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策略研究
入世与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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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3期 02
北 京 市政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总第 3 期 1
行 在 内地设 立分 所 比较 , 港 是在 中 国大 陆 境 内律 师 分所 最 多的地 区之 一 。 香
() 2 转聘 个 案与 内地律 师 。一般 来说 , 港律 师行 很 少长期 与 单一 省市 的律 师事 务所 香 合作, 因各地 方政 府 会应 当地 实际情 况制 定相 应 的地方 性 法规 , 客户 涉及 的个 案会 发 生 而 在 不 同省市 。香 港律 师行 一般 会按 照 客户 的需要 转聘 适 当地方 的 内地律 师 事务 所提 供 国
领 先的地 位 。 因此 , 加入世 贸后 , 中国 内地 应该 对 于香港 法律 服务 行业 在 国 内的市场 , 推行
自由化 的政 策 , 一 步拓 展两地 法律 专 业服 务市 场 。 进
目前 , 香港律 师 和 内地 律 师一 般通过 以下形 式合作 : ( ) 内地设 立 一所 代办 处 , 1在 但该 代 办 处 只能提 供香 港 法 律服 务 , 能聘 请 内地 律 师 不 提 供 国 内法律 意 见给与 客 户。 目前 香港 律师 行在 内地 设立 代 办处达 三十 四 间 , 同外 国律 师
内有关 的法律 意 见或 进行 国 内诉讼 或仲 裁 。
() 3 香港 律师 行 在香港 聘 用 内地 注册 律师 , 已注册 ( 地律师 ) 外 身份 在特 区律师 行 内提
供 内地 的法律 服 务 。 当然 , 种服务 只属 于律 师行 的 内部 咨询 , 这 如要 出具 中国法律 意 见书
同 时 , 港律 师 事务 所 的外 资 客户 于国 内投资 时 , 香 不可 避 免地 会 涉 及到 国 内的法 律 , 内 而
香港和内地律师应携手应对市场全面开放

关产业 有一定 了解 、又熟悉WT 的规则 及争端解决机 制 O
的产业律 师。 5 律 师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亟 待 提 高 ,律 师违 反 职 业 道
及 所 里 举 办 的 大 大 小 小 的 纪 念 性 和 交 流 性 活 动 中 ,树 立 自 己 的 企 业 文 化
主体全 方位参与 的、统 一开放 的、竞争有序 的规 范化 的 市场 ,以真 正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快速 发展 的需要 。 五 律师服 务业存在 的主要 问盟 尽 管律 师事 务所 在发 展 中有 了明确 的定位 和 方向 , 但律 师法律服 务 在迅速 发展 的同 时也 存在 着不 少 问题 。 1律 师作 为法律职 业共同体成 员的地位还 没有真正 确 立 ,在现代 法治国家 中的价值还 没有充分体现 ,在 社 会 治理中的作 用还 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律师的社会地 位 还有 待于提高 。特 别是 长期 困扰 律师业的一些焦 点问题 如注册 收费 、税收 、执业风险及 劳动社会保 障等 等 ,仍 是影 响律 师事 业发展 的障碍 。 2 律 师 服 务 领 域 、 服 务 方 式 、服 务 质 量 还 不 能 完 全 满足社会发展 的需求 ,可拓展 的空间还很 大。诸如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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疋 坷晰 I 察 思 考 观
的 骨干 ,将业务 进行分解 .把精 通法律 又懂现代企业管
理 、懂知 识产 权 、懂金融 、懂 财务 、懂税 收 、懂科 技 、 懂外语 等多种专长 的律师分配到项 目当 中去 组成一个 综合各 方面优势 的团队 ,为客户提 供最 为专 业的全面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粤司办[2014]21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粤司办〔2014〕218号2014年8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为了规范、有序地在广东省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三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接受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点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开展合伙联营试点的地区为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三地;试点的数量由广东省司法厅确定,并根据试点效果进行调整。
第二章联营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二)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三)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合伙人或者负责人须是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四)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香港与内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策略研究

香港与内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策略研究[摘要]香港与内地律师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律师执业范围也与内地有所区别,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两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在分析目前两地法律制度与律师管理体制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两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香港律师;法律服务;联合发展;对策研究1香港律师服务业概况1.1香港律师的管理体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身份及从业机构不同,可分为私人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
按从业职能的不同,可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大律师可分为普通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事务律师可分为普通事务律师与公证事务律师。
按执业资格取得的司法区域,可分为香港律师和外国律师。
香港对执业律师的监管模式为政府立法、法院监督、律师行业组织管理“三结合”模式。
香港法院依法对律师享有最高管理权,主要表现在: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须经法院批准;律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则由法院行使处罚权;首席大法官可以对涉及执业律师资格的授予、注册等事项制定规则。
