策:招标方应当合理精简投标文件的要求,避免重复、冗长的内容,提高投标者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双方的成本。
3. 投标方不符合资格条件:一些投标方可能不符
合招标方设定的资格条件,但仍然投标,导致后续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
对策:建立完善的资格审查机制,对投标者的资质、经验、信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投标者符合合作条件,避免后续纠纷。
4. 投标价格虚高:为了赢得项目,一些投标者可
能将价格虚高,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影响项目的实施和效益。
对策:建立合理的投标评标机制,综合考虑投标价格、质量、服务等多方面因素,避免过高的价格,确保项目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
5. 投标方信用不佳:一些投标方可能存在信用问题,导致后续项目合作中出现付款、履约等方面的风险。
对策: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投标者的信用情况进
行评估,确保合作方的信誉良好,减少风险。
综上所述,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招投标市场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市场问题及对策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在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将对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一)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相互串通,通过事先约定、联合报价等方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二)虚假招标问题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表面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但实际上早已内定中标人。
他们可能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评标标准等手段,将其他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使招标流于形式。
(三)评标过程不够公正透明评标环节是决定中标结果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过程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例如,评标专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不足,受到利益关系的影响;评标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导致评标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仍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五)监管力度不足招投标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存在多头管理、监管空白等问题。
同时,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六)诚信体系不健全在招投标市场中,缺乏完善的诚信体系,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一些违规企业在受到处罚后,仍能继续参与招投标活动,影响了市场秩序。
二、解决招投标市场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围标串标治理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对于查实的围标串标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包括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
本文将重点探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改善招投标活动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1.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招标方对于项目的需求及要求通常了解得比较清楚,而投标方往往面临着信息获取的困难,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这可能会导致投标方无法充分了解项目的背景、技术及质量要求,进而影响其制定投标策略和方案。
2.不公平竞争问题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招标方与某些投标方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内定中标对象等情况。
这将使得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方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和造成投标者的权益受损。
3.投标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些投标方可能会出于利益诉求而提供不真实或不合法的投标文件,从而影响到招标方的决策,导致合同签订后项目执行困难甚至失败。
这种情况不仅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资源,还可能对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4.招标评标标准不够明确和公正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评标标准的不明确和不公正将严重影响到项目的成败。
评标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投标方无法准确地进行制定投标方案,而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则可能会导致中标结果的不公平。
二、对策建议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招标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如完善项目公告和文件发布渠道、及时回应投标方的咨询、开展项目宣讲等,以便投标方能够获取到充分的信息。
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不公平竞争行为,招标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大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承担起执法监督的职责,依法惩处不公平竞争行为。
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投标方对于招标方的需求信息了解不准确,导致投标方的方案无法真实反映需求,甚至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解决对策:1. 明确需求:招标方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明确表达对于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包括规格、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
同时,招标方也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投标方准确了解项目需求。
2. 信息沟通:投标方可以通过询问招标方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以便更准确地了解项目需求。
同时,招标方也应及时回复并提供确切的解答,避免信息不对称。
问题2:投标方质量参差不齐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无法达到要求,给招标方带来困扰。
解决对策:1. 严格资质审查:招标方在资格预审环节应严格审核投标方的资质和经验,确保投标方具备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
2. 技术评估:在评估投标方方案时,招标方应重点关注技术能力和实施方案,确保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3. 合同管理:招标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确保投标方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招标方也应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问题3:不公平、不透明的评标过程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问题,可能导致某些投标方的竞争优势被削弱,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
解决对策:1. 独立评标组:确保评标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评标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
2. 透明评标:将评标过程公开,让投标方了解整个评标过程,并有权监督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3. 定量标准:评标标准应尽量做到定量化,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
4. 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评标过程中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保障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附件:1. 招标文件范本2. 应答函模板3. 合同范本4. 投标报价模板5. 风险评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采购方向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力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发布实施。
