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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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香港文件的真实性

如何判断香港文件的真实性

如何判断香港文件的真实性?还需办理公证吗?随着香港和内地往来的不断深入,香港形成的书证也越来越多,那么如何履行其真实合法性审查,相关公证及转递手续怎么办理?《证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前述规定,在香港形成的书证,应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2002年2月24日颁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规定了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即司法部委托在香港执业律师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根据以上规定,对在香港形成的书证的质证,首先要审查是否办理了委托公证人的公证手续。

如果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再核查办理公证手续的是否是委托公证人。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自1981年以来司法部陆续委托并仍履行职务的委托公证人(香港)共307人。

可以从前述《通知》中查得委托公证人名单。

另外,还要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全部文件都用火漆封印。

根据1985年6月11日《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1991年11月12日《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

律师们常忽视的是对公证文书的转递手续的审查。

1992年1月14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司法部首次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核查并加章转递国内用证单位的有关事务。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附名单、背景)中国司法部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

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新闻背景:委托公证人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

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但是很多涉及香港得分事务还视作境外,和其他国外的处理方式一样,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国外的文书证据在国内使用前,要办妥当地公证和该国外交部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但是对于香港来说,外交已经由中国统一对外管理。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请过挑选,任命了数百位资深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处人,来处理发往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些律师就叫做中国委托公证人,经过他们公证后,然后送到司法部驻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章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送往中国使用了。

来源于/html/cjwt/414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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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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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司法部涉外公证篇一: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各方面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外文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那么无论是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首先必须办妥涉外公证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

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

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领事认证一般是由外交部及其派出机构,高等法院,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来完成。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司法部1993年6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向第4批计35名香港公证律师颁发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共有84位香港公证律师接受我国政府的授权委托,办理香港居民、法人的有关公证证明。

从1980年以来,司法部已先后3次共委托了香港49位公证律师。

这次委托较前3批委托有很大不同,一是人数最多;二是青年律师多。

他们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名单方和方和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4楼李志华罗文锦律师楼香港太古大厦12楼李业华胡宝星、关卓然、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香港怡和大厦26楼朱佩莹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19号19楼何福康黎得基何福康律师行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1001-7,1009,906及909室邵信发邵吴马律师行香港中环遮打道11号太古大厦1019室林彦明林文杰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5字楼吴斌施文律师楼香港中环毕打街1-3号中建大厦7字楼吴国荣吴国荣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1号203-8远东发展大厦胡祖雄唐天焱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字楼纪华士卓振威、黄德成、纪华士律师楼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百富勤大厦3203A至3205室姚宝诚姚黎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10号东亚银行大厦9及15楼容正达希仕廷律师行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1楼陈世强廖何陈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1-37号中国联合银行大厦6字楼陈志雄黄潘陈罗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1602-4室陈均洪陈均洪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77号恒生大厦1902-5室陈清霞祖伟仕律师行香港金钟道行88号太古广场第1座6楼陈韵云陈韵云律师行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1座15楼张妙嫦冯元钺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402室贺英贺英陈国炎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9-20号冯氏大厦12、14字楼庄月霓高露云律师行香港中区遮打道太子大厦6楼黄志为任锦光律师行香港中环云咸街1-3号南华大厦1602室阎尚文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彭珍妮陈启昌律师行香港九龙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605室彭振球彭孔律师行香港中环银行街旧中国银行大厦5字楼劳洁仪劳洁仪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14字楼1403室关惠明关惠明律师行九龙尖沙嘴加拿芬道2号金城商业中心3字楼A关颖琴邓黄张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4楼刘铁汉刘铁汉律师行香港中区交易广场第2座11楼1108室诸立力诸立力律师行香港交易广场第三座15楼骆健华骆健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4字楼邝健能邝林律师行香港中环甸乍街10号致生大厦8楼卢伟强卢伟强律师行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5楼卢润森卢润森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4字楼(皇后戏院楼上)简松年简松年律师行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4-37号宏记大厦19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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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摘要:司法部1993年6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向第4批计35名香港公证律师颁发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共有84位香港公证律师接受我国政府的授权委托,办理香港居民、法人的有关公证证明。

从1980年以来,司法部已先后3次共委托了香港49位公证律师。

这次委托较前3批委托有很大不同,一是人数最多;二是青年律师多。

他们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名单
方和方和律师行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4楼
李志华罗文锦律师楼
香港太古大厦12楼
李业华胡宝星、关卓然、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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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佩莹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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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福康黎得基何福康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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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室
邵信发邵吴马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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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彦明林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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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施文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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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荣吴国荣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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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祖雄唐天焱律师行
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字楼
纪华士卓振威、黄德成、纪华士律师楼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百富勤大厦3203A至3205室姚宝诚姚黎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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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正达希仕廷律师行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1楼
陈世强廖何陈律师行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1-37号中国联合银行大厦6字楼
陈志雄黄潘陈罗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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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洪陈均洪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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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霞祖伟仕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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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韵云陈韵云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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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妙嫦冯元钺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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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区遮打道太子大厦6楼
黄志为任锦光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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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球彭孔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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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洁仪劳洁仪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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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惠明关惠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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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颖琴邓黄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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