香港律师具体管理工作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等行业组织承担。
香港律师会负责律师事务的管理工作,大律师公会负责对大律师的管理。
1.2香港律师的执业制度《执业律师条例》是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对事务律师、大律师、外国律师、公证人等进行规范管理的主体法律规定,构建了香港律师制度的框架。
1994年修改的《执业律师条例》第]HA部分“外国律师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对香港的对外律师服务贸易制度做了基础性规定。
这部分分为A、B、c、D四项内容。
香港《执业律师条例》39A项规定了外国律师可在香港登记注册为外国律师;注册的外国律师同香港律师一样享有“律师——当事人特权”;外国律师破产的,其注册应自动取消。
39B项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包括:可以在香港注册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均为外国律师,或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者为外国律师;二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为了在香港从事外国法律执业或外国法律咨询业务,必须在注册后2个月内设立营业点开业。
又有两家沪港律所结成战略伙伴,为何越来越多律所选择联合?

又有两家沪港律所结成战略伙伴,为何越来越多律所选择联合?“继与台湾律所签约战略合作之后,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李小华所”)最近又有新动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海自贸区建设、海南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下,内陆与香港的法律服务业合作逐步加深,为进一步整合跨域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交流互通新平台,李小华所与香港丁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香港丁煌所”)强强联合,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结成战略伙伴所。
“2019年10月7日,由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香港丁煌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沪港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在李小华所乔迁的新居——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D隆重召开!资深律师、专家学者等齐聚一堂,围绕企业合规经营与营商环境优化建设这一主题建言献策,干货满满。
沪港强所联手提高两地律师法律服务水准为深化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地区法律服务业的合作交流,推动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优势,以及共同扩大沪港地区法律业务及探索国际化法律服务合作模式,李小华所与香港丁煌所协商一致,在行业大咖们的见证下,共同签署为期三年的战略合作协议。
律新社从现场了解到,两家律所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后,相互在对方律所设联络人或者联络点,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两家律所定期安排会晤、电话会议、互派律师访问、律师间业务交流等,以此加强律所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进互信,共同提高两地律师法律服务水准。
李小华律师告诉律新社,通过搭建交流平台,双方携手共进、合作共赢,提升两地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金融领域、企业上市、投资、企业风控、合规、公司兼并、破产重组、清算、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深度合作,为内陆、香港及海外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据律新社了解,在这次战略协议签订不久前,李小华律师曾携律师团队赴香港拜访丁煌大律师。
论CEPA项下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开放的实践难点与争议

论CEPA项下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开放的实践难点与争议【编者按】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该安排是一项建立在WTO基础之上的、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际协议,既涵盖了货物贸易亦包含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从法律上开启了内地和香港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也因此成为区际私法研究的一项重点。
随着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生效与执行,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也开始逐步向香港放开,主要表现为有限度地允许香港法律从业者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允许内地和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以联营方式共同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由于法域不同的特殊现状,内地和香港分属不同法系,法学教育方式、法律从业者技能培养以及法律服务提供方式均有差异。
尽管香港部分法律事务从业人员表达出愿意参加内地司法考试成为内地执业律师的意愿。
但是,目前内地与香港法律体系的较大差异、香港的英文法学教育,甚至内地、香港的简繁体字转换,都是横亘于这些有意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香港法律工作者面前的实际障碍。
本期选取曾在香港大学求学的张小雨博士深入当地研究,针对CEPA及各补充协议在文本上确认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向香港的开放程度逐步加强的前提下,实践中仍存在的许多难点和争议,进行纵横的比较,探讨解决新思路。
希冀引起学界的关注和深入讨论,推动两地法律体系更好地融合。
张小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香港大学法学硕士。
2015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公派至牛津大学访问。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家庭法。
已在境内外期刊和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三篇。
自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订生效以来,至今已十年有余,内地对香港逐步开放了大量的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包括重要的法律服务市场。