2017年12月28日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充分说明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日常的工作中,常常会发生、发现一下问题,浅谈一下思考。
一、招投标工作中容出现的问题:1、资质审查不到位,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资格预审是针对潜在投标人过多、项目评标时间过长、社会成本过高而采用的一种资格审查方式。
降低了实力不足的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夺标的可能性,更好地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排除了不合格或减少了不具有优势的投标人,从而减轻了评标工作量、缩短了评标时间。
(2)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社会成本小,招标投标时间要求短,招标质量有保障,编制招标文件费用小的通用性和标准化项目。
资格后审办法一般采用合格制。
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其方法和过程基本是一致的,都需要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审查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没有对资格审查工作充分重视将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2、招投标文件不能充分体现招标人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招标人能力或专业限制,所出的技术需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不能让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充分理解招标人的意图并作出响应文件,在方案设计、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给出最好、最合理的安排。
(2)存在不公平、有歧视性、有倾向性,有特定技术指标将大部分供应商规避。
(3)评分标准没有紧扣招标技术要求,分值、权重设置不合理。
3、评委专业不对口,个别评委素质较低,不能满足公平、公正招标要求:存在评标专家与其他专家的水平有明显差距时,原因可能是对政策法规不够熟悉,也可能是专业知识欠缺。
这都会给项目的评标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对投标方的评审不够准确的现象,造成项目招标有失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1、行政权力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
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标”及“关系标”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
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二是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
据统计,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共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9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2亿元。
2006年至200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共涉及县处级干部141名、地厅级干部19名。
2、招标人场外运作,规避招标。
一是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石材、楼地面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是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
三是有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3、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
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
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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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高发、易发地,而招投标环节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招投标活动由于其本身的利益博弈性、监管主体的多头性和法律政策规定的滞后性、复杂性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借牌投标较为普遍。
现在的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在招投标前,一些人就去借有资质的企业牌子参加投标,投中后自己做该项目,而给借牌企业交管理费。
目前,被借牌的企业范围越来越大,资质越来越高。
看起来是外地大企业在做工程,实际上大多还是本地人在做工程,即所谓“大牌子小队伍”的问题。
比如,某交通项目十多个合同段,近70%都是借牌施工。
二、围标串标现象突出。
因为借牌投标存在,借牌人为了增大投中率,往往不止借一家,这样就导致了围标的存在。
有些借牌人为了中标工程,往往采取买通、威胁和恐吓等各种手段串通投标。
三、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一些代理机构与投标企业串通,直接参与提成。
为了让其中标,采取报名躲猫猫、故意找岔子等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勾兑专家比较常见。
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无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很大的,由于现代通讯工具发达、专业人才缺乏导致专家库变化较小,特别是边远地区专家抽取后路途时间较长等诸多原因,给投标人勾兑专家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一些专家也乐意被勾兑,甚至被抽到后主动打电话联系“要勾兑”。
这样,导致专家评标公正性遭到质疑。
五、举报投诉查处不力。
按照招投标法律政策规定,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保证公平、公正的机制,因为专家的评审是一种纸面的评审,是否借牌投标,是否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否围标串标等,只有通过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才能显现,而一些项目业主由于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未很好计划安排,一遇到举报投诉,便造成时间颇为紧张,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好像成为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障碍,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
加上招标投标的举报投诉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相关人员,包括一些监管人员,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扰乱、干扰案件的查处,导致案件查处受阻。
六、后期监管较为薄弱。
一是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管缺乏力度。
由于借牌投标等情况的存在,往往造成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能到位。
即使到位,其目的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二是合同的管理还未完成到位。
合同的备案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是超概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单位还表现得较为突出,这往往是恶性竞争造成的结果。
七、越位缺位常常出现。
由于招投标与投标人利益直接相关,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之间经常出现“好事争着干,得罪人的事无人管”的问题。
由于开标评标在省市政务中心常常是县级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这就导致了监管级别不匹配职责常常不清监管乏力的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监管合力强度不够”。
当前,招投标工作在现象上表现为“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究其实质是未形成真正的强大的监管合力或者说合力尚小。
招标投标监管是“九龙治水”,部门利益和监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协调难度较大。
加之,招标投标涉及到利益相争,本身就有成本,如果有投标人违规操作,其投入的费用就更多,因此,一些投标人为了争到中标人资格,不惜采取一切办法拉拢监管人员,有些人甚至达到了孤注一掷的地步,这样就更增加了监管部门协调的难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应采取“八强化监督法”,即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全程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八个关键环节加强监督。
一、强化核准监督。
