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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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指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指引解读
,以下简称:
《重点领域》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同时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科技
4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年月日联合发布。
第一章 概 论
本章介绍: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历史回
顾 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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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 通知》(津政办发[]号 )
年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发工字[]号)
年修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号) 年月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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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 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 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 导小组组长单位,组长李家俊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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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领导小组职责
.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 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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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见《工作指引》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电子版 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下载。 该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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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见《工作指引》附)
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近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引

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引

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引背景山西省为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省内科技水平,特设立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拟资助优秀项目,促进山西省科技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有兴趣申请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详细指南。

项目类型本项目主题涉及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技术领域。

具体项目可通过官方网站获取更多信息。

申请资格1.具有合法注册的山西省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2.具有山西省常住户籍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

3.其他与该项目相关人士或单位。

申请流程1.下载官方网站上的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将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可在官方网站获取)。

3.等待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会通过邮箱通知。

申请材料1.项目说明书: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及经济效益等信息。

2.研究团队简介:介绍研究团队的组成、学术背景、研究经历、研究成果等信息。

3.支持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申请要求1.申请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国家或山西省的科技发展战略和需求。

2.项目申请人应有较好的科研实力和条件,拥有良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相关经验。

3.申请项目应严格按照官方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供真实可信的申请材料。

4.项目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申报过程,并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开展项目研究。

资金支持本项目对获得资助的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

具体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进行核定。

本文档提供了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希望对有意向申请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前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通过官方邮箱与项目管理方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晋政办发〔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5.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山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山西想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就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范,要申报山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来看看山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一、核心知识产权认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高新技术领域认定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三、人力资源构成认定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四、研发费用投入认定条件: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六、指标评测认定条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以上就是山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条件即可满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需要代办山西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联系汇桔网。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2〕31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2〕31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1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1]38号)
3.山西省科学技术
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1]99号)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0号5.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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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0-2-20 【双击滚屏】【大中小】【关闭】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应用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当前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承担企业对项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以技术入股方
式获得了项目技术使用权;
(四)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或者投入产出比达1:5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
(五)承担企业具有实施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
(六)承担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清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
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
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
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参照上述条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项目,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向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资金证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八)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运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代表性技术和产品特点、企业人员构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
(四)有关科研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七)行业生产许可和环保合格证明;
(八)科技人员学历或者技术职务证明;
(九)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需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
管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将企业运营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证书;复审不合格或者未经复审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对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中弄虚作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已发证的应当收回认定证书,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由有关机关追回已被减免的税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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