一方面,香港已经成为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另一方面,内地对香港法律从业者的进入仍存在一些限制,而香港与内地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也使得香港法律从业者进入内地市场面临极大挑战。
香港回归祖国加强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

香港回归祖国加强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加强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的历史背景、当前的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状况,以及未来合作的前景。
一、香港回归的历史背景1997年,香港从英国回归到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回归的目的是实现中国的国家统一,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并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
回归之初,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维持“一国两制”、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和自由。
回归带来了丰富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法律交流与合作的需求。
二、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状况在回归后的近几十年中,港澳与内地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首先,双方加强了法学人员的互访和交流。
学者、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互访活动频繁进行,丰富了双方的法学研究和理论交流。
其次,双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框架和机制,共同研究与解决跨境法律问题。
例如,设立了港澳与内地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研讨会和研究项目,推动法律领域的合作。
再次,港澳与内地的法院之间建立了沟通协作的机制,促进案件的互通互认和司法信息的共享。
这些合作促进了港澳与内地法律制度的融合和共同发展。
三、未来合作的前景未来,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首先,双方可以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鼓励更多的港澳法律专业学生来内地学习和实习,增进对内地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熟悉。
同时,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更多内地法律专业人才到港澳工作和探索机遇。
其次,应加强法律制度的互通互认。
通过加强双方法律制度的对接和比对,建立更加高效和便利的法律交流机制。
最后,要加强跨境合作与司法互助。
制定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合作协议,加强对跨境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合作与协调。
综上所述,随着香港回归祖国,港澳与内地法律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双方应进一步加强法学人员的互访和交流、建立合作框架和机制、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
未来,港澳与内地的法律交流与合作还将加深合作领域,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交流,加强跨境合作与司法互助,进一步推动法律制度的融合和共同发展。
开拓内地民商事业务,你准备好了吗?——香港大律师对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路径与挑战

徒 漳通 能 力 上 看 . 内地 法 官跟 香 港律 师漳通 的 械 畲 不 多 . 速 速 不 能 透 遣到 法 律 共 同髓 的 地 步 。相反 , 内地 法 官 跟 曹地 律 卸 的 漭 通 械 畲 是 比较 多的 . 约 有 比较 多的合 理 合 法 的 方 能 式 溥通 彼 此 的 想法 和封 案 件 的看 法 因此 , 上 面 雨 黠 来 看 , 少 肯 徒 至 前 一段 峙期 , 港 大律 师 造入 内地 法 香 律 服旃 市埸 , 能 运 不得 不在 相 曹大 可 的程度上 ,通遏舆曹地律师合作 , 贵
台後, 香港大律师在未来有械合分享 民事案 件代 理 的 大蛋 糕 。 民事 案 件 代 理 是 中国 内地 律 师 的 一项 主 要 案辫 之 一 . 案辫 量 相 曹 其 可靓 。以北京大成律师事辫所焉例 , 孩 所 在 20 年 的 案辫 量 熄计 大概在 05 1 镱 元 左 右 ,其 中 民事代 理 估 了大 . 1
概在 3 %以 上 , 就 是祝 . 馑 前 1 0 也 馑 0
徒尊案知馘 的角度看 ,香 港和 内地 分 属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睦 法 系 . 集 谕徒贵髓 法律 制度 ,运是徒程序 法 律 制 度 方 面 ,都 有很 大 不 同 。 遣 畿 年 , 内地 允许 香 港 居 民参 加 内地 的 司法考试 ,但 是 目前通遏 的人 数相 曹 有 限 。 造 就 明 香 港 律 邱 封 内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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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 师封接 内地法律服携 市埸 的路径舆挑戟 。戴衡清( 北京市 大成律断 事旃所高级 合夥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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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策略研究
[摘要]香港与内地律师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律师执业范围也与内地有所区别,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两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在分析目前两地法律制度与律师管理体制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两地律师服务业联合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香港律师;法律服务;联合发展;对策研究
1香港律师服务业概况
1.1香港律师的管理体制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身份及从业机构不同,可分为私人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
按从业职能的不同,可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大律师可分为普通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事务律师可分为普通事务律师与公证事务律师。