应要求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批复后3日内必须把批复情况报县招监办,县级批复文件必须同时抄送县招监办。
县招监办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项目台账进行项目全程跟踪监督,做到项目实施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踪到哪里。
二、强化备案监督。
有关行政部门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后,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当日将招标文件备案情况报县招监办备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参与会审。
要防止量身定做、乱设门槛和在生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等问题。
三、强化报名监督。
必须监督有关部门把好报名监督关,投标报名必须在政务中心进行,代理机构派往的人员必须有执业资格,报名必须按照要求上下班,所留电话必须保持畅通。
政务中心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部门电话、电子邮箱。
四、强化评标监督。
现有模式下的评标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对每一个细微环节要监管到位,只可强化不可懈怠,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创新。
去年,我县探索的“面审评价摇号法”(《“面审评价摇号”评标方法探究》一文在四川省《招标与投标》杂志2009年第10期发表)已在我省新的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和德阳市的做法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可以继续探索。
目前,绵阳市在考察全国其他地方的基础上推行的“工程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很有价值,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值得考察、完善、推广。
五、强化人员监督。
一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项目业主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的岗位职责等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台帐跟踪监管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公示制度。
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对所压证件要采取措施辨别真伪,对弄虚作假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项目业主要加强资料的监管,资料要齐全、完整、准确,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对监理的监督。
要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加大对监理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监理人履行合同承诺,严格要求监理人依法把好施工单位合同履约关,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队伍履约能力、技术装备等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要迅速要求承包人改正或及时报告项目业主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迅速报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该清退的要予以清退。
监理人员要严把签字关。
对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严格依法处理。
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报告发证机关,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是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
严格要求项目业主对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对不到位的要采取向中标企业发律师函、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停工、视同转包等有效方式处理,对缺勤的要按照约定足额收取违约金,对特殊情况实在不能到位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按照不低于原有人员资格等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否则,严格执行违约处理条款,以防借牌投标逐步规范公司投标行为。
六、强化资金监督。
要检查督促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台账随时监督项目资金情况,逗硬落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以下几点:一是用现金形式缴纳的最大限度提高标准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二是用现金形式缴纳的达合同价款10%的基本履约保证金数额和达5倍以上的差额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足额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四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工程实施后,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五是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要达到合同价款的5%;六是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确认的工程款的最终结算要以审计确认金额为准,并且在审计之前,必须预留20%以上的工程款;七是工程款拨付按进度通过留有项目经理印鉴的公司账户按“一单六签”的程序进行,每次拨付额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八是必须明确违约处理条款,对违反规定和约定的,该没收保证金的必须没收,该赔偿的必须赔偿。
七、强化变更监督。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工程量变更的规定:对工程量的增加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按“一单八签”的现场签证程序办理;超过10%未达到20%的,按“一单八签”县政府审批的程序依法办理;超过20%的且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另行招标。
增加工程量要在县政务中心等地方公示,必要时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
八、强化案件查处。
通过案件的查处,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打击、震慑,可以使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逞,逐渐没有市场,进而退出市场,可见,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招投标的监督方式,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进行监督的优势,也是其他部门不说三道四的方式。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监督。
对举报投诉要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查,件件有结果。
这是省招监委的明确要求。
因为只有通过举报投诉的处理,才能使遵纪守法的投标人得到公正,才能给违纪违法犯罪者以震慑,才能使违纪违法者没有市场,才能使招投标活动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可实行主办人员负责制,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对有争议的地方予以妥善处理,可通过上下左右联动等方式解决有关难题。
要严格执行投诉处理规定,搞好案件移送,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二是加强对实施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监督。
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监理人、承包人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责令改正不能迅速落实的,应及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查处要深入、高效、处理到位,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取消资格的必须取消资格,该上黑名单的必须上黑名单,决不姑息迁就。
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台账实行记录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是对重大案件的监督。
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必要时可组织协调公安、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协助调查,加大对围标串标、勾兑评标专家等商业贿赂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能因所谓影响项目进展而牺牲公平正义,当然也要综合衡量,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四是加强对案件的后期监督。
对查处的招投标案件要求查处单位及时剖析案件,找出监管漏洞,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