按执业资格取得的司法区域,可分为香港律师和外国律师。
香港对执业律师的监管模式为政府立法、法院监督、律师行业组织管理“三结合”模式。
香港法院依法对律师享有最高管理权,主要表现在: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须经法院批准;律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则由法院行使处罚权;首席大法官可以对涉及执业律师资格的授予、注册等事项制定规则。
香港律师具体管理工作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等行业组织承担。
香港律师会负责律师事务的管理工作,大律师公会负责对大律师的管理。
1.2香港律师的执业制度
《执业律师条例》是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对事务律师、大律师、外国律师、公证人等进行规范管理的主体法律规定,构建了香港律师制度的框架。
1994年修改的《执业律师条例》第]HA部分“外国律师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对香港的对外律师服务贸易制度做了基础性规定。
这部分分为A、B、c、D四项内容。
香港《执业律师条例》39A项规定了外国律师可在香港登记注册为外国律师;注册的外国律师同香港律师一样享有“律师——当事人特权”;外国律师破产的,其注册应自动取消。
39B项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包括:可以在香港注册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均为外国律师,或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者为外国律师;二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为了在香港从事外国法律执业或外国法律咨询业务,必须在注册后2个月内设立营业点开业。
如果在注册2个月内没有开业,则取消该律师事务所的注册。
39 c 项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签订协议成立联营组织,在该
组织中,联营双方可以分享费用、利润、营业场所、管理或雇员。
39D项规定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外国律师,但外国律师不得从事有关香港法律的服务业务。
除了上述规定外,《执业律师条例》还授权各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具体规则的权力。
对外国律师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和《执业律师条例》规定的上述内容,香港律师协会的理事会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
该项授权是香港律师协会制定《外国律师注册规则》、《外国律师执业规则》和《海外律师(资格取得)规则》等规则的法律依据。
2香港与内地律师业合作概况
我国内地是香港律师业最大的出口市场,目前主要业务为:
2.1股份公司上市
香港是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较为集中的地区,内地许多股份公司均在香港上市。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股市的上市规则与内地有所差别,为更好地符合香港的上市规则,内地企业均需要香港律师的法律服务。
2.2海外投资
由于香港律师多年积累了大量在国际市场开展投资业务的经验与知识,在内地企业向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香港律师事务所广泛的业务联系以及对各国相关法律的了解,将会为内地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法律服务。
2.3诉讼
尽管香港律师目前在内地的诉讼中还不享有律师的诉讼权利,但当案件涉及香港有关法律时,当事人则更需要香港律师的服务。
2.4商务活动
与外国律师相比,香港律师更了解中国内地法律,因此在涉外商务谈判和起草合同等商务活动中,香港律师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香港与内地律师服务业发展策略研究
3.1加强两地律师协会的交流
我国内地设有中华全国律师总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总会会员。
内地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职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按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处分等。
香港管理律师的机构是香港事务律师公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这两个公会负责香港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的考核、会员登记以及对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
从两地律师协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加强两地律师协会的交流,是加强两地律师服务业的重要措施。
3.2加强两地律师的优势互补
目前两地律师服务业合作的过程中,各自均有很多优势,但也都有一些需要弥补的不足。
香港律师的优势在于受英国影响较大,对英美法较为熟悉;而且由于香港法制化程度较高,律师业务较为规范、律师服务业涉及内容广泛:香港律师不仅参与诉讼,而且对举办合资企业、商务谈判等非诉讼领域也广泛参与。
但是,香港律师对内地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了解较少,这为其从事内地法律服务带来一定的不便。
与香港律师相比,内地律师的优势在于对我国内地的法律较为熟悉,并且对内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方法较为了解,为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带来了便利。
但是,与香港律师业相比,内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水平较低。
在处理有关业务时,虽然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但办案的水平往往不及香港的专门律师事务所。
如国内某知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外,还包括房地产、金融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内外贸易、公司组建和清算等律师服务领域。
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业务,目前我国内地许多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还较难达到。
综上所述,两地律师服务业各有所长,因此,建议两地律师服务业可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加强合作,各自承担自身所擅长的部分,实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
此外,双方在平时还可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业务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